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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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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7〕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一日

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淮安市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淮办发〔2002〕31号),使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政务督促检查的职能机构,在市政府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根据《淮安市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工作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工作范围

第三条市政府督查室的工作范围是:

1.牵头组织市政府系统的督查工作,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及县(区)政府督查机构的督查工作;

2.督促检查上级政府、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3.督促检查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4.督促检查市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指示、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5.协助联系市人大、政协,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6.督促检查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四条督促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1.立项。根据市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部署和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督查室牵头或会同相关处室拟定督查计划,明确承办单位、责任处室和办结时限,报经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审定批准后确定督查项目。

2.交办。立项的督查项目,由各督查组分别负责。市政府主要领导主管工作及其指示、批示、交办事项落实的督查,由督查室拟定督查方案,以《领导批办事项通知单》或传真电报形式交有关单位办理,并组织督查;副市长分管的工作及其指示、批示、交办事项落实的督查,原则上由各自督查组拟定督查方案,以《领导批办事项通知单》或传真电报形式交有关单位办理,并组织督查。

3.催办。按照督查事项的具体内容和办结时限等要求及时进行催办。各相关单位对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召开会议交办的事项,按照会议要求的时间及时反馈;对交办的市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

4.督办。根据交办督查事项的不同情况,市政府督查室、各督查组可直接进行实地督查在具体工作中可采用书面督查、实地督查、调研督查、联合督查等方式,保证及时掌握、反馈工作进展情况,促进市政府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

5.反馈。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通过《督查通报》或《督查专报》等途径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汇报。

6.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按文书处理的规范要求,将有关文件、资料收集齐全,立卷归档,重要资料要移交档案部门保存和管理。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五条督查人员要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督查人员要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修养,严格遵守督查纪律,正确使用工作职权,严禁以权谋私。对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和违纪违规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七条实事求是地开展督促检查工作,讲真话,报实情,敢于动真碰硬,力戒表面文章、形式主义,严禁弄虚作假。

第八条认真执行保密制度,凡属重要文件、资料,特别是领导的重要批示件,必须由专人登记,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印、摘抄自存和外借、外传,不准将正在办理尚未解密的领导批办事项及其办理情况向外泄密。对违纪泄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工作网络

第九条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承担。

第十条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承担这项工作,对承接的督查事项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分管负责。

第十一条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要积极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授予承担政务督查工作的处(科)室必要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提出奖惩建议等职能,安排督查人员参加相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参与相关政务活动。

第十二条要重视和加强督查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人员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督查工作队伍,从事政务督查工作。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定期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和经验交流会不断提高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淮安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字〔200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邢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邢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同时对实行垂直领导和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抄送被考核部门(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信息发布工作机制、指导监督、业务培训以及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包括公开目录、指南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量,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答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调查处理和督办落实情况,实行责任追究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公开载体建设,档案馆、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责任落实;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公开及时、准确;公开载体建设规范,公众查阅方便;工作制定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好,群众满意。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年终考核。
第七条 考核工作采取被考核单位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方式进行。
(一)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年终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市政府办公室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不定期对被考核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三)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考核内容并结合被考核单位自查和专项检查情况,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先进、达标、不达标三个档次。同时,从先进、达标单位中评选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先进个人。

第四章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条 对考核不达标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对违反《条例》和《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对被考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其工作考核列入市政府办公室对其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国际客运运价规程(国际客价)

铁道部


国际客运运价规程(国际客价)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白俄罗斯铁路、越南铁路、哈萨克斯坦铁路、中国铁路、朝鲜铁路、吉尔吉斯铁路、拉脱维亚铁路、立陶宛铁路、蒙古铁路、俄罗斯铁路、塔吉克斯坦铁路、土库曼斯坦铁路、爱沙尼亚铁路间,根据关于《国际客运运价规程》的协约,在运送旅客、行李和包裹时,采用《国际
客运运价规程(国际客价)》。
第2条 本运价规程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条文的解释上发生分歧时,以俄文本为准。
第3条 国际客价的修改补充事项,按照采用国际客价的铁路现行国内规章公布,并注明其生效日期,但不得迟于生效前15天。
第4条 办理国际联运旅客、行李和包裹运送的发、到站名称载于国际客价第六章,但包裹的运送不能办理到该章有特别标记的车站。

