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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机电出口企业结汇、核销、还贷管理规定

时间:2024-06-24 20:48: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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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机电出口企业结汇、核销、还贷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点机电出口企业结汇、核销、还贷管理规定
(1996年5月1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重点机电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加强和完善“企业”结汇、核销、还贷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系指,获取使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发放的机电产品出口专项外汇料件贷款且具有外贸经营权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及经营机电产品出口的外(工)贸公司。
第三条 专项外汇料件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系指“银行发放的专项用于生产出口机电产品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原辅材料专项外汇贷款。
第四条 经批准使用“贷款”的“企业”名单由各地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送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凭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和进口合同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开立偿还“贷款”专用帐户。
第五条 偿还“贷款”专用帐户的外汇收入只限于出口收汇;支出仅限于偿还“银行”发放的“贷款”。帐户的最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贷款”余额。超过“贷款”余额部分的外汇收入,必须按规定办理结汇。
第六条 偿还“贷款”专用帐户仅限在发放“贷款”的银行开立。对该帐户的日常监管,按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条 经批准使用“贷款”的“企业”,应于出口报关前,持所在地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证明文件、出口合同、贷款协议及外汇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备案手续。
第八条 已办理核销备案的“企业”收汇后,对于“贷款”余额内的出口收汇,可以凭有关“收帐通知”向领单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余额外的出口收汇凭结汇水单办理核销。外汇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为企业办理核销,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退税联。
第九条 “银行”应当在“企业”办理核销后,方能为“企业”办理还贷手续。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司法部关于印发《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第一批)》等四个教学文件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第一批)》等四个教学文件的通知

  (1999年6月16日司发通[1999]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司法(法律)学校、司法警官学校,部属各院校:

  根据教育部教发[1992]2号和教发厅[1999]2号文件精神,今年国家将在十五个省(市)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这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司法行政系统部分院校也承担了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试点工作,并积累了一定办学经验,但也存在着继续规范化的问题。应当指出,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宏观背景下,法学教育如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参与并主动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是新形势下改革发展的重大课题,各厅(局)、各部属院校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抓住机遇、有所作为。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是一种不同于学科教育的新教育类型,有其自身的办学规律、教学特色和运行机制。与传统的学科教育相比,它具有鲜明的职业性和针对性,在教学过程中更注重有效知识的传播,重在强化基础知识、基础理论教育,突出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技能训练。鉴于现阶段教育部对按新机制试办高职,仅限专科教育层次的政策界限,同时,审判、检察制度改革及书、审分离制尚处于试点阶段等因素,为规范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和专业设置,保证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行业要求,我部在广泛调查和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该方案主要适用于培养面向基层和管理一线的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和辅助型法律职业人才,有的专业名称与现有职业岗位不相对应,尚有待于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和职业教育的实践进一步发展完善。
  现将行政法律事务、律师事务和法律文秘三个专业的《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供各教学单位在制定各自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实施性教学计划时参照。请各地将试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专业和课程设置的意见及时报我部法规教育司,同时将实施性教学计划报我部备案。
  附件:一、《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第一批)》
  二、《行政法律事务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三、《律师事务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四、《法律文秘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附件一: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第一批)

  1行政法律事务
  2律师事务
  3法律文秘
  4监狱管理
  5劳动教养管理
  附件二:
  
行政法律事务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一、培养目标和总体要求
  行政法律事务专业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独立的学业门类。其培养目标是:为行政机关及其他用人单位,输送熟练掌握法律基本原理、具备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业务能力的法律职业人才。
  学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从严治校,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对学生的总体要求是: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关心国家大事,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正义感和为社会主义法治而献身的精神;
  (二)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我国现行的主要法律制度,熟悉行政法律事务,明确党和国家有关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具备国家公务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
  (四)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职业技能;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和至少一门外语;具备必要的知识结构,熟悉行政法律事务岗位所必需的相关知识;
  (五)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自觉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参与社会实践;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
  二、学制和招生对象
  学制三年,招收高中、中专及职高毕业生。
  三、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
  (一)课程结构分析说明
  本专业课程的设置,根据素质教育的相关要求,以专业知识及相关知识为基础,确立素质培养课程与能力培养课程两个教学模块。全部教学课程(不含见习、实习及专项训练)图示如下:
  
