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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关于印发《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大纲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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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关于印发《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大纲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


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关于印发《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大纲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农卫服务便函[200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农卫(基妇)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基妇处: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我司组织制定了《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大纲指导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大纲指导意见
2、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具体要求

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章)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大纲指导意见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方案》(卫规财发[2004]448号)、《卫生部关于开展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的通知》(卫人发[2004]114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中农村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05]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在征求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司局以及地方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大纲指导意见》,对开展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培训、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和村卫生机构人员传染病基本知识培训的目标、内容等提出了指导性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部分 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培训

一、目标要求
(一)掌握常见传染病的基本诊疗和预防控制技能;
(二)掌握识别和转运常见传染病病人(包括疑似病人)的相关技能;
(三)掌握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相关程序和管理知识;
(四)熟悉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知识;
(五)了解疫情初步分析及处理方法。
二、时间安排
培训时间共6个月,原则上1个月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集中进行传染病专业理论及防控实践技能的学习,5个月在县级以上(含县级)传染病医院或设有传染病科(病区、病房)的综合医院进行临床实践技能的进修学习。
(一) 集中学习(参考学时:160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传染病学总论、传染病法制化管理、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基本方法、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常见传染病和急性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地方性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防治。
(二)临床进修学习(参考学时:900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传染病病人的接诊和门诊处置、常见传染病的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原则以及常见疾病的临床急救。其中,应至少有3.5个月(630学时)在病房进行临床科室的轮转学习。
三、培训内容
(一)集中学习内容
【传染病学总论】
1、目的
提高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的传染病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水平。
2、要求
(1)掌握传染病的相关概念;
(2)掌握传染过程的表现、传染病流行过程的基本条件;
(3)掌握传染病的基本特征、常见的临床症状与体征、诊断依据及治疗原则;
(4)掌握传染病的预防措施、常见传染病的消毒、隔离方法;
(5)熟悉影响传染病流行的因素、传染病病程的发展阶段;
(6)熟悉消毒的种类和具体操作方法,熟悉个人防护措施;
(7)了解传染病的发病机制。
3、授课安排(参考学时:21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传染病定义和基本概念;感染与免疫;传染病的发病机制;传染病流行环节;传染病的基本特征、临床特征、诊断依据、治疗原则;抗生素的合理应用;传染病预防措施(管理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隔离消毒措施、医疗废物的处理等。
【传染病法制化管理】
1、目的
(1)提高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依法管理传染病的意识,使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传染病的各项防治工作;
(2)提高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质量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及管理能力。
2、要求
(1)掌握《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2)掌握《传染病防治法》中有关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内容、方法、程序、时限等;
(3)掌握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基本方法;
(4)了解有关对村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内容。
