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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1 14:29: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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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2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5月14日市政府第14届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广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办法


  (1995年6月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995〕第60号公布,根据2005年1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1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和道路货物运输交易行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秩序,根据国家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货物运输市场(以下简称货运市场)和从事货物运输交易(以下简称货运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的货运市场和货运交易的行业主管部门。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货运市场和监督货运交易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货运交易活动参与监督、管理。

  公安、税务、物价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货运市场。

  第五条 货运市场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布局和调控。

第二章 开业审查与登记

  第六条 申请开办货运市场以及从事货运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赁他人房屋、场地设施作为经营办公场所的,应有1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其中经营货运代理业务的,营业用房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经营货运配载业务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经营仓储理货业务的,其永久性库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或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经营存放车辆业务的,其封闭硬地的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须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外,还应有不少于10万元的资金或资产;也可持有本项数额的合法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作为事故赔偿保证金。

  (三)经营货运配载的,必须有3名以上业务员;经营跨省、市公路货物运输的,按跨省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配载业户,应设有押运员、仓储理货员、业务员、装卸工。

  (四)聘用的员工须签定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

  (五)应配备安全、消防设施,经营仓储理货业务的,还须有与仓储量和货类相适应的装卸机具。

  (六)危险品仓储及运输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七条 开办货运市场和经营货运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办货运市场,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货物运输、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理货、存放车辆的,向车籍和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央、省驻穗和市属单位及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跨省、市经营货运配载和运输的,按跨省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程序审批。

  (三)经营货物运输的,还须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车辆购置附加费证向经管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其中经营期不满90日的,发给临时营运证;非营运车辆进行一次性营运的,应到经管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开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答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相关的许可证件。

  第九条 开办货运市场和从事货运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登记注册:

  (一)在市区范围内,开办货运市场以及在货运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交易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市场分局)办理登记注册;从事货运交易的公司和货运市场外的市属企业及中央、省、外地在广州开办的企业,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

  (二)在市区范围内其他从事货运交易的区属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人,到所在区的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

  (三)在县级市范围内开办货运市场以及从事货运交易的企业和个人到县级市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

  凡在市工商局及市场分局登记注册的货运市场和货运交易经营的,由市场分局负责监督管理和年检;在其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由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年检。

  第十条 货物市场开办者和从事货运交易经营者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以及变更经营项目的,应当在30日前到经管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停业、歇业的,应当在20日前到经管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业的又未纳入货运市场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手续;经审查合格的,发给经营证照。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经营。

第三章 货运市场与货运交易管理

  第十二条 市交管总站可设立货运市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场管理机构),加强对货运市场经营活动和货运交易行为实施管理、监督。其职责是:

  (一)制定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

  (二)管理辖内的货运市场以及场内的货运交易活动,保护合法经营,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三)办理已取得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进场登记。

  (四)调解处理场内经营者之间的商务纠纷。

  (五)依照国家规定代征、代扣税款及征收规费并及时解缴。

  (六)开展市场调查,建立管理台账,监督市场行为。

  (七)向经营者进行法律、法规、政策和职业道德宣传教育。

  (八)签发行车路单。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县级市交管总站依照本条规定,管理本辖区的货运市场。

  第十三条 货运市场的开办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人员及有关器材、设施,制定并执行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的规定。

  (二)负责市场内部设施维修、保养、更新。

  (三)与进场经营业户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租金。

  (四)建立财会制度,缴纳税费。

  (五)协助市场管理机构管理运输和交易秩序。

  (六)设立交易结算、信息及综合服务等部门,为货主、车主、配载业户提供配套服务,并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货运交易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省、市政府关于货运交易的管理规定,遵守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服从管理人员管理,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按经营证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经营地点、经营方式经营。

  (三)建立财会制度,并按国家、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基本费率收取费用,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

  (四)使用市交通局统一印制的《广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单》。

  (五)按规定如实填报有关报表和统计资料。

  (六)经营货运配载、配载信息的,不得以高运价承接低运价转托等手法,倒卖或变相倒卖货源,牟取暴利。

  (七)营运车辆应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在市场规定的地方停放。

  (八)整车和跨省市的货物运输必须使用统一印发的《广州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文本、货物运输标志签。

  (九)跨省市的货运配载业户必须进入经批准的场所经营。

  第十五条 货运市场内的货运交易经营者不得擅自离场进行场外交易,违者按终止经营处理,可将事故赔偿保证金抵扣应缴的有关税费,多余部分退回场内经营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经管的交管总站给予处罚:

  (一)未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责令其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金额处以1倍至2倍罚款。