  (二)素质培养课程
  1政治素质培养类(小计162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14.28%)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72学时
  (2)邓小平理论概论 54学时
  (3)法律职业道德 36学时
  2业务素质培养类(小计810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71.43%)
  (4)法理学 72学时
  (5)宪法 54学时
  (6)民事法律(含民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 144学时
  (7)刑事法律(含刑法、刑事诉讼法) 108学时
  (8)经济法律 54学时
  (9)行政法基础理论 36学时
  (10)行政主体法 36学时
  (11)行政行为法 54学时
  (12)行政程序法 36学时
  (13)部门行政法(公安、工商、税务、环境等) 90学时
  (14)行政救济法 72学时
  (15)比较行政法 54学时
  3身体素质培养类(小计162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14.29%)
  (16)体育 162学时
  (三)能力培养课程
  1基础能力培养类(小计43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44.44%)
  (17)外语 126学时
  (18)应用写作训练 54学时
  (19)应用口才训练 36学时
  (20)书法训练 36学时
  (21)计算机原理与操作训练 108学时
  (22)文献检索 36学时
  (23)美学欣赏 36学时
  2核心能力培养类(小计468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48.14%)
  (24)逻辑学 54学时
  (25)行政公文与法律文书写作54学时
  (26)法学方法论训练 36学时
  (27)证据学 36学时
  (28)司法鉴定 36学时
  (29)法律论辩学 54学时
  (30)行政管理学 36学时
  (31)公证、调解与仲裁业务 54学时
  (32)行政案例研究 72学时
  (33)复议、应诉技巧 36学时
  3辅助能力培养类(小计7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7.4%)
  (34)公共关系学 36学时
  (35)社会学基础 36学时
  四、教学过程
  (一)社会调查与见习、实习
  为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学校必须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扩大实践教学领域。具体安排是:
  1第一学年结束后,学校组织学生利用暑假进行社会调查两周,并书写社会调查报告;
  2第四学期,由学校安排学生进行为期九周的专项见习,该项活动在校内、校外安排均可;
  3第六学期,学校组织学生进行为期四个月的毕业实习活动,该项活动应安排在有关行政部门进行。
  (二)主干课教学进程安排
  1第一学期:法理学、宪法、行政管理学;
  2第二学期:行政法基础理论、民事法律、刑事法律;
  3第三学期:经济法律、行政主体法、法律论辩学;
  4第四学期: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部门行政法;
  5第五学期:行政救济法、比较行政法、行政案例研究、行政公文与法律文书写作。
  以上各学期课程以周课时不超过26节为宜。
  (三)毕业论文
  在导师具体指导下,学校组织学生在第六学期撰写毕业论文。
  五、教学基本要求
  学校应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重塑教学工作模式,构建以应用性和实践性为特点的教学体系。坚持以培养岗位职业能力为根本,切实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掌握熟练的法律职业技能,具备较强的岗位适应性及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法学方法论训练,增强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习惯;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实践工作技能训练的实施既可在校内组织,也可在实际部门进行。
  理论教学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基本原理、强化操作能力为教学重点;专业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要积极实行启发式教学和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的意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具体教学安排由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组成,理论教学包括课堂讲授、案例研究、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包括技能训练、模拟法庭、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全部教学时数大体按各占50%的比例予以安排。学生在毕业前,计算机应达到二级水平,外语应达到三级水平,否则不予毕业。司法文书、书法、口才等实践技能课程应主要考察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具体达标标准由各校自行拟定,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将素质教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统一在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努力营造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氛围,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塑造学生的健康人格。素质教育除安排包括艺术在内的人文学科课程外,还可通过组织参观、座谈、讲座、文艺欣赏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教学大纲、教材均采用国家教育部或司法部统一编写的大纲、教材。如统编大纲、教材尚缺,可由各学校选择同类的大纲、教材,或指定教师编写短期使用的大纲、教材。
  学校应积极组织教师编写案例评析、辅导读物等教学参考资料,并汇编教学所需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资料。
  六、考核与毕业
  (一)考核的组织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各一次(也可只进行一次性考试);选修课每学期进行考查一次。学生毕业前进行毕业考试一次,具体科目由各学校确定。
  (二)考核的方式
  考试、考查可以口试或笔试、开卷或闭卷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在知识考核的同时要注意实际能力的考核。
  (三)考核的成绩评定
  考试科目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科目采用优、良、及格和不及格四级记分制。
  (四)毕业
  学生三学年学业期满,规定的各学科成绩(含实习和毕业论文)及格并操行合格者,准予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按国家教育部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处理。
  七、其他
  各学校可以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附:三学年时间分配表
  三学年共156周,其中:
  入学教育、军训 3周
  毕业教育及鉴定 2周
  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 81周
  见习、实习 27周
  考试、考查 6周
  寒暑假 33周
  机动 4周
  附件三:
  
