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生委等部门《江苏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生委等部门《江苏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计生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物价局制定的《江苏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计生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八日)
为依法征收和严格管理计划外生育费,保证其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根据《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对象
对计划外生育者(含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或二胎以上的夫妻,非婚姻关系生育者,未到法定婚龄生育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经批准收养孩子者等),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二、征收办法
(一)征收单位:农民的计划外生育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收;城镇居民的计划外生育费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收;机关、群众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职工(含聘用制、合同制人员及个体工商户)的计划外生育费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收;流动人口的计划
外生育费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征收。
干部、职工调动工作时,必须交清计划外生育费,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二)征收标准:按《条例》及《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街道和单位无权减免。
查找计划外怀孕对象开支的经费,可按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纳入征收范围。
(三)交款期限:计划外生育费,原则上应一次交清,对确有困难者,由当事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可订立分期交纳计划,一般不超过两年。
(四)征收程序:
1、对计划外生育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书面决定。
2、计划外生育者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征收决定或复议决定、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按决定(复议决定)、判决(裁定)确定的额度征
收计划外生育费。
3、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复议后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经法院判决后,又不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计划外生育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计划外生育费是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征收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征收单位收取计划外生育费时,必须给缴款人员出具《江苏省计划外生育费收款收据》,加盖征收单位公章和征收人员签章。
《江苏省计划外生育费收款收据》由市财政局统一申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印制,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与管理。各级计生、财政部门要严格领发手续,并及时核查。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划外生育者有权拒绝缴款:
1、征收人员未出示省物价局制发的《收费许可证》的;
2、征收人员未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
3、征收单位未按规定送达书面征收决定书的;
4、征收人员未使用统一印制的《江苏省计划外生育费收款收据》的。
(七)征收计划外生育费,除经法院执行按法定程序以财产抵算外,其余一律征收现金。
三、使用范围
计划外生育费必须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必须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借支、挤占或挪用。具体使用范围:
(一)用于补充计划生育四项手术经费不足和贫困地区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可转作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保险费);
(二)补助个别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受术者和并发症患者的部分营养费、路费;
(三)县、乡、村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业务建设;
(四)乡(镇)经上级批准聘用计划生育临时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
(五)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干部培训;
(六)县(市、区)提留部分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调剂资金。用于乡(镇)之间的调剂、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奖励及今后计划生育工作的资金补充。
