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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04 08:20: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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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7号



《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12月27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二月二日



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独木水库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保证城市生产、生活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独木水库保护区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独木水库保护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监督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独木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独木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水务局负责独木水库保护区的统一保护和监督管理,独木水库管理局负责独木水库保护区的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独木水库保护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以独木水库管理局为主,相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配合。相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独木水库管理局除履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独木水库保护区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排查并及时进行处理。有权处理的,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向有关责任单位发出《违法行为排查通知书》,并抄送市政府督查室;

(二)组织拟定并实施独木水库和输水设施安全运行的应急预案;

(三)负责与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麒麟区、富源县、罗平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

(二)按照曲靖市人民政府独木水库保护与发展规划,拟定本行政辖区内的实施方案、综合治理方案及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实施本细则的各项责任制度,监督检查本行政辖区有关单位落实责任制度的具体情况;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水源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方案,做好水源保护区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安排专项保护经费,建立保护投入机制和补偿机制,加大扶持力度,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九条 麒麟区东山镇、富源县墨红镇、罗平县马街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

(二)建立本行政辖区内独木水库保护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制;

(三)落实所属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综合治理方案、配套办法及责任制度;

(四)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库区生产生活用桥的安全管理;

(五)完成市、县(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督促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县、区镇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水库,根据独木水库管理局抄送的《违法行为排查通知书》,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查处的责任单位进行督办,督查室具体负责行政问责制等四项制度的落实。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独木水库执法人员的培训和办证工作,对有关执法单位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将独木水库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立项,监督和指导项目实施和向省争取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三县(区)和有关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情况,加强煤炭工业污染源防治工作,加强对水库水质的监测和煤炭企业排污监控。

第十四条 市煤炭局负责煤炭企业的整治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 市水务局负责监督水土保持方案措施的实施,负责人畜饮水工程项目的申报、投资计划下达及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市交通局负责水上运输船只污染防治、库区道路交通及水上船只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市建设局负责指导推进水库径流区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建设规划的实施,加强对集镇污水处理工程及配套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并监督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生态农业建设、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基地建设等农村环保项目,开展面源污染防治研究和指导。

第十九条 市林业局负责指导退耕还林等营造林工作、沼气建设和节能改灶。

第二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治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的筹措,监督资金使用。

第二十二条 市扶贫办负责涉及扶贫的人畜饮水、温饱村建设、扶贫开发项目规划及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库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

第二十四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行政单位进行行政执法监察和行政效能监察。

第二十五条 独木水库派出所依法维护库区治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对库区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独木水库保护区保护与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负责指导、监督和实施。




第三章 保护和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第二章所列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保护和监督职责以及《独木水库水污染防治工程规划治理方案》、《独木水库水环境污染治理方案》、《独木水库公路、桥梁、水上船舶综合治理方案》和《独木水库煤炭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认真履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独木水库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大力发展高技术、高效益、低消耗、无污染的产业,重点发展高新技术生态农业,对现有的煤矿产业实施高新技术改造,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九条 全面清理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煤井和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高锰、高硫煤矿井,依法给予关闭。对二级、三级保护区范围内的企业,实行达标排放,不达标的停产整顿,整顿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关闭。

第三十条 加强企业污染源排放监控系统建设,对重点煤炭企业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提高水库径流区集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率和处理标准。

第三十二条 推广科学施用化肥、农药,积极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普及农村沼气,提高农业资源和综合利用。

第三十三条 全面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船员防治水污染的自觉性。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三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扩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三十五条 对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批,从严控制。项目规划选址、定点必须有独木水库管理局的审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 优先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水土保持工程,多渠道筹集资金,将库区和影响区内25度以上的坡耕地全部退耕还林还草。

第三十七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重点煤炭资源开发监管区,采取适当的工程措施,强制性保护库区及其上游水土流失重点区域。

第三十八条 在沿库1公里、一级保护区周边2公里、入库河道上溯10公里两侧各500米等重点区域建立生态隔离带。

第三十九条 加大污染治理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力度,支持污水处理、生态修复、监测预警等重点工程建设。