3、授课安排(参考学时:12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法定传染病的种类及当地多发传染病病种;当地主要传染病发病、防控状况;《传染病防治法》主要内容;乡镇卫生院在传染病防控中的地位和作用;传染病报告的意义;传染病网络直报的主要内容;传染病报告的法律要求;疫情数据分析和应用。
【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1、目的
提高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的能力。
2、要求
(1)掌握个案调查的目的和内容;
(2)熟悉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中个案调查表的一般形式和结构;
(3)了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的基本知识。
3、授课安排(参考学时:6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概论;现场流行病学的基本理论(目的、方法、对象、内容);个案调查(目的、方法、内容等);暴发调查、专题调查(简介);个案调查表的设计和应用;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的基本技巧;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计划免疫】
1、目的
提高计划免疫的实际操作能力、理论水平以及对村卫生机构计划免疫工作的技术指导能力。
2、要求
(1)掌握计划免疫工作的基础知识;
(2)掌握计划免疫疫苗免疫程序;
(3)掌握免疫接种反应的临床表现及处理原则。
3、授课安排(参考学时:12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计划免疫的概念;免疫程序;影响疫苗效价的主要因素;急性迟缓性麻痹监测及报告要求;脊髓灰质炎相关病例识别的技术;免疫接种反应的临床表现和处理原则。
【健康教育】
1、 目的
提高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的健康教育知识和基本技能水平。
2、 要求
(1)掌握健康教育的相关概念;
(2)掌握健康教育策略的制定方法;
(3)熟悉培训乡村医生的基本方法和技巧;
(4)掌握重大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3、授课安排(参考学时:6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健康教育的定义和内涵;健康教育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意义与作用;健康教育策略的概念和制定方法;人际沟通基本技巧;社会动员技巧;健康教育传播材料的使用技巧;重大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常见传染病和急性重大传染病防治】
1、目的
提高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对常见传染病和急性重大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能力。
2、要求
(1) 掌握国家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的主要政策;
(2)掌握常见传染病和急性重大传染病的主要流行病学特点;
(3)掌握不同传染病病种的主要临床特点、诊断、鉴别诊断与防治措施;
(4)掌握正确识别和转运传染病可疑病人的相关知识;
(5)掌握不同传播途径传染病的消毒隔离及个人防护措施。
3、授课安排(参考学时:103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
(1)SARS:流行病学、临床表现、临床诊断标准、鉴别诊断要点、治疗原则、预防措施及个人防护要求。
(2)艾滋病:传播途径、临床表现、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及国家免费治疗药物的适应症和监测指标、预防措施、职业暴露的处理和“四免一关怀”政策。
(3)肺结核:流行病学、临床表现与诊断、鉴别诊断要点、痰检、治疗原则、控制策略和预防措施。
(4)鼠疫:流行病学、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要点、预防措施。
(5)霍乱:流行病学、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补液治疗方法、预防措施。
(6)流行性感冒:流行病学、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预防措施。
(7)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要点、治疗原则、预防措施。
(8)病毒性肝炎:各型肝炎的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的意义及结果判断、诊断与鉴别诊断要点、治疗原则、预防措施。
(9)流行性脑脊髓膜炎:临床特点、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预防措施。
(10)麻疹:临床表现及临床经过、诊断与鉴别诊断要点、治疗原则、预防措施。
(11)流行性腮腺炎:临床表现、治疗原则、并发症及处理原则。
(12)细菌性痢疾:主要临床特点、诊断与鉴别诊断要点、治疗原则、预防措施。
(13)伤寒与副伤寒:临床特点、诊断与鉴别诊断要点、治疗原则、预防措施。
(14)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重点掌握细菌性食物中毒):定义、临床特点、诊断原则、与非感染性腹泻鉴别诊断、抗生素的使用原则。
(15)流行性乙型脑炎:临床表现、诊断依据、鉴别诊断要点、治疗方法、预防措施。
(16)肾综合征出血热:五期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要点、综合治疗原则、预防措施。
(17)狂犬病:主要传染源、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要点、伤口处理原则及疫苗、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的注射程序。
(18)地方性传染病和地方病:除上述的17种常见和重大的法定传染病外,如在布鲁氏菌病、炭疽、阿米巴痢疾、疟疾、登革热、钩体病等传染病和血吸虫病高发或流行地区,还应学习这些疾病的流行病学、临床表现与并发症、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及预防措施。
各地可根据本地传染病和地方病的流行规律、特点和发病情况,具体制定本部分学习计划。其中,应重点学习SARS、艾滋病、结核病和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的有关内容。
(二)临床进修学习
1、目的
(1)提高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对常见传染病和地方病的基本诊疗和预防控制能力;
(2)提高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临床急救能力。
2、要求
(1)掌握常见传染病和地方病的典型临床表现、诊断和鉴别诊断、治疗原则和实验室检查结果的初步分析;
(2)掌握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预防措施;常见传染病的消毒、隔离方法;
(3)掌握常见疾病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4)掌握门诊日志、疫情报告卡的填写和常规诊疗操作的记录;
(5)掌握病人问诊、查体技巧;
(6)了解病程记录、会诊记录、转科转院记录、阶段小结、出院记录及死亡记录等医学文书的书写方法。
3、方式
各地可采取集中辅导和临床实践相结合、门诊和病房相结合的方式,安排学员在传染病科、急诊科和其他临床科室轮转进修学习,尽可能保证有较为充足的临床实践时间。


