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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容管理办公室《关于海河两岸整治工作的安排意见》

时间:2024-06-16 08:52: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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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容管理办公室《关于海河两岸整治工作的安排意见》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容管理办公室《关于海河两岸整治工作的安排意见》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局,有关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容管理办公室《关于海河两岸整治工作的安排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希即按照执行。
海河是天津市诞生的摇篮和主要水源河道。今后随着我市水源的逐步解决,海河功能将逐渐变化,下游将成为我市通往沿海各大口岸的重要航道,上游将成为人民群众游憩的风景区。为此,整治好海河是把我市建设成为文明、整洁、美丽的现代化城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海河的
整治和管理,党中央领导同志作了重要指示,市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了地方法规。各有关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把海河两岸整治工作做为贯彻十二大精神的第一个战役和建设精神文明的一个突破口,切实抓紧抓好。
海河两岸整治第二阶段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困难多。各有关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加强领导,克服困难,排除干扰,认真落实《安排意见》中提出的各项任务;要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实际问题;要顾全大局,服从整体,紧密配合,协同动作,坚决
按时完成海河两岸整治第二阶段的战斗任务。

关于海河两岸整治工作的安排意见
海河水系是我国六大水系之一。海河是天津市诞生的摇篮和主要的水源河道,两岸又是人民群众游憩的地方。整治好海河,是把我市建设成为文明、整洁、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减少污染,保护海河水质,又可以打通两岸道路,为我市经济建设提供交通
方便,为人民群众提供游憩的优美环境。
党中央对我市海河整治工作非常重视。胡耀邦同志在中共中央办公厅信访局编印的《群众反映》期刊上关于海河建设问题曾批示:“希望天津市在这方面也搞出点名堂来。”市委、市政府在第一个“文明礼貌月”活动中要求下大力量,把河道两岸整治好。市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了关于加
强海河管理的地方法规。最近,李瑞环同志多次作过部署,要求把海河两岸的整治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突破口来抓。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海河两岸整治计划,经过五个多月的努力,已经基本上完成第一阶段的调查摸底和清理整顿任务,海河两岸的脏、乱现象有了显著改变。但是,海河目前的状况,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还相差很远,与我市当前的大好形势、与我市作为首都门户和华北
经济中心的地位,很不相称。为了巩固第一阶段成果,以实际行动贯彻十二大精神,回答党中央领导同志的关怀和期望,现将海河两岸整治第二阶段的工作安排如下:
一、主要任务和要求
海河两岸整治第二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清理河岸,打通道路,绿化环境。海河右岸从金钢桥起至四新桥止,长八点二公里;左岸从金钢桥起至月牙河口止,长十一点六公里,均属整治范围。共涉及二十三个区、局,八十二个单位。
首先,要清理和搬迁堆物堆料。在上述地段内,堆物堆料共占压河岸三万一千九百零四平米,其中大部分是河岸使用单位堆放的物资、器材,小部分由河岸使用单位外租存货。为净化、美化河道两岸,各有关单位必须将堆物堆料全部清理、搬迁,腾出占压地段。
其次,拆除与河岸无关的建筑物。在上述地段内共有公用建筑四百五十七间、建筑面积三万八千九百三十四平米;民用住房九十五间,建筑面积一千四百九十一平米。除因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不能离开河岸的建筑物和设施(如泵房、桥梁管理班房、渡口设施、航行标志等)外,凡
与河道无关的建筑物和设施,一律拆除。
随着堆物和建筑物的搬迁、拆除,对腾出的两岸场地,本着先围后绿的精神,及时插入搞好绿化、美化工作。今年要积极搞好绿化的设计、整地和换土工作。
二、实施办法
搬迁拆除和绿化工作,采取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办法,即搬迁堆物及拆除公用建筑,均由所属区、局负责落实,所在区、街积极配合。民房的拆除,仍采取去年拆除临建办法,由户主单位所属区、局负责落实,所在区、街积极配合。
关于搬迁和拆除工作的经济补助问题,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1)搬迁堆物堆料,均由堆放单位自行负责,市里不予补助。(2)一切违章建筑,包括公用建筑设施,以及一九八○年十月九日市发布《通告》后搭盖的临建,均应无偿拆除。(3)对有执照公用建筑的拆除清理
,市里可给予每平米十元的拆迁补助费。(4)对民房的拆除,凡本市有常住户口、在一九八○年十月九日市发布《通告》前就在现房居住、拆除现房后又无处可归的住户,可由市统一分配住房。分配住房标准,按津政发〔1981〕187号文件规定办理,即一至四口的户,分配住房一