律师事务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一、培养目标和总体要求
  律师事务专业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独立的学业门类。其培养目标是:为社会输送熟练掌握法律基本原理、具备律师业务能力的法律职业专门人才。
  学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从严治校,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对学生的总体要求是: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关心国家大事,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正义感和为社会主义法治而献身的精神;
  (二)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我国现行的主要法律制度,熟悉律师业务和律师事务,明确党和国家有关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具备律师应有的职业道德;
  (四)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职业技能;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和至少一门外语;知识结构全面,具备律师岗位所必需的相关知识;
  (五)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自觉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参与社会实践;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
  二、学制和招生对象
  学制三年,招收高中、中专及职高毕业生。
  三、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
  (一)课程结构分析说明
  本专业课程的设置,根据素质教育的相关要求,以专业知识及相关知识为基础,确立素质培养课程与能力培养课程两个教学模块。全部教学课程(不含见习、实习及专项训练)图示如下:
  
  (二)素质培养课程
  1政治素质培养类(小计162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14.28%)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72学时
  (2)邓小平理论概论 54学时
  (3)律师职业道德 36学时
  2业务素质培养类(小计810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71.43%)
  (4)法理学 72学时
  (5)宪法 54学时
  (6)律师法 36学时
  (7)民商法 126学时
  (8)婚姻家庭法 36学时
  (9)刑法 108学时
  (10)经济法 72学时
  (11)行政法 54学时
  (12)诉讼法 108学时
  (13)国家赔偿法 36学时
  (14)国际经济法 72学时
  (15)国际私法 36学时
  3身体素质培养类(小计162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14.29%)
  (16)体育 162学时
  (三)能力培养课程
  1基础能力培养类(小计43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44.44%)
  (17)外语 126学时
  (18)应用写作训练 54学时
  (19)应用口才训练 36学时
  (20)书法训练 36学时
  (21)计算机原理与操作训练 108学时
  (22)文献检索 36学时
  (23)美学欣赏 36学时
  2核心能力培养类(小计468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48.14%)
  (24)逻辑学 54学时
  (25)律师文书制作 54学时
  (26)法学方法论训练 36学时
  (27)证据学 36学时
  (28)司法鉴定 36学时
  (29)法律论辩学 54学时
  (30)民事案例研究 54学时
  (31)刑事案例研究 54学时
  (32)行政案例研究 36学时
  (33)司法会计 54学时
  3辅助能力(小计7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7.41%)
  (34)公共关系学 36学时
  (35)社会学基础 36学时
  四、教学进程安排
  (一)社会调查与见习、实习
  为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学校必须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扩大实践教学领域。具体安排是:
  1第一学年结束后,学校组织学生利用暑假进行社会调查两周,并书写社会调查报告;
  2第四学期,由学校安排学生进行为期九周的专项见习,该项活动在校内校外安排均可;
  3第六学期,学校组织为期四个月的毕业实习活动,该项活动应安排在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主干课教学进程安排
  1第一学期:法理学、宪法;
  2第二学期:民商法、刑法、律师法;
  3第三学期: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法律论辩学;
  4第四学期:民事案例研究、刑事案例研究、行政案例研究;
  5第五学期:律师文书制作、国际经济法。
  以上各学期课程以周课时不超过26节为宜。
  (三)毕业论文
  在导师具体指导下,学校组织学生在第六学期撰写毕业论文。
  五、教学基本要求
  学校应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重塑教学工作模式,构建以应用性和实践性为特点的教学体系。坚持以培养岗位职业能力为根本,切实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掌握熟练的法律职业技能,具备较强的岗位适应性及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法学方法论训练,增强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习惯;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实践工作技能训练的实施既可在校内组织,也可在实际部门进行。
  理论教学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基本原理、强化操作能力为教学重点;专业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要积极实行启发式教学和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的意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具体教学安排由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组成,理论教学包括课堂讲授、案例研究、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包括技能训练、模拟法庭、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全部教学时数大体按各占50%的比例予以安排。学生在毕业前,计算机应达到二级水平,外语应达到三级水平,否则不予毕业。司法文书、书法、口才等实践技能课程应主要考察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具体达标标准由各校自行拟定,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我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将素质教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统一在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努力营造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氛围,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塑造学生的健康人格。素质教育除安排包括艺术在内的人文学科课程外,还可通过组织参观、座谈、讲座、文艺欣赏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教学大纲、教材均采用国家教育部或司法部统一编写的大纲、教材。如统编大纲、教材尚缺,可由各学校选择同类的大纲、教材,或指定教师编写短期使用的大纲、教材。
  学校应积极组织教师编写案例评析、辅导读物等教学参考资料,并汇编教学所需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资料。
  六、考核与毕业
  (一)考核的组织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各一次(也可只进行一次性考试);选修课每学期进行考查一次。学生毕业前进行毕业考试一次,具体科目由各学校确定。
  (二)考核的方式
  考试、考查可以口试或笔试、开卷或闭卷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在知识考核的同时要注意实际能力的考核。
  (三)考核的成绩评定
  考试科目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科目采用优、良、及格和不及格四级记分制。
  (四)毕业
  学生三学年学业期满,规定的各学科成绩(含毕业论文)及格并操行合格者,准予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按国家教育部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处理。
  七、其他
  各学校可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性教学方案,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附:三学年时间分配表
  三学年共156周,其中:
  入学教育、军训3周
  毕业教育及鉴定2周
  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81周
  见习、实习27周
  考试、考查6周
  寒暑假33周
  机动4周
  附件四:
  
