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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4:08: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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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中央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纪委

监 察 部

2008年11月3日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农村改革发展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加自觉地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服务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是在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对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会精神,更加自觉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全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

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是《决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保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继续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以树立理想信念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为核心,以维护农民权益为重点,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相结合,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监督检查,保证中央农村改革发展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党的农村各项方针政策体现全党意志、反映广大农民意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开展监督检查、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

(一)围绕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重大原则贯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督促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围绕《决定》提出的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原则,重点检查和纠正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问题,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思想保守、因循守旧的问题,形式主义、违背科学发展的问题,组织软弱涣散、领导能力不强的问题等。把贯彻重大原则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巡视、干部考核、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围绕中央关于农村改革发展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决定》提出的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制度的严肃性,推动制度的有效实施。把预防腐败寓于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之中,及时解决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综合改革、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等方面可能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保证农村各项改革顺利推进。

(三)围绕中央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对农民直接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规范对补贴对象的评议、审核等程序,完善“一卡通”等发放形式,加强对补贴发放的跟踪监督,确保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等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农民手中;检查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公共事业投入政策落实情况,对资金投入多的项目、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进行重点监督,防止和纠正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私分、低效浪费等问题,发挥强农惠农投入的最大效益;检查抗灾救灾、救济等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促进款物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

三、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是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一)保障农民物质利益。督促落实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严格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规定,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强化对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管,纠正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不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不落实等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特别是失地农民的利益。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完善村民民主理财制度,推行村级财务预决算管理;完善集体资产监管办法,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决策和收益分配机制;农村集体资产出让、租赁、承包和资源开发利用要引入市场机制,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防止和纠正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源、侵占集体收益、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二)维护农民民主权利。结合民主选举实践,进一步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两推一选”和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加强对村级组织选举工作的监督,反对和制止宗教、宗族势力干预和操纵选举,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贿选、黑恶势力干扰破坏选举等行为。结合民主决策实践,进一步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等制度,逐步推行村民代表会议常设制,完善民主决策程序,防止和纠正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集体重大事项、随意更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问题。结合民主管理实践,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推进村级事务民主管理。结合民主监督实践,深入推进村务公开,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积极推行村民点题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平台等做法,实行村务公开答疑纠错的监督制度,保证村务公开及时便捷、全面真实。深化乡镇政务公开,健全公开工作机制,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推进农村基层党务公开,规范公开内容和程序,重点公开党组织重要决策决议、党的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选拔任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

(三)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其他突出问题。继续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工作,清理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解决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在报刊征订、用水用电、计划生育、建房、殡葬中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加强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管,坚决制止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行为。严格执行化解乡村债务有关规定,坚决防止新农村建设中盲目举债搞建设。加大对农村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各项政策,坚决查处贪污、挪用、截留、骗取教育经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低保资金、社保基金等行为。认真解决农村信访问题,拓宽农村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建立健全涉农信访问题排查化解机制,确保农民合理诉求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四、加强作风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廉政勤政

良好的作风,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做好农村改革发展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

(一)加强教育。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筑牢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服务群众、廉洁自律的思想基础。把反腐倡廉教育融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注重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增强科学发展意识,解决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加强政策法规教育,强化学习培训,引导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学法、知法、守法,严格执行政策、依法办事。加强正面典型教育,大力宣传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先进典型,引导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争先创优,激发自我改进、自我提高的内在动力。加强警示教育,以案明纪,引导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自觉遵守纪律,抵制歪风邪气。加强农村廉政文化建设,创新内容和形式,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规范行为。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为核心,按照中央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要求,分层次、有重点地制定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配套办法和措施。对乡镇干部,重点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宗旨意识、廉政勤政等制定完善具体行为规范。进一步健全乡镇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推行社会公示与听证、决策反馈纠偏等制度。对基层站所工作人员,重点围绕依法办事、优化服务、提高效率等制定完善具体行为规范。推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深化办事公开工作。对村干部,重点围绕执行政策、遵纪守法、秉公办事等制定完善具体行为规范。逐步推行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提高村级事务管理规范化水平。

(三)强化监督。认真落实农村基层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积极推行乡(镇)、村主要领导廉政承诺制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全面推行村干部勤廉双述、村民询问质询和定期评议制度。深入开展基层站所民主评议活动。加强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探索聘请农村廉政监督员、建立村级监督组织等监督形式。整合基层办案力量,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非党员村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办法。

