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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00:04: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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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科技发展方针和我省“科教兴黔”发展战略,为适应我省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技术储备,加强基础研究和稳定优秀的科技人才,我省将从“九五”计划开始,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和装备一批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努力创造
较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使其逐步发展成为能代表我省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实验研究基地及学术活动中心。

第二章 立项条件
第二条 项目范围。重点实验室建设必须贯彻江泽民同志提出的“有所赶,有所不赶”的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我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对促进贵州优势资源产业化具有重大作用和能充分体现我省科技及学术水平的、属于国家或贵州省优先发展的重点学
科。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以推动新思想、新原理不断地应用于生产实践,同时造就和培养适合我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需要的高级科技人才。重点实验室主要安排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并鼓励上述部门与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联合建立跨部门的联合实验室。
第三条 项目条件。重点实验室建设,应根据贵州省经济、科技及社会发展战略,在“突出重点、解决急需;明确目标,体现水平;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分批实施,逐步到位;联合开放,发挥效益”的原则指导下,制订阶段建设规划。各单位应在建设规划范围内申请重点实验室建设
,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实验室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特色,坚持在学科前沿进行探索和积累;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的实验室要符合我省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突出贵州地方特色,在高层次上促进贵州优势资源的产业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要能在关系我省经济发
展全局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方面提出比较明确的近、中、远期研究目标,并具有承担省、部乃至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的能力。
(二)要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比较合理的研究、技术队伍及层次分明的学术梯队;要有管理能力强、团结协作好的领导、运行集体;要有培养硕士研究生等高级人才的能力;要有明确的学术思路和严谨的学术风气。
(三)具备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在学术水平、人才培养及承担科研任务方面均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四)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重视,并能保证必要的人员工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

第三章 计划程序
第四条 由省科委会同省计委、省教委、省财政厅根据贵州经济、科技及社会发展需要和贵州经济能力制订贵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
第五条 由依托或承担单位根据建设规划提出拟建项目,并填报《贵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上报省科委。联合建设的实验室需由各方主管部门共同申报集中建设的意向书,并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内部协调管理体制。
第六条 由省科委、省计委、省教委和省财政厅共同组成贵州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根据各单位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的情况,按学科分类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综合平衡后提出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分期实施计划初稿。
第七条 由管委会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或采取招标方式最后确定建设单位。被确定的建设单位要根据管委会提出的分期实施计划初稿内容拟订建设实施方案,由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和论证,在此基础上编制《贵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作为建设实施的
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评议的主要依据。《贵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由主管部门审批,批准的总经费和外汇额度不得超过省计委或省财政厅下达的控制数。科研方向、任务或建设内容有重大变动的,需征得管委会同意后再行审批。项目执行过程中,建设经费自行超出部
分应由建设单位负责,项目不得因此延长建设期限。
第八条 经过批准立项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由省科委根据省计委、省财政厅安排的年度经费情况,制订出年度实验室项目建设计划,并作为全省科技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贵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建设期限为二至三年。凡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都应根据这一进度要求安排资金和组织实施。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等,不得作为课题研究经费及日常运行费用。建设单位应积极争取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十一条 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备调剂解决。必须新建、扩建的,由省计委按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提前或同步进行安排,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需由省财政安排外汇的,要根据我省财政外汇情况,由省计委核定后纳入新技术、成套设备引进计划,在开建年度一次下达,或分年度下达成交额,在成交过程中,需跨年度结转的,年底前各主管部门应报省计委,按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确定项目负责人,在建期间,根据计划任务书进行仪器、设备订货督促承担单位完成实验室的配套建设,并于每年11月份负责向主管部门汇报上述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实验室在建过程中,如发现与原计划有重大偏离,经管委会组织专家论证,可以调整建设计划,或撤消原项目。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即时提请管委会组织专家,按实验室计划任务规定的要求参照《贵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大纲》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
第十六条 对长期不能按计划验收的实验室,由管委会会同其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小组,协调解决问题,并进行内部通报和善后处理。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实验室建设及运行期间的管理和政策性指导,依托单位要对实验室实行直接管理。
第十八条 运行机制。省的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实验室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实行边建设、边开放。建成验收后的实验室必须面向全省乃至全国开放,并对省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或推荐的研究项目优先开放。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聘任制。实验室建成后,要成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由主管部门聘任主任一人,全权负责实验室的工作,任期由主管部门决定。主管部门对在任职期间外出超过半年以上的实验室主任,应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验室必须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它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监督经费使用,协助开放事宜,组织论文答辩及成果评价。学术委员会人员总数一般不超过15人,超过15人的应报管委会批准。学术委员
会应尽可能吸收外部门相关学科的学术造诣较深的专家参加,本单位的专家不应超过三分之一。联合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各联合单位的专家不超过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科技人员编制。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应核定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及技术人员编制,要特别注意采取特殊政策稳定实验室的固定技术队伍,以保证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为促进科技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相互渗透,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编制不应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数的半数
,大部分应为客座研究人员。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并要努力吸收学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实验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费。实验室的经常费用(包括基本运行费用)要由部门事业费支出,部分可从申请获得的省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所含的实验研究费用支出。对评估合格的实验室,应将其实验研究指南纳入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项目的实验研究费主要投向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一般情况下对研究项目不再单独审批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费。实验室应在向社会开放的环境中,通过自己工作质量和研究水平的竞争获得经费资助以求得到自身发展。省财政厅根据省财力情况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二十三条 评估。对验收后已开放三年以上的实验室,管委会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对外公布。在学术上或在促进技术进步方面对全省做出重大贡献、能够集聚和培养人才,在国内或国际上有影响的实验室,省财政将根据财力加强资助以提高其科研能力,或申请国家资
助,使之逐步发展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实验室,或长期建设不能开放和发挥作用的实验室,将取消其作为全省重点实验室的资格,管委会有权调动其已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或通过其它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际合作。对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在按外事规定审批的情况下可向国外开放,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可以邀请国外知名学者担任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成员、顾问或从事合作研究,也可以同国外有关单位联合办实验室,联合培养人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1996年10月23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高等学校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高等学校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教育部党组



