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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时间:2024-06-16 21:44: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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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2月24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

二、第九条修改为:“地方教育附加属于专项资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弥补企业剥离中小学办学经费的不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外,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对卷烟生产企业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因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退税的,应当同时退还已经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

第六条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或者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与教育费附加同时征收。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的经费,在省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作为省级收入,征收后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并纳入省级预算管理。

地方教育附加的具体入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制定。

第九条地方教育附加属于专项资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弥补企业剥离中小学办学经费的不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拒绝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缴纳欠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外,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地方教育附加的部门及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减征或者免征地方教育附加的;

(二)截留或者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9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征收高等教育附加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
从 严 控 制 新 开 工 项 目 的 意 见
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银监会

  今年以来,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总体形势良好。但是,当前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还比较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新开工项目数量多、规模大,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投资反弹压力加大。1-5月,全国新开工项目6.7万个,同比增加1.1万个;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2.6万亿元,同比增长23.6%;城镇固定资产投资2.5万亿元,同比增长30.3%,增幅提高3.9个百分点。这种状况任其发展下去,势必加剧相关行业的产能过剩,加大金融风险,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影响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为保持经济持续平稳增长,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的势头。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新开工项目
  各地区要从是否符合国家行业规划、产业政策、项目审核程序、用地政策、用地标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对今年以来的新开工项目在自查基础上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上述市场准入条件以及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新开工项目,要认真进行整改,该停止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对清理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地方,一经发现,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各地区清理工作的跟踪指导。
  二、严格审查各类拟建项目
  对各类拟建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严格审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等规定从严把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环境标准和要求等市场准入条件及建设程序的拟建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银行不得提供贷款,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环保和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未履行完必要程序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区执行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建设程序的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地区要予以通报批评。
  三、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土地管理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控制好供地总量,掌握好供地节奏,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加强经济和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建设项目用地。对投资和新开工项目增长过快的地区,要适度控制土地审批进度。地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利用滩涂、盐场、荒地等进行投资建设的管理,防止过度、无序开发。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土地督察,坚决查处违法和违规用地,严禁建设用地“以租代征”;抓紧研究制订开发利用滩涂、废弃晒盐场、荒地、宅基地等土地的管理办法。对超额使用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的地区,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并相应扣减下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四、从严控制基本建设贷款投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要求,抓紧做好对银行各类打捆贷款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审查和发放项目贷款要依法从严审核,注意防范风险。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要加强指导,督促有关银行控制中长期贷款总量和投放节奏,着力调整贷款结构。银监会要加强风险提示,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和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同时督促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加强贷后管理,防止贷款企业擅自变更贷款用途以及“短债长用”。
  五、严格限制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从严控制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水泥、煤炭、电力、纺织等行业新上项目,提高环保、土地、安全、能耗、水耗、质量、技术、规模等方面准入门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做好对产能过剩行业运行动态的跟踪分析,建立定期向社会披露产品供求、产能规模、价格变化等相关信息的制度,引导市场投资。
  六、切实规范各类招商引资活动
  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规范各类招商引资活动,不得在投资增长等指标上相互攀比、层层加码,不得层层分解考核招商引资任务,严禁采取或变相采取压低土地价格、实行不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环保和安全标准等方式招商引资。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科学发展观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充分认识到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上投资项目对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现“十一五”开好局、起好步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工作的着力点转到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上来。地方主要负责同志要把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亲自过问,明确责任,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新上项目和投资增幅排在前几位的地区、行业认真分析原因,加大检查力度,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国务院。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一九八二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推动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儿童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以增强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培养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服务,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在学校和部队全面施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人民公社可以根据条件施行。


 第三条 本标准的施行工作,由体育运动委员会主管。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应会同教育、部队等部门督促所属施行单位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卫生部门应负责卫生医务监督工作。
  学校应把本标准的施行工作同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紧密结合, 并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部队应把本标准的施行工作列入训练计划。


 第四条 施行单位应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置体育场地、器材、设备,各地体育场(馆)要创造条件建立辅导站和测验站,为体育锻炼参加者提供方便。
第二章 分组和项目




 第五条 体育锻炼按年龄(学生按年级和学段)分为四个组:
一、儿童组9-12岁(小学3-6年级);
二、少年乙组13-15岁(初中);
三、少年甲组16-17岁(高中);
四、成年组18岁以上(大学)。


 第六条 体育锻炼、测验的项目设五类(锻炼、测验项目表附后)。
第三章 测验和标准




 第七条 施行单位应组织参加者在经常锻炼的基础上按照测验规则进行测验。测验规则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制订公布。


 第八条 参加者必须按所属组别,从每类项目中各选择一项参加测验。五类项目的测验必须在一年内完成。一年的起止期,学生自秋季开学至第二年暑假结束日,其他人员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九条 测验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分法。根据参加者完成五类项目测验后的总分确定其达标等级。
  测验成绩评分表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制订公布。


 第十条 达标等级分及格、 良好、优秀三级:
  及格级标准  250分至349分
  良好级标准  350分至449分
  优秀级标准  450分至500分


 第十一条 参加者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计其达标等级:
1.未能在一年内完成规定的五类项目测验;
2.有一类项目的测验成绩低于45分。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二条 施行本标准成效显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由该单位的领导机关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凡是达到及格级标准的高考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达到优秀级标准者发给证书,连续二年以上(学校为一个学段)达到优秀级标准者发给奖章。
  优秀级标准证书、奖章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统一制定,委托地方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发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七五年四月十一日发布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条例》同时废止。



 附:
               锻炼、测验项目表
                  第一类
  儿童组  50米跑;25米计时往返跑;10秒25米往返跑(以上男女同)
  少年乙组 50米跑;25米计时往返跑; 10秒25米往返跑100米跑(男女同)
  少年甲组 50米跑;25米计时往返跑;10秒25米往返跑100米跑(男女同)
  成年组 50米跑;100米跑(男女同)
                第二类
  儿童组 1分钟跳绳(9-10岁);400米跑;2分钟25米往返跑;100米游泳;500米滑冰(以上11-12岁)(以上男女同)
  少年乙组 1000米跑;1500米跑(以上男);800米跑(女);3分钟25米往返跑;200米游泳;1000米滑冰(以上男女同)
  少年甲组 1000米跑;1500米跑(以上男);800米跑(女);4分钟25米往返跑;200米游泳(以上男女同)滑冰(男1500米、女1000米)
  成年组 1500米跑;1000米跑;1500米滑冰(以上男);800米跑;1000米滑冰(以上女);200米游泳(男女同)
                第三类
  儿童组 跳远;跳高;立定跳远(以上男女同)
  少年乙组 跳远;跳高;立定跳远(以上男女同)
  少年甲组 跳远;跳高;立定跳远(以上男女同)
  成年组 跳远;跳高;立定跳远(以上男女同)
                第四类
  儿童组 掷垒球(25.42厘米);掷沙包(0.25公斤)(以上男女同)
  少年乙组 掷实心球(2公斤);推铅球(3公斤)(以上男女同)
  少年甲组 掷实心球(男女均2公斤);推铅球(男5公斤、女4公斤)
  成年组 掷实心球(男女均2公斤);推铅球(男5公斤、女4公斤)
                第五类
  儿童组 爬竿;1分钟仰卧起坐(以上男女同)
  少年乙组 引体向上(男);1分钟仰卧起坐(女);举重物(男15公斤、女10公斤)
  少年甲组 引体向上(男)1 分钟仰卧起坐(女);举重物(男20公斤、
女12.5公斤)
  成年组 引体向上(男);1 分钟仰卧起坐(女)举重物(男20公斤、女
12、5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