  (二)瞒报营业收入,或将营业收入转为其他收入而偷漏费额的,除责令补交外,并处以偷漏费额1倍至2倍的罚款。

  (三)市场开办者擅自接纳经营者的,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额处以1倍至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擅自超越或变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责令限期纠正外,并分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以不正当手段揽货,干扰他人正常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可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六)不按规定使用市交通局统一印制《广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单》的,处以实际成交额10%至30%的罚款。

  (七)不按规定填写、报送报表和统计资料的,予以警告;屡犯的处以300元的罚款。

  (八)欺行霸市,强装强卸,强行代办的,予以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九)货运代理、配载、信息服务经营者采用高运价承接低运价转托等手法,倒卖或变相倒卖货源,牟取暴利的,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额处以1倍至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十)违反操作规程装卸造成损失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处以损失额3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十一)涂改、伪造、转让、倒卖道路运输业专用票、单(证)据及进场证件的,除没收全部票、单(证)据及违法所得外,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凡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同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道路运输经营执照。

  第十七条 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暂扣运输车辆和相关设备,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无营业执照或超越证照核定经营范围经营货运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其责任人须在90日内前往指定的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税务、物价、治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执行。

  第二十条 阻挠、殴打执行公务的管理人员,或冒充管理人员勒索、诈骗财物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货物运输市场是指为承、托方提供运输服务的地点或场所;货物运输交易是指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和与此相关的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理货、存放车辆等的经营活动。

  货运代理是指受他人委托,为其提供代办运输手续,代提、代发、代运货物的经营活动。

  货运配载是指提供车、货信息,代车方组货,代货方配车的中介活动。

  仓储理货是指为他人的货物在待运、中转期间提供储存、分拣、整理等有偿服务。

  存放车辆是指为各类货物运输车辆提供停放场地,并代为看管等有偿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号)

专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为了适应专利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经中国专利局批准,设立中国专利局武汉代办处。武汉代办处自1996年9月1日起开始受理专利申请及办理其他有关专利事务。现将该代办处的地址、电话、收费开户银行、帐号公告如下:
单位:中国专利局武汉代办处
地址:武汉市武昌八一路212号
电话:(027)7641839
传真:(027)7641331
邮编:430072
开户银行:农行洪山支行第一营业室
帐号:7018-19-801010222
特此公告。



1996年9月1日

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

国家教委 建设部


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
国家教委 建设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城市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合理的园舍和用地标准,使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幼儿园编审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进行总体规划和单体建筑设计时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定额。
第二条 本定额从我国的国情和国民经济当前的发展水平出发,本着既要保证幼儿保教工作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勤俭办园、提高园舍使用率的原则制定。
第三条 本定额依据城市幼儿园的规模、在园幼儿总数和教职工人数制定。城市幼儿园规模按6班、9班、12班三种,在园幼儿总数按180、270、360人,教职工人数按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四条 本定额适用于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全日制幼儿园。示范性、实验性等类幼儿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提高定额。寄宿制幼儿园可按附件一《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附注中的规定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第二章 园舍建筑面积定额
第五条 幼儿园的园舍建筑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以及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 活动及辅助用房
(一)活动室 每班一间,使用面积90平方米,供开展室内游戏和各种活动以及幼儿午睡、进餐之用。如寝室与活动室分设,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4平方米。
(二)卫生间 每班一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内设大小便槽(器)、盥洗池和淋浴池。
(三)衣帽、教具贮藏室 每班一间,使用面积9平方米,供贮藏中型教玩具、衣被鞋帽等物之用。也可兼作活动室的前室。
(四)音体活动室 全园设一个,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20平方米、140平方米、160平方米,供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集会、放映幻灯、电影和观摩教育活动之用。
第七条 办公及辅助用房
(一)办公室 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75平方米、112平方米、139平方米,包括园长室、总务财会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休息更衣室等。
(二)资料兼会议室 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20平方米、25平方米、30平方米,供教工查阅资料、阅览报刊、杂志,开会及对外接待之用。
(三)教具制作兼陈列室 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2平方米、15平方米、20平方米,供制作陈列教玩具之用。
(四)保健室 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4平方米、16平方米、18平方米,供医务人员开展卫生保健工作之用。
(五)晨检、接待室 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8平方米、21平方米、24平方米,供医务人员每天早晨对入园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及家长与教师会见之用。
(六)值班室 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12平方米,供教师值班住宿使用,也可兼作教工单身宿舍。
(七)贮藏室 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36平方米、42平方米、48平方米,供贮藏体育器具、总务用品及杂物之用。
(八)传达室 全园使用面积10平方米,供门卫人员值班及收发之用。
(九)教工厕所 全园使用面积12平方米,供教职工及外来人员使用。
第八条 生活用房
(一)厨房 包括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主副食库和烧火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主副食加工间及配餐间合计分别为54平方米、61平方米、67平方米,主副食库分别为15平方米、20平方米、30平方米,烧火间分别为8平方米、9平方米、10平方米。
(二)开水消毒间 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8平方米、10平方米、12平方米,供烧开水及餐具、毛巾、茶具等物消毒之用。
(三)炊事员休息室 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3平方米、18平方米、23平方米,供炊事人员更衣、休息使用。
第九条 城市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定额
-----------------------------------
| | 2 | 2 |
| 规 模 |园舍建筑面积(m )|建筑面积定额(m /生)|
|---------|----------|------------|
| 6班(180人)| 1773 | 9.9 |
|---------|----------|------------|
| 9班(270人)| 2481 | 9.2 |
|---------|----------|------------|
|12班(360人)| 3182 | 8.8 |
-----------------------------------
(详见附件一: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