第四十条 实施污染企业生态补偿政策,建立健全煤炭企业污染补偿机制。

第四十一条 在水库径流区广泛开展环保教育,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和执法力度。

第四十二条 加大对保护区内废弃煤井的治理力度,发展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增强森林植被涵养水源功能,防治水土流失和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有计划地扶持保护区的发展,组织劳动力转移。

第四十四条 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保护区水污染及危及水库配套工程、输水工程安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危害,同时报告独木水库管理局、当地人民政府及水务、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村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独木水库管理局、当地人民政府及水务、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在接到报告后,按照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四十六条 按照防护要求,独木水库管理局对进入一级保护区的人员及车辆实行控制。

第四十七条 独木水库管理局应当按照分级保护的地理界线,设置界桩、界碑和防护设施等。

第四十八条 独木水库管理局在独木水库保护区内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独木水库管理局应当与市直相关部门和相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联系制度和执法联动机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独木水库管理局、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履行和不积极履行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职责,按照行政问责制的规定进行问责。

第五十一条 独木水库管理局、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拒绝、阻碍独木水库管理局、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关于促进中国品牌消费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促进中国品牌消费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国内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进一步扩大中国品牌消费规模,促进中国品牌健康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中国品牌消费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品牌已成为推动国家、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和提升国际影响力的核心要素。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改善需求结构、优化产业结构。实施品牌战略,关系到我国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整体竞争力,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经济运行质量、满足居民消费升级需求都具有重要意义。

  商务主管部门始终把培育品牌作为内外贸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从品牌营销、品牌保护、品牌推介和信息服务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中国品牌的国际影响力持续增强,品牌价值大幅提升,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不断提高,转型升级步伐进一步加快。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品牌培育工作起步晚、时间短,品牌培育动力弱、营销能力弱、推介能力弱、保护能力弱和信息服务能力弱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对此,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品牌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扩大品牌消费作为培育中国知名品牌的重要措施和长期任务抓好抓实。

  二、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品牌消费,培育中国品牌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创新为驱动,以构建公共服务体系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品牌发展的长效机制和良好市场环境,不断提升中国品牌的质量水平、文化品位和消费规模,增强中国品牌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策引导相结合。尊重市场规律,引导企业通过公平竞争开拓国内外市场,扩大品牌产品销售规模,创建知名品牌;加强政策引导,着力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为扩大品牌消费创造条件。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品牌孵化、行业自律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坚持扩大消费与培育品牌相结合。坚持通过最终消费引导品牌生产,在扩大消费中培育中国品牌。要把扩大品牌消费作为促消费、稳增长、调结构的重要举措,引导企业增强品牌意识,促进品牌产品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

  坚持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优先支持品牌工作基础好、消费规模较大以及民族文化特色品牌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工作,重点培育符合当地经济和产业发展特点,市场潜力大、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品牌和服务品牌。同时,以品牌促进试点工作为依托,发挥品牌消费集聚区的示范引导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品牌培育工作蓬勃开展。

  三、主要任务

  (一)打造品牌营销公共服务平台。

  以创建品牌消费集聚区为重点,扩大品牌消费。选择一批中心城市商业街(区),协调推动整合所在地政府部门相关服务职能,搭建营销公共服务平台,完善规划布局,充分发挥其对中国品牌的集聚效应,逐步培育一批集商贸、文化、休闲、旅游和餐饮等为一体的品牌消费集聚区。

  发展品牌流通新型业态。引导中介组织和品牌营销企业整合知名品牌,集中发展工厂店、折扣店、体验店和专卖店等新型业态,破解中国品牌进店难、单品影响力弱等难题。发挥网络购物受众广、成本低的优势,培育中国品牌购物网站,扩大中国品牌网络销售。建设名品中心、品牌展示展销中心、品牌集散中心等多种形式的公共营销中心。

  拓宽品牌营销渠道。推动大型百货店设立中国品牌销售专区、专柜,鼓励“名品进名店”。引导品牌企业利用“万村千乡”网络体系,向农村市场销售知名品牌商品。鼓励企业并购国际品牌和海外销售渠道,建立境外服务体系。引导国际知名品牌完善国内网点布局,增加品种供给,缩小境内外价差,形成国内品牌和国际品牌相互补充、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打造品牌推介公共服务平台。

