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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的决定

时间:2024-07-26 08:19: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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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的决定

(2005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打击制售假证件等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在建(构)筑物、线杆、树木、道路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的行为”。

  三、第四条修改为:“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负责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公安、工商、新闻出版、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工作”。

  四、第五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向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或公安部门举报。举报内容属实且执法机关未掌握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辖区内设置公共广告栏,用于发布具备合法手续的招聘、启事、书讯等分类广告”。

  六、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清除工作纳入门前卫生保洁责任制。

  “门前卫生保洁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履行责任区的清扫保洁义务。

  “门前卫生保洁责任单位不履行清扫保洁义务的,有关部门可以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门前卫生保洁责任单位承担”。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履行清扫保洁义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第九条第一款改为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建(构)筑物、线杆、树木、道路及其他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改为第十三条。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依照《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予以处罚”。
十、第十条修改为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定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贝卡里亚认为的虚伪的功利观念是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制定某些不合理的法律,设计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还要民众遵守这些法律、制度的观念,它的生命力是短暂的。我站同贝卡里亚的观点,以虚伪的功利观念制定的法律、制度必将受到历史的审判。
一、导致错误和非正义
(一)为解决个别麻烦而立法
虚伪的功利观念是把解决个别麻烦为首要目的,而把解决普通麻烦置于第二位,这是会导致错误和非正义的。因为个别麻烦不都具有代表性,即不都是典型的问题,为解决个别麻烦而制定的某些法律,必定对另外的大多数情况不适用,当然会导致错误。
例如,对医疗体系中的天价医院,若仅仅针对某一项药物收费过高而出台某一法律,不是对整个医疗体系的规范、整个药物销售的规范制定法律,那么除了规范的这种药物有一定的收费合理外,其他药物的收费必然还是居高不下,医疗体系必定还是继续腐败。广大人民群众当然“病不起”,甚至“宁死不就医”,怎么不会有错误?还谈什么正义?
(二)为防止小而空的麻烦而立法
为防范一种臆想的或微不足道的麻烦,可以牺牲无数现实利益。 通过这种立法夺去人民手中的“火”和“水”,使民众失去反抗的能力,然而最终受害的是民众。
比如,禁止携带武器。出发点是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公共秩序,但是民众却因此失去了对抗公强力的能力了。也许有人会反对说:“公民个人持有武器,会使犯罪更加容易,从而导致犯罪泛滥,不可收拾。”然而有一个实例足以排除这种担忧。在美国,美国公民可以只有枪支,但是美国的犯罪率不见得比中国高。这说明,持有武器不是诱导犯罪的主要原因。
然而没有武器却会滋生一些非正义力量。例如中国古代的秦朝“收天下之兵,铸以为金人十二”,就直接从民众手中夺去兵器,人民对待某些苛政忍气吞声。因为手无寸铁,哪个还敢跟秦始皇叫板?秦始皇就是正义!再如今天的“钉子户”,土地所有权问题。国家建立工程却不顾公民的权利,以非常低的价格就可以从公民手中夺得土地,公民们有什么话语权?没有!所有牺牲了很多公民的利益。如果公民可以持有武器,那么,当国家建立工程需要土地的时候,公民就可以坐在家中拿着枪对那些想要强拆的人说:“这地方是我的,你需要土地,可以。你要拿出令人满意的服务”。我想如果国家能拿出足够好的服务,毕竟公民也不都是不讲理的野蛮人,没有人会不愿意接受搬迁。然而实际上,政府想要那块土地,没有要不到的,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 实质上均有非正义的因素。
二、犯罪成本低
触犯这些由虚伪的功利观念制定的法律轻而易举,相安无事,但严格遵循则会严重到失去人身自由。如果犯罪成本与犯罪所得相比低的话,我想是个有点经济意识的人都会选择去犯罪。因为犯罪不仅容易,相安无事,而且还是一项有得赚的交易呀。所以说着不是预防犯罪,而是害怕犯罪。
在一项法律或者一种制度的设计时应使犯罪成本增加还应该使遵循法律的人得到一定的益处。例如新加坡的高薪养廉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贪污腐败的结果非常严重,而遵循法律则可以有很高的收入,衣食无忧。这不仅是法律设计的合理,还是完善的监督制度。
三、立法要遵循真正的功利主义
真正的功利主义是边沁的功利主义。边沁的功利主义:“它倾向于给利益有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所有这些在此含义相同),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有关者遭受损害、痛苦、祸患或不幸(这些含义也相同);如果利益有关者是一般的共同体,那就是共同体的幸福,如果是一个具体的个人,那就是这个人的幸福”。边沁的功利原理是这样的:“他按照看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倾向,来赞同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我们立法的时候要考虑到绝大多数人的幸福,而不是打这“为人民服务”的旗号来做一些“为我服务”的勾当。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民政工作改革开放步伐的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民政工作改革开放步伐的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了贯彻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精神,部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加快民政工作改革开放步伐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关于加快民政工作改革开放步伐的意见(1992年7月17日)
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把我国改革开放推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一个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势和局面已经形成。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推动民政事业的迅速发展,必须加快民政工作改革开放步伐。
一、加快民政工作改革开放的基本思路
(一)认真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精神,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立足服务,面向社会,推进民政工作社会化,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
(二)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民政部门的职责任务和经济体制改革配套服务要求,今后改革的重点是加速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会福利、社区服务、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等项工作改革开放的力度,以此推动整个民政工作更快更好地上一个新台阶

