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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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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9〕5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三亚市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意见》(琼府〔2004〕59号)精神,认真落实以维护粮食供应安全和市场稳定为目标的粮食市长负责制,规范市级储备粮管理,根据《海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储备粮规模为4000吨贸易粮,按市长负责制的要求,逐年落实粮食储备规模。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粮权属市政府。储备粮主要用于缺粮年份保障供应和粮价暴涨时平抑粮价,稳定市场。使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商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 按照相对集中、便利调动、储存安全的原则,市级储备粮储存在市内交通便利的粮食集散地。我市储备粮的布点应与中央储备粮、省级储备粮的布点统筹规划,在我市范围内合理布局。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中长期计划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财政部门制定。市级储备粮的布点计划、年度计划、仓储管理办法和轮换管理办法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市级储备粮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市级储备粮的贷款管理办法按国务院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检查监督,保证市级储备粮各方面的管理落实到位。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的购进成本、包装费用、运杂费,由粮食行政管理、财政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核定。市级储备粮的利息补贴,由财政部门与农业发展银行直接清算,利率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市级储备粮的包装费和运杂费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市级储备粮的保管费补贴由财政部门按季拨付。市级储备粮的轮换费补贴由财政部门按实际轮换数量拨付。市级储备粮费的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定期轮换和动态管理制度。承储企业按照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推陈储新,定期轮换库存。按不同的储备粮品种,确定不同的轮换期限。我市储备粮(稻谷)两年内轮换一遍,其中第一年轮换量不少于总量的50%,在此前提下,由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属先购后销的轮换,企业自主决定轮换的批次、数量和时间;属先销后购的挂空轮换,轮换每批量不超过承储总量的1/3,轮换挂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轮换储备粮产生的价差盈亏,由财政部门会同物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合理部分纳入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



第八条 选择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商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择优确定。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可在本地收购,也可从外地购进,但必须是本年度生产的新粮,并达到国标中等以上质量标准。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部门制定的配套管理规章及行业技术规范,保证储备粮库存真实、质量完好。不得虚报市级储备粮库存,不得擅自变更储备粮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造成储备粮陈化。对保管不善造成储备粮变质或损失的,依法追究承储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法人代表离任,应进行离任审计。对账目差数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发现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由粮食行政管理、财政、物价、质检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核定损失的粮食数量和价值,报市政府审定后核销粮食库存数量和库存值。市级储备粮跨市运输的正常损耗,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统一的定额标准核销。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28日起实施。



