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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2:14: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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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康办〔20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十一五”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要求,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了《〈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

“十五”期间,为残疾人减免费用装配了 7 万例普及型下肢假肢,免费发放了 30 余万件各类辅助器具,全国辅助器具服务体系初具规模 , 工作模式逐步形成,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对辅助器具服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确保《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十一五”实施方案》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务目标

1 . 组织供应各类辅助器具 300 万件,其中为贫困残疾人免费发放 30 万件。

2 . 装配 7 万例普及型下肢假肢、 1 万例功能补偿型矫形器。

3 . 完善辅助器具服务网络,提高服务水平。

(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 1 )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全面、系统开展服务

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是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的基础,到“十一五”期末,要建成覆盖全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县(市、区)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体系。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并下发《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规范》;各省制定本省服务机构的建设规划并逐步落实;各级残联将服务机构的建设纳入本地区残疾人事业的总体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和工作考核的内容。

1 .国家级服务机构成立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并根据地域分布和工作特点,选择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级服务机构,建立区域性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承担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委托的相应职能,起到示范和指导作用。

2 .省级服务机构 “十一五”期末,省级服务机构要全面开展各项服务,并对全省服务机构建设和业务开展发挥指导作用。各省残联对省级服务机构建设要加大投入,加强领导,按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要求,规范建设,做到计划单列,人、财、物条件保障到位。具备条件的省,要建成具有信息服务、产品展示、评估适配、适应性改造等功能的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
3 .地(市)级服务机构 地(市)级城市全部要建相对独立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通过五年的发展,成为所在地区的辅助器具资源和服务中心。各地可根据当地条件和残疾人需求,按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设定地(市)级服务机构的服务职能;“十五”期间建立的普及型假肢装配站,要成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

4 .县(市、区)级服务机构县(市、区)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内,要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国残联将继续为县(市、区)级服务机构配备辅助器具样品,基层残联要负责落实场地和人员。县(市、区)级服务机构开展辅助器具知识宣传、产品展示、信息咨询、服务转介、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和产品供应及租赁等服务。并逐步将服务向社区和乡镇延伸。

各级服务机构要健全服务职能,扩展服务范围,全面系统开展辅助器具服务。为肢体、视力、听力和智力等各类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围绕辅助器具开展知识宣传,信息咨询,服务转介,产品租借、维修和改造等服务;针对不同残疾人的身体条件、居住环境和发展愿望,开展辅助器具需求调查、状况评估、使用指导、适应性训练、个性化改造、使用效果回访等服务。

(二)组织实施普及型下肢假肢装配服务

普及型假肢装配的工作流程是:

1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向各省下达任务。

2 .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根据年度任务,组织零部件的统一采购和下发;会同中国假肢矫形技术学校进行假肢技术培训;对全国假肢装配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3 .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本省实施办法,落实配套资金,分解和下达任务指标。

4 .省级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年度任务,统一调配装配指标,对全省普及型假肢装配站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回访,汇总并上报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5 .县(市、区)残联组织开展需求调查,做好登记统计,并负责组织和转介装配假肢的残疾人。

6 .各级普及型假肢装配站对拟装配假肢的残疾人进行筛查;为装配假肢的残疾人建立个人档案,装配假肢并进行适应性训练;负责回访和假肢维修;按要求统计并向同级残联上报年度假肢装配情况。

7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组织对假肢装配效果进行评估。

各地在假肢装配服务工作中需注意以下几方面:

1 .把握服务方向 普及型假肢装配站是各级残联为残疾人提供假肢、矫形器及辅助器具服务的工作阵地,要确保为中低收入残疾人提供就近服务的宗旨。装配站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要纳入残联编制,不得将装配站交由社会人员管理或承包。

2 .加强装配站建设 各级残联要加大对普及型假肢装配站的投入,按照《普及型假肢装配站管理规范》要求和假肢行业有关规定,改造工作场地,添置、更新制作设备;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通过实施项目,使装配站逐步具备,面向社会全面开展假肢和矫形器装配服务的能力。
3 .装配服务日常化 为确保假肢装配质量,要有计划地分批组织或介绍残疾人到就近的普及型假肢装配站装配假肢。要将假肢装配作为日常性工作,避免以突击方式大规模地组织装配。

