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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6:50: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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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8]26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工作方案》已经2008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日











岳阳市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工 作 方 案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规定》在我市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促进各级政府和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08〕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

《规定》是由省政府制定的全国首部系统性地方性行政程序规章。其确立的各项制度,是对各类行政行为的总体概括和系统性规范,是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指南。《规定》的出台,是我省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大举措,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富民强省步伐,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到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

二、认真做好宣传、学习、培训工作

(一)宣传发动。市政府拟定于9月上旬召开全市贯彻实施《规定》暨依法行政工作会议,部署全市对《规定》的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规定》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为《规定》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集中培训。今年10月1日之前,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培训市直部门工作人员,县市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培训本级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培训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释义》为统一教材,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做到教材人手一册,集训不漏一人,准确掌握《规定》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实施要领。

(三)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领导干部,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委办局务会议、专题法制讲座等形式,认真学习《规定》。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要在9月15日前全面完成集中学习《规定》的任务。

(四)建立长效机制。今后,要把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纳入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测试、公务员培训和新公务员录用考试的重要内容。

三、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规定》实施后,各级行政机关制发规范性文件,必须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三统一”的文件,一律无效。

(二)扎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地各部门对2008年10月1日之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或者相互抵触,没有合法依据的文件,有地方保护、行业垄断等内容的文件,以及由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制定的文件,要明令废止。对文件施行满5年,或标注“暂行”、“试行”的文件施行满2年的,要宣布失效。对有效期满仍需继续施行的,要予以重新公布。清理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执行。

四、切实加强行政程序建设

(一)严格执行行政决策程序。要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严格遵循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个步骤。作出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一律要进行听证。

(二)严格实施行政执法程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要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法定权利及有关执法信息,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并就有关事项说明理由。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严格依法组织听证。对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必要时经专家论证、评审后,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面落实法定期限办结、限时办结、承诺办结、当场办理、办理时限分解等制度。要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重点,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继续加强和完善市级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同时,全面启动县市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三)不断完善和强化层级监督。要以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开展工作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受理公众投诉举报、建立依法行政档案、公布行政违法行为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层级监督。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认真调查核实群众检举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各级政府和部门,特别是政府法制、监察部门,对行政违法行为要及时责令或建议自行纠正;不及时纠正的,要依照职责权限及时作出责令履行、确认无效、撤销、责令补正或者更正、确认违法等处理。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行为违法且产生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实事求是、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酌情给予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程序实施中的监督作用。要不断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和倡导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

(四)积极推进政府管理创新。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着力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协调、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要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之间,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关系,切实维护行政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提高整体行政效能。要认真落实职能管辖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职能和管辖划分进行调整、规范。要创新行政管理手段和方式,针对各类行政活动的不同特点,综合运用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方式,不断改善行政管理效果。要积极探索实行政府绩效评估,逐步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体系,加强政府绩效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五、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程序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贯彻实施《规定》负总责。市政府成立依法行政和行政程序建设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政法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市贯彻实施《规定》的组织、协调、督查等各项具体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做好贯彻实施《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在贯彻实施《规定》的过程中,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的作用,负责组织宣传学习培训、创建示范单位和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等工作,具体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等有关工作任务。政府办公室要组织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服务,具体负责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和量化标准,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等相关工作。监察机关要积极做好《规定》实施的监察工作,具体负责行政效能监察、有关责任追究等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做好政府绩效评估、公务员培训、公务员录用中的行政程序知识测试、有关责任追究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规定》实施的经费保障工作。

(三)创建典型示范单位。坚持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积极创建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单位。市政府确定岳阳楼区、临湘市、市水务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房产局为行政程序建设的示范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要分别选择两个以上的县直部门和乡镇政府,作为示范单位。

(四)加强监督检查。要切实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宣传发动到位、培训不走过场、施行不走样。市依法行政和行政程序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通报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规定》的情况,推介典型经验。各地各部门宣传培训、贯彻实施《规定》的情况,要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

(五)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法制机构,是政府和部门领导在行政程序建设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中坚力量。要根据加强行政程序建设新形势的需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切实加强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法制机构建设,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为《规定》的全面贯彻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司法部关于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的通知

  (1997年9月23日司发通[1997]091号)