第三章 用地面积定额
第十条 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及道路用地等。
第十一条 建筑占地按主体园舍建筑为三层楼房,厨房、晨检、接待、传达室等为平房计算。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
第十二条 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分班活动场地和共用活动场地两部分。分班活动场地每生2平方米;共用活动场地包括设置大型活动器械、嬉水池、砂坑以及30m长的直跑道等,每生2平方米。
第十三条 绿化用地每生不小于2平方米,有条件的幼儿园要结合活动场地铺设草坪,尽量扩大绿化面积。
第十四条 道路用地包括园内干道、庭园道路及杂物院等用地。
第十五条 城市幼儿园用地面积定额
-----------------------------
| | 2 | 2 |
| 规 模 |用地面积(m )|用地面积定额(m /生|
|------|--------|-----------|
| 6班 | 2700 | 15 |
|------|--------|-----------|
| 9班 | 3780 | 14 |
|------|--------|-----------|
| 12班 | 4680 | 13 |
-----------------------------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定额可供有条件的乡(镇)幼儿园参照执行。半日制及计时制幼儿园使用本定额时,其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均应适当核减。
第十七条 本定额未包括教职工住宅、人防工程、连接廊、车库、自行车棚、花房、地窖以及采暖地区供暖锅炉房等的建筑面积及相应的用地面积,也未包括设置电动游艺玩具、游泳池的用地面积。对上述建筑物有需要的可另行增加。有关部门应根据幼儿园的规模及人员编制就近安排
幼儿园的教职工住宅。
第十八条 本定额中各类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均按240毫米厚计算,大于240毫米时,建筑面积可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 本定额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基建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附件一: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

--------------------------------------------------
| | 每间 |6班(180人)|9班(270人)|12班(360人) |
| | 使用 |--------|--------|----------|
| 名 称 | 面积 | 间 |使用面积| 间 |使用面积| 间 | 使用面积 |
| | 2 | | | | | | |
| |(m )| 数 |小 计| 数 |小 计| 数 | 小 计 |
|--------------|----|---|----|---|----|---|------|
|一、活动及辅助用房 | | | | | | | |
|--------------|----|---|----|---|----|---|------|
| 活 动 室 | 90 | 6 | 540| 9 | 810|12 | 1080 |
|--------------|----|---|----|---|----|---|------|
| 卫 生 间 | 15 | 6 | 90| 9 | 135|12 | 180 |
|--------------|----|---|----|---|----|---|------|
| 衣帽教具贮藏室 | 9 | 6 | 54| 9 | 81|12 | 180 |
|--------------|----|---|----|---|----|---|------|
| 音体活动室 | | 1 | 120| 1 | 140| 1 | 160 |
|--------------|----|---|----|---|----|---|------|
| 使用面积小计 | | | 804| |1166| | 1528 |
|--------------|----|---|----|---|----|---|------|
| 2 | | | | | | | |
| 每生使用面积(m /生)| | |4.47| |4.32| | 4.24 |
|--------------|----|---|----|---|----|---|------|
|二、办公及辅助用房 | | | | | | | |
--------------------------------------------------

