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内江市人民政府令
第41号
《内江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2月25日内江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杨松柏
2013年3月29日
内江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江市城区(以下简称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提升城市发展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中转、倾倒、回填、消纳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构)筑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城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辖区负责、职能部门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内江市建筑垃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城区内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相关事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工副秘书长兼任,市城管、住建、公安、交通、规划、国土、环保、工商、水务等部门及市中区、东兴区和经开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依法共同做好监督管理与执法工作。
第五条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密闭运输和企业化营运管理。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按照“谁产生、谁承担”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建筑垃圾处置义务。需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处置的,应按处置量缴纳处置费用。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七条城管部门主管城区建筑垃圾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贯彻执行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对建筑垃圾处置进行核准;
(三)督促、检查、指导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四)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泄漏、遗撒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第八条住建部门主管城区建筑施工工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负责制定各类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二)负责各类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三)负责监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按规定装载;
(四)协助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对违规违章运输建筑垃圾行为进行查处;
(五)对相关建设及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将各项违规行为纳入施工企业不良记录。
第九条公安部门主管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负责对无牌无证、报废和拼装车辆以及不按规定线路、规定时间运输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二)负责对车主及驾驶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
(三)负责在公安公共信息网定期公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情况,供相关职能部门查询和监督。
第十条交通部门主管城区建筑垃圾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负责依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相关标准,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高、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督促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一条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选址工作。
第十二条国土部门负责协助规划部门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的选址工作,并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三条环保部门负责协助办理建筑垃圾消纳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并依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对建筑垃圾消纳场实施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工商部门负责对符合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企业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市中区、东兴区、经开区负责各自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及监管工作。协助市级有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建立管理和执法联动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实施联合执法。
(一)市城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查处在城区内街道两侧乱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二)市国土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在城区存量国有土地上乱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三)市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查处在城区河道内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四)市交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查处在公路界线内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五)市中区、东兴区和经开区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督和查处在城区内其他地方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第三章 处置管理
第十七条 城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许可制,实施综合管理。
(一)凡是需要异地处置建筑垃圾的项目,施工单位或个人须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二)规划、国土等部门在建设项目业主确定后,向城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相关资料;
(三)城管部门根据建筑垃圾承运量核定运输车辆数量,配发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办理流程。
(一)城管部门接到申办单位相关申报资料后,应对申办单位提供的相关申报资料作如下审核,并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对申报车辆进行集中审验:
1.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建筑垃圾承运量是否与实际承运量相符;
2.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是否与规划许可的建筑垃圾消纳场相符;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身颜色是否为黄色或红色;是否在驾驶室正前方喷印“建筑垃圾运输”字样;两侧车门是否喷印运输单位名称,车门下方是否喷印单位车辆自编号;货箱两侧车厢侧板是否喷印车辆核定载重量;
4.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是否安装标准的密闭封盖装置,并配备二次密闭的篷布;
5.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是否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
经城管部门审核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达到要求的,不予签发审核合格意见;审核合格的,由城管部门在《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进行审核。