(七)其他必要的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四、管理制度
(一)计划外生育费的管理由各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实行“乡收县管、财政监督”的体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乡(镇、街道)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全部上交县(市、区)计生委,由县(市、区)计生委按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严禁乡收乡支、村收村支。
(二)县(市、区)计生委要设专(兼)职会计,分乡(镇、街道)核算,由各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按季(或半年)编报用款计划,经乡(镇)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小组审定后报送县(市、区)计生委,经县(市、区)财政局审批后,由县(市、区)计生委按计划拨款。坚持先交后
用的原则。
(三)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由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按2∶6∶2比例分成使用。村不设帐,村的支出在分成比例数额内,凭支出凭证到乡(镇)报销。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都要有一名领导分管计划外生育费的工作。要成立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财政、经管办、银行或信用社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小组”,负责审批乡、镇分季编报的用款计划,管理计划外生育费。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指定专(兼)职计划生育财会人员承办计划外生育费的财务工作,承办计划外生育费的财务人员未经县(市、区)计生委批准不能随意调动。
(六)计划外生育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批准的用款计划开支,由乡(镇、街道)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审批。未经批准,计生部门和经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要严禁挪用、挤占,严禁以任何名义用于请客送礼、乱发奖金或变相私分。
(七)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分成、使用都要做到手续完备、凭证齐全、帐目清楚、单独设帐。县、乡(镇、街道)计生部门都要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建立计划外生育费总帐、支出明细帐、征收对象分户帐、银行存款帐、现金出纳帐。村设立征收对象分户卡。
会计科目:
1、资产类: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
2、负债类:应交计划外生育费收入(含有价证券、库存实物)、其他应付款、应返还计划外生育费、应缴财政专户款
3、净资产类: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固定基金
4、收入类:事业收入——计划外生育费
5、支出类:事业支出——计划外生育费
(八)各级计生部门要按照月、季、年报规定及时编制“计划外生育费收支情况表”,并报送上级计生委和同级财政部门。
五、监督检查
(一)县(市、区)计生委要会同县(市、区)财政、物价、审计、监察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各乡(镇、街道)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审计。省、市有关部门组织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
予表扬、奖励;对管理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并限期改进;对有隐瞒、截留、贪污、私分计划外生育费等违纪违规违法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理。
(二)村每半年一次,向群众张榜公布计划外生育费的收支情况。收入部分:要列出缴款人名单及金额;支出部分:要按支出项目列出开支清单,接受群众监督。乡(镇、街道)每年要向乡(镇、街道)人代会汇报一次。县(市、区)计生委每年要向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汇报一次
。
(三)征收单位和征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监察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隐瞒、截留、贪污、私分计划外生育费的;
2、任意扩大使用范围、挪用、挤占、请客送礼、挥霍浪费计划外生育费的;
3、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该征不征、明征暗退或任意降低征收标准的;
4、变相出卖生育指标的;
5、伪造、出卖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有关凭证、证件的;
6、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为名,侵犯群众合法利益或违法的;
7、对检举、控告违章违法的单位、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8、其他违反国家和省财经纪律、政策及法规行为的。
1999年5月19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试行《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试行《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的通知