间;五至七口的户,分配住房两间;以上户中,家庭成员有三代、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异性子女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分室安置的,可增加住房一间;八口人以上的户,分配住房三间。凡拆除有证照的私产民房,对房产主按市有关规定发给补助费和搬迁费。
搬迁和拆除工作,从现在起至十月底止,分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从现在起至九月底止,主要是搞好全市动员。各主管区、局要建立组织,配备干部,做好调查、登记、核对和测算工作,并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制定搬迁和拆除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民房的拆除,在完成上述工作后,还要落实新居的地点、楼层和房号。
第二步,自国庆节起至十月二十日止,全面进行拆除和搬迁工作。
第三步,十月下旬,主要是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工作。
三、几项措施
整治海河两岸第二阶段工作,由于时间紧、任务重,需要在全面动员的基础上,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打歼灭战。
1.大力搞好宣传。要宣传胡耀邦同志最近在视察大庆时所作的关于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的重要指示;要宣传整治海河两岸的重要意义和任务要求;要宣传大家的事情大家办,为立足当前、造福子孙多做贡献。要把整治海河两岸的过程,变成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变成促进物质文明
建设的动力。
2.为加强对整治海河两岸工作的领导,建议市组成领导小组,由李瑞环代市长、白桦副市长挂帅,李明、毛昌五同志和经委、财委、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规划局、园林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市容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各区及任务大的局,也要相应组成专门班
子。
3.从严掌握资金和房源。这次海河两岸的整治工作,是在我市经济条件不够充裕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对资金、房源应从严掌握,制定严密的登记、审批手续,严格按有关规定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者要进行严肃处理。
4.要抓好经常性的管理。这次海河两岸整治工作是一次性的突击活动。为了在此基础上巩固、提高,就必须按照海河管理的有关规定,把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起来。今后,在总体规划确定之前,在河岸两侧各二十米以内禁止堆物堆料和搞与河道管理无关的建筑;在河岸两侧
各三十米以内禁止任何单位搞永久性建筑;对河岸两侧各一百米以内的建筑标准,要有特殊要求,注意维护河容、市容整洁,加强街景、绿地建设。
附:海河两岸界内建筑设施拆除办法。

海河两岸界内建筑设施拆除办法
第一条 海河是我市的一条风景轴线,是主要的水源河道。两岸的整治、改造和建设是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把海河逐步建设成一个清洁、优美的风景区,对两岸的整治、改造和建设应分阶段进行。当前的任务是:清理河岸、打通道路、绿化环境。
第二条 当前海河的整治范围,海河右岸从金钢桥起,至四新桥止,全长8.2公里;左岸从金钢桥起,至月牙河口止,全长11.6公里。在此地段里,以防水墙为界,无防水墙的以临河马路边道侧石为界,无道路的以河堤背水坡下坡角以外20米为界,无河堤的以河岸线以外20
米为界,均属整治范围。
上述范围内,凡一切与河道无关的建筑和设施,均应拆除。个别重要的建筑,一时难以拆迁的,经市市容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暂缓。凡与河道密切相关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建筑设施,如吸水泵房、桥梁管理班房、渡口、航标以及公共厕所等应予以保留。
航运作业区内的一切违章建筑,以及与航运装卸作业经营无关的建筑设施和占用场地,均应拆除和清理。
为了打通海河右侧通道,天津染料厂仓库至四新桥段从防水墙向西拆除20米。
第三条 建筑设施的拆除工作,采取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办法。所有公用建筑设施的拆除和清理,由主管局、区负责完成。民房的拆除和清理,以户主所属的局、区负责完成。建筑设施所在地的区、街应积极协助配合,督促检查。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从严掌握,认真把关,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者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条 对建筑设施的拆除补助问题,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一切违章建筑,包括公用建筑设施以及1980年10月9日市里发布《通告》后搭盖的临建,均应无偿拆除。
(二)对有执照公用建筑设施的拆除,给予每平米10元的拆除补助费。
(三)对民房的拆迁安置,以1982年8月31日前的户口为准。拆迁费用的补助,参照津政发(1981)137号文件,住房安置标准参照津政发〔1981〕1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用建筑的拆除,由单位填写《拆除公用建筑设施调查表》并附1/500平面草图一式五份,报街、区及主管局审核后,由主管局、区报市市容管理办公室审批。
民房的拆除,由户主所在单位填写《住房情况调查表》,私产房屋另填《私产房屋登记表》,两表各一式五份,交街、派出所、房管站核实,报区及主管局审核后,由主管局、区报市市容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六条 拆除和清理工作,要在充分做好思想动员和准备工作的基础上,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大体上,九月底以前做好宣传动员和准备工作,边准备、边行动;十月二十日前全部拆除清理完毕;二十日后检查、总结。
附:表式三张(略)