1996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了《1996年-200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为贯彻中央干训规划精神,结合高校工作的实际,中组部、原国家教委党组于1996年10月印发了《关于“九五”期间加强高等学校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党〔1996〕84号)。文件
下发以来,高校干部培训工作逐步展开。但是,从全国总的情况看,对培训工作的组织和落实情况还很不平衡,一些地区重视不够,尚未有序地开展工作。为更好地落实教党〔1996〕84号文件提出的各项任务,促进高校干训工作的全面开展,现就高校干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高校干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重视培训工作
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干部培训工作,是我国高教战线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的重要一环。几年来,中央反复强调干部培养教育的重要性和领导干部带头参加学习的必要性,党的十
五大以后,中央又再次号召全党兴起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的新高潮,这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高校干部尤其是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无论新、老同志都要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认清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各项任务,认清高校在实施科
教兴国战略中的历史使命,努力提高思想和理论素养,以新的眼界、新的观念、新的知识结构和更高的领导管理能力适应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高校干部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党委必须将组织干部培训学习视为关系整个工作大局和高校长远发展的一项
重要任务,克服轻视干部培训工作、重调配任免轻培养教育等倾向,以积极负责和严肃认真的态度,采取得力和有效的政策措施,周密组织和实施“九五”干训规划,将这项工作真正抓实、抓好,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高校干部队伍。
二、明确管理体制,落实工作责任
高校干部数量较多,管理体制不一。为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需要进一步理顺培训管理体制。根据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趋势和高等学校由中央和省级政府举办、以省级政府统筹为主的管理体制,以及中组部、原国家教委党组〔1996〕84号文件“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干部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干部培训工作”的精神,应进一步明确高校干部培训工作的管理体制。
(一)培训工作的管理应在中组部和教育部干部培训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地高校(教育)工委统一负责。未设高校(教育)工委的地方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干部主管部门负责,或经其授权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干部培训主管部门应统筹规划和管理本地高校干部培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干部培训规划及有关政策;落实上级部门的调训计划;加强干训基地和干训师资队伍建设,指导本地各干部培训机构的教学工作;监督培训工作落
实情况,检查和评估培训质量;组织信息和经验交流等。今后教育部对委托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举办的常规培训班将主要通过各地高校干训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参训干部,不再另行通知中央部委和教育部直属高校。
(三)高校干部培训主管部门应确定有关处室负责干部培训的具体工作。请于今年7月底前将负责部门、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见附件一)报教育部人事司。
三、制定规划实施意见,落实组织措施
“九五”期间高校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仅剩三年左右的时间,各地培训主管部门一定要将干部培训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尽快研究落实本地的干部培训任务。各地对教党〔1996〕84号文件的落实规划或实施意见最迟应在今年7月底前报教育部人事司备案。
对中央党校、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下达的招生名额,各地应提前做出安排,制定具体人选参训计划,保证按期派出。
今后,各地培训主管部门每年12月底以前应将本地高校干部培训情况(见附件二)报教育部人事司。
四、明确培训任务,落实具体安排
按照教党〔1996〕84号文件要求,“九五”期间高校干部培训的主要任务和安排是:
(一)校级(厅局级)领导干部理论进修班。
(1)中央党校厅局级干部进修班。该班一年两期,每期四个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期至少派出一人。派出对象为普通本科院校党委、行政一把手或副书记、副校长中拟定为书记、校长的后备人选。教育部每期将直接安排部直属高校一人参加学习,并同时通知其所在地高校干
训主管部门。
(2)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高校校级干部理论进修班。该班一年两期,每期两个月。每期120人。培训对象主要是普通本科院校副校级以上干部和普通专科学校的党委书记和校长(名额见附件三)。
(3)对未能安排参加中央党校和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学习的其他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的校级领导干部,各地高校干训主管部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规划,自行组织培训,力争在“九五”期间将未参加过比较系统培训的高校领导干部基本培训一遍。其培训规划和教学计划应报教育
部备案。
(二)高校校级领导干部短期专题研讨班。
高校校级干部短期专题研讨班是干部培训的一种重要形式。其目的是根据形势和工作需要,围绕高校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组织干部进行专题学习、研讨,交流信息和经验,以开阔思路,更新知识,提高政策、业务水平,推动高校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各地高校干训主管部门应根据形势需要,及时组织高校领导干部短期专题研讨班。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也将结合教育部的重点工作,适时举办这种类型的研讨班。
(三)高校中青年(校级后备)干部培训班。
(1)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高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该班一年两期,每期三个月。每期150人。培训对象主要是全国普通本科院校拟在近期上岗的校级后备干部(名额见附件三)。
(2)教育部各干部培训中心高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培训对象主要是本科院校拟在中期上岗的校级后备干部和专科学校及成人高校拟在近、中期上岗的校级后备干部和中层管理干部。招生计划和名额由各中心与地方高校干训主管部门协商后落实。
(3)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培训对象主要是本地未能参加上述培训机构学习的高校校级后备干部及学校中层管理骨干。培训计划由各地高校干训主管部门自行统筹安排。
(四)高校重点改革领域中层干部培训班。
高校干训工作应与当前高等教育的各项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为促进高校改革和发展服务。“九五”期间,教育部将委托有关部门和培训机构组织高校负责教学、科研、招生与毕业生就业、人事、财务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干部培训班。各班次每期约为7-10天。各地高校干训主管
部门可与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参考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和教育部各干训中心的教学计划,适时组织这方面的培训,努力扩大培训受益面。
除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上述培训工作外,教育部还将举办高校中青年专家高级研修班。各地也可举办类似的培训班。
五、突出学习重点,优化培训内容
高校干部培训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结合新形势对高校干部素质的新要求和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突出重点,精选内容,加强针对性,提高实效性。“九五”高校干训应包括邓小平理论、邓小平教育理论、党的十五大精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高等教育管理
的理论和方法、高等教育的法律和法规及现代科技发展趋势等方面的专题内容。邓小平理论是干部培训的重点内容。
