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6-03 07:05: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

教基一[2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整体上进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的新阶段。加强中小学规范管理,办好每一所学校,成为新时期基础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近些年来,教育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各地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加强了中小学校的管理。但目前一些地方和学校仍然存在着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不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不能很好地适应基础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制约着新时期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进一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强化责任,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

  1.加强省级统筹,整体提升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管理水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出整体推进的政策措施。

  ——制定和完善本地区中小学校管理基本规范,组织排查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加强对地(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大力倡导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和政绩观,建立健全学业水平考试和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坚决禁止下达升学指标和简单用升学率奖惩教育工作的做法,形成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机制。

  ——加强教育经费统筹,切实保障区域内基础教育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为实施规范化管理奠定良好基础。

  ——组织开展全省(区、市)范围内的中小学管理随机督导检查,督促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落实规范办学的各项要求。

  ——积极营造尊重教师、尊重教育的良好社会风气,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2.强化以县为主管理,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所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实施管理。

  ——具体分析当地中小学办学行为、学生课业负担及体质健康状况,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管理办法,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及时纠正行政区域内各种不规范办学行为,切实维护区域内中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办学秩序。

  ——加强教育质量管理,指导和保障学校科学安排课程,全面落实国家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学生成长和教师队伍建设,组织落实对校长、教师的培训。

  ——均衡配置县域内义务教育公共资源,加大对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扶持力度,进一步缩小校际之间差距。指导中小学校合理编制经费预算。规范学校收费,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坚决抵制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和学校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完善和强化乡镇中心学校的管理功能,健全覆盖所有学校和教学点的管理体系。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做好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3.坚持依法治校,科学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中小学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形成依法办学、自我约束的发展机制。

  ——依法落实校长负责制,健全校内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方案,严格遵循教育规律,不随意提高教学难度,不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有违教育规律的竞赛和不当竞争,不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加班加点或集体补课。坚持健康第一,注重创新精神培养,不挤占体育课、艺术课、综合社会实践等教学时间。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

  ——认真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强化教师教书育人职责和岗位要求。注重教师专业成长,努力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教学业务能力。保障教师身心健康。

  ——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科学编制学校预算,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收支公开,主动接受审计,坚决杜绝学校设立小金库和帐外帐,规范各种收费。

  二、抓住重点,认真解决好当前一些违背教育规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突出问题

  当前要集中力量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响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明显成效。

  1.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不同学段和年级、走读生和寄宿生的实际需要,对学生休息时间、在校学习(包括自习)时间、体育锻炼时间、在校活动内容和家庭作业等方面作出科学合理安排和严格规定,并组织全面检查。坚决纠正各种随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的做法,正确引导家长和社会积极参与,切实把课内外过重的课业负担减下来,依法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

  2.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实施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督促落实本地区课程实施计划,并坚决纠正任何违背教育规律、随意加深课程难度、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的现象。坚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保障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时间。鼓励和表彰在规定教学时间内、通过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效率、提高教育质量的先进学校和优秀教师,大力倡导和推广一些地方和学校减负增效的成功做法。

  3.严格规范考试科目与次数,逐步完善教育评价办法。各地要对小学、初中、高中的考试科目和考试次数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加以科学规范。坚决制止随意组织学校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现象。学校考试命题要科学合理,考试内容要符合课程方案的基本要求,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增加考试次数。积极探索以完成本学段国家规定教育目标为基本标准、以学业水平测试和学生综合素质等为主要指标的综合评价体系。不以升学率对学校排队,不以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加强高考信息管理,制止对高考成绩的各种炒作。

  4.加强招生管理,严格规范招生秩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制止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相挂钩。要及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合理调整学校招生范围,每学年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范围、招生时间、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普通高中招生要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原则,将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积极倡导和逐步推行将示范性高中大部分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严格执行高中“三限”政策。

  5.合理规划学校布局,避免简单撤点并校。各地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办学要求,统筹城乡学校建设和改造规划。在优先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不加重农民负担的前提下,根据学龄人口变化,合理布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因地制宜地科学配置教育资源。撤点并校要十分慎重,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防止“一刀切”和“一哄而起”。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城镇化以及学校布局调整过程中出现的大班额现象和农村校舍闲置等问题。

  6.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寄宿制学校管理制度,争取和落实相关编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促进寄宿制学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别要加强学生宿舍、食堂、厕所和校园周边安全管理,重视食品和饮水卫生,防止传染病流行;改善寄宿制学校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丰富寄宿制学生业余生活,重视寄宿制学生的身心健康。