  组织开展中国品牌集体展示、集中宣传推介等产供销活动,多角度、多渠道宣传推广中国品牌。充分发挥展览展会的推介功能和辐射效应,在国内外大型综合性展会中设立中国品牌展区,引导中国品牌企业积极参展。在消费较为集中的地区,搭建品牌商品产销对接平台,深入持续开展“地方名特优新商品大集”,帮助品牌企业与大型流通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形成稳定的品牌产销链条。

  大力推介商贸特色品牌,引导餐饮、住宿、家政、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服务业创建知名商品品牌和服务品牌。振兴“中华老字号”,集中宣传推介中华传统品牌的设计理念、独特工艺和文化内涵,增强消费者文化认同感和品牌忠诚度。鼓励流通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开发、宣传和推介自有商品品牌。

  通过宣传栏、电子屏幕和网络检索等多种方式,在品牌消费集聚区内集中宣传中国品牌。条件成熟的地区,可支持中介组织及企业设立品牌博物馆,提升中国品牌整体形象。

  (三)打造品牌保护公共服务平台。

  在品牌消费集聚区内,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设立常驻点、投诉点,营造品牌商家安心、消费者放心的消费环境。综合运用商务投诉、工商执法、品牌防伪等品牌保护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完善品牌保护平台。

  建立品牌保护网上服务平台,普及品牌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受理消费者投诉、品牌侵权等问题,形成“线上线下联动”的品牌保护局面。

  深入开展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为主要内容的“双打”工作。加强品牌信用建设,组织开展“诚信兴商”等宣传活动,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品牌发展环境。

  (四)打造品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提供品牌研发、注册认证、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专业化咨询服务。加强中国品牌市场监测分析,编制中国品牌发展报告和指数,发布国内外品牌检索、品牌评价、消费评价等信息,逐步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的品牌信息服务平台。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促进中国品牌消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岗位责任,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措施,推进品牌消费促进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对品牌消费集聚区创建工作的指导,推动建立由所在地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工作机制,整合品牌服务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市场功能。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品牌企业紧紧围绕市场消费信息创新设计、提升质量、改进服务;要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充分调动广大企业创建知名品牌、培育竞争新优势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强化公共服务。以品牌促进体系项目建设和品牌消费集聚区建设为重点,协调出台符合国际规则和惯例的中国品牌发展政策支撑体系,共同开创品牌促进工作新局面。

  (四)强化基础研究。及时总结品牌促进体系试点和品牌消费集聚区建设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深入分析品牌成长案例,研究品牌成长规律,探索建立一套科学合理、适用性强的品牌培育和消费促进体系,为中国品牌发展提供实践和理论支持。

  请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经验做法以及政策建议等报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2年12月17日


中美两国政府关于在教育、农业和空间技术合作方面达成谅解的换文

中国 美国


中美两国政府关于在教育、农业和空间技术合作方面达成谅解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9年1月31日 生效日期1979年1月31日)
             (一)对方来文

北京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方毅主任阁下主任先生:
  鉴于今天在华盛顿签订了《美利坚合众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认为,在教育、农业和空间方面,现有的谅解将成为根据本协定第五条的那些领域所达成的正式具体协议的一部分。
  随函附上一九七八年十月在华盛顿达成的互派留学生和学者的谅解、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在北京达成的农业交流的谅解和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在华盛顿达成的空间技术合作的谅解。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这一谅解和附后的谅解文本,本函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确认函件将构成我们两国政府在这些领域里的协议。

                         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
                           弗兰克·普雷斯
                            (签字)
                         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二)我方去文

华盛顿特区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尊敬的弗兰克·普雷斯博士普雷斯博士:
  根据你今天来信及附件,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美双方一九七八年十月在华盛顿达成互派留学生和学者的谅解、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在北京达成农业交流的谅解和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在华盛顿达成空间技术合作的谅解成为执行今天在华盛顿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具体协议的一部分。
  随函附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互派留学生和学者的谅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农业交流的谅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空间技术合作的谅解。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
                             方 毅
                             (签字)
                         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互派留学生和学者的谅解

