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试行)》的决定

时间:2024-07-22 15:23: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试行)》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试行)》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2月27日河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河北省人民政府提请废止《河北省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试行)》的议案,决定从即日起废止《河北省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试行)》。



1993年2月2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0〕3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
  为全面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指导各地科学编制本地区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指导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写了《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是一项具有开创性的工作,难度大,综合性强。各地区要按照《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本地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牵头,切实加强对规划编制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组织得力的规划编制人员及专家开展工作。
  二、确保工作进度
  循环经济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时间协调一致,要制定工作方案和计划,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各地要安排必要的资金,为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加强沟通协调
  各地要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方针,做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要加强规划的前期研究和论证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要与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做好与其他规划的衔接;要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公众参与度,增强规划编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本次印发的《指南》是各地规划编制的指导性文件,各地编写时应充分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在内容、发展重点等方面体现本地特色,在形式、目标上有所创新和突破。各地可将规划编制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附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128/001e3741a2cc0eac618a01.pdf



附件: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目 录







一、编制背景和总体要求................................1



(一)背景 ..........................................1



(二)总体要求 ......................................2



二、《规划》的框架内容.................................4



(一)前言 ..........................................4



(二)规划区域的基本情况 ............................4



(三)发展循环经济的紧迫性、有利条件及制约因素 ......5



(四)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6



(五)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任务 ........................7



(六)空间布局 .....................................10



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及关键技术与装备 ..10

(七)



(八)实施效果分析 .................................12



(九)发展循环经济的保障措施 .......................12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



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我国生态文明水平,按照《循环经济



促进法》的明确要求,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



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为加强对各地编制《规划》的宏观指导,提高编制水平,制定《循



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次印发的《指南》是各地规划编制的指导性文件,各地编写



规划时应充分体现本地特色,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



在内容、发展重点等方面有所创新突破。



一、编制背景和总体要求



(一)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与此同时,资源



和环境压力日益加大。未来一段时期,我国仍将处于工业化和城镇



化快速发展的阶段,资源和环境形势将更加严峻。循环经济是对“大



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是最



大限度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发展模式,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



瓶颈约束的根本性举措。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循环经济。“十一五”规划纲要把



发展循环经济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2005 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



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是我国循环经济的纲领性文件。党



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使“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的要求。《循环经济