1982年9月23日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财预[2005]74号

各委、办、局,各市级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上海市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市本级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项目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或政府发展战略、特定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项目三种类型。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由预算资金安排的、单项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项目。主要包括:由国家、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以及大型修缮、购置、会议等项目。
  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由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共财政的原则。建立预算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三级预算项目库,共同对项目进行公共性评判,确保财政性资金向满足公共需要方面转移。
  (二)协同理财的原则。预算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分别从项目管理、专业规划、资金配置的角度实现公共资源全社会最优配置。
  (三)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试行三年预算滚动管理,预算资金由年度使用向三年滚动使用过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项目预算支出试行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年度预算结余可结转滚动使用。
  (五)稳妥推进的原则。在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中逐步扩大项目库覆盖范围,分三年建立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架构。

第二章 预算项目库

  第六条 预算项目库是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 预算项目库分为部门预算项目库、专业预算项目库、政府预算项目库等三级预算项目库。
  预算主管部门建立部门预算项目库,即时受理各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经筛选分专业排序后组成。
  专业主管部门建立专业预算项目库,定期受理预算主管部门经筛选排序后报送的项目,并对项目组织专项评审(对部分项目可有选择性地组织专家评审),按轻重缓急择优排序后组成。
  市财政部门建立政府预算项目库,根据专业主管部门专项评审、择优排序后报送的项目,按财力可能统筹平衡、择优排序后组成。
  第八条 预算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择优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九条 三级预算项目库中的项目,分别是预算主管部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专业主管部门编制项目安排计划、市财政部门编制支出预算草案的依据。
  第十条 部门预算项目库实行全年开放式管理,专业预算项目库实行定期开放式管理,政府预算项目库实行定向式管理。
  第十一条 除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预见的特殊项目外,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预算主管部门不能编入项目支出预算,专业主管部门不能列入项目安排计划,市财政部门不列入支出预算草案。

第三章 项 目 申 报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方针,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以及专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公共财政要求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四)项目单位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和能力。
  第十三条 项目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分为结转项目、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的新增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支出项目和其他项目四种类别。
  结转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项目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
  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的新增项目,是指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需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安排的支出项目。
  经常性专项业务费支出项目,是指预算单位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设备、专用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
  其他项目,是指上述三种项目之外,预算单位为完成其职责需安排的新增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支出预算表、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预算主管部门根据部门工作需求和行业规划,按部门内资源最优配置的原则,进行项目初审,统筹平衡,按轻重缓急分专业排序,形成项目支出预算,报分管市领导审核后,送专业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评审,并抄送市财政部门。
  (三)专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专业规划,按全社会资源最优配置的原则,牵头进行项目评审和排序,形成专业领域年度预算项目安排计划,报分管市领导审核后,送市财政部门,并抄送有关预算主管部门。
  (四)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财力可能,依照专业主管部门的项目安排计划,参考预算主管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拟定包括项目支出在内的市级部门预算草案,报市领导审批。

第四章 项 目 审 核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支出安排原则
  (一)结转项目、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的新增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支出项目优先排序;
  (二)其他项目根据市级财力情况,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排序。
  第十七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备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项目单位是否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和能力;
  (五)项目是否符合专业规划和相关政策;
  (六)项目排序是否合理。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和实施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各部门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支出预算的安排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市级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对各专业领域年度预算项目安排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平衡,形成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根据市人大批准的支出预算,市财政部门将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各有关预算单位,并抄送专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准,预算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按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会计核算按照合理计提、分类管理、明细核算原则实行权责发生制,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项目的滚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专业主管部门评审并纳入市财政部门政府预算项目库的项目,列入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的,一次认定预算总额,分年审核项目支出预算,纳入当年项目支出预算草案,实行三年预算周期的滚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预算项目库中的跨年度项目执行年限不得超过三年(基本建设类项目除外),项目到期后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每年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市财政部门、专业主管部门、预算主管部门要对预算项目库进行清理,对到期项目予以取消。
  对实行三年滚动管理的跨年度项目,简化预算编制程序。第二年起由预算主管部门在市财政部门认定的预算总额内,按分年项目支出预算额度,直接纳入当年部门预算,在规定时间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比对后,直接纳入当年政府项目支出预算草案。

第七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专业主管部门、预算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应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完成情况上报市财政部门、专业主管部门、预算主管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类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纳入市财政局项目库。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分步组织实施。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10月17日批准,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http://www.caac.gov.cn/E_PubWebApp/Doc/12/2006122116045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