贵州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逐步推行火葬,有计划地新建、扩建火葬设施和殡仪馆(原称火葬场)。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出推行火葬、新建、扩建火葬设施和殡仪馆的规划,逐步扩大推行火葬的区域。新建火葬设施和
殡仪馆的费用,列入市、县基本建设计划。
第三条 根据我省现有十一个殡仪馆的分布及火葬设施的情况,将实行火葬的区域划定为:贵阳、遵义、安顺、都匀、凯里五个市的全部,安顺、铜仁、思南、赤水、毕节、兴义、水城七个县(特区)的全部,遵义、绥阳、息峰、修文、清镇、平坝、普定、镇宁、惠水、龙里、雷山、
麻江、台江、江口、印江、六枝、大方、万山十八个县(特区)的县城,以及距离殡仪馆五十公里内的乡(镇)。
以上实行火葬区域,如有交通不便不宜火葬的乡、村,可不实行火葬,具体区域由有关县(市、特区、区)确定。未列为推行火葬的地区而已实行火葬的地方,应坚持火葬的好风尚,继续推行火葬。
今后视新建殡仪馆的情况另行划定新增推行火葬的区域。
第四条 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方,乡(镇)人民政府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根据自然村寨聚居情况,以一个或数个村寨为单位,划出距水源较远的荒山瘠地建立公墓,统一管理,定人负责。禁止乱葬。
第五条 禁止占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地和自留地)作墓地。禁止出租、转让、买卖墓地或墓穴。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已占用耕地的坟墓,应责成坟主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对出租、转让、买卖墓地或墓穴者,应没收其所得经济收入;出租、转让、买卖的墓
地或墓穴为耕地者,还应责成迁出或就地深埋,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者要严肃处理。
第六条 严禁生产(经外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生产出口产品的除外)、出售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在实行火葬的地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在其它地区,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违者应没收或罚款,具体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制定。
第七条 要加强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丧事简办的宣传,教育取缔丧葬迷信活动。村民(居民)委员会要把改革旧的丧葬习俗、破除封建迷信的活动列为村(街)规民约的内容之一,共同遵守。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干扰殡葬改革,不准为办丧事搞封建迷信活动和为办丧事而兴师动众、铺张浪费、停工停产。
第九条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三米以内)葬坟。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限期迁移或平毁。迁移或平毁的措施,由主管上述区域
的有关部门与当地人民政府共同研究制定。
条十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指定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一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职工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也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任何方便,不得因其办丧事造成生活困难而给予福利补助。在火葬区禁止为搞土葬者提供交通工具进行土葬,交通监理部门对此要认真监督和加强管理。国家职工拒不执行本办
法,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应给予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 各给人民政府要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县(市、特区、区)应成立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小组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业务部门,要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随时掌握殡葬管理工作情况,及时请示、汇报,注意总结推广经验,各殡葬事业要从有利于殡葬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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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985年5月9日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使老年人犯罪轻刑化有了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但对此项规定所带来的社会影响以及种种利害关系,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对老年人犯罪的认识应既考虑平等问题,也应考虑刑法惩罚的效果问题,主张宽严相济的刑罚措施。

  (一) 老年人犯罪的含义

  达到一定年龄标准的人实施犯罪,即为老年人犯罪。在我国,如果以退休年龄来看,虽然行业间有所差异,但是基本确定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因此,老年犯罪的概念为:年满60周岁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总和。  

  (二)老年人犯罪的特征

  由于老年人自身的生理、心理等方面特点,使其犯罪表现出与其他群体不同的特征和性质。依不同的视角,老年人犯罪可以表现为以下几个特征:

  1、从犯罪主体来看,老年人罪犯一般多为孤寡老人,尤其是实施暴力犯罪的人群中多数文化层次较低。同时也包括高智力诈骗,以及利用以前的身份行使行贿,介绍他人行贿、受贿罪等诸多的。

  2、从犯罪对象来看,暴力犯罪的被害人绝大多数为弱势人群,以妇女和儿童为主体。而智力犯罪多是损害社会与大众的利益。步入老年后,人的生理机能开始显现出不同程度的衰老。老年人就直接把作案目标锁定在反抗能力比较弱甚至没有反抗能力的弱势人群,或利用自己之前的社会地位、社会经验把目标锁定在同样没有自己智商高的“弱势群体”。

  3、从犯罪手段来看,大多数为非暴力型犯罪。进入老年期后,老年人或多或少存在着运动障碍,这些因素决定了老年人所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暴力型犯罪比率偏低,他们往往采取具有智能性以及间接性的犯罪手段,如教唆、诱骗、包庇等行为。

  4、从犯罪动机上看,老年人的犯罪动机较之其他年龄段犯罪人的犯罪动机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体现为较低层次的需求,主要是生存和安全的需求;二是相对集中,大多是获取经济利益、宣泄消极情绪或者满足生理需求。

  5、从犯罪类型来看,老年男性一般实施的有猥亵、强奸、诈骗、盗窃、窝藏等犯罪行为;而老年女性实施的犯罪行为则主要集中在扰乱社会秩序上。从老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来看,暴力犯罪、性犯罪和财产犯罪是老年人犯罪中较为突出的犯罪类型,其中性犯罪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诈骗类、公职类、邪教组织类犯罪愈发突出,且多数犯罪均为智能型犯罪。利用残疾儿童强迫乞讨及诈骗等犯罪上出现了老年人结伙作案的新趋势,值得引起注意。