(四)改进作风。认真解决少数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作风不实、铺张浪费、简单粗暴、办事不公、以权谋私等突出问题,大力弘扬新风正气。大兴勤政为民之风,坚持心系群众,带着责任和感情与群众打交道,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努力创造实实在在的业绩;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坚持勤俭节约、艰苦创业,把有限的财力物力用到促进发展和改善民生上;大兴清正廉洁之风,坚持公道正派、清廉自守,反对大吃大喝、大操大办和搞封建迷信活动。通过加强乡镇机关效能建设、创建便民服务载体、健全联系群众制度、建立农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等,促进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转变作风,提高为农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五、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

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一)强化领导责任。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农村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加强工作力量,搞好组织协调,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抓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专门工作机构。各职能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按照任务分工,发挥职能作用,抓好工作落实。

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县委是关键,乡镇是基础。县(市)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工作部署,实施有效领导,在领导精力、财力投放、干部配备上给予保障。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主要任务,搞好工作规划,加强督促指导。乡(镇)党委和政府要担负起抓落实的责任,明确具体要求,及时掌握情况,解决突出问题,切实抓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乡(镇)纪委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党委、政府抓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进一步加强县(市)、乡(镇)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探索建立适应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的纪检监察体制和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充实乡(镇)纪委力量。认真解决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条件、工作保障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本领和执纪水平。

(二)坚持改革创新。立足农村实际,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与农村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加强对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研究,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抓住工作重点,加强薄弱环节,创新工作思路,提高工作水平。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型农村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目标任务和推进措施,增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实效性。

(三)健全落实机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加强情况交流,协调解决问题,增强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协调机构的作用。建立工作督查机制,制定督查办法,细化督查内容,严格督查标准,规范督查程序,确保督查效果。建立考核评价机制,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制定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职责范围内存在问题不解决、不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中纪委监察部:加强对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组织领导


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物资供销和物价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物资供销和物价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市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在中国购买的物资,除按《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办理外,可根据本企业生产的特殊需要,由企业直接同物资生产单位订立合同,定点供应;或建立原料生产基地,保证供应;也可以在国内的各种商品交易会和贸易市场采购。
第二条 合营企业出口其产品,除按《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办理外,可以在中国的广州出口商品交易会或本市举办的出口商品洽谈会推销。
合营企业在中国销售产品,除按《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办理外,可以在中国的各种商品交易会和贸易市场推销。
第三条 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的按国家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物资,如审批机构不同意进口,或同意进口的数量不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时,企业可申请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对外经贸委)转请审批机构安排经营该项物资的主管单位供应,按进口
的价格以外汇结算。
第四条 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出口其按国家规定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产品,如审批机构不同意出口,或同意出口的数量低于需要出口的数量时,企业可申请市对外经贸委转请审批机构安排由外贸公司收购,按出口的价格以外汇结算。
第五条 合营企业进口或出口的物资按国家规定需领取许可证的,应每年编制一次年度进口计划或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许可证。在每次领取的许可证范围内,可分批进口或出口。
企业需要进口或出口的物资超过原编年度计划时,可申请追加计划。
企业编报年度进口或出口计划,申领进口或出口许可证,以及申请追加计划的时间,企业可以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
第六条 本市受托代签进口或出口许可证的单位,应在收到企业申请书的五天内签发或转报上级签发单位签发。
第七条 合营企业在国内购买物资和所需服务的价格,应按《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办理。对购买用于生产在中国国内销售产品所需的燃料用煤、车辆用油和除《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二)项所列以外的其他物资,凡能列入计划内供应的,应按计划内供应的价格计算
;不能列入计划内供应的,可按浮动价格或议价计算。为合营企业提供服务的费用,可按提供服务的企业的主管单位所核定的价格计算。
第八条 合营企业向物资部门购买由物资部门自行进口的物资,可用代理价计价付款。
经营物资和提供服务的企业的主管单位,不得对合营企业随意提价,违者应负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合营企业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除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参照国际市场价格定价的以外,其出厂价和零售价应按照国家物价管理规定并参照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包括计划价格和浮动价格)制订,收取人民币。合营企业制订的产品销售价格,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
门备案。
合营企业产品的外销价格由合营企业自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合营企业按合营合同规定主要是内销的产品,如属于国内缺门或供应不足需要进口的,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采取“以产顶进”的办法,由所需单位按国际市场价格用外汇向合营企业购买。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的产品,可以参加本市或全国的产品质量评比。质量优良的,可以由本市颁发或申请国家颁发优质产品证书。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经过批准,可以在国外和港、澳、台等地设立经营机构,配备和培训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国外侨商,以及港、澳、台商在本市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市对外经贸委。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施行。



