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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关民族乡称谓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0:48: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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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关民族乡称谓的通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关民族乡称谓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

  民族乡是在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乡级行政区域。由于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域较小、人口较少,不宜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宪法规定通过设立民族乡的办法,使这些少数民族也能行使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形式,其称谓具有严格的法定规范性。《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规定,民族乡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以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比如: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回族乡、天津市蓟县孙各庄满族乡等。

  准确、规范地使用民族乡的称谓,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但目前在一些地方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网站上不恰当地将民族乡称为“民族自治乡”。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请各地民族工作部门尽快积极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对本地区范围内各级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网站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纠正对民族乡的不规范提法,引导社会各界准确地使用民族乡称谓。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保健合作协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保健合作协定的决议


(1957年5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7年5月6日第六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保健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保健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将在保健方面发展和鼓励合作,并且互相帮助和交流经验,以便使这种活动有助于两国人民健康状况的不断改善和医学科学的发展。为此目的,缔结本协定。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互相交换医学科学研究的经验,保健组织方面的经验和保健方面的专家;为此,缔约双方就下列各项进行合作:
一、在医学科学和研究方面进行合作;
二、交换医学科学学术会议的计划,保证及时通知和邀请对方参加医学科学会议,并且提供上述会议的有关资料;
三、互相交换医学书籍、专业杂志、保健方面的影片和有关的实物教材(模型、标本等);如缔约一方提出并经缔约另一方同意,可以互相交换其他保健方面的资料;
四、互相提供已经公布的有关保健方面的法规以及有关保健组织和监督方面的重要行政和业务措施的情况;
五、交流有关医疗工作方面的经验;
六、交流有关卫生防疫服务以及卫生教育方面的经验;
七、交流有关治疗方法和制剂应用的经验;
八、交流使用医疗用具和器械的经验;
九、交流在保健统计和资料收集工作方面的经验。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防治各种传染病的斗争中互相给予下述帮助:
一、交换传染病疫情和有关消灭传染病的措施和方法的资料,特别是在港口地区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法的资料;
二、在制定消灭传染病的措施时,互相给予帮助;
三、实现专家和医学科学研究机构在防治传染病方面的合作;
四、互相交流有关防止传染病发生的各种措施和方法的经验。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在保健工作人员的培养和进修方面进行合作,特别是:
一、互相派遣医师和其他保健工作人员进行访问和学习;
二、交换关于学习和进修方面的经验以及教学、科学参考资料和学习大纲。
第四条 如病人在本国内不可能获得而在对方又可能获得所需的特殊治疗的时候,对方应该根据缔约双方卫生部专门签订的协定在适当的医疗机构内给予治疗。
第五条 为实施上述条款,缔约双方每年应该根据本国的情况和需要,提出关于合作计划的具体建议,经双方卫生部协议后作为每一年度互相合作的执行项目。
第六条 财务规定:
一、缔约双方将无偿地交换医学科学的论文、实物教材、刊物、大纲、影片和新药品的样品;
二、在互派代表团进行访问或参加会议的时候,至规定地点的往返费用由派遣国负担;接受国负担代表团在其本国境内的居住、饮食、旅行的费用和适当数目的零用费;
三、缔约一方派遣医师或其他保健工作人员到对方学习或进修的时候,一切开支都由派遣国负担。但是,如果派遣人员是应接受一方的要求,并且对接受一方有利,根据预先的协议,应该由接待国负担这项开支;
四、缔约一方要求对方供给防治疾病的药物或器材的时候,一切费用都由提请国负担;
五、缔约一方把在本国内不能获得所需的特殊治疗的病人送到对方治疗的时候,一切费用都由送病人的国家负担。
第七条 双方一切支付将通过双方国家银行办理,并且以卢布为清算单位。
第八条 根据本协定互相交换的一切文件、资料和报章、杂志均用双方的本国文字送出。
第九条 本协定须经缔约双方按照各自的法律程序批准,并且在互相通知批准后即行生效。有效期限为5年。如缔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在期满前6个月提出废除的时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5年,并且依照这个办法顺延。
1957年3月27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捷克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李德全 普络伊哈
(签字) (签字)
注:这个协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57年5月12日批准,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于1957年5月31日批准。协定自1957年8月9日起生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5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

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5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5]2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我委组织专家论证的意见,为满足临床需要,现将部分仿制药品单独定价方案予以公布(详见附表)。
表列药品价格自2005年11月14日起执行。
附表:15种药品单独定价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四日


附表:
15种药品单独定价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医保编号 药品名称 商品名 剂型 规格 单位 最高零售价格 生产企业
1 176 复方氯唑沙宗 鲁南贝特 片剂 275(150/125)mg*24片 盒 20.0 山东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
2 194 秋水仙碱 片剂 0.5mg*20片 盒 32.0 台湾景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3 211 盐酸曲马多 马伯龙 胶囊 50mg*10粒 盒 25.0 塞浦路斯麦道甘美大药厂
马伯龙 注射剂 100mg*2ml*5支 盒 50.0
4 280 尿促性素 乐宝得 注射剂 75IU 瓶 46.0 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
乐宝得 注射剂 75IU,附2ml氯化钠注射液 瓶 48.0
乐宝得 注射剂 150IU,附2ml氯化钠注射液 瓶 80.2
5 327 盐酸二甲双胍 迪化唐锭 片剂 500mg*30片 盒 30.0 澳大利亚艾华大药厂
6 337 阿法骨化醇 龙百利 胶丸 0.5ug*10粒 盒 52.0 日本マルコ制药株式会社(Maruko Pharmaceutical Co.,Ltd)
7 365 顺铂 施泊淀 注射剂 20ml:20mg 瓶 56.0 奥地利依比威药品有限公司
注射剂 50ml:50mg 瓶 132.0 澳大利亚科鼎有限公司
8 382 阿糖胞苷 赛德威 注射剂 10ml:1g 瓶 292.0
赛德威 注射剂 1ml:0.1g 瓶 50.1
赛德威 注射剂 5ml:0.5g 瓶 171.8
9 402 硫酸长春碱 威保啶 注射剂 10ml:10mg 瓶 260.0
10 430 亚叶酸钙 立可林 注射剂 2ml:15mg 支 28.0
立可林 注射剂 10ml:0.1g 支 119.6
立可林 注射剂 30ml:0.3g 支 277.4
11 617 盐酸昂丹司琼 枢丹 注射剂 2ml:4mg 支 65.0 宁波市天蘅制药有限公司
枢丹 注射剂 4ml:8mg 支 110.5
12 619 盐酸格拉司琼 枢星 注射剂 3ml:3mg 支 102.0
13 717 卡托普利 片剂 25mg*100片 瓶 13.8 常州制药厂有限公司
14 735 硝酸甘油 派络 片剂 0.5mg*24片 盒 24.0 北京益民药业有限公司
15 736 5-单硝酸异山梨酯 德明 缓释胶囊 40mg*30粒 盒 88.0 德国通益国际制药有限公司
瑞德明 缓释片 40mg*10片 盒 31.0
单硝酸异山梨酯 欣康 缓释片 40mg*24片 盒 72.0 山东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
欣康 片剂 20mg*48片 盒 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