(二)公安部门在接到城管部门移送的申报资料后,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作如下审核:
1.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运输线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车辆数量与申报的数量(含车辆牌照号)是否相符合;
2.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专用车辆的相关要求及技术标准,是否存在擅自改变车辆外形,车辆车身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完整有效;
3.车辆定期检验周期是否在有效期内,车辆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未消除的情况;
4.查验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是否真实有效,准驾车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违章记分满十二分的情况,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未处理的情况;
5.审核是否按要求购买保险。所有车辆应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不低于50万元。
经公安部门审核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签发查验、审核合格意见。申报单位须在消除所有违法违章行为后重新进行项目申报。经审核合格的,由公安部门签注意见,并在《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上加盖公章。
(三)申报单位凭经公安部门审核合格的《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到城管部门办理车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因故需延长运输期的,应在运输有效期限内到城管部门续办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施工作业前,按照住建部门有关标准,完善施工场地打围、硬化、冲洗、清扫保洁等,并经住建部门验收合格。
第二十一条 收集建筑垃圾应文明作业,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及其它废弃物或有危害性物质与建筑垃圾混合处置,不得乱抛乱扔、乱堆乱放,并及时清运。确需在施工现场暂时存放的,应在场内选点集中存放,并实施有效遮盖。
第二十二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持车辆整洁,车轮不得带泥行驶;
(二)全封闭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三)不得超载、超速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
(四)建筑垃圾应倾倒在许可的消纳场所或指定区域内,不得乱倾乱倒;
(五)避免专用标识污损;
(六)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副本);
(七)自觉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应将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并报城管部门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须符合规划要求,符合环保、国土等相关政策和规定。采取企业化市场运作模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按规定流程处置建筑垃圾,务求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第四章企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筑垃圾运输实行企业化运营管理制度,经批准获得运输资质的企业,且其运输建筑垃圾车辆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第二十八条每个运输企业运输建筑垃圾车辆不少于20辆,运输车辆须符合专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九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须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服从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并严格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运输建筑垃圾车辆除具备普通货车运输资质外,还须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并不得超期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和涂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建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一)在施工作业前,未按照住建部门有关标准,完善施工场地打围、硬化、冲洗和清扫保洁的;
(二)虽有完善的施工现场环境卫生设施但不正常使用,致使车辆带泥上路造成污染的;
(三)对驶离工地的车辆未冲洗干净的;
(四)车辆不按规定装载建筑垃圾而驶出施工现场的;
(五)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进行运输的;
(六)其他违反城市建设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一)车轮带泥上路造成污染的;
(二)建筑垃圾运输时,未进行全封闭密闭运输,沿途泄漏、遗撒的;
(三)在城区内街道两侧乱倾乱倒建筑垃圾的;
(四)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副本);
(五)运输建筑垃圾车辆超期使用、出租、出借、转让和涂改《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
(六)运输建筑垃圾车辆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
(七)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未按要求对建筑垃圾进行清除的;
(八)任意堆放建筑垃圾逾期不清除的;
(九)其他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一)不具备建筑垃圾营运资质而从事建筑垃圾营运的;
(二)运输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三)运输建筑垃圾车辆超高、超载的;
(四)公路两侧界线内乱倒建筑垃圾的;
(五)其他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一)运输建筑垃圾车辆超载、超速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线路行驶的;
(三)运输建筑垃圾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
(四)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行驶,遮挡、污损号牌的;
(五)未按规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六)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在城区江、河、湖沿岸河道内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由市水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三十六条在城区内其他地方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由市中区、东兴区和经开区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5年。
关于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的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的通知
商商贸发〔2009〕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不断满足和扩大城乡居民生活消费需求,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商务部、财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
家政服务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随着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以及家庭小型化、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的加快,居民对家务劳动服务需求日益增加。有关部门调查显示,有近40%的城镇家庭需要社会提供家政服务。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国拥有家政服务企业近50万家,年营业收入1600多亿元,从业队伍达1500多万人,其中绝大多数来自城市下岗工人、进城务工农民等就业困难群体。发展家政服务业,不仅能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破解家庭小型化、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而且对于缓解弱势群体就业压力具有重要意义,是服务民生、增加就业、扩大内需、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事业。