法律文秘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一、培养目标和总体要求
  法律文秘专业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独立的学业门类。其培养目标是:为社会输送熟练掌握法律基本原理,具备文秘业务能力的辅助型职业人才。
  学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从严治校,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对学生的总体要求是: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关心国家大事,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正义感和为社会主义法治而献身的精神;
  (二)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我国现行的主要法律制度,熟悉审判、检察事务和律师事务,明确党和国家有关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具备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道德;
  (四)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能够较好地履行工作职责;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和至少一门外语;具备必要的知识结构,熟悉法律文秘岗位所必需的相关知识;
  (五)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自觉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参与社会实践;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
  二、学制和招生对象
  学制三年,招收高中、中专及职高毕业生。
  三、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
  (一)课程结构分析说明
  本专业课程的设置,根据素质教育的相关要求,以专业知识及相关知识为基础,确立素质培养课程与能力培养课程两个教学模块。全部教学课程(不含见习、实习及专项训练)图示如下:
  
  (二)素质培养课程
  1政治素质培养类(小计162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14.28%)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72学时
  (2)邓小平理论概论 54学时
  (3)法律职业道德 36学时
  2业务素质培养类(小计810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71.43%)
  (4)法理学 72学时
  (5)宪法 54学时
  (6)中国司法制度 36学时
  (7)民商法 126学时
  (8)婚姻家庭法 36学时
  (9)刑法 108学时
  (10)经济法 72学时
  (11)行政法 54学时
  (12)诉讼法 108学时
  (13)国家赔偿法 36学时
  (14)国家经济法 72学时
  (15)国际私法 36学时
  3身体素质培养类(小计162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14.29%)
  (16)体育 162学时
  (三)能力培养课程
  1基础能力培养类(小计43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44.44%)
  (17)外语 126学时
  (18)应用写作训练 54学时
  (19)应用口才训练 36学时
  (20)书法训练 36学时
  (21)计算机原理与操作训练 108学时
  (22)文献检索 36学时
  (23)美学欣赏 36学时
  2核心能力培养类(小计468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48.15%)
  (24)逻辑学 54学时
  (25)司法文书训练 54学时
  (26)法学方法论训练 36学时
  (27)证据学 36学时
  (28)司法鉴定 36学时
  (29)法律论辩学 54学时
  (30)司法笔录训练 54学时
  (31)书记员工作概论 36学时
  (32)法庭工作技能训练 54学时
  (33)司法会计 54学时
  3辅助能力培养类(小计7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7.41%)
  (34)公共关系学 36学时
  (35)社会学基础(选修) 36学时
  四、教学过程
  (一)社会调查与见习、实习
  为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学校必须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扩大实践教学领域。具体安排是:
  1第一学年结束后,学校组织学生利用暑假进行社会调查两周,并书写社会调查报告;
  2第四学期,由学校安排学生进行为期九周的专项见习活动,在当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各三周,了解书记员和律师助理的各项工作;
  3第六学期,学校组织学生进行为期四个月的毕业实习活动,该项活动应安排在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主干课程进程安排
  1第一学期:法理学、宪法;
  2第二学期:民商法、刑法、中国司法制度;
  3第三学期: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法律论辩学;
  4第四学期:司法笔录训练、书记员工作概论;
  5第五学期:司法文书训练、法庭工作技能训练。
  以上各学期课程以周课时不超过26节为宜。
  (三)毕业论文
  在导师具体指导下,学校组织学生在第六学期撰写毕业论文。
  五、教学基本要求
  学校应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重塑教学工作模式,构建以应用性和实践性为特点的教学体系。坚持以培养岗位职业能力为根本,切实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掌握熟练的法律职业技能,具备较强的岗位适应性及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法学方法论训练,增强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习惯;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实践工作技能训练的实施既可在校内组织,也可在实际部门进行。