第二部分 村卫生机构人员传染病基本知识培训

一、目标要求
(一) 掌握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等相关知识;
(二) 掌握预防接种的正确方法和安全注射的技能;
(三) 熟悉疫情个案初步处理的相关知识;
(四) 掌握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五) 了解传染病防治的基本知识,含传染病中医、中西医结合防治的基本知识。
二、时间安排
村卫生机构人员传染病基本知识培训共5天,参考学时为30学时,由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托乡镇卫生院举办专题培训班的形式开展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传染病防治法》有关主要内容;传染病疫情报告;实用消毒杀虫技术;传染病基本知识和诊疗原则;预防接种及安全注射;培训前后测试。
三、培训内容
【《传染病防治法》有关内容】
1、目的
提高村卫生机构人员依法管理传染病的意识,掌握与传染病防治有关的基本知识。
2、要求
(1)掌握法定传染病种类和主要管理要求;
(2)掌握依法配合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的主要内容。
3、授课安排(参考学时:4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法定传染病的种类及当地多发传染病病种;村卫生机构和人员在传染病防治中的责任和义务;如何配合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传染病法制化管理。
【疫情报告】
1、目的
提高村卫生机构人员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的质量。
2、要求
(1)掌握《传染病防治法》中与村卫生机构有关的主要规定;
(2)掌握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传染病报告登记制度及报告卡的填写和上报要求;
(3)了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3、授课计划(参考学时:4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的目的和意义;疫情报告基本内容;传染病报告登记及传染病报告卡填写要求;暴发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实用消毒杀虫技术】
1、目的
提高村卫生机构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中的现场消毒和杀虫技能。
2、要求
(1)掌握疫点的消毒杀虫技术;
(2)熟悉常用的消毒剂、杀虫剂的使用方法;
(3)了解消毒方法的选择和杀虫剂的主要性能。
3、授课计划(参考学时:3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消毒杀虫概论;疫源地消毒的基本理论(方法、消毒剂种类、施药方法和使用原则、医疗废物的处理);常用的杀虫剂及其使用原则;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常见媒介宿主动物(蚊、蝇、蟑螂、鼠及其他媒介昆虫)的化学防治技术;消毒杀虫中的个人防护。
【传染病基本知识及防治原则】
1、目的
初步提高村卫生机构人员的传染病防控能力。
2、要求
(1)掌握传染病的概念;
(2)熟悉传染病的基本特征及临床特点;
(3)熟悉传染病的传染过程、流行过程;
(4)熟悉常见传染病的诊治及预防。
3、授课计划(参考学时:15学时)
(1)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流行现状、临床特点、诊断要点、个人
防护、诊断治疗方法。
(2) 艾滋病:概念、传播途径、高危人群、临床表现、预防和治疗原则、
国家“四免一关怀”策略。
(3)肺结核:流行现状、诊断要点、治疗原则、结核病防治策略。
(4)霍乱:临床表现、诊断治疗及预防。
(5)流行性感冒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现状、临床特点与预防控
制、诊断治疗方法。
(6)病毒性肝炎:各型肝炎的传播途径和防治、乙肝病毒的三种抗原抗体
系统及临床意义、诊断治疗方法。
(7)流行性脑脊髓膜炎:临床表现、诊断治疗和预防。
(8)细菌性痢疾:临床表现、治疗及预防。
(9)伤寒和副伤寒:临床特点、诊断要点、治疗原则、预防。
(10)流行性乙型脑炎:临床表现、诊断要点、病原学特征及流行特征。
(11)狂犬病:传染源、临床表现、伤口处理和预防措施。
(12)血吸虫病等地方性传染病:传染源和传播途径、临床表现、治疗原则、预防措施。
各地在制定学习计划时,可对上述内容有选择性地进行安排,其中重点学习SARS、艾滋病、肺结核病和血吸虫病的有关内容。其中,应安排一定的学时学习传染病的诊断治疗方法。
【免疫接种、安全注射和健康教育】
1、目的
提高村卫生机构人员的免疫接种和健康教育能力,增强安全注射意识。
2、要求
(1)掌握计划免疫疫苗免疫程序;
(2)了解影响疫苗效价的因素;
(3)掌握计划免疫接种和健康教育相关技能;
(4)掌握各型常见注射器的使用及销毁方法;
(5)熟悉接种卡、接种证的使用和管理;
(6)掌握接种统计报表的填报要求;
(7)了解常见免疫接种反应的处理原则;
(8)了解急性迟缓性麻痹监测及报告方法。
3、授课安排(参考学时:4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了解计划免疫相关知识;计划免疫接种程序;健康教育基本知识;计划免疫接种相关技能;各型注射器的使用及注意事项;接种卡、接种证的使用和管理;常见免疫接种反应的处理原则。