4 .鼓励社会机构参与 动员和促进有积极性的社会假肢机构参与装配工作,通过公平竞争促进并提高假肢装配质量,使更多残疾人受益。

(三)组织实施功能补偿型矫形器装配

“十一五”期间,将继续对贫困残疾人装配功能补偿型矫形器实施补贴。在救助一批贫困残疾人的同时,带动和拓展普及型假肢装配站服务功能,推广矫形器在残疾人康复中的应用。

实施补贴的矫形器品种以下肢矫形器为主,装配对象以残疾儿童为主,实施装配的单位为残联系统已建的普及型假肢装配站。

矫形器装配工作流程是:

1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向各省下达任务。

2 .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根据年度任务,组织零部件的统一采购和下发;确定装配机构,制定统一工作用表,规范矫形器装配流程;会同中国假肢矫形技术学校进行矫形器技术培训;对全国装配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3 .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本省实施办法,落实配套资金,分解和下达任务指标,将矫形器装配纳入康复工作总体规划,与假肢装配、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和麻风畸残矫治手术等康复工作有效衔接。

4 .省级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年度任务,统一调配本省装配指标,对矫形器装配进行业务指导,统计并上报年度矫形器任务完成情况。

5 .县(市、区)残联根据任务指标,开展需求调查,做好登记统计,负责组织和转介装配矫形器的残疾人。

6 .各级假肢装配站会同康复机构(或医院)共同开展病源筛查和适配评估;为装配矫形器的残疾人建立个人档案,装配矫形器并进行适应性训练;统计并向同级残联上报年度矫形器装配情况。

7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组织对矫形器装配效果进行评估。

(四)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发放

中央财政将继续投入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发放。地方政府要配套资金加大补贴力度。经济发达和条件成熟的地区要通过设立基金、纳入救助或相关福利保障范畴等多种形式,探索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和救助的长效机制。各级服务机构要逐步开展辅助器具发放前的评估,使发放的辅助器具更加符合残疾人需求。

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发放的工作流程是:

1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向各省下达任务。

2 .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根据年度任务,确定和适时调整补贴品种,组织产品的政府招标采购和下发;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和监测;对全国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指导,对评估适配技术进行推广。

3 .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本省实施办法,配套工作经费用于产品的储存和运送,筹措资金加大补贴力度。

4 .省级服务机构根据年度计划,统筹和调配本省发放指标,上报需求;负责逐级发放产品,组织回访和质量反馈,统计并上报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5 .基层残联开展需求调查,根据任务数和残疾人需求、合理安排、分步实施所在区域的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发放工作。

6 .各级服务机构负责产品发放,对残疾人进行评估,做好登记、进行回访和维修。

7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组织对配发辅助器具的效果进行评估。

(五)开展辅助器具专业人员培训

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依托康复工程专业委员会,组织国内外辅助技术专家编写教材;采用函授、网络教育、定期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学分制培训方式,为各省培训 3-5 名能够全面掌握辅助器具知识和技能的专业技术骨干。

各省级服务机构制定本省培训计划,依托本省技术资源开展培训。

到“十一五”期末,县级以上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都要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地市级服务机构要有 2 名以上经过系统培训的技术人员;省级服务机构要培养 3-5 名全面掌握辅助器具知识和技能、能够开展服务和进行技术指导的业务骨干。

(六)加强宣传

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负责建立辅助器具信息数据库,办好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网;编制知识普及读物、印发宣传资料,开展信息服务;指导全国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开展宣传工作。

各级服务机构要配备计算机等硬件设施,开展网上宣传,接受网络培训;利用产品展示、咨询、公益活动、讲座、编制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辅助器具知识。

三、经费

中央财政按每例 500 元为贫困残疾人装配普及型小腿假肢提供补贴,按每例 700 元为贫困残疾人装配普及型大腿假肢提供补贴,按每例 300 元为贫困残疾人装配矫形器提供补贴,补贴以集中采购并下拨装配材料的方式下发各地。各地要按不低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投入相应配套经费。

中央财政按每名技师 5000 元对全国 360 名假肢矫形器装配技师培训给予补贴;为全国 200 个普及型假肢装配站每站补贴 3 万元,用于添置和更新设备;按 5000 元 / 套为全国 1500 个县(市、区)级机构提供辅助器具样品,按 2000 元 / 套为全国 2000 个社区、乡镇提供辅助器具样品。