  7.重视学校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安全。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和完善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实施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报告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8.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效化解择校现象。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力度,公平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并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适度倾斜。切实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实施好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推动校长和教师的交流,加强对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对口支援。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各地特别是大中城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本地区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现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三、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工作机制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工作重点,提出明确要求,做出专门工作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落实力度,并把落实情况上报教育部。

  2.各地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督导检查,将其作为新时期教育综合督导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巩固提高义务教育工作和推进基础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指标,作为表彰奖励、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强化监管,建立全方位、经常化的督导检查机制。

  3.教育部将组织对各地规范办学进行随机性的国家督导和工作抽查,对教育工作先进地区进行表彰。省级和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管理工作推进机制,交流经验,及时推广。凡是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不规范办学行为长期视而不见、不能及时制止和纠正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要求限期改正,进行责任追究。

  4.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加强学校管理和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解决问题的进展情况和规范办学行为的督导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并主动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各界和舆论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广告产业示范区广告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广告产业示范区广告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2]4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北京市国家广告产业示范区试点工作,规范广告业试点资金使用,促进北京广告产业集约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发展广告业试点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1〕979号)、《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广告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国家广告产业示范区广告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国家广告产业示范区广告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北京市国家广告产业示范区广告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27号)、《财政部关于拨付发展广告业试点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1〕979号)、《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广告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国家广告产业示范区广告业试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试点扶持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及北京市、朝阳区财政配套的、用于支持北京市国家广告产业示范区开展广告业试点工作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试点扶持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时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工商局确定试点扶持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负责项目审核、资金下达、项目检查和绩效考核。

朝阳区财政局、朝阳工商分局负责项目的公开征集、初步审核、资金拨付和项目验收、日常监管。

第二章 资金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试点扶持资金重点支持:

(一)广告产业示范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环境改造升级;

(二)广告产业示范区公共服务和公益平台建设;

(三)广告产业示范区内重点广告企业和传媒机构改善经营条件、市场开拓;

(四)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支持的其它项目。

试点扶持资金年度支持重点,以正式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第六条 资金支持方式包括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园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环境改造升级,主要采取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方式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先采用财政补助方式扶持;重点广告企业和传媒机构改善经营条件、市场开拓采取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方式扶持。

第七条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00万元;采取财政补助方式的,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按照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计算给予贴息,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00万元。

重大项目的最高支持额度可以适当上浮。

第八条 企业收到支持资金时计入“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事业单位或其他特殊项目承担单位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第三章 资金申请条件和流程

第九条 项目采取公开征集方式组织,每年定期公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目录。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朝阳区政府确定的北京市国家广告产业示范区的建设、运营主体或在北京市国家广告产业示范区内注册的、从事广告业的企业和机构。

项目申报单位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符合第二章规定的支持范围,具备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文件及财务报表;

(四)项目必要的前期手续;

(五)自筹资金证明及已完成投资证明;

(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点扶持资金不予支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四)参加项目申报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同一项目已获得各类政府资金支持的。

第十四条 朝阳区财政局、朝阳工商分局要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公开征集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出支持方式、资金额度的初步意见后统一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工商局。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工商局负责拟支持项目及支持方式、资金额度的复审,并在北京市财政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十六条 拟扶持项目在通过社会公示后,由市财政局将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安排部分下达到朝阳区财政,朝阳区财政局按照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的批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朝阳区财政局要根据工作进度和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试点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下达和试点扶持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市工商局负责指导督促项目的实施,朝阳区财政局、朝阳工商分局负责项目验收和日常监管。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定期对试点扶持资金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对重点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预算、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项目资金管理,接受国家及市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 试点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实行项目奖惩和黑名单制度。相关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或未按要求推进工作,特别是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试点扶持资金的,市财政局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停止资金拨付并保留追回资金的权利,同时将违法单位列入项目黑名单,取消申报资格。

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动等情形除外),市财政将收回全部或部分试点扶持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工商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7〕59号

印发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暂行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我省优秀文化企业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推动全省文化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实现全省文化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且综合实力较强,属于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通知》(国统字〔2004〕24号)中规定的文化产业核心层(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企业,从事互联网新闻、出版服务的国有和国有控股文化企业,以及从事互联网新闻、出版服务的民营文化企业,可以申报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分文化服务业、文化产品制造业、文化产品批发零售业3类:

  (一)文化服务业企业,包括书、报、刊、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互联网新闻、出版企业,版权服务企业,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和电影服务企业,文化艺术服务企业,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制作企业,动漫研发、制作企业,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等。

  (二)文化产品制造业企业,包括书、报、刊、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复制企业,广播电视影视制作企业等。

  (三)文化产品批发零售业企业,包括书、报、刊、音像及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企业,影视发行放映企业,文化产品进出口企业等。

  文化企业集团及兼有文化服务业企业、文化产品制造业企业、文化产品批发零售业企业中两类或两类以上企业的大型文化企业,经批准可进行综合认定。

  第三条 “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由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大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改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科技厅等单位联合认定和授予,并负责示范基地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示范基地采取自愿申报和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的原则组织认定,每两年认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各市申报单位的申报预审工作,由所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负责,省级相关文化行业协会(促进会)负责复查预审工作;省属申报单位的申报预审工作,由省级相关文化行业协会(促进会)负责。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和行业条件。基本条件适合所有申报单位。

  (一)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的创业宗旨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国家和我省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信息化、规范化管理水平较高,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重视版权保护工作,内部建立较完善的版权管理体系。

  3.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4.企业注册经营年限在5年以上,主营业务发展良好,业绩连续3年稳步上升。

  5.守法经营,过去3年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行业条件

  1.文化服务业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员工总数的30%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同等资格条件)占员工总数的15%以上。

  (2)对20%以上的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广播电视传输服务企业除外)。

  (3)申报前连续3年经营收入位居本省同行业同类企业前列;上一年度利税率不低于6%。

  (4)年销售额在同行业同类企业前列。

  (5)企业每年用于产品开发的经费投入占年经营收入的5%以上;企业原创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年经营收入占企业年经营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50%(不含互联网新闻、出版企业)。

  2.文化产品制造业

  (1)企业厂房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复制业为6千平方米以上)。

  (2)拥有具国际和国家先进水平的生产设备5台(套)以上。

  (3)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或ISO14000环境质量体系认证。

  (4)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员工总数的20%(印刷企业12%)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同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占员工总数的5%(印刷企业3%)以上。

  (5)影视制作企业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其余此类企业申报前3年年销售额在6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销售利税率不低于5%。

  (6)全员劳动生产率15万元/人/年以上。

  (7)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5%。

  3.文化产品批发零售业

  (1)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累计达2万平方米(经营音像和电子出版物企业为5千平方米)以上或国内连锁经营店铺达到30家以上,拥有较为完善的分销网络,具有先进的配套服务体系。

  (2)信息化、规范化管理水平较高。采购、物流配送、运输、销售、库存、结算、市场经营综合分析等实行计算机管理,连锁企业实现信息化、网络化、规范化管理,物流配送和仓储管理达到较高的自动化管理水平。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员工总数的12%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同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占员工总数的3%以上。

  (4)申报前连续3年经营收入位居本省同行业同类企业前列;上一年度销售利税率不低于5%。

  (5)全员劳动生产率10万元/人/年以上。

  (6)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8%。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六条 凡本省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一章和第二章有关认定条件的文化企业均可申报。

  第七条 申报单位需认真填写《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企业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三)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四)企业资质证书及近3年被授予的市级以上奖项证书;

  (五)《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中所填写数据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七)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报单位于评选当年3月1日前将申报的书面材料(附电子文本)一式三份报所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或相关省级行业协会(促进会)(逾期申报将视作弃权);省级行业协会(促进会)汇总预审或复查预审后,于当年4月10日前将符合条 件的申报材料报省文改办统一汇总。

  第九条 省文改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科技厅等单位提出文化产业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人选,其人选经上述成员单位会议审定批准后聘任;根据成员单位的委托,评委会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成员单位负责对评委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认定。

  第十条 申报单位评审结果于当年6月在省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10天)后,由省文改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科技厅等单位联合授予申报单位“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示范基地每两年由上述授牌机构组织复核一次。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复核不达标的示范基地,经授牌机构批准后予以摘牌。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示范基地,经所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或省级相关文化行业协会(促进会)查实后,报经成员单位批准后予以摘牌。摘牌后的示范基地2年内不得再提出申报申请。

  第十二条 每年3月底前,被授予示范基地的申报单位应将上一年度申报单位的发展情况通过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或省级本行业协会(促进会)报省文改办汇总。

  第十三条 根据我省文化产业和市场发展情况,省文改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科技厅等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修改本办法,对示范基地的认定条 件作出调整和完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