第三部分 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

一、目标要求
(一)掌握与乡镇卫生院有关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等业务管理的基本知识与技能;
(二)熟悉农村卫生和农村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
(三)熟悉与乡镇卫生院有关的卫生管理学、卫生经济学的基本知识;
(四)了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改革和发展农村卫生。
二、时间安排
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为14天,参考学时为100个学时,由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主要内容包括:农村卫生基本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和作用、与乡镇卫生院有关的卫生管理和卫生经济知识、乡镇卫生院的中医药服务及管理、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其他相关知识。
三、培训内容
【农村卫生基本政策】
1、国家和地方关于农村卫生和农村中医药工作的基本政策规定,其中重点讲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2、我国农村卫生的政策演变、历史回顾和经验教训;
3、我国初级卫生保健的发展历史和政策规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政策】
1、国家和地方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政策规定,其中重点讲解资金筹集、管理方式和如何科学合理制定报销方案;
2、我国合作医疗的政策演变、历史回顾和基本经验。
【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和作用】
1、我国乡镇卫生院的发展沿革;
2、乡镇卫生院在农村三级卫生网中的功能定位和作用;
3、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4、乡镇卫生院院长在卫生院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
【与农村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与医疗纠纷的预防处理】
1、我国卫生法律、法规对农村卫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等;
2、医疗纠纷和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主要包括:《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有关内容,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和事故的途径和方法等。
【与乡镇卫生院有关的卫生事业管理基本知识】
1、卫生事业管理的基本概念、特点和运用;
2、与乡镇卫生院有关的卫生事业管理的特点与实际运用;
3、公共卫生事业管理的基本知识和实践;
4、乡镇卫生院管理技巧和如何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监督。
【乡镇卫生院经济核算与财务管理】
1、乡镇卫生院经济核算与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和基本内容;
2、乡镇卫生院如何实现低成本、高效益。
【乡镇卫生院设施建设与信息管理】
1、乡镇卫生院基本建设的规范与要求;
2、乡镇卫生院信息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运用方法。
【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分配制度改革】
1、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理论与方法;
2、乡镇卫生院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法;
3、乡镇卫生院如何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建设素质较高的人才队伍。
【乡镇卫生院医疗质量控制与病案管理】
1、乡镇卫生院医疗质量管理的基本内容和方法以及质量评估的方法和途径;
2、乡镇卫生院病案管理的重要性和基本内容以及病案利用方法。
【乡镇卫生院合理用药与诊疗规范】
1、乡镇卫生院合理用药和检查、合理诊疗的重要性;
2、乡镇卫生院实现合理用药和检查、合理诊疗的途径和方法。
【乡镇卫生院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管理】
1、常见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2、乡镇卫生院疾病预防控制的基本内容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3、乡镇卫生院对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
【人际交流和公共关系】
1、乡镇卫生院加强人际交流的技巧和方法;
2、乡镇卫生院管理的艺术和技巧;
3、乡镇卫生院转变服务方式的重要性和主要内容(含社区卫生服务基本知识)。
【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及管理】
1、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的基本内容;
2、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人员配备和人才队伍建设。