(三)发展民政经济。充分利用民政部门自身优势,用好用足优惠政策和国家有关改革开放的政策,生财聚财,用好用活资金,形成自我发展、自我增殖的民政经济运行机制。
(四)发展第三产业。民政部门主管的事业单位,大多属于社会保障和城乡社会化综合服务的第三产业,具有广阔的前景。要立足本职,不失时机地通过转企、开放、扩大服务等办法,搞好第三产业的开发。
二、转换机制,加大福利企业改革开放力度
(五)福利企业要继续贯彻国家保护扶持政策。要加强管理,加强技术改造,加快转换经营机制;要保护残疾人的切身利益,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要通过改革,把福利企业推向市场,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六)经济特区和沿海、沿江、沿边等开放地区以及其他地区有条件的福利企业,可试行股份制,吸收社会资金,扩大投资规模,增强发展后劲;要努力发展外向型经济,注意吸引外资,建立“三资”福利企业,扩大边境贸易,增强出口创汇能力,把福利企业产品推向国际市场。
(七)探索福利企业规模经营的路子,努力提高经营效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集团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建立福利企业集团,逐步形成骨干和支柱型福利企业,增强竞争能力和辐射功能。
(八)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技术,吸引人才,加快福利企业的更新改造和技术进步。“八五”期间,要努力筹集资金,开发适合福利企业的高新科技产品,有计划地发展高新科技福利企业。
三、深化民政事业单位改革,扩大开放
(九)民政事业单位要立足服务,扩大开放,走产业化的发展道路,能转企的要转企,不能转企的要实行经营型和半经营型的管理体制,逐步建立以有偿服务为主、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相结合的福利服务机制。
(十)社会福利院要进一步扩大向社会开放,提高服务水平,增加服务项目。敬老院要大力发展院办经济,走以实业补事业的道路,逐步形成农村老年人服务中心。优抚事业单位要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优抚及其它有条件的医疗单位要发挥自身优势,开办特殊医疗服务项目。军供站要继
续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在保证军供任务的前提下扩大综合利用范围,大力开展面向社会的经营服务活动。军休所要开发人才资源,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农场要调整生产结构,实行多种经营,逐步办成生产经营实体。要完善和扩大殡葬服务体系,开发婚姻一条龙服务事业。
(十一)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鼓励社会团体和私人合资、独资办福利事业,形成国家、社会、个人多渠道兴办福利事业的新局面;允许港、澳、台人士和外国人兴办康复医院、老人公寓、老人娱乐中心等对社会开放、档次较高的福利事业。
四、开发民政资金、土地和劳务资源
(十二)要巩固和发展社会福利募捐事业。有奖募捐要采取多样化的办法,增强对社会吸引力,扩大奖券发行量。要拓展筹集社会福利资金的民间渠道,建立组织、接收捐赠和管理机构,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募捐活动,增强捐赠工作的生机和活力,使社会捐赠成为经常性的社会活动。
(十三)充分利用民政部门现有土地、房产等资源,兴办社会福利房地产业,多方筹集资金搞好搞活自有房地产的经营开发,并逐步进入社会房地产业市场。
(十四)根据民政工作的特性,兴办老年人和残疾人旅游事业;开展劳务输出,拓宽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渠道;试办康复健身及其它特种娱乐行业。
(十五)试办福利金融企业,融通社会资金,探索社会保险、储金会等资金的保值增殖途径;在适当时机,发行中国福利债券。
五、加快社区服务、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和救灾救济体制的改革
(十六)社区服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化服务模式,是发展第三产业的好形式。各级民政部门要抓住企事业单位转换机制的机遇,将发展社区服务与开发第三产业结合起来,把社区服务纳入当地第三产业发展规划;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依靠基层,依靠群众,兴办新的服务项目,扩大
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
(十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必须大力推进,加速发展。要调整政策,下放权力,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加快进度,扩大成果。要逐步建立管理体系,积极探索和完善资金使用和保值增殖办法。争取在一两年内,在全国有条件的地方,建立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十八)救灾救济工作改革的核心是拓展资金来源,壮大救灾实力。要逐步建立中央宏观调控基金和地方救灾基金,增强中央救灾宏观调控能力和地方的抗灾自救能力。要总结农村救灾保险试点经验,扩大改革成果。要切实保障五保户、困难户的基本生活,继续搞好农村扶贫开发,管好
用好救灾扶贫周转金。随着城乡经济发展,帮助基层多渠道筹措社会救济基金,并逐步建立基金制。
六、积极推进社会行政管理工作的改革
(十九)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参与地方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要坚定不移地推动向乡镇政府简政放权,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在发展农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
(二十)行政区划工作要有利于改革开放,有利于经济发展。要加强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地区城市群管理体制的研究,积极、稳妥地支持沿海、沿江、沿边地带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搞好设市预测和规划,使行政区划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十一)社会管理要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小政府、大服务的发展趋势,引导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的特点,在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民间渠道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兴办第三产业,开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转变职能,搞好民政机构改革
(二十二)要按照政企职责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下决心把属于企事业单位的职能从行政体制中分离出去,建立健全民政经济管理体系,行政机关主要负责统筹规划,掌握政策,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
(二十三)要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所)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基层民政工作体系。要改进基层民政组织的管理方式,强化服务职能,逐步形成适应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运行机制。
(二十四)加强民政工作队伍建设,通过各种办法引进、培养一批精通业务、善于管理的人才和具有高水平的科技专家,以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下民政工作日益发展的需要。



199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