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5〕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安徽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好政府网站的作用,保障其权威性、准确性和严肃性,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网站是指由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第三条政府网站建设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服务、为公众服务。
第四条政府网站建设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和部门应按照“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服务安徽奋力崛起”的目标要求,统筹规划网站栏目内容和服务功能。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省政府办公厅是省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政府网站的目标制定、建设协调和督促工作。省经济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省信息中心)具体承办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内容采编和日常管理,负责对全省政府网站运行状况实施监测,为省直部门提供政府网站的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第七条各市、县政府的网站由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并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分工负责。省直部门网站由各部门确定主管机构和负责人。各政府网站承办单位要有一定的条件和技术实力,并要做到专(兼)职人员定岗、定责。
政府网站运行所需的经费按现有资金渠道给予保障。
第八条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定期接受省政府网站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网站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政府办公室(厅)负责确定所属政府网站栏目的设立和上网的内容,并对各栏目的内容及信息的更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各承办单位按照要求具体组织实施。一般应包括以下四大类栏目:
(一)区域概况类:省(市、县)情、机构设置、政要简介,社会、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司法等发展状况。部门网站该类栏目介绍本部门的概况。
(二)动态信息类:法律法规、政务要闻、政务动态、新闻发布、政府监管、对外交往、政府公报、人事任免、公示公告、经济建设、政府采购、热点关注、公务员之窗等。
(三)政府服务类:公民办事、企业办事、涉外办事、投资旅游、政务大厅和政务直通车、行政审批等。
(四)互动类:公民信访、领导访谈、调查评议、参政议政等。
第十条除法定保密事项外,政府网站应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本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项目名称、办理程序和期限,办事地点、联系方式及方便申请人使用的数据电子服务方式;
(二)本单位制定的或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及职责;
(四)本单位按规定需要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公示、通知以及新闻发布制度和内容等;
(五)本单位的投诉信箱、领导信箱;
(六)其他应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政府网站应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政府网站信息来源可通过自编信息、网上抓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等方式获得。建立自编信息上网审核和发布制度,未经审核的自编信息不得上网发布。政府网站要做到信息及时更新,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
第十二条政府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省和本地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十四条政府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网站、商业性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五条政府网站的基本链接关系包括:
(一)省政府门户网站在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列出“省直部门网站、市级政府网站、县级政府网站” 链接区,达到从省政府门户网站可方便访问各政府网站的要求。
(二)市政府网站在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列出“市属部门网站、县区政府网站”链接区;同时在链接区的重要位置以文字或图标形式建立省政府网站链接,保持上通下达。
(三)县、区级政府网站在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列出“县、区属单位”及省、市政府网站链接,以方便查找上级政府网站。
建立政府网站链接时,可以采用下拉菜单、地图图形链接等特色形式。
第十六条政府网站应在主页的显著位置设置政府网站的标志。
第十七条政府网站网页设计应当做到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体现政府形象,发挥名片作用。
第四章网站域名规范和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省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域名为www.ah.gov.cn,中文域名为中国安徽,代表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省直各部门网站的域名为www.xxx.ah.gov.cn或www.ahxxx.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安徽xxx或中国安徽xxx,其中xxx为单位中文全称或简称。
(三)各市、县政府网站的域名为www.xxx.ah.gov.cn或www.ahxxx.gov.cn,其中xxx为各市、县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安徽xxx、中国安徽xxx或中国xxx,其中xxx为市、县中文全称或简称。
第十九条公务员电子信箱(@ah.gov.cn)的开设、维护和撤销,统一由省信息中心负责。
第二十条政府网站应当维护用户正当权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资料。
第二十一条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网站运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
(二)各政府网站承办单位必须保障网站的正常运行和提供服务。应保证政府网站在工作日和节假日24小时开通,方便公众访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向社会提供服务,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在省政府主网站采用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的单位,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省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维护由委托方负责。
第二十二条省政府办公厅指定省信息中心定期对省直各部门,各市、县政府网站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如发现问题,立即通知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五章网站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政府网站应当牢固树立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等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各市、各部门要按照《安徽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技术指南》的要求做好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网上信息出现安全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府网站上互动内容的监管,对散布有碍安定团结,歪曲事实,危害社会的信息要设立防范措施。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信息中心每年组织优秀政府网站评选,并将评选结果在省政府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七条政府网站各站点违反本办法的,由省政府办公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安徽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技术指南》由省信息中心审定,随本办法一同下发。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交通部关于发布《长江干线在航船舶安全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长江干线在航船舶安全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9年6月30日,交通部
四川、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省交通厅,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轮船总公司:
《长江干线在航船舶安全检查暂行规定》已经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月一日起施行。
对在航船舶进行拦截停航检查,要从严掌握,在长江干线由交通部批准的监督检查站执行。
长江水系各支流是否设置此种监督检查站,由有关省、直辖市交通厅(局)决定。设置后,应报交通部备案,对在航船舶实施安全检查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长江干线在航船舶安全检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干线水域的航行秩序,保障在航船舶安全,确保航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长江干线水域(宜宾至浏河口)航行的船舶。但军用船艇、公安船艇除外。
第三条 在航船舶的安全检查,由交通部批准设置的监督检查站实施,其他部门(包括沿江各港航监督站)一律不得对在航船舶进行拦截检查。各港航监督站的监督艇在巡航时,如发现乡镇客渡船舶有严重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时,可以进行纠正。
未经交通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对在航船舶拦截的监督检查站。
第四条 监督检查站由交通部长江港航监督局与各省港航监督部门联合设置,以长江港航监督局为主。设置后,应当予以公布。
第五条 监督检查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靠泊点和锚地;
(二)有相应的■望设施和通信联络手段;
(三)配有巡逻艇;
(四)配备专人,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六条 监督检查站发现在航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命令船舶停航进行安全检查或记录在案并指令其抵前方第一港口接受港航监督机关的检查。
(一)抢航、抢槽或者违章危及他船安全的;
(二)违反交通管(控)制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的;
(四)超载、超宽、超高、装载不当的;
(五)损毁航标或者造成航标移位的;
(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有事故嫌疑的、或者潜伏事故危险的;
(七)上级机关通告查处的;
(八)有其他违章行为严重影响航行安全的。
第七条 在航船舶应当听从监督检查站的指挥,接受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
军用舰艇,公安舰艇应模范遵守安全航行规章。发现违章的,应予提醒纠正,监督检查站并应予记录在案,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条 监督检查站对在航船舶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尽快进行,不得无故延误船舶航行。
第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文明礼貌,着装整齐,主动出示交通部统一颁发的“港航监督证”。对未持“港航监督证”的人员,船方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条 对有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船舶,监督检查站应当予以教育、纠正和妥善处理,并可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扣留或吊销证书证件和罚款的处罚。
对不消除潜在危险就不具备航行安全条件的船舶,在未纠正之前,不得继续航行。
第十一条 有关船舶运政、规费的检查管理,由交通部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