((88)国检外字第349号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上海、广东、辽宁、天津、山东、江苏、浙江、湖北、福建、广西、北京、河北、海南、深圳商检局:
为了统一对外收费标准,适应国外委托检验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征求各地分公司意见的基础上,于8月份组织了上海、天津、辽宁、山东等8个主要分公司负责收费同志研究和讨论了新的《收费表》。现将重新修订的《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发给你们,于九月一日起对外收费时执行。
在执行中,请各地分公司认真做好对外报价和收费资料情况的记录、统计和分析研究,便于今后每年修订和充实《收费表》的工作。
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
一、国外委托检验收费有关规定
二、出口商品检验部分
三、进口商品到货检验部分
四、进口商品装运前检验部分
五、公证鉴定部分
六、化验、分析部分
七、附加费用及其他
八、对日本海事检定协会收费部分
一、国外委托检验收费有关规定
为了统一管理国外委托检验收费工作,便于各地分公司对外收费基本趋于一致,特制订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有关规定如下:
1.《收费表》以委托检验项目分类计费。未注明一揽子报价者,仅指品质检验,包括抽样和制样。其品质检验项目均指合同规定之常规项目。
2.《收费表》注明检验费按总值计收,均指货物FOB总值。若无法掌握货物FOB总值时,可按合同或最终发票总值计收。但报价时说明,得到确认后,放能计收。
3.本《收费表》不包括CISS业务收费。
4.除《收费表》已规定的最低收费外,其余一般检验、鉴定的最低收费为每批120-150美元。按劳务计收,每人每天(8小时)为150-180美元。每小时20美元。
5.为了便于统一管理检验技术交流工作,凡经总公司发出邀请进行的检验技术交流业务,总公司每批收技术交流费300美元。除此以外,由各地分公司自行邀请进行的检验交流业务,每批收技术交流费200-300美元。但必须均在报价时说明。
6.大宗商品每批委托检验数量二万吨以上部分,均按收费标准的九折计收。
7.各地分公司对外收费不得低于本《收费表》的规定标准。否则,须征得总公司同意。
8.除总公司有协议规定外,本《收费表》不包括支付对方佣金。需支付佣金者,须经总公司同意,方可执行。但佣金比例不得超出15%。
9.本《收费表》适用于接受香港中检公司、中天公司和泰国五洲检验有限公司委托检验的收费。
10.本《收费表》未列品种和项目的费率,各地分公司收费后,报总公司便于随时增加和修订。
二、出口商品部分
(一)纺织品及原料类:
1.(棉)坯布、呢绒、绸缎等:
检验外观、品质、按总值的0.8%计收。
每批最低收费 200美元
2.棉花:
抽样:按接受检验的包数计收,每包1.0美元
长度:每只样品 2.0美元
强度:每只样品 4.0美元
细度:每只样品 1.0美元
水份:每批 100美元
3.化纤、棉纱及其他类:
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0.7%计收。
(二)服装类:
1.全过程检验:
指生产前的原料检验,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出运前对品质、外观、包装、规格、数量的检验:按总值的1.5%计收。
2.生产中检验:
指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出运前对品质,外观、包装、规格、数量的检验:按总值的1.2%计收。
3.最终检验:
指出运前仅对品质、外观、包装、规格、数量的检验:按总值的1.0%计收。
4.每批最低收费: 150美元。
5.持IWS标记的出口服装:
按总值的0.8%计收。
每批最低收费: 300美元。
6.裘皮服装:
按总值的1.2%计收。
(三)轻工、工艺、机、电、仪类:
1.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0.7%计收。
2.按劳务计收,每个工作日 150美元
3.每批最低收费: 120美元
(四)土畜产品类:
1.饲料:包括白薯片,木薯片、红薯片、骨粉、血粉、菜籽饼、粕、豆饼、粕等;
(1)抽样、常规品质化验:每吨0.20美元。
(2)除抽样、化验常规品质项目外,每增加一个化验项目,每吨增收0.05美元。
(3)抽样化验任何一种含量即:黄曲霉毒素,或纤维素,或者尿素酶:
每吨 0.15美元
每增加一个化验项目,每吨增收0.05美元。
2.其他产品类:
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0.7%计收。
(五)粮油食品类:
1.罐头
听装: 每箱 0.08美元
瓶装: 每箱 0.05美元
软包装:按总值的0.7%计收。
2.其他产品:
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0.7%计收。
(六)焦碳、煤炭:
抽样、品质化验:每吨 0.20美元
每批最低收费: 200美元
(七)化工产品:
1.原油: 抽样费 每吨 0.05美元
2.汽油: 抽样费 每吨 0.10美元
3.煤、柴油: 抽样费 每吨 0.08美元
4.石脑费:
抽样费: 3000吨以下 300美元
4000吨以下 400美元
5000吨以下 500美元
6000吨以下 570美元
7000吨以下 665美元
8000吨以下 760美元
9000吨以下 855美元
10000吨以下 950美元
5.化工品:
(1)抽样费: 500吨以下 300美元
1000吨以下 400美元
1500吨以下 450美元
2000吨以下 500美元
(2)品质检验:
袋装: 1000吨以下 每吨 0.40美元
2000号以下 每吨 0.35美元
4000号以下 每吨 0.30美元
6000号以下 每吨 0.25美元
桶装: 1000吨以下 每吨 0.55美元
2000号以下 每吨 0.45美元
4000号以下 每吨 0.35美元
6000号以下 每吨 0.30美元
(八)动植物油:
1.散装: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45美元
2.桶装: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55美元
(九)矿产品:
1.铅、锌精矿等贵重金属:抽样、制样、水份
每吨 0.30美元
2.生铁:抽样、制样、水份每吨 0.25美元
3.镁砂:一揽子报价, 每吨 1.0美元
(十)对二甲苯:抽样品质检验:每吨 1.0美元
(十一)乳胶手套:
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1.0%计收。
三、进口商品到货检验部分
