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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7:11: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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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 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1979年1月1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附: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

一九七八年八月十八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第八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军队干部转业地方后,“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入伍的干部,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干部,按军队级别工资标准待遇”。这项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队干部的关怀,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军队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现就执行这项规定的实施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此项规定适用于一九七五年军委扩大会议以后,即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以后转业到地方的干部,包括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5〕104号文件规定,被错误处理离队的改作转业的干部。
二、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干部转业地方后,按军队级别工资标准待遇;高于地方干部同级工资标准的部分,由转业干部所在单位列工资项报销;自一九七八年八月起执行。从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以后离队到一九七八年七月以前,军队与地方同等级别工资标准的差额不补发,已领取的生活补助费不退还。
三、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入伍的干部转业地方后,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如从七类以上工资区调转到六类(含)以下工资区工作的,可按国家劳动总局(78)劳薪字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规定中的“入伍”时间,是指从参加我军取得军籍之日起计算。由军队转业、复员地方工作后又参军者,其入伍时间,应从第一次参军之日起计算。
五、规定中的“军队级别工资标准”,是指转业干部工作地区军队同级干部的工资标准(附:《军队干部工资标准和地区工资补助》及说明)。如:行政十八级干部,在部队工作时,驻十一类工资区,原每月工资标准一百零八元,现转业到第六类以下工资区,当地驻军同级干部每月工资标准一百零二元,则这个干部转业后每月工资标准应为一百零二元,再如行政十九级干部,驻第六类以下工资区,在部队工作时,原每月工资标准九十元,现转业到十一类工资区,当地驻军同级干部每月工资标准九十四元,则这个干部转业后每月工资标准应为九十四元。并按规定享受国家机关同级行政干部相等的生活费补贴、地区津贴。尔后再调动时,也按此原则办理。
六、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干部,均以转业离队时的军队级别工资标准为准,其高于地方干部同级工资标准的部分,以后应随着本人工资增长逐渐抵销。
七、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干部,在本通知下达后转业离队的,其入伍时间,按干部任免权限,由军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核实,在《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备注”栏内,注明该同志系×年×月入伍,并加盖公章。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以后至本通知下达之前已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入伍时间,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任免权限核实。个别干部入伍时间不明确的,可与转业干部原单位联系解决。
以上实施办法,如无不妥,建议批转执行。
军队干部工资标准和地区工资补助
(每月计)
----------------------------------------------------------------------
|全国统一| 地区工资补助标准(元)
级 别|工资标准|--------------------------------------------------
|(元) |驻第七类|驻第八类|驻第九类|驻第十类|驻第十一类
| |工资区 |工资区 |工资区 |工资区 |工资区
--------|--------|--------|--------|--------|--------|----------
十一级 |217 | 5 | 9 | 15 | 20 | 25
十二级 |197 | 4 | 8 | 13 | 17 | 22
十三级 |177 | 4 | 8 | 11 | 15 | 19
十四级 |158 | 3 | 7 | 10 | 14 | 17
十五级 |141 | 3 | 6 | 9 | 12 | 15
十六级 |126 | 3 | 5 | 6 | 6 | 6
十七级 |114 | 2 | 5 | 6 | 6 | 6
十八级 |102 | 2 | 4 | 6 | 6 | 6
十九级 | 90 | 2 | 2 | 2 | 3 | 4
二十级 | 80 | 1 | 2 | 2 | 3 | 4
二十一级| 70 | 1 | 2 | 2 | 3 | 4
二十二级| 60 | 1 | 1 | 2 | 3 | 4
二十三级| 52 | 1 | 1 | 2 | 3 | 4
----------------------------------------------------------------------

说 明
1.上述所列标准,将随着国家工资区类别和工资标准的变动而相应调整。
2.军队干部除按本表标准发给工资和地区工资补助外,不论驻在哪类工资区,凡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干部有生活费补贴或各种地区津贴(不包括海岛津贴)的,军队干部也按照国家机关同级行政干部相等的补贴金额发给补助。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的国家机关行政21级干部每月有18.2元的生活费补贴,对当地军队21级干部也同样发给18.2元的补助。又如: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的国家机关行政14级干部每月有27.3元的地区津贴,对当地军队14级干部也同样发给27.3元的地区工资补助。
3.本规定自一九六五年六月一日起执行。从执行之日起,原来的高物价地区的生活补助费、边疆地区薪金补助等,同时废止;旧标准高于新标准的部分,一律不予保留。

