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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向某人民法院起诉后撤诉又向另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

时间:2024-07-05 09:15: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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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向某人民法院起诉后撤诉又向另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向某人民法院起诉后撤诉又向另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经)请〔1985〕6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沈阳市化工设备厂为与乌鲁木齐市化工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后撤诉,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被告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撤诉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因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沈阳市化工
设备厂的起诉应不予受理。沈阳市化工设备厂可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



1985年12月14日

贵州省企业上等级奖励办法(试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企业上等级奖励办法(试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1号和省政府黔府〔1987〕4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鼓励企业抓管理、上等级,对在上等级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企业和职工,授予荣誉称号,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条 经审查批准,达到省级先进企业和省预备级企业标准的,分别由省和地区颁发证书,进行表彰。
企业获得“省级先进企业”称号后,可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和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所颁发的先进标志和称号。
第四条 企业每升高一个级次,给予一次性奖励:职工按平均工资计发一个月奖金,从企业奖励基金和包干留利中列支,免交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发放奖金应论功行赏,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五条 经审查批准上等级的企业,给予职工升级奖励。
升级面:达到省预备级企业的为4%;
达到省级先进企业的为7%;
达到国家二级企业的为10%;
达到国家一级企业的为15%;
达到国家特级企业的为20%。
升级人数的计算,以颁发企业等级证书年度的在册正式职工为准。此项升级为固定升级,升级对象由企业自主决定,但主要是在生产(工作)中贡献特别突出的职工(包括厂级领导)。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升级所需资金,从企业上浮工资中开支;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
济效益挂钩的企业,上浮部分进入成本。升级执行时间,从颁发企业等级证书的年度起计算。
升级增加标准工资额,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劳动部门批准执行。
第六条 厂长(经理)在任期内达到省级先进企业标准的,授予厂长(经理)“先进厂长(经理)”的称号;达到国家二级企业标准的,授予厂长(经理)“优秀厂长(经理)”的称号;达到国家一级和特级企业标准的,授予厂长(经理)“劳动模范”的称号。
“先进厂长(经理)”称号由省级主管部门授予;“优秀厂长(经理)”称号由省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和省经济委员会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由省政府授予。
第七条 凡进入省级先进企业和省预备级企业等级的,国家在原材料、能源供应和交通运输等方面,按照计划作为优先供应单位。在信贷方面,银行作为择优扶植的条件,优先安排其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
第八条 企业升级不搞“终身制”。不管进入哪一个等级的企业,凡是出现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物质消耗明显上升,经济效益大幅度降低,企业管理水平下降,安全生产达不到要求的,都要限期扭转。到期仍不能扭转的,要降低等级,收回证书,停止享受一切奖励。企业经过整顿,可
以重新确认等级,但职工不得重复提奖。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企业等级证书的年度起开始执行。



1988年6月21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在卷烟材料购销环节实施信用检查公布制度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综[2002]10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在卷烟材料购销环节实施信用检查公布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2002年1号通告》(以下简称《国家局、总公司1号通告》)精神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专卖品卷烟材料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推进卷烟材料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现就实施卷烟材料购销过程的“卷烟材料市场信用检查公布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卷烟工业企业、与卷烟工业企业有业务联系的卷烟材料供应企业均应公布本企业的基本信息。卷烟材料范围按《国家局、总公司1号通告》规定,专卖品包括:卷烟纸、烟用丝束、滤嘴棒。非专卖品包括:成型纸、接装纸(水松纸)、烟用薄膜、铝箔纸、烟用香精香料、烟用胶、卷烟商标印刷品、拉线。
  二、国家局批准建立的“中国烟草物资电子商务网”是公布企业的基本信息的指定媒体。
  三、基本信息由各企业填写,报属地所在省级烟草物资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企业公布的信息如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之日起7天内报省级烟草物资主管部门。要求公布的企业基本信息见附件。
  四、卷烟工业企业只能在公布基本信息的供应企业中选择供应商,进行资质认证采购。卷烟工业企业对供应企业资质认证的结果应予以公布。
  五、按《国家局、总公司1号通告》规定,凡列入不守信用单位名单的卷烟材料供应企业或产品(规格)不得进入烟草行业物资交易市场。对已公布列入不守信用单位供应企业的产品,自公布之日起,烟草企业不得再订购该企业产品。已验收入库的,由卷烟生产企业提出更换卷烟材料时间,并报省级烟草公司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烟草物资主管部门。从公布名单之日起继续使用该材料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烟草企业,按行业有关规定处理并在烟草行业内通报。
  七、在公布基本信息中弄虚作假的企业,经查实即列入不守信用单位名单,按《国家局、总公司1号通告》制裁并予以公布。
  八、国家局、总公司检查企业执行《国家局、总公司1号通告》的情况并公布,公布内容包括:1、执行《专卖法》情况;2、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3、商务合同执行情况。公布内容作为评价卷烟材料供需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
  九、本规定于2002年12月l日起实施,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负责解释。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