1984年12月5日
关键词: 专利价值之谜 专利组合 专利竞赛 防卫性专利组合 进攻性专利组合
内容提要: 在当今专利制度中,尽管多数专利的价值往往少于专利申请和维持的费用,但专利申请案和授权量却急剧增长。这被称之为专利价值之谜,其理论求解应从专利获取的目的出发。竞争者之所以通过申请大量专利的方式形成专利组合,是因为它既是竞争者的防卫之盾,也是其进攻之矛。非竞争者所拥有的专利组合备受人们指责;但事实上,非实施企业拥有的专利质量大都可靠。此外,大量专利的形成是专利制度为鼓励专利竞赛有意而为的结果。因为由大量专利结合而成的专利组合能够区分市场上真正的创新者和模仿者,从而保障创新者的竞争优势。我国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鼓励我国的创新企业形成自己的专利组合。


一、“专利价值之谜”

知识产权日益成为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财产权之一;与此趋势相同的是,世界主要国家的专利申请数量也呈快速增长态势。以我国为例,截至2010年3月31日,我国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累计突破200万件,仅2009年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即达到314,573件;除此之外,我国2009年的发明专利授权量也同比增长37.1%。(注:参见《我国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保持较快增长》,http://www.sipo.gov.cn/sipo2008/mtjj/2010/201005/t20100520_519134.ht-ml,2010年7月3日。关于更详细的数据,可访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统计信息”网页。)美国的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也同样急剧增长。在1990年至2005年间,年专利申请量从175,000急剧上升到380,000。专利申请案的年增长率达到8%,在可预见的未来几年,该趋势不可变缓。[1]

如果将时间往前推两个时代,涌入专利审查部门的专利权申请数量要少得多。从20世纪80年代晚期至90年代早期,大量具有创新性的高科技公司仍然没有申请很多专利。这些今天蜚声海外的大公司包括苹果、微软、甲骨文、思科等。[2]例如,微软也并非从一开始就认识到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其大量申请专利的策略始自1991年。该年,比尔·盖茨在写给他的高级经理的内部备忘录中指出:“如果人们理解得到专利的过程并把他们当时新的想法都申请了专利的话,整个产业将会处于一个完全停止的状态。我确信某些大公司将会把一些明显的事情,比如用户界面管理、算法,或者其他至关重要的技术都申请专利。……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我们尽可能多地申请专利。”[3]在今天,微软公司拥有超过三千项的发明专利。

我国也有创新企业大量申请了专利权。例如,深圳华为公司连续三年申请的PCT专利分别达到1528件(2010,全球第4)、1847件(2009,全球第2)、1737件(2008,全球第1)。(注:数据来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International Patent Filings。http://www.wipo.int/pressroom/en/archive.jsp,2011年12月26日。)创新企业基于其市场策略而大量获取专利,继而形成了专利组合(patent portfolios)。所谓专利组合,一般是指市场主体基于其市场战略,通过申请或购买与某一技术(产品)相关的专利而形成的专利集聚。它与企业投资股票所采取的组合策略不同,后者强调投资的多元性,以协调投资的安全性和高回报性;专利组合策略强调特定产业中技术的相关性。[4]大量市场主体都采纳专利组合策略,这导致了专利申请数量的急剧增长。

然而,尽管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都出现爆炸性增长的结果,但作为专利组合中的一个单元,已授权的单个专利中的绝大部分从未被专利权人所主张、进行许可,甚至对其财产增减无关痛痒。经验分析也支持上述结论。例如,据1998年对美国专利进行的一项的研究,医药专利的平均价值仅为4313美元,化学专利为4969美元,机械专利为15120美元,电子专利为19837美元。[4]如果考虑到美国专利申请的费用大约在1万至3万美元之间,即使不考虑专利保护的成本问题,这也很难解释专利申请的数量为何会持续剧增。

