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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

时间:2024-07-09 03:18: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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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修正)
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广播电视


(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青岛市广播电视局是本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市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各市(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当地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本辖区卫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部门负责审核检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技术性
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情况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定点销售。
第四条 凡接收不到当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电视节目的地区、单位可以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办理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须持单位介绍信,向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一般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因接不到当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节目等特殊情况需要安装和使用的,须持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信,填写申请表,经市广播电视局、国家安全局签署意见同意后,按省有关规定报批。
第六条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且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单位;
(二)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的涉外宾馆;
(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上述单位持介绍信填写申请表,经市广播电视局、国家安全局签署意见后,按省有关规定报批。
第七条 经审查批准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个人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销售商店,购买质量合格的产品,并委托持有《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安装。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后,经审批机关会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
经批准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在具备了有线电视安装条件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须尽快拆除。
第八条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内容、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涉外单位可以通过有线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节目。其它单位严禁在有线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第九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单位的审批条件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管理规定》。申请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须填写申请表,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广播电视局签署意见,按省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条 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并具有足够的资金和后期维护能力。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发放应从严掌握,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从已持有《有线电视安装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中确定。
第十一条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并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元至50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对抗拒、阻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设置、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由国家安全部门依照《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前,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已经设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立即拆除。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广播电视局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4日 青政发〔1998〕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并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元至50000元罚款。”



1994年6月16日

小型技术措施贷款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财政部


小型技术措施贷款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为了支持企业深入开展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活动,决定从一九七五年起实行小型技术措施贷款办法。现规定如下:
一、企业开展小型技术革新活动所需材料、设备,要精打细算,注意节约,尽量利用废旧、积压物资;所需费用,应当先由更新改造资金解决,更新改造资金确有困难时,可以申请小型技术措施贷款。
二、小型技术措施贷款,主要用于为增加产品产量、扩大品种、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设备利用率、综合利用、节约原材料和降低成本而进行的小型技术措施项目。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不得用于土建工程、交通工具。一般也不要用于外购设备和自制通用设备。
三、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的放款对象,限于全民所有制的中小型 工业企业。申请小型技术措施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本企业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确已全部安排使用;
2.花钱少、收效快,并能在一年内实现经济效果;
3.所需材料、设备、技术等均有可靠保证。
四、每项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的额度,一般应当掌握在三万元以内,最高不能超过五万元。(注解:一九七九年一月十日财政部《关于〈小型技术措施贷款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和一九七九年小型技术措施贷款指标的通知》规定,单项贷款的最高额度,现改为一般在十万元以内,最高不
超过二十万元。
五、申请贷款的企业应当提出贷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人民银行在财政拨的基金和上级下达的年度累计贷款指标范围内发放贷款,监督企业按计划使用,按期归还,并按季逐级上报发放与收贷情况。
六、小型技术措施贷款应在项目完工投产后,盈利企业从实现的超计划利润中归还;(注解: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批转的《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规定:“在归还技措性借款和基建改扩建项目借款时,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在缴纳所得税之前,用借款项目投产后
新增利润归还。”)亏损企业从减少计划亏损的数额中归还。如果贷款项目中途停办、报废,应由企业从今后提取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归还贷款。
小型技术措施贷款,一律不计利息。(注解:一九七九年一月十日财政部《关于〈小型技术措施贷款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和一九七九年小型技术措施贷款指标的通知》规定:“企业使用小型技术措施贷款,按月息四厘二计付利息。”
七、各省、市、自治区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的全年累计放款指标,由财政部统一下达。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和设备等具体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放款指标。各地发放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的数额,均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全年累计放款指标。
八、一九六七年以前财政部下拨的小型技术组织措施贷款基金的结余款,可以继续作为此项贷款的基金,不足部分由地方机动财力或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进行安排。
九、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要依靠群众,不断总结经验,切实加强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的管理,充分发挥这笔贷款的作用,促进技术革新活动的深入开展。
十、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办法。各地现行的小型技术措施贷款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应当进行修订。



1975年5月14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设生态省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设生态省的决定

(2003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开展生态省建设情况的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审议。会议认为,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发展,我省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新阶段。建设生态省,打造“绿色浙江”,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实际行动,是我省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战略举措,是一项功在当代、泽被子孙的民心工程,合乎省情,顺应民意,意义重大而深远。会议指出,我省相对优越的自然环境,良好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基础,多年积累的雄厚物质基础和良好的经济发展势头,是推进生态省建设的有利条件。要在省委的领导下,举全省之力,紧紧抓住21世纪头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坚定不移地走文明发展之路,把我省建设成为具有比较发达的生态经济、优美的生态环境、和谐的生态家园、繁荣的生态文化、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现代化省份。为此,会议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全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建设生态省,就是要紧紧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遵循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律,树立集约、高效、永续的发展理念,努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新型工业化步伐,大力发展生态经济,不断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生态环境是承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不仅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关系人民群众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建设生态省的科学内涵,深刻认识生态省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把生态省建设贯穿于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树立全面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加快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环境、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开展各类创建活动,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公德意识,促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观念的转变,大力营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科学编制规划,明确生态省建设的目标任务

建设生态省,是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省人民政府要科学编制和组织实施《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明确生态省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确定启动、推进、提高等各阶段的目标和任务,建立符合国家规定和我省实际的指标评价体系,正确把握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功能区划的关系,以人与自然和谐为主线,以持续快速发展为主题,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为根本出发点,以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改善生态环境,培育生态文化,全面打造“绿色浙江”。各地都要根据《纲要》,从当地实际出发,编制本地区的规划,明确目标任务,积极开展创建生态市县和生态乡镇活动。要按照不同生态功能区域的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有效推进。

  三、围绕重点领域,扎实做好生态省建设各项工作

建设生态省,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一任接着一任干,一年接着一年抓。要根据生态省建设的现阶段目标,围绕重点领域,认真组织实施一批重大建设项目。要继续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途径。大力发展生态工业,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培育一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优势产业、优势企业和优势产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推广生态农业模式,扩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规模。加快城镇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全省的污染物处理能力。建立污染源的长效管理机制,下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积极稳妥地开展“千村示范,万村整治”活动,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加强水、土地、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加快重点生态公益林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森林覆盖率,发挥森林生态效益。在生态省建设中,各地都要从实际出发,每年集中解决一些突出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做到年年有新进展,年年有新成效,力戒形式主义。

  四、坚持改革创新,为生态省建设提供有效的保障

建设生态省,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推进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要建立生态省建设领导负责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落实责任,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改进和完善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办法,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成效作为考核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成绩和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引入绿色GDP观念,不仅看经济指标,还要看人文指标、资源和环
境指标。要切实增加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把生态省建设资金列入本级预算,并逐年按一定比例增长,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方面的导向作用。要以改革的思路,拓宽投资渠道,通过企业化、产业化、市场化运作,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投向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投融资机制。省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逐步建立和健全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加大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继续实行鼓励退耕还林和下山脱贫的优惠政策,增加资金投入,加快退耕还林和生态移民的进度,促进这些地区加快发展。要突出科技创新,积极推广应用环保科技成果、绿色生产技术和循环经济新技术,加强生态省建设的人才培养。要扩大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吸收和借鉴生态文明建设的优秀成果,加快生态省建设步伐。

  五、加强法制建设,为生态省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建设生态省,需要法制的规范、引导和保障。要根据国家法律和生态省建设的实际需要,抓紧制定和修改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一步健全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坚决制止和查处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惩处严重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每年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生态省建设进展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采取执法检查、视察、评议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保证各项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内的有效实施,依靠法治扎实推进和保障生态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