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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05:18: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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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菏泽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菏泽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实施。由市安全委员会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二、考核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菏泽开发区管委会。
  三、考核内容。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菏泽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作任务。
  四、考核时间。每年年底对各县区政府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五、考核方法。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95分以上为优秀,94分至81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发生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各县区政府对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写出自查报告,于本年的11月底报市安委会。市安委会在各县区政府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在具体考核工作中,考核组可以查阅县区政府相关文件,深入基层和企业进行实地考核和抽查。
  六、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指标体系。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七、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菏泽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计分
  办法
  2.2008年各县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
  标
  附件1:
  菏泽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计分办法
  序号
  考核项目考核内容及分值考 核 方 法1
  组织领导(6分)
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总体战略布局。(1分)
  查看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划中无安全生产内容的,扣1分。把安全生产纳入平安建设和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到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1分)
  查看有关领导同志讲话和年度、季度工作部署,没有纳入平安建设,没
  有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的,扣1分。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形势,及时协调解决本县区安全生产问题。(2分)
  查看政府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纪要(记录),缺一次扣1分。有政府领导带队进行安全检查记录,每年不少于4次,缺一次扣0.5分。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主任的政府安委会,建立各部门配合联动、齐抓共管、职责明确的工作机制。(2分)
  查看政府安委会成立文件,没有成立的,扣2分。
2责任制落实(7分)
建立和落实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3分)
  查看政府领导分工或会议纪要(记录),没有明确一把手负总责和“一岗双责”的,扣3分。强化两个主体责任,县区政府与所属各乡(镇、办事处)、部门和直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不断完善责任体系,责任落实到位。(2分)
  抽查乡镇、部门和企业,查看有关文件和责任书,每发现一家未层层签订责任书的,扣1分。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坚持“一票否决”,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2分)
  查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无考核办法的,扣1分;没有实行“一票否决”的,扣1分。
3 机构建设(4分)不断充实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执法队伍(2分)。
  查看机构编制文件,现有人员编制没有到位的,扣2分。所属乡(镇、办事处)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快乡镇执法监察中队建设。(2分)
  乡镇没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扣1分;监察中队
  没有增加的,扣1分。
4 隐患治理(18分)
隐患排查治理(7分)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积极推动开展“隐患治理”活动,做到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3分)
  查看文件制度,酌情扣1—3分。建立重大隐患督办制度,对每一处重大隐患,必须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五落实”;(2分)
  抽查重大隐患整改情况,没有整改计划、措施、时限、资金、责任人的扣2分。全面排查治理容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重大隐患点,必须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有明确的治理措施、严格的监控措施、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2分)
  查看排查记录,缺少一项扣1分。重大危险源排查登记(3分)
  普查登记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3分)
  未按要求普查登记的扣1分,未建立监控制度的扣2分。
专项整治(4分)
  认真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专项整治有方案、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4分)
  查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文件,无整治方案的扣2分,工作不完善、工作效果不明显
 的扣2分。
安全检查(4分)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4分)
  查看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方案和检查记录,缺少一项扣1分。
5
  市场准入
  治理整顿(7分)安全许可(2分)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辖区内的高危企业按规定取得相关安全生产
  许可证。(2分)
  抽查高危企业发现一家未取得许可证而生产的扣2分。
“三同时”(3分)
  辖区内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核手续完备;(3分)
  未开展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的扣2分,发现手续不完
  备的扣1分。
整顿关闭(2分)
  明确“打非”(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运输等)牵头部门及职责;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非煤矿山、小化工、小作坊等。(2分)
  抽查应关闭企业,发现未关闭的扣2分。6
  安全投入(7分)
  安全专项资金(3分)
  设立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3分)
  查看拨付记录,没有设立的扣3分。
安全监管经费装备等(2分)
  保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所必需的
  经费和装备等。(2分)
  查看对安监部门财政拨付记录,不能满足的酌情扣1—2
  分。
安全科技(2分)
  每年安排一定的安全生产科研经费,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2分)
  查看有关文件、会议纪要。未安排或推广不力的酌情扣1—2分。
7
  宣传教育(10分)宣传工作(6分)培训教育(4分)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2分)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事迹和经验做法。(2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并及时在相应的媒体上发表。(2分)。认真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强化对农民工的培训教育;高危行业企业的员工培训覆盖面达到100%;(2分)高危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接受法定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率达到90%以上,持证上岗率达到100%。(2分)查看“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的文件、资料、总结等,组织不力、效果不明显的酌情扣1—2分。查阅相关资料,酌情扣2—3分。一项达不到扣1分。8
  应急救援
  (5分)建立职责明晰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形成上下关联、相互协作的应急救援体系。(2分)
  查看文件和演练记录,无预案的扣1分,有预案无演练
  记录的扣1分。所属乡(镇、办事处)、企业建立相配套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应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演练。(2分)
  抽查乡镇和企业至少各1家,每发现1家缺少应急救援预案的,扣1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1

