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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公告2009年第68号

时间:2024-06-30 18:20: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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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公告2009年第68号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公告2009年第68号


  为配合我国汽车产业政策的调整,《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25号)已于2009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公告2006年第38号相应废止。

特此公告。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动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的意见

(国家计委、国家科委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的通知》(国发〔1994〕37号)的要求,进一步推动《中国21世纪议程》的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把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重大战略方针
(一)可持续发展就是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不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利益的发展;可持续发展就是人口、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既要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要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和环境,使我们的子孙后代能
够永续发展和安居乐业。
(二)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均资源少,经济和技术水平较低,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不少地区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环境恶化。因此,要把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放到重要位置,并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相适应
,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良性循环。
(三)《中国21世纪议程》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提出了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对策和行动方案,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顺利迈向21世纪的指导性文件。可持续发展战略对于我国今后15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乃至整个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一)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强调,今后经济工作中一定要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转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将有益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物质消耗,从而有助于保护资源和环境。同时
,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经济与资源及环境的协调发展。在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二)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要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改善环境的企业经营机制,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运行机制,从而推
动我国经济和社会向可持续发展模式转变。
(三)《中国21世纪议程》强调了科技进步对人口、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各领域的积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进步工作,采取积极措施,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大力发展清洁生产技术、清洁能源技术、能源有效利用技术以及资源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等;

要加强重大工程和区域、行业的软科学研究,为各级人民政府进行经济和社会管理决策提供科技支持。
(四)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的原则。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等各项活动中,必须努力做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节粮,千方百计减少资源的占用与消耗,大幅度提高资源、能源和原材料的利用效率,努力减少直至消除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各地区、各部
门要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框架内,制定具体的分阶段的实施节约资源行动计划和措施,并在实际工作中切实执行。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转变农业增长方式的重要措施,结合农业、林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高产、优质、高效”工程和生态农业的推广,通过调整农业结构,优化生产要素组合,加大科技兴农的力度,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资源持续利用,
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将农业引向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各项有关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防治土地荒漠化和草场退化,努力扩大森林植被覆盖率,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及海洋资源,逐步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对城市和乡镇的环境污染
控制,对污染相对严重的城市和区域进行重点治理,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所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三、将《中国21世纪议程》的基本思想和内容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将《中国21世纪议程》的基本思想和内容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针对各自的特点以及面临的重大问题,提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行动计划。
(二)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阶段地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优先安排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按照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进
行修改、完善,否则不予批准建设。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进行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时,要充分考虑《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按照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和计划进行评估,以避免重大失误。
(四)各地区要以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指导城镇建设,做好并继续选择一批有一定实力,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推广意义的中小城镇和大城市的行政区进行可持续发展的综合实验,探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发展道路。在实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贫困地区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工作的领导,明确本地区、本部门的归口管理机构,加强综合协调能力。要为具体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的有关工作安排必要的资金,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提高全民可持续发展意识,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
(一)加强可持续发展教育。各级教育部门应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贯穿于从初等到高等教育过程中,在小学、中学的有关课程或课外读物中要编入控制人口增长、资源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中可开设有关可持续发展课程。
(二)加强可持续发展的宣传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应尽快组织编写《中国21世纪议程》普及本。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当地的电视、电影、广播、报刊、书籍等大众传媒,积极宣传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并结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
”,组织创作一批反映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的优秀作品。各类学术部门和科研团体要组织动员专家学者参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宣传普及工作。
(三)要对各级管理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干部学校、培训班、讲座等多种形式向各级干部宣传《中国21世纪议程》,使他们不断增进对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的理解和认识。
(四)研究、制定和修改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研究可持续发展的理论体系,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信息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并在本地区、本部门试行。在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
通和经验交流。
(五)建立相关制度,确保《中国21世纪议程》的顺利实施。研究、制定、改进和完善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包括使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进入有关决策程序的制度、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和项目进行可持续发展评价的制度等,以保证《中国21世纪议程》有关内容的顺利实施。条件成熟
时,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报告中增加评估《中国21世纪议程》实施情况的专门内容。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计划管理机构应归口负责可持续发展的综合评估工作。
五、加强国际合作,推进《中国21世纪议程》的实施
(一)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并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今国际合作热点的有利时机,通过广泛宣传,拓宽国际合作渠道,争取国际援助,广泛吸引外资,推动《中国21世纪议程》的实施。
(二)在国际合作中要体现我国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视,有关示范工程和加强我国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建设项目应纳入国家的各类国际合作计划。



1996年7月19日

厦门市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为了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提高厦门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厦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一条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厦门市鼓励类的工农业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缴纳的所得税经企业申请、市财政局核准,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
外商投资电力、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开发高新技术项目,除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机器设备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市财政局确认后可以用该企业上缴地方的税收部分由市财政分年度给予补偿。
第三条 在海沧、杏林、集美和同安县的外商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含1200美元),经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批准,允许投资者二年内分期缴付地价款。
对引进高新技术进行农业开发的项目,经批准可免交各项土地配套费,也可采取租地的办法。
外商投资厦门市鼓励类的项目,其项目建设用地经企业申请,土地房产管理局批准,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四条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后,工农业生产性项目的投资者对原有企业增加投资和注册资本的,在增资部分实际投入后,除可享受原有的优惠待遇外,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其增资的部分(指能分开核算部分)所产生的利润可分开
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的待遇。
第五条 鼓励外商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外商在国内已投资3个企业或实际到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允许设立投资性公司,总部设在厦门。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外商投资性公司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至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缴纳的所得
税经市财政局核准予以全部返还。
第六条 中方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工业生产性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在办理房产过户时经中方投资者申请,市财政局批准,可免征其房产契税。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为企业的骨干,在同一企业工作满3年并与该企业签订了继续工作5年的合同,遵级纪守法,经企业申请,劳动、人事和公安部门审核批准,可办理厦门市蓝印户口,免交城市增容费。获市表彰的优秀员工优先办理。企
业每年办理城市蓝印户口人数不超过职工总数的0·5%。
第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对分行业、分区域有特别优惠的,按分行业、分区域优惠政策执行。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199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