这引发了人们对专利价值的讨论。“专利价值为何?这个具有欺骗性的简单问题已经占用了整整一代专利学者和政策制定者的主要精力。因为现代专利制度出现了一个看似无解的价值之谜:一方面,出现了数量急剧增长的专利申请案;另一方面,所有的经验证据表明,单个专利的平均价值却是非常之小,甚至小到可以忽略。”[4]这一问题在传统的激励发明理论中得不到合理的解释:如果专利权的经济价值不大,为何人们要大量申请专利?如果专利权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话,那么,它的价值又体现在哪里?[4]

当代的专利法学者关注到这一问题,并试图对此进行解释;而不同的理论路径产生了不同的理论解释。例如,有人认为,这些价值不大或没有价值的专利申请案涌入专利审查部门,使得专利申请数量急剧增长,导致了专利审理延滞和授权质量问题。以美国为例,审查员/专利申请案的比率在最近五年中增长了25%,专利审查员对每一项专利申请案的处理时间大大缩短。[1]从这一路径出发,人们认为这些专利对产业发展具有消极作用:它们形成了专利丛林,产生了反公地悲剧效果。在我国,建设创新型社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已经成为共识和官方的政策选择。在此背景下,各地方政府争相出台的知识产权战略对专利申请的激励措施产生了大量的专利,而有些专利的价值可能也不太高,人们对此颇有微词。如何评价大量涌入的专利申请案?专利价值之谜的理论解说或许能够为此提供合理的解释,也能够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初步来看,大量专利申请案的出现与市场主体采取专利组合策略能够得以实现互为因果。因而,市场主体采取专利组合策略的动机,或许是破解专利价值之谜的钥匙或入口。

二、专利组合的获取动机

市场主体为什么要大量申请专利以形成自己的专利组合?这一问题的解决应该从专利权本身的特点来寻求答案。专利权不仅包括权利人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它还是一项能够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即实施专利的一项权利。因此,专利申请的动机不外乎:或为保障营业自由,或为攫取许可使用费,或为限制竞争。从专利权的实施方面来说,大量专利申请所形成的专利组合之所以为大多数企业所积极追求,是因为专利权的申请和维护是为了保障其营业自由所需。此为所谓“防卫性的专利策略”(defensive patent strategy)。许可实施和禁止他人实施属于专利权的排他性特点,权利人积极利用专利权的这一特点而排除竞争者的市场进入或获取高额的许可使用费。因而,这类权利人申请或维护专利权的目的是作为竞争产品市场上的进攻工具。这些被称之为“进攻性的专利策略”(of-fensive patent strategy)。

防卫性的专利组合策略与进攻性的专利组合策略具有四个方面的不同特征:[2]其一,双方利益是否具有对称性。作为防卫之盾,市场竞争者之间具有相对应的利益是维持专利相持状态的重要因素。它被形象地称之为“专利冷战”,因为双方都拥有“相互确保毁灭”的专利“军备”。[5]专利组合能够成为进攻之矛,在于涉及该技术的商业模式存在多样化。对于产品市场的非竞争者而言,与专利权人相比,它就形成了非对称性的状态。其二,专利组合中的专利权来源不同。一般来说,构成防卫之盾的专利权大都是由竞争者研发并予以申请的;而专事“进攻之矛”的专利策略往往是以购买专利为主要途径。其三,防卫之盾的所有者常常会将其“专利肌肉”予以展示,例如IBM公司通过其网站年复一年地公告其作为顶级专利权人所获得的专利。但是,进攻之矛的策略往往需要秘密进行,缺乏相应的透明度。其四,强调专利权效力的不同层面。防卫性专利组合强调对专利实施权的享有,意在保障营业自由;而进攻性专利组合则主要以专利排他性来威胁产品生产者,强调“诉讼自由”(freedom to litigate)。[2]

从专利权的排他性出发,专利组合策略的采取者可能采用进攻性的经营策略。由于竞争产品为大量专利权所覆盖,最终可能形成的结果是:一项资源或财产有多个权利人,众多所有者同时拥有对一种资源利用的、正式或非正式的有效之排他性权利,结果最终没有人能够拥有有效的、实质性的使用权,从而导致资源利用率过低。密执根大学的赫勒(Heller)教授于1998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文章,系统提出了反公地悲剧理论。[6]反公地悲剧不是产权不明晰,而是产权呈现支离破碎的状态。