(一)非金属矿产品:
1.粉状: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15美元
2.块状: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20美元
(二)化肥:
1.袋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25美元
2.散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18美元
(三)化工原料:
1.桶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40美元
2.散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25美元
(四)动植物油:
1.桶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50美元
2.散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40美元
(五)塑料类: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80美元
(六)橡胶:一揽子报价 每吨 3.50美元
(七)金属矿产品:
1.钢精砂(分项目报价):
监卸(从大船到驳船): 每吨 0.12美元
监装(从驳船到车皮) 每吨 0.12美元
其中增加一道监卸和监装: 每吨 0.20美元
取样、制样、水份测定: 每吨 0.30美元
水尺计重: 每吨 0.10美元
小船费用: 200美元
衡重: 每吨 0.15美元
封样: 每只样品 6.50美元
寄样费: 按实计收
附加费: 每批 500美元
2.络矿:
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35美元
(八)生铁:抽样品质分析:每吨 0.30美元
(九)废钢:抽样品质分析:每吨 0.30美元
(十)钢材:
1.抽样、制样费: 每吨 0.40美元
2.每批最低收费: 250美元
3.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0.5%计收。
(十一)铁合金类:
1.抽样、制样费: 每吨 0.35美元
2.每批最低收费: 250美元
(十二)有色金属类:
1.抽样、制样费: 每吨 1.0美元
2.每批最低收费: 250美元
(十三)粮食类:
1.玉米、小麦: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20美元
2.大米: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30美元
3.大豆: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25美元
(十四)原糖:
1.袋装: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35美元
2.散装: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30美元
(十五)木材等
1.原木:检验品质、规格、材积每立方 0.80美元
2.板材:检验品质、规格、材积每立方 0.60美元
3.胶合板:检验品质、规格、材积每立方按总值的0.35%计收。
(十六)鱼粉:一揽子报价 每吨 0.40美元
(十七)皮张:一揽子报价 按总值的0.7%计收。
(十八)其他:一揽子报价 按总值的0.7%计收。
四、进口商品装运前检验部分
(一)矿产品:
1.检验费: 每吨0.50美元
2.生活费: 每人每天100美元
3.往返交通费、国外交通费、通讯费等由委托人支付。
(二)钢材、废钢等
1.检验费:
5000吨以下,按总值的0.4%计收,
10000号以下,按总值的0.3%计收,
10000-20000吨,按总值的0.25%计收,
20000吨以上,按总值的0.2%计收。
2.生活费:每人每天100美元
3.往返交通费、国外交通费、通讯费等由委托人支付。
(三)机械、设备等其他类:
1.检验费
(1)按总值的0.5%计收。
(2)按劳务计收:
高级技术人员: 每天 250美元
中级技术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 每天 150美元
2.生活费: 每人每天100美元
3.往返交通费、国外交通费、通讯费等由委托人支付。
五、公证鉴定部分
(一)重量鉴定:
1.衡器计重:
(1)料斗秤: 每毛重公吨 0.12美元
(2)轨道衡: 每毛重公吨 0.15美元
(3)地中衡: 每毛重公吨 0.18美元
(4)台秤:
A:一般商品:
(a)全部衡重: 每毛重公吨 1.0美元
(b)抽衡5%:
袋装: 每毛重公吨 0.25美元
桶装: 每毛重公吨 0.35美元
(c)抽衡10%: 每毛重公吨费用增收50%
(d)粉尘污染商品:每毛重公吨费用增收25%
(e)危险品(根据危险程度大小):
每毛重公吨费用增收50-100%
B.特殊商品:
(a)棉花类:
出口: 每包 0.25美元
进口: 每包 0.35美元
需分批出证者: 每包 0.30美元
(b)纸浆: 每毛重公吨0.60美元
(c)五金钢材: 每毛重公吨0.55美元
(5)结合水份、油份和其他化学成分计算重量者:
每毛重公吨费用增收0.15美元
(6)每批最低收费 150美元
2.容器计重:
(1)原油:
(a)岸罐: 每吨 0.05美元
(b)油舱: 每吨 0.07美元
(c)每批最低收费: 450美元
(2)成品油及矿物油:
(a)岸罐: 每吨 0.08美元
(b)油舱: 每吨 0.10美元
(c)每批最低收费: 350美元
(3)动植物油及化工品:
(a)岸罐: 每吨 0.15美元
(b)油舱: 每吨 0.18美元
(c)每批最低收费: 250美元
(4)液化气体及其他危险品: 每吨 0.20美元
3.船舱油温及空距: 每舱 40美元
每批最低收费: 80美元
4.水尺计量: 每吨 0.08美元
(二)货载计量:
1.量尺:
(1)一般包装货物: 每立方 0.35美元
(2)定量件货物: 每立方 0.25美元
(3)托盘装货物: 每立方 0.30美元
(4)裸装异体大件货物: 每立方 0.45美元
(5)原木类: 每立方 0.40美元
2.量尺、衡重同时做,按最大数(吨/立方米)计收:
(1)一般货物:每立方米/吨 0.60美元
(2)定量件货物:每立方米/吨 0.40美元
(三)验残(不包括化验分析项目费用):
1.按残损货物完好时总值的0.7%计收。
2.按劳务计收:每个工作日 150美元
(四)舱口检视:
1.1-3舱 每舱 7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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