然而,由于我国家政服务业总体处于起步阶段,缺乏有效培育和规范,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参差不齐,现代经营和管理理念落后,特别是由于供需信息不对称,导致居民找不到服务、不敢接受服务,而服务企业又不知道谁需要服务、需要什么服务,严重阻碍了居民服务消费的扩大。支持引导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是保障广大城乡居民便利、安全消费,扩大服务市场需求的有效途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要将其作一项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从2009年起,用2-3年时间,推动全国各地级以上城市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整合服务资源,培育服务企业,培训从业人员,形成比较健全的家政服务体系,为扩大城乡居民便利、安全的服务消费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以满足居民生活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坚持以企业(事业)单位为主体,政府引导支持;以地方政府为主,中央与地方共同推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实施主体,按相关标准进行建设与改造。
(三)主要任务:
一是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支持有关企业和单位,按照《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规范》(见附件),在地级以上城市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中心”,通过电话、网络等信息手段,无偿为市民、企业提供供需对接服务,建立健全信息咨询、供需对接、人才调配、标准制订、资质认证、服务监督等功能,成为对接供需、规范服务、保障安全的重要载体。依托该中心,整合各类家政服务资源,形成便利的家政服务网络;对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对服务标准进行统一规范,及时淘汰不能满足居民需求的企业,形成基于行业自律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家政服务业发展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居民便利、安全消费。
二是培育一批示范性强的服务企业。结合各地实际需求,针对不同行业特点,选择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服务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支持企业更新专业设施设备,指导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形成服务特色,实施连锁化、规模化发展,满足不同群体的多元化服务需求。
(四)支持方式: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要求,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将对地级以上城市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给予支持(具体办法另发)。各地财政、商务部门要根据本地财力和工作开展情况,对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给予支持,并协调有关部门在配套政策方面创造良好条件。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积极引导和支持有条件城市依托企业加快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逐步健全城乡家政服务体系。
(二)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支持力度,加强对相关城市和实施主体的工作指导,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工作实现功能最大化,在满足需求的同时有效带动相关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要加强对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的广泛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网络中心服务内容及运作模式的了解和认知,同时注意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先进经验,为家政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保证有关建设改造项目按期保质完成,确保运行质量,使网络中心能够长期为居民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工作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商务部(商贸服务司、财务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附件: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规范
商 务 部
财 政 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附件:
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规范
一、主要功能
公共服务:面向全社会吸收家政服务企业加盟,负责对加盟企业基本资质进行审查、服务标准进行规范、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
信息对接:接收并记录市民电话、短信、网上订单等需求信息,答复并联系加盟企业提供服务,对服务结果进行回访。
运营管理:接纳加盟企业和志愿者申请,评估加盟企业和志愿者的服务数量和质量;采集服务信息;组织做好人员培训、管理讲座等相关支持工作。
系统维护:负责网络中心的日常运行维护,负责中心的数据库服务器、Web服务器及邮件服务器的管理,中心网站的管理和维护,中心网站部分内容的制作。
质量保障:对网络中心、加盟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处理因服务质量和价格等引起的纠纷。
二、服务内容
家庭服务:家庭教师、家庭保姆、装修装饰、搬家服务、换房服务、液化气站、鲜花礼仪、清洗保洁、家庭-医院陪护、养老托幼、各类雇工、代购代买物品、学生接送等。
维修服务:房屋、家电、交通工具、通讯维修、供电供水供气设备、日用品等。
养老服务:敬老、养老、托老、医护、康复。
医疗服务:在线寻医、专家咨询、医药咨询、网上医院、专家在线、网上药店、医疗常识。
物业管理:自动抄表、电子巡更、车库管理、管理费用收缴、社区给排水、区域照明、交配电等。
社区导购:商品热销、二手市场、商场一览、打折速递、市场行情、在线交易等。
房屋租售:买房档案、卖房档案、租房查询、交易专栏等。
人才招聘:招聘信息、求职信息、职业培训介绍等。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介绍、专业法律咨询服务、法律常识。
生活百事:工商办证、税务管理、驾证车辆、交通信息、教育咨询、健康养生、时装潮流、装饰天地、社交礼仪、即时股评、汇率汇价、影视节目、票务信息、天气预报、婚姻服务、殡葬服务、出国须知、国家公益活动开展、政策法规的宣传与咨询等。
三、服务流程
来电分发:根据市民来电,按照属地化处理原则,将电话分发到各县(市)区的呼叫平台,并分由服务座席接听。
获取信息:从交换机中获取电话号码,并从数据库中调出相应服务记录。
信息处理:接线人员记录求助信息,直接答复(信息咨询类),或者选择服务企业进行对接,处理、答复过程进行录音。
需求对接:接线人员将市民需求信息告知服务企业。
服务提供:服务企业与市民取得联系,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用户回访:对服务结果进行适时回访,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对整个回访过程进行录音。
统计分析:根据网络中心的运行需要和政府有关部门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报表系统,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四、管理制度
服务企业约束制度。与加盟企业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对服务对象有健全的质量回访制度,对服务企业实行严格的监控,对信誉良好的企业向社会重点推荐,对失信企业实行惩罚,融服务与管理于一体,促使服务行为有序规范。
教育培训制度。对各类服务人员进行标准化训练,要求加盟企业的新增就业人员上岗前都要接受中心培训,造就一支规范的服务产业大军。
服务质量保证制度。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和服务质量巡视员,处理因服务质量和价格等引起的纠纷,对网络中心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五、网络系统构成
数字程控交换机:用以将用户来电分发至服务座席。
数据库服务器:用以存储各类数据信息。
CTI服务器:用以实现计算机和通讯的集成。
录音服务器:用以记录、管理和检索每次通话的录音。
Web服务器:用以支持中心网站运行。
六、网络基本构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