高校干部培训工作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学习一定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高等学校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重在加强干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
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其思想理论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
要加强研讨,组织干部认真研究当前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中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和紧迫问题,研究知识经济对教育和人才培养的影响以及教育在知识经济中如何发挥作用,研究如何把教育和高校潜在优势转化为现实优势,研究如何使高校的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使高校
成为人才支持和知识贡献的重要基地和生力军。
各地高校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培训班的具体教学内容可参考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也可自行制定教学计划。
六、保证培训质量,落实基本条件
各地常规培训班,要有设计周密的教学计划和高质量的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切实保证培训质量。要加强对培训班的日常管理。培训结业证书可由培训主管部门直接核发,也可经主管部门审核验印后委托培训机构颁发。
各地在开展高校干训工作中,应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努力克服困难,创造条件,保证培训经费、场所及师资的落实。应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本地的培训基地,尽量利用现有条件,特别是利用现有高校的条件。
七、其他
有关高校干部培训工作的其他要求和政策,应按照中组部、原国家教委党组《关于“九五”期间加强高等学校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党〔1996〕84号)执行。
教育部将加强对高校干部培训的指导和检查工作,除每年底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实工作开展情况外,还将不定期进行调研。“九五”末期将对各地开展干训工作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
附件:一、省级高校干训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情况表(略)
二、高校干训情况年度汇总表(略)
三、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办班名额分配表(略)



1998年6月15日

定西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及备案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西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定西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及备案办法》已经2011年6月16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常正国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定西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及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和《甘肃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督办、备案范围是指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工矿商贸企业、道路交通、农业机械、火灾、特种设备等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 定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实施挂牌督办,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
  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四条 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情况,列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和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市安委会对事故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市安委会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向事故发生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市内有关媒体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等媒体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六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 事故名称;
  (二) 督办事项;
  (三) 办理期限;
  (四) 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七条 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四)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责任追究意见的落实情况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要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在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挂牌督办工作进展情况。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十条 各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完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后,及时将报告初稿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
  第十一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收到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初稿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对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函告县区安委会。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核内容:
  (一)事故调查报告文本是否符合规范格式要求;
  (二)事故调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以及事故性质、责任认定是否准确;
  (四)责任追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五)措施建议是否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六)证据是否齐全、充分。
  第十三条 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审核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修订完善,及时报县区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复决定。
  第十四条 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要依据县区政府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严格执行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督促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吸取事故教训,完善整改措施,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督办事项办理完成后,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在1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事故调查报告、整改措施等相关文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30日内将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文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履行完司法程序后,将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工作,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不执行上级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结案后,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市、县区有关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