(根据中央军委1965年5月18日(65)16号文件,总后勤部1965年5月31日(65)15号文件整理)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94)国管财字第8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经商财政部同意。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财政部对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附属事业单位比照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的请示》的批复,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的实际情况,参照《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的宾馆招待所(以下简称宾馆招待所)。包括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饭店、酒店、休(疗)养院、度假村、餐馆、歌舞厅等。

  第三条 宾馆招待所的财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并接受财务主管部门、工商、物价、财税。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宾馆招待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五条 宾馆招待所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 宾馆招待所应按规定建立资本金制度。

  第七条 宾馆招待所可以建立坏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在年度终了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0.3%--0.5%计提,计入管理费用。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宾馆招待所发生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计入管理费用;少于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冲减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宾馆招待所,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第八条 存货的计价。宾馆招待所的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商品等。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购入的原材料.燃料.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按原始进价加由宾馆招待所可直接认定的运杂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根据宾馆招待所的经营特点,购入的燃料、物料用品等多为自用,且往往是一次大批同种存货,对这类存货,其购入成本应包括买价利直接发生的运杂费等费用;对于一次购买多种存货的,发生的运杂费等往往不好直接认定到某种存货中,这种情况下可作为营业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运杂费指除商品以外的存货人库前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管费、途中保险费、运输途中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及折旧、修理等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第十条 成本和费用。
  一、 营业成本。宾馆招待所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计入营业成本,包括:
  1. 宾馆招待所直接耗用的原材料。调料、配料、辅料、燃料等直接材料,包括宾馆招待所餐饮部和餐馆耗用的食品、饮料的原材料、调料、配料成本;餐馆、浴池耗用的燃料成本;宾馆招待所洗衣房、洗染店、耗用的原材料、辅料成本。
  2、进价成本。分为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和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是指购进商品原价。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是指进口商品在购进中发生前实际成本包括:
  (1) 进价
  (2) 进口税金
  (3) 购进外汇价差
  (4) 支付委托外贸部门代理进口的手续费。
  3、其他成本,指宾馆招待所出售无形资产、存货(不包括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 营业费用。是指各营业部门在经营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管费,保险费,燃料费、水电费、广告宣传费、邮电费、差旅费、洗涤费、清洁卫生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物料消耗、经营人员的工资(含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工作餐费、服装费以及其他营业费用。有关项目内容如下
  1、 运输费,指不能直接认定的购入存货发生的运输费用。内部不独立核算的车队发生的燃料费、养路费等,也许入运输费。
  2、 保险费,指向保险公司投保所支付的财产保险费用。
  3、 燃料费,指餐饮部门耗用的燃料费用。
  4、 水电费,指营业部门耗用的水费、电费。
  5、 广告宣传费,指单位进行广告宣传而支付的广告费用和宣传费用。
  6、 差旅费,指营业部门人员出差的差旅费。
  7、 洗涤费,指营业部门发生的洗涤费用。
  8、 低值易耗品摊销,指营业部门领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用。
  9、 物料消耗,指营业部门领用物料用品而发生的费用。
  10、 工作餐费,指按规定为职工提供工作餐而支付的费用。
  11、 服装费,指按规定为职工制作工作服装而发生的费用。