  (三)老年人犯罪的根源分析

  在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下,子女成家后与老人分居两处成为常态,致使许多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孤独寂寞、单调乏味,容易滋生不健康的心理,进而可能引发犯罪。究其根本处就是中国古代的子养父的养老模式和现代社会转变的新的养老方式之间的矛盾。人的安全感部分来源于依赖与独立这对相互对立的概念。随着年龄的变化,人的独立性由弱到强、再到弱,同时独立性给人带来的安全感也是由弱到强,再到弱。即到了老年人时代,能带来安全感的大多是一种依赖,包括依赖子女、依赖社会、依赖政府,甚至依赖自己的对手。在现在社会,生活节奏逐渐加快,子女对老年人的依赖却在减少,社会对成年人的关心也不能细致入微,政府的责任并不在此,自己的对手也由于到了知天命之年,争斗之心日渐减弱等,老年人能够带来依赖感的东西逐渐减少,而独立性却在日渐减弱,这样就造成安全感的真空,诸多的心理缺失自然容易产生情绪的波动,进而容易产生犯罪心理。

  在具体的表现上,多种因素都是造成老年人犯罪的诱因。综合起来,大致可以分为客观和主观方面的原因,客观方面的原因包括社会原因及家庭原因;主观方面的原因,包括老年人自身的生理原因和心理原因。

  1、老年人犯罪的客观原因

  老年人犯罪客观方面的原因是外在的,对老年人犯罪产生的影响直接而强烈。导致老年人犯罪的社会原因方方面面,归结起来就是“不适应”。对离退休生活的不适应;对生活方式转变的不适应;对社会地位转变的不适应;对社会新生事物、不良信息的不适应。为了填补其内心的失落感,获得他人的尊重,老年人退休后利用原有的社会地位帮助请托人牟取利益,甚至冒充名人进行诈骗等犯罪层出不穷。另外,现代社会新生事物频出,老年人对于不良信息与事物缺乏鉴别能力,也会参与相关的犯罪。

  从家庭的角度看,老年人与子女之间、与配偶之间的关系恶化都可能成为导致老年人犯罪的原因。在一些家庭中,随着身体状况的衰退,老年人能为家庭带来的收益日益减少,一些子女缺乏对老年人应有的尊重,甚至不尽赡养义务。这导致老年人基于生计而实施财产犯罪;老年人空虚、落寞,长期以往,诸多消极因素积累到一定程度,在偶然因素刺激下,瞬间爆发,造成严重的暴力犯罪结果;老年人丧偶后,内心忧郁沮丧、郁郁寡欢,假如老年人再婚得不到子女的支持,老年人的内心充满了孤独,极易导致老年人性犯罪的实施等等。

  2、老年人犯罪的主观原因

  客观因素对老年人犯罪的影响深刻而直接,但是引发老年人犯罪的主观因素同样不容忽视。主观因素大致可以划分为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从生理上看,人的衰老,生理结构及功能减弱,适应能力降低,抵抗能力减退,对致病因素的感受能力升高,对损伤的修复能力降低等。这些改变,使老年人与外界沟通信息、获取慰籍的能力明显衰退。生理的变化又深深影响老年人的情绪,使其易激动、自卑、情绪无法有效管理控制、自我中心、多疑,甚至在一些恶劣的情况下会导致忧郁症。

  影响老年人犯罪的心理因素,被学者们归结为各种类型。但是无论是何种类型,直击其核心,就是步入老年期后,老年人身份的转变导致对社会地位、生活状态、家庭关系的不适应以及由于老年人所特有的生理结构及功能的变化而导致其心理状态剧变。无论是生理状况恶化还是心智日渐衰退,都导致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和承受能力降低。

(作者单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