反公地悲剧理论的提出,使得人们认识到公有财产的价值。公有财产的价值首先体现在市场失灵的产品上,大量的经济学文献指出存在市场失灵时,亚当·斯密所说的“看不见的手”并没有使得私人化的资源以最有利于社会的方式使用。这些情形包括公共产品、自然垄断和外部性等等。其次,人们限制财产权的行使还包括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素。[7]在知识产权领域,自赫勒和艾森伯格(Eis-enberg)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专利是否阻碍创新?生物医药研究中的反公地问题》一文后,[8]近十年来西方学者的大量文献将产权安排的反公地悲剧理论引入了知识产权尤其是对专利制度的分析,将现行知识产权的扩张称之为“第二次圈地运动”。[9]

与反公地悲剧理论强调的、因权利碎片化和权利人之间协调困难所导致的资源有效利用不足所不同的是,专利丛林理论所关注的是现有权利在保护范围上的重合性,它描述了不同专利之间因平行重迭而产生的问题。[10]专利保护的范围常常宽于发明人实际制造出来的产品。多项专利同时涵盖同一技术领域,有时是专利制度有意而为的结果,有时是因为专利审查部门经常颁发一些过宽权利要求的专利或者仅与现有技术稍有区别的专利。与反公地悲剧理论类似,专利丛林理论揭示了在最终产品上具有多个专利权的产业,所有人都难以合法生产出最终产品。因而,该理论认为专利法应该允许快速、方便的权利清算制度。这点与它的孪生兄弟———反公地悲剧理论不同,后者强调的是限制专利权利范围。

在有些经济学家看来,反公地悲剧和丛林理论都是指涉专利权的碎片化(fragmentation of patentrights)。概括起来,上述观点就是:所有权碎片化越明显,交易成本就越高,交易延滞的时间就越长,达不成交易的风险就越大。尽管反公地悲剧理论和专利丛林理论揭露了大量专利所形成的专利组合可能对竞争产品的市场形成产生阻碍,而且,在生物科技和半导体等产业领域,这些理论确实揭示了问题的本质所在。[10]但是,事实上,经验分析表明:绝大多数的专利未曾被许可,也未曾在诉讼中予以主张。其次,“尽管这些观点非常迷人,但很少能得到实证证据的特别支持。对生物医药产业的调查表明,没有几个案件造成了研究工具许可和材料转让协议谈判中的延滞或失败。最近,李奇曼(Lichtman)的研究……表明,互相重迭的专利权实际上为交易谈判提供了便利,加快了技术扩散的速度”,而不是相反。这也同样在专利诉讼实证研究中得到验证。即,当专利权碎片化和专利诉讼产出结果确定性较为明显时,交易更易于快速达成。[11]因为大量的专利权获取并非是因为其持有者均采取进攻性的经营策略,而是出于防卫性目标。第三,用于进攻性的专利权并不等同于专利权的质量可疑或价值低微。相反,如下文所指出的,它们往往是高质量、高价值的专利权。

事实上,由大量专利权所形成的专利组合,它们既是竞争者的“防卫之盾”,也是其“进攻之矛”。这两方面并非泾渭分明,在本质上具有“一体两面”之特征。很多企业不仅将其专利组合作为和其竞争者进行交叉许可的依据,并以此来保障自己的营业自由;同时,它们也常常对竞争者提出专利侵权诉讼,或者进行专利许可,以获取较高的创新回报。对于有些企业来说,进攻性的专利策略带来了实质性的利润。比如,通用电气公司就是典型的例子。[2]它既利用专利组合来保障自己的营业自由不受竞争者干扰,还专门设立了“贸易与许可部”来执行专利权许可策略,其基本做法是,将诸如消费电子产品等尚未进入市场的技术予以许可,其2008年获得的许可费高达2亿9千1百万美元。不仅如此,它还针对非属其核心商业范围的市场参与者积极提起专利侵权之诉,例如对联想(Lenovo)集团modem和MPEG-2技术提出的侵权之诉。因此,防卫性专利可以用于进攻;而进攻性专利也可以起到防卫的功效。[2]