  三、 管理费用。是指宾馆招待所为组织和管理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由宾馆、招待所统一负担的费用,包括管理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董事会费、外事费、租赁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税金、燃料费、水电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开办费摊销、交际应酬费,坏帐损失、存货企亏和毁损、职工住房管理费、事业管理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有关项目内容如下:
  1、管理经费,指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作餐费、服装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物料消耗以及其他行政经费。
  2、劳动保险费,指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单位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
  3、待业保险费,指宾馆招待所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4、董事会费,指宾馆招待所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5、租赁费,指租赁办公用房、营业用房、低值易耗品等的租赁费用。
  6、咨询费,指宾馆招待所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7、审计费,指宾馆招待所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8、诉讼费,指宾馆招待所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9、排污费,指宾馆招待所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10、税金,指宾馆招待所按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11、土地使用费,指宾馆招待所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
  12、土地损失补偿费,指宾馆招待所在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费用。
  13、技术转让费,指宾馆招待所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14、低值易耗品摊销,指除营业部门外的其他部门领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用。
  15、交际应酬费,指在业务交往过程中开支的业务招待费用。
  16、折旧费,指全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
  17、修理费,指单位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发生的修理费用。
  18、职工住房管理费,指职工宿舍发生的住房后期管理费。  
  19、事业管理费,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部门的费用。事业管理费按营业收入的1-2%计提。

  四、财务费用。是指宾馆招待所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加息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

  五、 宾馆招待所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按全年营业收入额的1-2%控制使用,据实列支。

  六、 宾馆招待所列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分别按下列比例提取:
  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单位参加职工医药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不包括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
  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
  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七、 宾馆招待所的下列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1、 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发生的支出;
  2、 对外投资支出和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3、 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 支付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款,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5、 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开支。

  八.宾馆招待所成本费用核算必须控权责发生制原则,严格区分本期成本费用与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的界限。

  第十一条 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一、营业收入。是指宾馆招待所在经营活动中由于提供劳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客房收入、餐饮收入、商品部收入、车队收入、洗衣收入、娱乐收入、其他收入。

  二、 利润,宾馆招待所利润总额由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组成。
  1、 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扣除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净额。
  2、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取得的股利、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净值的差额。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净值的差额等。
  3、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后的净额。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宾馆招待所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变卖的净收益、罚款净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礼品折价收入、其他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的净损失、非常损失、技工学校经费、赔偿金、违约金、罚息、公益救济性捐赠等。
  4、 宾馆招待所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延续5年未弥补的亏损,用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三、利润分配。宾馆招待所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支付被没收财物损失和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款;

  (二)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指超过用所得税前的利润抵补亏损的期限,仍未补足的亏损);

  (三) 提取盈余公积金:
  1、 宾馆招待所按不低于当年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当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的50%时可不再提取。
  2、 盈余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和按照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等。但转增后留存宾馆、招待所的盈余公积金以不少于注册资金的25%为限。

  (四) 提取公益金;
  1、 宾馆招待所按不高于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计提公益金。
  2、 公益金主要用于宾馆招待所职工住宅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和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福利性支出。

  (五)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1. 宾馆招待所以前年度未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分配。
  2. 宾馆招待所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3. 向主管机关上交调剂基金;其比例最高不超过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20%。调剂基金主要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等。为增强宾馆招待所的自我发展能力,上交调剂基金后,机关不得随意抽调宾馆招待所的资金。
  4. 其他投资者按投资比例分利。

  第十二条 宾馆招待所的工资福利等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与经济效益相挂钩。

  第十三条 宾馆招待所应按规定向财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 宾馆招待所的财务管理,凡本规定未涉及的部分,可参照《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宾馆招待所会计核算比照执行《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我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1994年1月起施行。宾馆招待所不再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90]国管财字第228院号《中央国家机关附属自收自支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按照“银发〔1995〕237号”文件规定签订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按照“银发〔1995〕237号”文件规定签订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237号)《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我行对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的计息办法及未到期的一年期以上各项贷款的结息办法将有所变动。现就各级行在使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参考格式)(以下简称《借款合同》)时须注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借款合同》(参考格式)第四条“贷款利率和利息”在文字上可不作变动,但在具体执行中按《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
二、签订借款合同时,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借款合同》(参考格式)第十三条“违约责任”相关款项作如下变动: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加收____的利息”改为“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日利率____计收利息”。
(二)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加收____的利息”改为“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____计收利息”;第二项“并有权对此种逾期贷款加收____的利息”改为“并有权对此种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____计收利息”。
以上变动部分均须加盖甲乙双方公章。



199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