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项目按每件 180 元为贫困残疾人免费配发 30 万件辅助器具,辅助器具以实物形式下发各地。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贫困残疾人免费配发辅助器具项目投入相应的工作管理经费。

四、登记统计

辅助器具服务用表分为工作用表和统计用表。工作用表由各级服务机构在日常工作中使用,包括残疾人个人档案、需求和评估、贫困补助申请和审核、装配或配置、回访及维修等,将根据工作流程另行下发。
统计用表(见附件 2 )分别由各级残联和服务机构填写。各地要分清职责、按照要求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及时统计汇总上报。省级服务机构要根据基层机构上报的数据,统计汇总全省任务完成情况,经康复部审核后上报辅助器具中心。

统计用表分为登记表、统计表和汇总表三个类别,

1 .登记表(附件 2 表 1 )

《“十一五”配发辅助器具 / 装配假肢、矫形器登记表》由县(市、区)残联或直接实施服务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填写,一式 2 份, 1 份存档, 1 份报县(市、区)残联或直接实施服务的地(市、州)残联审核汇总。

2 .统计表(附件 2 表 2 )

《普及型假肢装配统计表》(表 2-1 ),《矫形器装配统计表》(表 2-2 )、《配发辅助器具统计表》(表 2-3 )分别用于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的统计,由各级服务机构以及普及型假肢装配站填写,并存档备查。

3 .汇总表(附件 2 表 3 )

《“十一五”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任务汇总表》由县(市、区)残联或直接实施服务的地(市、州)残联填写,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汇总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康复部审核后,存档并上报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审核后报中国残联信息中心。

五、检查与评估

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要按照《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十一五”实施方案》要求,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于 2008 年进行中期检查评估, 2010 年末进行全面验收。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人口文化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人口文化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单位:

  为大力宣传改革开放30年以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以及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精神,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良好环境,定于2008年9-10月间举办"全国人口文化宣传月"(以下简称"宣传月")活动。

一、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决定》精神为指导,围绕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加强宣传倡导和社会舆论引导,进一步唤起全社会对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高度重视,广泛传播婚育新风,建设人口文化和婚育文化,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思想基础、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



二、 主题



婚育新风,文化中国;关注人口,共创和谐



  三、重点宣传内容



  (一)宣传改革开放和人口发展30年来取得的巨大成就,让人民群众分享改革开放成果,继续坚定不移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二)宣传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


  (三)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促进社会性别平等;



  (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和科普知识,建设人口文化和婚育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四、主要活动



  (一)组织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文艺调演。国家人口计生委5月至10月组织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文艺调演。各地可选送近期调演或近年产生的优秀文艺作品参加全国调演活动。同时,各地应积极组织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丰富多彩的文艺演出活动。全国调演活动将委托有关地方分别组织歌曲舞蹈类、戏剧戏曲(地方戏)类、曲艺小品类等艺术类别的调演,并组织专家和群众参与评奖。全国调演活动结束后,在适当时候组织在北京举行汇报演出。


  (二)组织举办有关人口文化和婚育文化展览等活动。组织中国人口宣传教育中心、中国人口报、中国人口出版社、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中国人口文化发展中心等单位举办有关人口文化和婚育文化建设的成果展览、人物或大事评选、影视精品展播展映、新家庭文化屋展示和宣传品发放服务等活动。



  (三)组织重要宣传日活动。通过新闻发布会、人口发展论坛或人口文化论坛等形式,在9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控制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发表28周年纪念日)启动宣传月活动,在10月28日(第9个男性健康宣传日)举行"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宣传日"活动。在宣传月活动中,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必要的宣传日,展开相关的宣传活动。



  (四)编辑出版《改革开放与人口发展30年纪念文集》。约请国家人口计生委和有关部委领导、著名专家学者撰文成集,作为改革开放30周年重点图书上报国家新闻出版署。


  各地应围绕上述重点活动提出适合本地的宣传月活动计划或项目。



  五、实施步骤



  4月至9月下旬,为宣传月准备阶段。围绕重点宣传内容完成各项重点活动筹备和协调组织工作。


  9月至10月,为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文艺调演实施阶段。之前,5月至8月完成调演准备工作。