专利组合理论的主张者认为,专利组合的核心在于“整体优越于部分的总和”,它不仅是专利竞赛中的防卫武器,也是进攻武器。首先,通过对许多密切相关的专利排他权进行组合,专利组合大大增加了其能控制的有效范围(市场上受保护的整体范围),从而超出了由不同专利集合所具有的有效范围。运作良好的专利组合就好比是超级专利,其规模效应使得持有人在特定市场上获得特别的市场力。[4]其次,专利组合还具有另一个同等重要的优势:多样性。专利组合由一系列不同但相关的单个专利组成,为权利人提供市场力之外的、财产多样性带来的诸多好处。例如,可以解决技术发展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将研发的范围扩张到与主流研究路径相关的区域,从而实现技术机会最大化;增强权利人的排他权,使其具有长期的可预期性和可靠性。[4]

三、专利组合并非问题专利的组合

专利组合既可成为防卫之盾,也可作为进攻之矛。这是大量专利申请案得以形成的根本原因。据此,有学者做出了基本的预测:体现研发投入与专利产出的专利密集度将会持续升高,由此而会导致专利审查部门面临大量专利申请案的审查压力,专利丛林现象会持续扩大,专利诉讼会变得更为复杂和昂贵,大量的交叉许可和一般许可协议将成为普遍现象,单个专利的价值将会变得更为模糊乃至无关痛痒,由于维持大量的专利权需要较大的经济实力,最终,专利制度将越来越有利于大型的、财力雄厚的企业。[4]

对于竞争者而言,上述后果均属于专利组合作为进攻之矛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诚如反公地悲剧理论和专利丛林理论所指出的,它们导致了资源利用的不足和浪费。况且,诸如阿诺所指出的,竞争是创新的最佳激励,而不是垄断;专利制度应该将专利权严格限定在特定环境中予以保护,一般不应给予专利权人在经济市场上控制竞争的权利。对电灯产业、汽车业、飞机制造业、无线电、半导体以及计算机产业、化学产业和以科学为基础的产业等所做的经验分析表明,相比那些开发阶段就存在竞争的产业的快速发展,有较宽专利权保护的产业,其技术进步则要迟缓得多。[12]保护范围过宽的专利权阻碍了发明改进上的竞争行为,因而主张限制专利权保护的范围。

然而,讨论大量存在的专利权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需要澄清的一个前提是:专利组合并非问题专利的组合。单个专利的价值较低,并不表明该专利属于问题专利。因为绝大多数创新属于累积性创新,尽管对基础发明的改进可能非属显著进步,但也符合专利法上的创造性要求。而且,发明的改进并不一定能够直接体现为产品的市场价值。所谓问题专利,是指不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授权条件而被错误授予权利人的专利申请案。(注:毫无疑问,专利组合中存在一定数量的问题专利;而且,在专利组合的语境中,单个专利被宣告无效往往难以取消整个交易,因而应该通过审查程序将其剔除出去。)因此,我们将关注的是专利组合策略下,这些专利的价值究竟处于何种状况。

专利申请者存在主体差异,而不仅仅局限于产品竞争者之间。事实上,持有专利组合的权利人不仅包括产品的竞争者,还包括不生产产品的非实施企业(non-practicing entities,NPE)。人们对于专利组合策略心存怀疑,他们首先剑指NPE。批评者常常指责NPE为专利钓鱼(patent strolls)中的渔翁,它通过经营效力存疑的专利权,从产品制造商处获得超额许可费,或者进行毫无价值的专利诉讼。然而,批评者的指责并不符合实际。对NPE的经验分析表明,大量NPE拥有高质量、高价值的专利权,也并未从事毫无意义的专利诉讼。相反,NPE通过识别并获取高质量、高价值的专利权,以此资助并鼓励了大多数成功的发明人从事发明活动,从而发挥了促进创新的有益作用。[13]

从NPE的类型来看,也证明上述分析是基本可信的。这些非实施企业可以概括为五种类型:

其一,专利行使企业(patent-assertion entities,PAE)。与实施企业不同,PAE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取专利权,并将其予以许可或进行诉讼,而不是积极开发产品或将专利予以商业化。据对美国的实证分析,它们对所购买的专利均将进行严密的风险分析,这些风险包括:在进攻性的专利诉讼中最少能获得500万美元回报;需要等待1到5年的初审以及更长的上诉程序;该专利不能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而被宣告无效;与被告达成利润丰厚的许可协议之可能性;以及在专利诉讼中,产品生产者会采取何种抗辩事由,并分析其可能存在的差异。[14]自2001年以来,此类诉讼增长了500%,仅2009年就出现了467起信息技术领域的专利侵权诉讼。[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