第二章 客票票价、行李和包裹运费
第5条
5.1 国际客价协约参加铁路办理国际旅客运送时,适用《国际客运运价规程(国际客价)》。
5.2 经由铁路运送时,客票票价、行李和包裹运费,按国际客价的费率,对每一铁路分别计算。
国际客价第六章包括:
(1)各国铁路国际旅客联运站间运送里程表;
(2)每一铁路公布的客运运费表;
(3)卧车所属路公布的卧车卧铺票票价表;
(4)每一铁路公布的行李和包裹运费表;
(5)行李和包裹声明价格费率表。
第6条 从发站至到站总的客票票价或行李和包裹运费,根据第5条所述费率表,以瑞士法郎为单位,按下列办法计算:
6.1 经由铁路运送时,运费应根据国际客价并按各国铁路的分界,分别对每一铁路的运送里程分段计算,然后加总;
6.2 乘坐卧车时的卧铺费,按每一不换乘区间总里程(不按铁路分界分段)计算;
6.3 乘坐由一国到另一国的座卧车,每夜的卧铺费不分段计算;
6.4 在一个国家内乘车需换乘时,客票票价按在该国的总运送里程计算,不需分段;
6.5 按供一名旅客乘车的一本册页票本或一张卡片客票承运的行李(包括外交人员的行李)总重量超过100kg时,应按包裹运价计算全部行李的运费;
6.6 旅客在某一铁路管内过境乘车两次或两次以上,以及在经路某一区段上两次乘车时,在该路的客票票价按总乘车里程计算。
国际客价所载的客票票价、行李和包裹运费以及杂费,均在发站核收。
旅客在购买乘车票据时所未支付的乘坐较高等级车厢的客票票价或卧铺费的差额,按国际客价费率表计算,并开具单独的补加费收据向旅客核收。收据的格式载于国际客协办事细则。
如持有国际客协册页客票的旅客从未列入国际客价的车站开始乘坐国际直通联运卧车,卧铺费从国际客价中所载的前一站核收。在其他情况下,旅客从未列入国际客价的车站乘车时,适用国际客协第9条第4项的规定。
第7条 以瑞士法郎表示的客票票价、行李和包裹运费,根据收费国家的国内规章核收。
第8条 年满4周岁但不超过12周岁儿童,以及去接受治疗或疗养的、在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中受害的不满16周岁的儿童,其铁路客票票价按成人客票票价的50%核收。
儿童的卧车和座卧车卧铺票价与成人相同。
下列人员乘车时,客票票价减成25%:
8.1 在其他国家学习的年龄超过12周岁的学生,在回国和返程乘车时,提出学生证和学校的证明。
8.2 10名和10名以上的成人团体旅客(两名儿童按一名成人计算),单程乘车时,减成25%;往返乘车时,减成40%。
上述减成也适用于乘坐专列。
团体旅客中,不计算持免票的旅客。
儿童和大学生团体乘车或乘坐专列或包车时,只享受一种(最高的)减成。
8.3 单个旅客(不超过9人)往返程乘车时,客票票价减成20%。
在一份票据上可办理1~9人乘车。此时,将办理的往程和返程客票订入-本册页票本。在返程客票上填写发售的往程客票号码。在往程和返程客票“减成”栏内注明减成数额-20%,在“理由”栏内注明“往返”字样。
往程客票上注明的乘车经路应与返程客票上注明的经路一致。
按单个旅客往返程减成20%办理但完全未使用的客票票款的退还按规定的办法办理。
如果客票某一单程未使用且无正当理由,票款不予退还。当有相当文件可证明具有正当理由时,扣除已使用客票的全部票款后退还。
对于乘车路线上某一区段部分未使用的客票,票款不重新计算,也不予退还。
8.4 盲人的一名陪同(人或狗)乘车有权免付客票费。
在为陪同(人或狗)办理的客票上应注明减成率100%,在“理由”栏内填写“陪同”。盲人应支付全部客票费用。陪同应支付全价卧铺费。
办理乘车票据时,盲人应出示能证明其确属这类公民的证件。
陪同只有在与盲人同行时,才有权免付客票费。
第9条 旅客在车厢内随身携带狗或猴,每只按硬席(2等)车票价的半价核收运费。