  9月25日至10月31日为宣传月集中活动阶段,完成宣传月各项活动。



  六、组织领导



  国家人口计生委设立宣传月活动组委会。组委会主任由人口计生委主任李斌担任,执行主任由人口计生委副主任赵白鸽担任,组委会副主任由人口计生委潘贵玉、江帆、王培安,及中纪委驻人口计生委纪检组组长勾清明担任。



  组委会成员由各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国家人口计生委各司司长及直属挂靠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口计生委宣传教育司,负责宣传月重点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其他活动的统筹安排。



  七、工作要求



  宣传月活动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群众性、多样性和多层次性特点,各地和委各相关单位要精心策划,做到周密组织,确保宣传月活动效果。



  (一)制定计划,统筹安排。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工作计划。加强组织工作协调,做到人员、活动、经费三落实。



  (二)高层倡导,社会推进。在活动月中要通过邀请党政领导发表讲话,推动党政干部学习人口理论,组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会同宣传、文化等部门与工、青、妇、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共同组织有关社会宣传活动,形成高层倡导和社会推进的氛围。



  (三)群众参与,注重传播。要通过公益广告、标语口号、图文音像、互联网络、声讯短信等现代传播方式,群众喜闻乐见和积极参与的广场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等活动形式,弘扬人口文化和婚育文化。



  (四)整合资源,服务基层。各省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协调组织宣教中心、人口文化促进会等创作语言通俗易懂、群众喜爱的高质量宣传品,加强部门合作,通过计划生育服务站、人口学校、人口文化大院和社区生育文化中心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群众文化活动。



  (五)新闻造势,营造环境。充分发挥地方主要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正面引导舆论,围绕宣传月主题进行广泛深入地采访报道,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



  (六)抓好落实,务求实效。各地要制定好实施方案,讲求活动实际效果,防止走过场等形式主义。



  活动期间,人口计生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宣传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活动组织作出评估。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各地要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报送专题总结报告,宣传月活动组委会将对宣传月活动先进单位进行表彰。

  

 二 ○ ○ 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印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就学的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就学的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教初[2004]15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杭接受义务教育就学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根据杭州市实际特制定《杭州市关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就学的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初教处联系。

关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就学的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为使杭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依法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非杭州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年龄在6周岁至16周岁,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并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来我市暂时居住的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
  第二条 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其父母或监护人在我市已取得暂住证并暂住一年以上,同时又与用人单位签定一年以上并由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的,可以申请就学。
  第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时应该提供以下材料:
  1、流出地政府外出务工证明;
  2、家庭户籍原本和监护人身份证;
  3、在杭的有效暂住证和房产证(房屋租赁证明);
  4、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并由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或监护人的工商执照;
  5、适龄儿童的计划免疫接种卡。
  持以上材料到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学校联系,如遇居住地附近学校接受有困难,可到居住地的区、县(市)教育局登记,由居住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解决,不得择校。
  凡具有市区小学学籍号的小学毕业生可直接升入市区相应初中就读。
  第四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安排:
  1、监护人对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2、监护人在当地居住并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
  3、独生子女。
  我市的公办学校在学额许可的条件下,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外来务工人员适龄子女就读。
  第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转学一般以学年为期限。但根据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对其子女转学可实行灵活管理原则。接受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读的学校对其转入应该进行登记,转出时的流向要进行统计。帮助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完成国家法定的义务教育。
  第六条 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本着"育人为本"的思想,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校的正当权益。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改进教育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活动、评优评先、参与文体等各项活动及实行奖惩等方面与本市儿童少年同等待遇。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学生克服困难,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第七条 我市各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外来务工人员就学问题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以公办学校为主,独立设置民工子女学校为辅。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的接受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要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独立设置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也可以挖掘教育潜力,盘活教育资源,利用闲置的校舍,举办招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公办民助的学校。
  第八条 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独立设置的民工子女学校加强管理和监督,定期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学校不得随意更改办学层次,随意扩大办学规模。
  对本地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的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该主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已基本达到办学条件的应及时审批;对尚未达到基本办学条件的,应责令限期达到,对限期内仍达不到的,在认真做好学生分流的前提下依法予以取缔。
  第九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就读的公办中、小学校缴纳借读费,学校 不再收取杂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可酌情准予缓缴或减免;同时,可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向学校捐款捐物,资助贫困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
  各区、县(市)应建立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的经费保障机制,奖励或补助接受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较多的公、民办学校,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条 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和公安、劳动、工商管理、财政、物价、卫生等部门和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争取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