  近几年来,在各地党委、政府的关心下,经过司法行政机关的努力,司法所建设和司法助理员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目前全国43%的乡镇(街道)建立司法所,90%以上的乡镇(街道)配备了专职司法助理员。这支队伍扎根基层,充分发挥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律教育的职能,成为“保一方平安,促一方繁荣”,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一支十分重要的力量。但是,应当看到,近一个时期,个别地方的少数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忽视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在履行职能时不能严格依法办事,有的严重超越职权范围,办了不应该办的事,甚至欺压群众,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例如:有的参与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等加重农民负担的活动;有的参与向农民征收乡统筹、村提留款时,采取强制手段,甚至非法拘禁,严刑拷打,以致酿成人命等等。这些问题的发生,不仅损害了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的形象,败坏了司法所的声誉,更严重的是激化了矛盾,引发了干群冲突,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加以纠正。
  一、加强“三讲”和党性教育,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增强法制、政策观念,提高依法办事和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要组织广大司法助理员和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有关工作的通知》,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上来,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抓紧进行一次系统的党的宗旨和“三讲”(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教育,使全体同志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断增强法制和政策观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和群众的需要出发,增强为人民办事,对人民负责的政治责任感,提高依法办事和为人民服务的高度自觉性。
  二、严守职责范围,正确履行职责。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的职责范围,司法部已有明确规定,要严格遵守。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既要服从大局,把本职工作和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为基层党委、政府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务,又要正确履行职责,不能超越职权,更不得违法乱纪。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要在职责范围内,运用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安置帮教、依法治理等手段,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法律保障、法律教育职能的优势,为基层政府实现依法行政、村民组织实现依法治理当好参谋助手,为加强基层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各地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要加大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力度,重点指导调解组织大力开展对涉及农民负担引发的矛盾、纠纷的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化解纠纷,防止纠纷激化,依法行使代表基层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职能,积极参与复杂疑难纠纷和群众性、突发性事件的调处工作;要大力指导和推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向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群众的呼声和建议,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本地区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法律建议,协助领导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特别要积极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处各种害农、坑农事件,通过法律手段制止非法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要为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符合条 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全力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要组织落实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减少重新犯罪;要在当地综治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
  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依法办事。司法所、司法助理员作为国家基层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司法部制定的工作纪律。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在开展业务工作中不得超越职权范围,不得采用强制手段调处民间纠纷,不得利用职权向当事人“吃、拿、卡、要”;在协助基层政府解决群众性问题时一定要依法办事,以理服人,绝不能采取任何非法和强制性的手段,严禁滥用警、戒具;不得参与任何加重农民负担的“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活动;要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法律服务业务,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做任何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
  四、加强业务指导,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切实加大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管理力度。要建立健全分级培训制度,坚持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的从业素质。要积极向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宣传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的任务和职责,帮助理顺关系,解决他们不能专司其职的问题,保障他们在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作用。要指导、帮助司法所建立健全自我管理、依法办事、依法自律、社会监督等制度和机制,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要加强对司法所、司法助理员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业务活动,提高其执法水平,定期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严重越权、不依法办事的问题要认真查实,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情况及时报部。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区惠民殡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区惠民殡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12〕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现将《黑河市区惠民殡葬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黑河市区惠民殡葬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殡葬事业改革,加快殡葬服务公益化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民殡葬政策是以政府公共财政为保障,对城乡低收入群众身故后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的制度性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具有爱辉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第四条 市区下列身故人员享受惠民殡葬补贴:
  1、低保对象,1至2级重度残疾人,百岁以上老人,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
  2、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
  3、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
  4、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
  5、烈士等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不享受惠民殡葬补贴:
  1、在监狱服刑或在劳动教养场所执行劳动教养期间的死亡人员;
  2、违反《黑河市市区殡葬管理规定》,市区居民(含幸福乡)死亡后,24小时内未将遗体移至市殡仪馆冷藏的;
  3、遗体火化后骨灰二次土葬的;
  4、按照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中或有关赔偿款中包括丧葬费的。
  第六条 享受殡葬惠民政策补贴的项目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普通告别厅租赁、普通骨灰盒。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今后,随着物价部门调整殡葬服务费标准而调整补助标准。超出补助标准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支付。
  第七条 提倡骨灰多样化处理。推广骨灰撒散新模式。撒散仪式由市殡仪馆承办,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800元(丧事承办人400元,殡仪馆服务人员、车辆、录像等服务费400元)。对土葬区内自愿火化的,实行财政补贴政策,一次性补贴丧事承办人800元。由市殡仪馆代发。
  第八条 惠民殡葬补贴费用先由丧事承办人垫付,到市殡仪馆领取并填写《黑河市区享受惠民殡葬补贴审批表》,报相关单位审核后,到市殡仪馆领取补贴,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丧事承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享受惠民殡葬补贴对象的相关证件、证明、火化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火化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无名尸体的相关材料由公安机关提供。
  第九条 市殡仪馆建立享受惠民殡葬补贴档案库,按季度向市、区财政提出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市、区财政审定后,按季度拨付到市殡仪馆。殡葬惠民、骨灰撒散、土葬区内自愿火化三项补贴资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十条 居(村)委会、街道(乡镇)、爱辉区民政局、相关福利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享受殡葬惠民补贴对象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河市区,其他县(市)和五大连池风景区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