第三章 杂 费
第10条 除客票票价、行李和包裹运费外,发站在相应情况下,应核收下列杂费:
10.1 根据每一铁路的运送里程,按第六章之3行李和包裹声明价格费率表规定的数额,核收行李声明价格费(如旅客希望声明价格)和包裹声明价格费(在任何情况下)。
每一份行李票或包裹票的最低声明价格费,对每一参加运送的铁路为0.03瑞士法郎。
10.2 预订卧车和座卧车卧铺的手续费,按发送路的国内规章核收。
第11条 在过境路换乘地点预订卧车和座卧车卧铺的手续费,按有关过境路的国内规章,向旅客核收。

第四章 重量和运费的进整办法
第12条 计算运费时,托运的1000kg以内的包裹和任何重量的行李,重量尾数不足10kg时,都进整为10kg;托运的包裹重量超过1000kg,重量尾数不足100kg时,进整为100kg。
计算客票票价、行李和包裹运费以及杂费时,得出的每一铁路的总款额,应进整至瑞士法郎分,不足0.5瑞士法郎分者舍去,0.5和大于0.5瑞士法郎分者进整为1瑞士法郎分。
计算出的运费,在折成发送国货币时,尾数按国内规章处理。
第13条 计算每批行李和包裹的运费时,重量不足20kg者,均按20kg计算;但运送滑雪板时除外,滑雪板的计费重量由第14条第1项规定。
每批包裹的最低运费额,对每一参加运送的铁路为0.6瑞士法郎。
第14条 按行李或包裹运送的下列成件物品,如未加包装时,按下列办法收费:
14.1 一对滑雪板(带滑雪杖)——按10kg收费,一捆若干对滑雪板——每一对按10kg收费;
14.2 自行车、小孩手推车、病人用自摇车或手推车、转动圈椅、折椅、自动小车和长度不超过3m的体育用具——按20kg收费;
14.3 装有发动机的自行车和自行车式轻便摩托车——按20kg收费;
14.4 小型摩托脚踏车——按80kg收费;
14.5 无斗摩托车——按150kg收费;
14.6 带斗的摩托车按200kg收费;
运送加包装的上述物品时,一律按实际重量收费。