  一九七八年十月,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代主席周培源博士为首的中国教育代表团和国家科学基金会主任理查德·西·阿特金森博士为首的美国教育代表团在华盛顿特区会谈期间,就两国的教育交流达成了谅解如下:

 一、双方同意要按照、并贯彻上海公报的精神,实行一项教育交流计划;

 二、两国将进行一项互利的有来有往的科学和学术交流;

 三、交流将包括学生、研究生和访问学者在对方国家执行研究和学习计划;

 四、双方交换了其学生和学者感兴趣的专业名单以及他们想去工作的机构名单。各方将尽力满足对方在学习和研究机会方面的要求。各方将根据本国的法律和规定,迅速为进行这种交流发给签证;

 五、派出一方将支付其参与交流的人员的费用;

 六、双方均可充分利用可能提供的任何奖学金;

 七、各方负责此计划在其国内的执行,包括负责向对方提供咨询及有关大学和研究机构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双方同意派出的学生和学者应遵守接受国的法律和规定并尊重其风俗习惯;

 九、中方表示希望在一九七八至一九七九学年派出总数为五百至七百名的学生和学者。美方表示希望在一九七九年一月派出其国家计划中的十名学生,一九七九年九月前派出其国家计划中的五十名学生,以及中方能接受的其他数目。双方同意尽力完成这些计划;

 十、为了每年确定交换的学生和学者数目,以及讨论交换计划的进展,双方将在必要时会晤。重要问题也可通过两国政府协商。此外,双方鼓励各自国家的大学、研究机构和学者之间进行直接接触;

 十一、双方认为这次会谈是一个良好的开端,随着两国关系的改善,它为两国之间进行科学、技术和教育领域的交流开拓了广阔的前景。双方还相信这样的交流是有助于促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的。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农业交流的谅解

  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以美国农业部长罗伯特·伯克兰为首的代表团访华期间,与中国的官员举行了会谈,并达成了关于中美农业交流的谅解。双方同意,促进农业技术、经济情报、科学和教育的合作以及农产品的贸易,是符合双方利益的,应为这些领域的各种类型的组织和机构之间的交往提供方便。
  双方注意到,已经在科学研究、农业机械、柑桔、小麦和蔬菜等领域交换了考察组。双方同意,应进一步进行的交流范围将包括种质(种子研究和选种)、虫害生物防治、畜牧和兽医科学以及农业教育和研究管理方法。双方还同意,今后两、三年内,在林业、农业工程学、草原的改良和牧场管理、果树栽培、药用植物以及遥感和计算机技术在农业上的运用领域进行合作。这些合作应包括学生、科学家和技术人员的互访和共同研究。
  美国方面同意协助中国官员同美国农业设备和农用产品制造厂商之间的联系。双方对彼此的农业经济统计方法和农业管理经验感兴趣。双方还同意,通过美国农业部合作者计划,关于最适合中国条件的产品和技术应进一步举行会谈,美国农业部的一些小组将于一九七九年年初开始访问中国。中国科技小组也将于一九七九年开始对美国进行考察回访。
  双方同意,两国农业贸易的发展是符合双方利益的,其前景是光明的。
  双方同意,在对等的基础上互换考察组或技术培训人员时,接待国支付国内费用;而在交换不对等时,派遣国支付所有费用。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空间技术合作的谅解

  以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院长任新民博士为首的代表团在一九七八年十一月至十二月访问美国期间,与以国家航空与宇航局局长罗伯特·埃·弗罗歇博士为首的代表团原则上达成了一项中、美和平利用空间技术合作的谅解。
  本谅解包括:

 一、在发展中国的民用广播、通讯系统方面的合作,在条件合适的情况下,中国拟购买一套美国卫星广播、通讯系统,包括有关的地面接收和转发设备。该系统的空间部分由国家航宇局发射,并由美国承包商把它送到地球同步轨道上,然后中国继续进行操作。

 二、在条件合适的情况下,中国拟购买一个美国的地面站,能接收国家航宇局陆地资源遥感卫星包括现在正在发展的陆地资源卫星发来的地球资源信息。
  双方还同意,通过进一步讨论和通信联系,将发展上述谅解的细节,并考虑对双方都感兴趣和有益的其他民用空间合作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