续表
--------------------------------------------------
| | 每间 |6班(180人)|9班(270人)|12班(360人) |
| | 使用 |--------|--------|----------|
| 名 称 | 面积 | 间 |使用面积| 间 |使用面积| 间 | 使用面积 |
| | 2 | | | | | | |
| |(m )| 数 |小 计| 数 |小 计| 数 | 小 计 |
|--------------|----|---|----|---|----|---|------|
| 办公室 | | | 75 | |112 | | 139 |
|--------------|----|---|----|---|----|---|------|
| 资料兼会议室 | | 1 | 20 | 1 | 25 | 1 | 30 |

|--------------|----|---|----|---|----|---|------|
| 教具制作兼陈列室 | | 1 | 12 | 1 | 15 | 1 | 20 |
|--------------|----|---|----|---|----|---|------|
| 保健室 | | 1 | 14 | 1 | 16 | 1 | 18 |
|--------------|----|---|----|---|----|---|------|
| 晨检、接待室 | | 1 | 18 | 1 | 21 | 1 | 24 |
|--------------|----|---|----|---|----|---|------|
| 值班室 | 12 | 1 | 12 | 1 | 12 | 1 | 12 |
|--------------|----|---|----|---|----|---|------|
| 贮藏室 | | 3 | 36 | 4 | 42 | 4 | 48 |
|--------------|----|---|----|---|----|---|------|
| 传达室 | 10 | 1 | 10 | 1 | 10 | 1 | 10 |
|--------------|----|---|----|---|----|---|------|
| 教工厕所 | | | 12 | | 12 | | 12 |
|--------------|----|---|----|---|----|---|------|
| 使用面积小计 | | |209 | |265 | | 313 |
|--------------|----|---|----|---|----|---|------|
| 2 | | | | | | | |
| 每生使用面积(m /生)| | |1.16| |0.98| |0.87 |
|--------------|----|---|----|---|----|---|------|

|三、生活用房 | | | | | | | |
|--------------|----|---|----|---|----|---|------|
| |主副食加工间(含配 | | | | | | | |
| | | | | 54 | | 61 | | 67 |
|厨|餐) | | | | | | | |
| |------------|----|---|----|---|----|---|------|
| |主副食库 | | | 15 | | 20 | | 30 |
|房|------------|----|---|----|---|----|---|------|
| |烧火间 | | | 8 | | 9 | | 10 |
|--------------|----|---|----|---|----|---|------|
| 开水、消毒间 | | | 8 | | 10 | | 12 |
|--------------|----|---|----|---|----|---|------|
| 炊事员休息室 | | | 13 | | 18 | | 23 |
|--------------|----|---|----|---|----|---|------|
| 使用面积小计 | | | 98 | |118 | | 142 |
|--------------|----|---|----|---|----|---|------|
| 2 | | | | | | | |
| 每生使用面积(m /生)| | |0.54| |0.43| |0.39 |
|--------------|----|---|----|---|----|---|------|

| 使用面积合计 | | |1111| |1549| |1983 |
|--------------|----|---|----|---|----|---|------|
| 2 | | | | | | | |
| 每生使用面积(m /生)| | |6.17| |5.74| |5.51 |
|------------------------------------------------|
| 活动室(楼房) | K=0.61 |985/1615|1400/2295|1807/2962|
|----------|--------|--------|---------|---------|
|晨检接待、传达室 | | | | |
| 和生活用房 | K=0.80 |126/158 |149/186 |176/220 |
| (平房) | | | | |
|----------|--------|--------|---------|---------|
| 2 | | | | |
|建筑面积合计(m )| | 1773 | 2481 | 3182 |
|----------|--------|--------|---------|---------|
| 每生建筑面积 | | | | |
| 2 | | | | |
| (m /生) | | 9.9 | 9.2 | 8.8 |
--------------------------------------------------
附注:
1.寄宿制幼儿园可在上表基础上增加或扩大下列用房:
(1)寝室 每班一间,使用面积54平方米,并相应减少原分班活动室面积36平方米。
(2)隔离室6、9、12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10平方米、13平方米、16平方米,供病儿临时观察治疗、隔离使用。
(3)集中浴室6、9、12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20平方米、30平方米、40平方米,供全园幼儿分批热水洗浴及更衣使用。
(4)洗衣烘干房6、9、12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15平方米、24平方米、30平方米,供洗涤、烘干幼儿衣被等使用。
(5)扩大保育员、炊事员休息室 按增加的保育员、炊事员人数,每人分别增加使用面积2平方米及2.5平方米。
(6)扩大教工厕所 各种规模均增加使用面积6平方米。
(7)扩大保健室 各种规模均增加使用面积4平方米。
(8)扩大厨房 主副食加工间增加使用面积6平方米,烧火间增加2平方米。
2.幼儿园的规模与表列规模不一致时,其定额可用插入法取值。规模小于6班时,可参考6班的定额适当增加。

