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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能否获得精神赔偿/张长根

时间:2024-07-22 15:11: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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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能否获得精神赔偿

[案情]
王男与肖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因意气相投,相互羡慕,遂互留地址,互递照片,并决定交友,但双方一直没有见面。一年后,王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于2003年10月1日在吉祥餐厅见面。肖女同意子王某的邀请。肖女十分重视此次约会,为了此次约会,专门到美容店进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吉祥餐厅,但肖女从日上中天一直等到日没西天,也未见到王男的影子。肖女十分恼怒,便按照地址找到王男,质问此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肖女怒而诉至法庭,要求王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本案在审理时,对是否应当支持肖某的诉求,存在争议。
[评析]
本案涉及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明确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所说财产应包括:(1)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2)智力成果。(3)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这种财产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2)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3)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有偿的。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共分两类:一类是人格关系;一类是身份关系。民法调整的身份关系具有下列特征:(1)这种人身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2)这种人身关系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3)这种人身关系与主体具有不可分性。由于人身关系反映存在于人身之精神上的利益,这种精神利益自然与人身具有不可分的属性:一是离开人身它无以发生;二是它以人身的不存在而不存在。精神利益与主体的不可分性决定了这种精神利益不能转让或继承(企业名称权除外)。
本案中,王男与肖女通过网络认识约会,这种关系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即不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也不具有人身关系的内容,这种关系是受道德规范调整的关系,而不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关系。王男的行为虽然是不道德的,但不具有法律的非难性,肖女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建立在对人格权侵害的基础上,王男的行为未侵害肖女的人格权,因此,王男不存在对肖女的精神赔偿的理由。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张长根




关于法经济学,答法律经济学

龙城飞将


  雅典学园网友 法律经济学 在我的小文章《小议法经济学》下留言,我在网站上对他进行回应,发现又是发不上去,只好将回应的文字写在下面:

1. 什么是法经济学?

  简单来说,法经济学就是以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学问题。我在《小议法经济学》一文中已经叙述清楚了。

2. 法经济学是不是很难学?

  不难学。只要学会若干个经济学的主要概念与范畴,就可以就行法经济学研究。
  这些概念与范畴包括:收入、收益或利益,支出、成本或损失,供应与需求,选择、比较等。当然,可以更时髦一点,弄几个法学专业人的不很懂的名词,如机会成本、交易成本、科斯定理(也许这个词现在一些法学的人可以炫耀了)、理性预期、博弈、效用最大化、外部性、道德风险等,更能唬人。

3. 法经济学会不会分为一些流派?

  法经济学分为若干个流派是必然的,因为经济学本身就是流派林立。经济学虽然是一种方法论,但经济学亦受不同的世界观和更为抽象的方法论影响,所以经济学亦有许多流派,分为许多主义。

4. 同一个问题,不同的人用法经济学进行研究,结论会不会是相同的?

  答案是否定的。
  同一个法学问题,用不同的经济学进行分析,可以有不同的结论,而且必然会出现不同的结论。因为人们的世界观和出发点不同。所以有人经常称法律经济学的观点怎样,是不懂经济学,自然也没有懂读法经济学。他这样发言的时候不能这么自大,他应当说,他是法经济学的哪个流派的观点这样认为,才切合实际。
  例如,在公平与效率的问题上,懂经济学的较不懂经济学的更能说得清楚,虽然人们把这作为法学问题。但在经济学、哲学、伦理学等都是作为重要的问题。对于不懂经济学的法学家们,可能研究这个问题是会得出可笑甚至荒谬的结论。例如,前几年我听一位据说也是名气很大的法学家讲,当公平与效率发生冲突时,应当效率优先。无知的他把这两者之间的冲突当成法律冲突了。
  同样在懂经济的人中,不同流派、不同世界观的人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例如,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家要问在什么条件下的公平,谁的效率。泛泛而谈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经济学是进行利益分析的,不同的利益群体会有不同的法经济学观点。

5. 法经济学的哲学基础是什么?

