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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机关汽车定点维修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03 02:06: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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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机关汽车定点维修试行办法

财政部


中央行政机关汽车定点维修试行办法
199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行政机关汽车维修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提高车辆的完好率,节约行政经费开支,堵塞汽车维修方面的不正之风和漏洞,更好地为机关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服务,特在中央行政机关试行汽车定点维修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本级由行政管理费和行政机关事业费、党派团体事业补助费开支的预算单位。
第三条 凡纳入汽车定点维修试行办法的单位,其编制内的车辆均由指定的修理厂(简称定点厂,下同)承担大修。定点厂在保证完成上述单位车辆大修任务的前提下,如有余力,可承担一部分中小修和为其他单位服务。
第四条 定点厂从中央行政机关现有的规模较大,技术力量较强的直属修理厂中选定,由财政部会同各中央行政财务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并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保证定点厂为中央行政机关实行定向服务。
第五条 定点厂为差额预算单位,财政部门或财务主管部门给予一定的定项补助。定点厂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差额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定期向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报送财务报表。定点厂奖金超过规定限额向主管部门交纳奖金超额费,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扶持定点厂事业发展。
第六条 定点厂的维修收费,按照低于北京市同行业收费标准执行。对纳入定点维修范围的车辆,其收费价格不得高于北京同行业收费标准的80%,对其他车辆,其收费价格不得高于北京市的行业收费标准。
第七条 建立车辆维修审批制度。各单位凡需送修的车辆,必须先由本单位车辆检验员进行技术鉴定,填写《汽车大修报告单》,送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查备案,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上报主管部门鉴定审批。定点厂因技术或维修能力所限不能承担修理的车辆,应由主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开据转厂维修证明,否则,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八条 建立车辆维修档案,记录各项主要技术指标和维修情况,实行修后跟踪反馈制度。
第九条 加强定点厂生产和财务计划的管理。中央各行政财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定点厂的生产能力,负责下达年度生产计划和主要经济指标,核批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掌握生产进度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经济核算,严格成本管理,监督各项基金的分配和使用。
第十条 定点厂之间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充分利用现有的维修能力,积极承修纳入定点维修范围的车辆。开展定点厂之间的劳动竞赛,对完成任务好、维修质量高、遵纪守法的定点厂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一条 中央各行政财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精神,负责制定所属定点厂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甘肃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已经1996年3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张吾乐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对省内各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州长(专员)、市长、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维护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本级部门、单位及下级政府严格执行预算法,充分发挥财政预算在我省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
发展。
第三条 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各级财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实现全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
化;有利于提高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水平,更加有效合理地分配使用各项财政资金。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各级财政、地方税务局等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部门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本级各项税收收入、企业上缴利润、专项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的情况,以及按实际需要融通和调度本级预算资金的情况;
(四)各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和还下级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本级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六)各级财政、地方税务局等直接管理执行预算机关及有关银行、金库等参与组织执行预算部门,为完成收支预算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
(七)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八)地方金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本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九)省长、州长(专员)、市长、县(区)长授权审计的本级某些依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财政收支情况。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政府、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 为了做好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分配使用上级财政补助地方支出资金和地方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关系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八条 根据审计法有关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省审计厅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对上年度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各部门管理、组织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就地审计,对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专项审计调查。各级审计部门每年在实施预算执
行情况审计中,对本级各部门的抽审面不低于30%。
省审计厅应当于每年四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对上一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并于每年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上一年度省级财政决算草案前,根据省人民政府委托,提出对一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地、县审计机关也应当于每年
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本级上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前,结束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就地审计工作,并按要求完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本级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根据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常委会提出对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九条 省内各级财政、地税部门和本级其他部门,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本级预算和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地方税务局的年度征收计划,本各部门向所属单位批复的预算或财政资金使用分配计划;
(二)各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局有关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季报、决算和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三)综合性财税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十条 以各级财税部门和本级其他部门在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法或者其他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各级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对各级财税及其他部门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颁发的财政规章制度和办法,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其他不适当之处,应当纠正或完善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 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重大问题由省审计厅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执行情况审计中,对本级各部门的抽审面不低于30%。



1996年3月25日

关于密切关注和研究非典疫情对行业影响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密切关注和研究非典疫情对行业影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资产评估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面对非典型肺炎疫情这场突如其来的重大灾害,党中央、国务院总揽全局,沉着应对,迅速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果断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有效遏制了疫情的蔓延,已呈逐渐下降趋势。但从国内的总体情况来看,当前疫情扩散的危险还没有消除,防治的形势依然严峻。

这场疫情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日益显露,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经营活动的影响也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来。对此,财政部领导极为关切。4月23日,中注协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协会、各事务所和全体从业人员积极采取措施,做好行业的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得到了各级协会和事务所的广泛响应。

为应对非典疫情给行业带来的不良影响,及时研究,提出应对措施,指导和扶持执业机构平稳渡过这一特殊时期,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协会接到本通知后,尽量以通讯方式,如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在行业内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工作。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近期执业情况,非典疫情对其执业、经营、财务和队伍稳定带来的影响,并征询其对协会如何支持执业机构消除或减轻疫情影响的意见和建议。

二、调查工作应尽量广泛和全面,地域上要考虑到不同的地市,执业机构要涵盖大、中、小事务所,行业上要体现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三、调查工作完成后,请各地协会对执业机构反馈的情况进行汇总,提出简要报告,在本通知发出一周内,以电子邮件和传真的方式报中注协。各地协会可在这次调研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采取必要措施,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力所能及地协助和扶持执业机构应对和减少疫情对其带来的不良影响。

四、各地协会要在财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中央“一手抓抗击非典这件大事不松懈,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的要求,在切实做好协会防非典工作的同时,在协会内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不失时机地推进行业建设。

电子信箱:lijie@cicpa.org.cn ;

传真:010-68720126。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