附件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编制说明
幼儿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又是一项社会福利事业。为了适应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一个合理的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是十分必要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所提建议的基础上,我们经过典型调查,拟订出征求意见稿。
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专业会议讨论修改后,制定了本《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以下简称“定额”)。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总则
总则是定额的纲,主要阐明编制本定额的目的、指导思想、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
1.第一条是目的。本定额是城市幼儿园进行园舍建设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幼儿园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总体规划、单体建筑设计、核拨土地和核定基建计划的依据。
2.第二条是指导思想。考虑到我国目前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定额必须从我国国民经济的实际水平出发,既要保证满足幼儿在教育和生活上的需要和幼教事业的发展,又要勤俭办园、提高园舍的使用率,恰当地处理好需要与可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
3.第三条是编制的依据。说明编制本定额时所依据的幼儿园的规模,在园幼儿总数,以及教职工编制等。
4.第四条是适用范围。为了促进幼教事业的迅速发展,有利于幼儿与父母、教师的感情交流,拓宽幼儿的接触面,开阔幼儿的视野,本定额着重对全日制幼儿园做了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办的示范性幼儿园、实验性幼儿园、有特殊需要的幼儿园以及有条件办得更好一些的幼儿园,经
主管部门批准后均可适当提高定额。
二、园舍建筑面积定额
不同规模幼儿园的各类用房面积,已在第五至第八条作了详细的说明,并在附件一中列出了分项的参考指标。现仅就几种主要用房说明如下:
1.活动室 活动室是幼儿园最基本的用房。根据寓教育于活动之中的原则,活动室必须满足幼儿开展各种游戏活动(如角色游戏、建筑游戏、表演游戏、体育游戏、智力游戏等)和教育活动的需要。考虑到全日制幼儿园每天午睡时间仅2小时,本《定额》将午睡、进餐和活动合并于
一室。如寝室与活动室分开设置,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4平方米。
2.音体活动室 为了促进儿童体、智、德、美全面发展,幼儿除在分班活动室进行活动外,还需有较大的活动室供幼儿分小组或合班进行游戏和各种教育活动。因此而设立的音体活动室,可供开展音乐、体育、游戏、观摩、集会以及陈列幼儿作品等活动使用。音体活动室的面积决定
于室内设置的器具、简易舞台,以及全园儿童的人数等。
3.办公室 每个教师的办公面积3平方米,保育员休息室每人使用面积2平方米。园长室、财会室等房间单独设置。以上各项面积之和即为办公室面积。
4.厨房 确定厨房面积的原则是主副食品库存量适当,儿童能经常吃到保鲜食品;生熟分隔、炊具消毒、安全卫生;主副食加工操作方便等。厨房一般分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主副食品库和烧火间四部分。主副食加工间内应设置和面机、切面机、冰箱、烘箱、绞肉机、豆浆机、蒸
饭器等炊具。锅、碗、瓢、勺等小型餐具应存放在橱、柜内以节约面积。烧火间只考虑日常用煤的堆放。
5.其他各类用房的面积,是满足一般需要的指标。设计时可在总指标控制数内,根据建筑模数、当地的建材规格和使用要求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6.本定额用房分类名称中的活动、办公和生活用房分别与《托幼建筑设计规范》中的生活、服务、供应用房相对应。
三、用地面积定额
1.幼儿园的总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分班和共用活动场地、绿化和道路杂物院用地等。幼儿园园舍建筑比较集中,分班活动场地、绿化用地以及道路等一般均分布在建筑物的四周。建筑密度按30%计算后,上述各项用地均能满足,只须再加上共用活动场地的面积即为幼儿园的总
用地面积。
2.共用活动场地的面积应能配置各种活动器械、嬉水池、沙坑及30米跑道等设施,每生约需2平方米。活动器械按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进行配备。
3.本定额中“分班活动场地”和“共用活动场地”分别与《托幼建筑设计规范》中的“分班游戏场地”和“共用游戏场地”相对应。
四、附则
附则中的几条主要是说明本定额在执行中的灵活性。根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除地方政府举办幼儿园外,各部门、各单位和集体、个人都要大力发展幼儿教育事业。考虑到办园单位的条件和要求各不相同,加以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地理环境及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本定额既要有能在
全国范围内实施的通用性,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使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例如第十七条具体说明了本定额中未包括哪些用房,并规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幼儿园的具体情况,审定需要增加的面积。第十八条说明本定额是按240mm厚的围护结构计算的,
在寒冷地区或严寒地区建幼儿园时,其围护结构厚于240mm,可以相应地增加建筑面积。此外,幼儿园的教职工住宅是保证保教人员生活安定的一项重要设施,此项建筑的面积虽未列入定额,但在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了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幼儿园的规模及人员编制就近安排保教人员的住
宅。
附加说明:
本定额由上海市教育局负责起草。



1988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