  有一种观点说法经济学的哲学支撑是实效主义。这话是正确的。
  但这种观点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而是有条件的。更确切一点说法也许是,实效主义是法经济学的哲学基础之一。
  法经济学的哲学支撑取决于经济学的哲学支撑。是什么利益团体的经济学,必然有其独特的哲学观点,其经济学观点必然受其哲学基础的决定。

6. 如何看待法经济学的实用主义哲学基础?

  就法经济学的哲学基础而言,实用主义是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的现代哲学派别,在20世纪的美国成为一种主流思潮。对法律、政治、教育、社会、宗教和艺术的研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实用主义大旗下派生的分枝有“人本主义”、“工具主义”、“逻辑经验主义”、“神奇学派”、“逻辑学派”等。
  实用主义一词(Pragmatism)是从希腊词πραγμα(行动)派生出来的。它强调知识是控制现实的工具,现实是可以改变的;强调实际经验是最重要的,原则和推理是次要的;信仰和观念是否真实在于它们是否能带来实际效果;真理是思想的有成就的活动;理论只是对行为结果的假定总结,是一种工具,是否有价值取决于是否能使行动成功;人对现实的解释,完全取决于现实对他的利益有什么效果。
  实用主义现在已经不再是一种运动,但仍是一种非常有影响的思想体系,它把哲学从一种人生观的思想体系降为一种研究问题和澄清信息的批判方法,把知识解释为一种评价过程,以科学探索的逻辑作为人们处世待物的行为准则。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相比,实用主义哲学似乎更具体抽象性,更能代表更多群体的利益。正因为如此,它可以被不同的人用来做工具与手段。意大利的墨索里尼就将实用主义哲学家奉为良师,声称从这些人的学说中发现了“行动的信心,生活和战斗的坚强意志,而法西斯的成功大部分得力于此”。
  所以,同样是使用实用主义作为法经济学的哲学基础,不同思想观点的人同样会对同一个问题得出不同的结论。所以我认为,波斯纳最伟大之处在于他把法经济学的方法推广到法学界,但他的观点却不一定为人们所接受。

7. 波斯纳的书是不是不适合于初学者?

  我这不样认为。我认为,初学者同样可以学习波斯纳的书
  其实,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所用的经济学方法并不复杂,并不难懂。只是由于国内法学专业的人不熟悉,加之该书的翻译水平很高,但仍存有严重的外国语的痕迹的缘故,使得国内学法学的人感觉难懂。如果以此为方法,写一本以国内法律为研究对象的《中国法律的经济分析》,一定会使学生感觉通俗易懂,而且很快就可以发现用经济学方法研究法的现象其实不是一件难事。

2009-11-2
龙城飞将的博客网址: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附:雅典学园网友 法律经济学 给我的留言:
  “您说得很好!谢谢您!法律经济学主要是一种看待法律的思维方式,其哲学支撑是实效主义法学。理解起来并不难,只需要开放的心态即可。当然要做法律经济学研究相对要难一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发〔201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国务院决定成立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
领导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推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督办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大案件。
二、领导小组的组成
  组 长:王岐山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陈德铭  商务部部长
      毕井泉  国务院副秘书长
      田力普  知识产权局局长
  成 员:蔡名照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张晓强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奚国华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姚增科  监察部副部长
      赵大程  司法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张桃林  农业部副部长
      姜增伟  商务部副部长
      欧阳坚  文化部副部长
      刘 谦  卫生部副部长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李克农  海关总署副署长
      解学智  税务总局副局长
      付双建  工商总局副局长
      刘平均  质检总局副局长
      赵 实  广电总局副局长
      阎晓宏  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
      张建龙  林业局副局长
      甘绍宁  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李宝荣  国管局副局长
      袁曙宏  法制办副主任
      王国庆  新闻办副主任
      边振甲  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熊选国  高法院副院长
      朱孝清  高检院副检察长
三、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设置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部,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兼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