第五章 专用列车、专用内燃动车和包车的使用条件
一般规定
第15条 本章的规定,在白俄罗斯铁路、哈萨克斯坦铁路、吉尔吉斯斯坦铁路、拉脱维亚铁路、立陶宛铁路、俄罗斯铁路、爱沙尼亚铁路运送旅客、行李和包裹时适用。
专用列车
第16条
16.1 除定期运行的列车外,凡某一机构为运送大批旅客,预先与运行铁路商定后而开行的列车,均为专用列车。
16.2 专用列车可单程或往返程使用。每一参加运送铁路的运送里程,不应少于50km,或者支付该里程的运费。
16.3 专用列车的运费,应为实际旅客乘车人数的客票票价。
专用列车的最低运费,考虑减成应为300张硬席(2等)车成人客票票价。
此外,由卧车或座卧车组成的专用列车,还应按种类支付提供的全部铺位的卧铺费,但铁路因公占用的铺位除外。
16.4 年满4周岁但不超过12周岁的儿童,按成人票价的半价计算运费。
16.5 参加乘车的旅客,只能在专用列车运行时刻表内预先规定的各站,全体中途下车。
16.5 旅客可以凭按国际客协第4条第6项的规定发售给团体旅客的册页票本及团体旅客证乘坐专用列车或包车。如对专用的了望车或卧车已支付最低费用,持有免票以及持有国际客协公用免费乘车证的旅客,有权乘坐上述车厢。
16.6 包用的行李车或货车、餐车、厨房车或暖房车,应凭行李票运行。个别铁路间经商定后,亦可凭补加费收据办理这种车辆的运行,在发站核收全程(往、返)的费用。
16.7 挂入列车的每辆了望车运费,应为1等11张客票票价和1/2种类卧铺票票价。
利用了望车运送所得的运费应算入规定的最低运费。
对挂入列车中的每辆餐车、包用的行李车或货车(以及厨房车和暖房车),仅按每运价轴公里0.1瑞士法郎的数额计费。
铁路对装入包用行李车或包用货车的行李和物品不予负责,应由旅行团体的负责人看管。旅行团体负责人应遵守国际客协第15条的规定并对铁路负责。
对于不是根据专用列车预订人的要求,而是为了保证行车安全在列车中加挂的第一辆行李车,不该收补加费。用这辆行李车运送行李时,按每运价轴公里0.1瑞士法郎核收运费。
16.8 对专用列车,按每一车公里0.1瑞士法郎核收空车走行费。空车走行费按国际客协补加费收据核收。
16.9 专用列车应在列车出发30开前,向发送路预订。预订单内应载明为提供专列和计算费用所需的一切资料。
预订人应对订单内所记载的资料负责,并应根据铁路的要求,在办理预订的当时,缴纳相应的押金作为担保,用以抵补各项运送费。如退订专用列车,则这项押金的全部或部分将根据发送国铁路的现行规章,列为铁路收益。
16.10 铁路不必说明原因,即可拒绝提供专用列车。
16.11 编组列车的车数和车种,由发送铁路同预订人协商确定。
专用内燃动车
第17条 预订专用内燃动车,按第16条第1项、第2项和第4-11项规定的条件办理。专用内燃动车的运费,应为按内燃动车(包括加挂车辆)中座席数所算出的相应等级的客票票价。
包 车
第18条
18.1 包车挂入普通列车时,应预先同参加运送的各铁路商定。
18.2 除定期运行的车厢外,凡根据某一单位的请求而加挂的车厢,都算作包车。
18.3 包车可以按单程,也可以按往返程提供。
18.4 发送路为保证运送增长的客流,与运行铁路商定后,在国际联运经路上加挂的车厢,不算作预订的包车。
18.5 对预计的每辆卧车或座卧车,应按实际乘车旅客人数支付客票票价(但考虑减成不得少于车内提供铺位的80%)和车内提供的全部卧铺票票价。
18.6 对预计的每辆了望车,应支付1等车11张客票票价和11张1/2种类的卧铺票票价。
对预订的每辆座席车厢,应支付实际乘车旅客人数的客票票人,但考虑减成和车辆等级不得少于车内提供座位的80%。
18.7 对预订的每辆行李车或货车,应按行李实际重量(但不得低于3000kg)支付运费。对预订运送包裹的每辆行李车或货车,应根据国际客价费率,按包裹实际重量(但不得低于3000kg)计算运费。
对预订的每辆餐车,按每运价车公里0.1瑞士法郎计费。
18.8 对国际联运专用列车空车走行,按每车公里0.1瑞士法郎核收费用。空车走行费按国际客协补加费收据核收。
18.9 如发送铁路认为需要有自己代表添乘包车时,则该代免费添乘。
18.10 根据国际客协第4条第6项的规定,向旅客发售附有团体旅客证的团体旅客乘车用册页票本;而包用的行李车(以及用作包用行李车的货车)和包用的餐车,凭行李票运行。根据各路间的商定,包用的餐车也可凭补加费收据运行。运行全程(往返)的费用应于发车前支付

18.11 包车应不迟于发车的30天以前向发送路预订。预订申请书中应包括加挂包车和计算费用所需的一切资料。
预订人应对预订申请书中的资料负责,并根据铁路的要求,在办理预订的当时缴纳相应的款额,作为支付运送费用保证。
如退订包车,由这项款额的全部或部分将根据该铁路国内规章,列为铁路收益。
18.12 提供车厢的种类,由发送国铁路同预订人协商确定。
18.13 铁路不必说明原因,即可拒绝提供包车。



199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