促进法》2009 年 1 月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进入法制



化轨道,该法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



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



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以提高



资源产出效率为目标,加强规划指导、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完善



法律法规,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进生产、流通、消费各环



节循环经济发展”。制定和实施《规划》,是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



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



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取得积极进展。短短几年时间,循环经济从理念



变为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在理论上、实践上、政策



体系和制度创新上都取得了重要突破,初步形成了发展循环经济的



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凝炼出了一批各具特色的循环经济典型模式。



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推进循环经



济发展还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综合协调各方



面的因素,必须通过规划加以引导规范,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制



定和实施《规划》,是理清循环经济发展方向,明确工作重点,为循



环经济尽快形成较大规模指明方向和提供保障的有效措施。



(二)总体要求



《规划》编制要落实十七大及五中全会精神,突出宏观性、战



略性和全局性。循环经济发展是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遵循自然规



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将发展循环经济与发挥地区比较优



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



促进生产和消费模式的根本转变,是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宏伟



蓝图和行动纲领。



《规划》编制要遵循法律要求,体现一致性。《规划》编制要充



分体现“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减量化优先”原则,坚持技术



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开展减量化,



再利用及资源化等各项活动都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源减量的基础上。



《规划》编制要结合本地优势特色,坚持创新性。《规划》要体



现各地资源、环境以及产业特点,在经济发达、科技力量较强的地



区,应加强科技对循环经济的支撑作用;在大宗废弃物产生较多的



地区,就应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上有大的突破;在资源型城市和地



区,要满足产业转型需要。不同区域和层次的规划,重点也应各有



侧重。大中城市的《规划》,可在构建循环型城市方面有所侧重,如



循环经济基础设施体系、废弃物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人文生态及社



会消费等;省级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突出宏观性、战略性,在整



体构建循环经济发展体系,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等



方面形成特色。



《规划》编制要深入调研,具有操作性。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



划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综合各种调节手段。



制定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要具有可操作性,要根据区域经济和产业



布局,提出切实可行的循环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重点领域。必要时可



考虑编制从属于循环经济规划的相关的专项规划,例如:“三废”综




合利用规划、共伴生矿综合利用规划、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规划、



节水规划等;以及专门针对某种废弃物的专项规划,如脱硫石膏综



合利用规划、煤矸石综合利用规划等;还可以开展重点区域(工业



带、农业区、矿区等)循环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及专项规划等。



《规划》编制要与相关规划紧密衔接,保持协调性。《规划》要



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主体



功能区规划和城市规划紧密衔接。目前,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



编制工作已经启动。在国家规划正式发布前,建议各地在制定《规



划》时留有一定可调的空间,如在制定某些预期性指标时,可提出



指标范围,以便在与国家规划衔接时进行适当调整确定。



二、《规划》的框架内容



(一)前言



简述编制规划的背景、必要性、适用范围、规划期限、编制依



据、总体思路、主要内容及组织工作等。规划期可按五年考虑,以



便与国家五年规划相结合和衔接。



(二)规划区域的基本情况



1.规划区域概况



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地理特点、气候条件等。



2.规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



(1)总体经济发展情况;



产业结构情况:一、二、三产业结构情况,支柱产业和重

(2)



点产业情况;




(3)产业布局情况:各产业的空间布局情况,园区和产业集群;



(4)社会发展情况:人口、科教文卫等情况。



3.规划区域资源环境基本情况



资源情况主要包括:土地、水、能源、矿产、森林等主要资源



的品种、储量、开采、消耗情况等。



环境情况主要包括: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质量以及各



种废弃物的排放情况,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



应对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进行分析与评价。



(三)发展循环经济的紧迫性、有利条件及制约因素



1.“十一五”期间取得的成效



各地区应对本地“十一五”期间循环经济发展情况及预期目标



的完成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



2.发展循环经济的紧迫性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6月21日 国税发〔1996〕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地方税务局的税收征管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新税制实施以来,经过各级税务机关的努力,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陆续落实到位,收入得到稳定增长,工作开展初见成效。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设后,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是地方税务局的主要工作职责之一。按照全国地方税务工作会议的精神,针对当前征收管理中存在
的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税收政策,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现对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你们向当地政府汇报,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计划考核,确保任务完成
地方企业所得税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从1996年起,所有地方企业所得税均应由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应列入地方政府考核的税收计划中,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的落实和考核工作,并保证必要的经费和技术设备。各级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
收入计划要定期进行分析检查,掌握重点税源的收入进度,并建立相应的考核目标责任制。对地方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财务开支项目,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应事先商税务部门。
二、理顺各方面关系,协调开展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划清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落实征管到位。要加强与当地国税局的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搞好税源管理的基础工作。在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各级地方税务局应理顺与当地财政部门在管理地方
国有企业财务等工作上的关系,按照企业所得税制度的规定明确职责。今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财税字文件,凡涉及税收规定的,由税务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对目前个别地区仍由财政部门负责征管的国有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应尽快按国家统一规定做好征缴的接管工作。各级地方
税务局要经常向当地政府汇报企业所得税工作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取得当地政府领导的关心和支持。
三、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行统一的税收政策
依法治税是各级税务部门工作的最根本的要求,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不得作出改变和违反统一税收制度的规定。各级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执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并及时、经常向总局报告企业
所得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
必须强调指出,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要坚持按税收政策和财务的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率计征。对财务会计资料不健全的纳税人实行定额、定率的征收方式的户数必须严格控制。一些地方不论企业财会管理状况,一律规定营销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下就实行定额、定率征收的做
法,要坚决纠正。总局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进行检查。
要坚决纠正实行企业所得税包税、变相包税和擅自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做法,采取切实措施,促使企业正确核算盈亏,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四、强化基础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必须强化基础工作。各地应根据税收工作“两个转移”的要求,转变观念,积极探索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新路子。要按照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特点,逐步规范税企双方的征纳行为,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要建立健全财产损失审
核、减免税报批、亏损弥补审核、纳税资料管理等项制度,逐步实行企业所得税的规范化管理。省级地方税务局制定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执行政策和征收管理文件要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注重队伍建设,开展业务培训
建设一支业务素质高,作风过硬的干部队伍,是搞好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保证。各级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加强征收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健全管理机构,充实征管人员。针对税制变化较大,新手较多,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要求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较高的情况,各地首先应通过多
种形式大力开展业务培训,使之尽快熟悉并掌握业务,努力建立起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队伍。其次,要大力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和业务培训工作,提高企业自觉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
六、加强集体企业财务管理
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是正确核算企业经营成果,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保证。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是各级地方税务局的重要工作职责,各地应重视集体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
0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函发〔1994〕63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明确职责,充实人员。财务管理要围绕促进企业制度改革和所得税管理开展工作。各地要按照总局的要求,积极开展包括建立报表制度、工资管理
制度、各项开支制度、财务登记制度、资金管理制度、清产核资工作制度及促进企业加强财务核算、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各项工作,不断提高集体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199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