分)
  未建立的扣1分,建立了不
  能发挥作用的扣0.5分。9
  执法监察
  (11分)行政执法(3分)监督监察(8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情况。(3分)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2分)监督企业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企业安全管理;(2分)监督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2分)监督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2分)县区存有限制安全生产检查行为、行政执法中存有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罚未按规定及时备案、未完成上级下达的执法任务,上述各项中存在一项扣1分。抽查1—2家企业,有一项未落实的扣2分。10
  安全事故(25分)事故控制指标(20分)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20分)未完成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的,扣10分,未完成亿元GDP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的扣10分。事故报告(2分)事故报告及时准确,没有发生瞒报、迟报现象。(2分)存有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扣2分。事故调查处理(3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并按规定要求做好事故备案工作;事故责任追究全部落实到位。(3分)
  没在规定时限内结案的,扣2分,发现未备案的扣2分,
  事故处理不到位的扣3分。备注:工作中有创新、对全市有重大借鉴意义的酌情加1—2分。
  附件2:
  2008年各县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区
   县
  责任目标
  死亡人数(人)
  2007年
  2008年控
  制指标
  GDP(亿元)
  2007年
  2008年
  预计
  2008年亿元GDP
  生产安全事故死
  亡人数控制指标牡丹区
  综合65
  工矿商贸65
  78910.055
  曹县
  综合2827
  交通2424
  工矿商贸43
  82960.28
  定陶
  综合3321
  交通3321
  工矿商贸
  42490.43
  成武
  综合2019
  交通2019
  工矿商贸
  52610.31
  单县
  综合3938
  交通3837
  工矿商贸11
  80950.4
  巨野
  综合3029
  交通3029
  工矿商贸
  65770.38
  郓城
  综合3635
  交通3232
  工矿商贸43
  84990.35
  鄄城
  综合1514
  交通1313
  工矿商贸21
  49570.25
  东明
  综合2221
  交通2221
  工矿商贸
  71840.25菏泽开发区
  综合22
  工矿商贸22
  22370.054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公示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办〔2005〕15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公示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公示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五年十二月一日





桂林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审批和公示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根据《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2005〕5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程序

(一)申请购房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居民户口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外来务工人员用工合同(原件及完整复印件一份);

2. 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职务、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由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年收入和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二)申请办理的程序:

1. 申请人须到市房改办办理登记,如实填写《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户调查审批表》,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2. 由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对《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户调查审批表》中申请人及配偶的收支和住房现状情况提出核准意见,并对所提意见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 初审、审查、摇号及公示

1. 市房改办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购房申请人的资料和基本情况及资格进行初审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查领导小组审核。

2. 经审查符合购房条件的对象,由市房改办根据我市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开发量和供房总量,根据《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购房条件之顺序,在市有关部门和公证处的监督下,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准购对象(按多于房源5%的比例摇号作为备选)并编号排队,然后将入围的准购对象的基本情况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10日内无异议的准购对象,市房改办按照有关规定依次向符合条件的准购对象发放《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对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准购对象,由市房改办调查核实,报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查领导小组进行审查,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取消其购房资格,由摇号确定的备选准购对象替补,并按上述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3.《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内容禁止更改。

4. 准购对象根据相关规定持《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单位,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




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九月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电信行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我国通信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一条中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三、将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的“项目建议书”修改为“项目申请报告”,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表述。

四、删去第十二条。

五、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六、将第十五条中的“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修改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七、将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

八、删去第二十三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