  理论教学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基本原理、强化操作能力为教学重点;专业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要积极实行启发式教学和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的意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具体教学安排由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组成,理论教学包括课堂讲授、案例研究、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包括技能训练、模拟法庭、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全部教学时数大体按各占50%的比例予以安排。学生在毕业前,计算机应达到二级水平,外语应达到三级水平,否则不予毕业。司法文书、书法、口才等实践技能课程应主要考察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具体达标标准由各校自行拟定,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将素质教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统一在教学过程的各环节中,努力营造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氛围,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塑造学生的健康人格。素质教育除安排包括艺术在内的人文学科课程外,还可通过组织参观、座谈、讲座、文艺欣赏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教学大纲、教材均采用国家教育部或司法部统一编写的大纲、教材。如统编大纲、教材尚缺,可由各学校选择同类的大纲、教材,或指定教师编写短期使用的大纲、教材。
  学校应积极组织教师编写案例评析、辅导读物等教学参考资料,并汇编教学所需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资料。
  六、考核与毕业
  (一)考核的组织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各一次(也可只进行一次性考试);选修课每学期进行考查一次。学生毕业前进行毕业考试一次,具体科目由各学校确定。
  (二)考核的方式
  考试、考查可以口试或笔试、开卷或闭卷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在知识考核的同时要注意实际能力的考核。
  (三)考核的成绩评定
  考试科目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科目采用优、良、及格和不及格四级记分制。
  (四)毕业
  学生三学年学业期满,规定的各学科成绩(含毕业论文)及格并操行合格者,准予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按国家教育部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处理。
  七、其他
  各学校可以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性教学方案,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附:三学年时间分配表
  三学年共156周,其中:
  入学教育、军训 3周
  毕业教育及鉴定 2周
  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 81周
  见习、实习 27周
  考试、考查 6周
  寒暑假 33周
  机动 4周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废钢铁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5〕15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废钢铁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进口废钢铁的环境管理工作,根据当前国家进口废钢铁的实际需求,现就废钢铁进口审批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达标的钢铁冶炼企业,均可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申请进口列入附件的废钢铁。

  二、申请进口废钢铁的钢铁冶炼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进口废物申请书并加盖申领单位印章;

  2、利用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所在地地级市环保局出具的污染物达标排放证明;

  4、首次申请进口废钢铁的企业应提供本企业主要生产设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国家环保总局核定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可以申请进口少量废钢铁(不超过其年加工能力的10%),但需提供申请单位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达标的钢铁冶炼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我局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当地环保部门和企业予以通报、停止企业进口业务、取消企业的定点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进口废钢铁的审批管理,防止进口废钢铁对环境造成污染。

  附件: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钢铁目录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污控 废钢铁 审批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办公厅。

  附件: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钢铁目录

序号
海关商品编号
货 物 名 称

1
7204.1000.00
铸铁废碎料

2
7204.2900.00
其他合金钢废碎料

3
7204.3000.00
镀锡钢铁废碎料

4
7204.4100.00
车、刨、铣、磨、锯、挫、剪、冲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钢铁废料,不论是否成捆

5
7204.4900.90
其他钢铁废碎料

6
7204.5000.00
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含废机床、废机车、废机车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