附件2:
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具体要求

此次培训由中央财政投入资金予以支持,意义和作用十分重大。各地要精心组织,加强督导和检查,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一、加强培训前后对比测试
每项培训前后应进行对比测试,以了解学员的培训效果变化。测试可以采取问卷、提问、讨论等多种方式进行。
(一)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培训前后重点测试内容
1、培训前重点测试内容
【传染病总论】
(1)什么是传染病?列举你所知道的传染病。
(2)传染病可通过哪些途径传播?
(3)如何预防传染病?
(4)您在工作中使用过哪些消毒方法、消毒液及其浓度?
【传染病法制化管理、疫情报告】
(1)《传染病防治法》公布、实施时间?
(2)法定传染病的种类、报告时限?
(3)乡镇卫生院人员在传染病防治中的责任与义务?
【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1)什么是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2)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的目的?
(3)什么时候需要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计划免疫】
(1)什么是计划免疫?
(2)哪些人是计划免疫的适用人群?
【健康教育】
(1)如何进行健康教育的社会动员?
(2)如何开展重大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工作?
【传染病和急性重大传染病防治】
(1)传染病的诊断依据应包括哪几方面?
(2)哪几种传染病是慢性传染病?
(3)什么是重大传染病?
【临床进修】
(1)各种常见传染病的诊断、鉴别诊断要点及一般诊疗原则是什么?
(2)如何识别及转诊传染病病人及疑似病人?
2、培训后重点测试内容
【传染病总论】
(1)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有哪些?
(2)传染病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3)传染病病程的发展有哪几个阶段?
(4)什么是隐性感染和病原携带状态?
(5)传染病的治疗原则有哪些?
(6)抗生素的使用原则是什么?
(7)常用的消毒方法有哪些?
【传染病法制化管理、疫情报告】
(1)《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传染病种类、报告要求是什么?
(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3)乡镇卫生院在传染病法制化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4)计算某地某年传染病发病率、死亡率,简要分析发病特点。
【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1)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的基本方法是什么?
(2)个案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3)个案调查表的基本结构是什么?
(4)结合自身实践,谈谈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
【计划免疫】
(1)计划免疫疫苗的接种途径分别是哪些?
(2)影响疫苗效价的主要因素?
(3)如何鉴别佐剂疫苗是否被冻结过?
(4)计划免疫的程序是什么?
(5)哪些接种反应需要立即处理?
【常见传染病及急性重大传染病】
(1)SARS的诊断标准和特异性诊断方法是什么?
(2)简述SARS疫情的报告时间和程序?
(3)SARS的治疗原则是什么?
(4)在SARS治疗中应用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适应症是什么?
(5)医护人员在接诊呼吸道传染病时个人防护的实施要点是什么?
(6)艾滋病主要传播途径是什么?
(7)艾滋病的检测手段有哪些?何为确认试验?
(8)目前采用的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物是由哪几类药物组成的?
(9)艾滋病职业暴露如何预防及暴露后如何处置?
(10)原发性肺结核病变的特点是什么?
(11)结核病治疗原则是什么?
(12)血吸虫病的预防要点是什么?
(13)血吸虫病的诊断标准是什么?
(14)霍乱典型的临床表现和治疗的关键是什么?
(15)鼠疫的临床表现是什么?
(16)简述流感早期诊断的要点。
(17)人感染H5N1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诊断标准是什么?
(18)HBVM(乙肝病毒标志物)的临床意义是什么?
(19)病毒性肝炎有哪几种临床类型?
(20)乙脑的主要临床表现有哪些?
(21)伤寒典型的临床表现有哪些?
(22)细菌性痢疾的临床症状及其经过是什么?
(23)食物中毒的诊断标准是什么?
(24)暴发性流脑的诊断标准是什么?
(25)暴发性流脑的治疗原则是什么?
(26)被狗咬伤后的伤口如何处理?
(27)流行性出血热三类主要症状是什么?
(28)流行性出血热的治疗原则是什么?
【临床进修】
(1)常见传染病的诊断、鉴别诊断要点?
(2)如何做好传染病的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
(3)如何正确转诊传染病病人?
(二)村卫生机构人员培训前后重点测试内容
1、培训前重点测试内容
【《传染病防治法》有关内容】
(1)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是何时公布和实施的?
(2)国家对传染病的防治实施何种方针?
【疫情报告】
(1)你所在地区有哪些传染病疫情报告方式?
(2)法定传染病有几类几种,报告的时限要求分别是什么?
【实用消毒杀虫技术】
(1)消毒杀虫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2)动物在传染病流行中的作用是什么?
(3)在自身工作实践中,常使用的消毒方法有哪些?
【传染病基本知识】
(1)什么是传染病?传染病有何特点?
(2)传染病是如何在人群中流行的?
(3)如何预防传染病在人群中的扩散蔓延?
【免疫接种、安全注射和健康教育】
(1)什么是免疫接种?
(2)安全注射的概念是什么?
(3)在农村开展健康教育主要有哪些方法。
2、培训后重点测试内容
【《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内容】
(1)《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村卫生机构和人员在传染病防治中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2)村卫生机构人员应怎样配合县、乡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传染病防治法》?
【疫情报告】
(1)法定传染病有几类几种、报告时限分别是什么?
(2)发生甲类传染病如何报告?
(3)发生暴发疫情如何报告?
【实用消毒杀虫技术】
(1)消毒的种类和常用的消毒剂的施药方法是什么?
(2)常见污染物品的消毒方法(至少列出4种)?
(3)常用杀虫剂的使用原则?
(4)常见医学节肢动物的化学防治技术(至少列出3种)?
(5)消毒杀虫中的个人防护原则是什么?
【传染病基本知识】
(1)何谓传染过程?何谓流行过程?二者有何联系和区别?
(2)传染病的诊断依据是什么?
(3)消化道传染病的预防策略和措施是什么?
(4)简述呼吸道传染病的预防策略和措施。
【免疫接种、安全注射和健康教育】
(1)不同接种途径免疫接种的操作要点是什么?
(2)如何使用自毁型注射器?
(3)如何管理好预防接种卡?
(4)如何开展重大传染病的健康教育?
(三)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前后重点测试内容
1、 培训前重点测试内容
主要测试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关于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内容。
2、 培训后重点测试内容
(1)乡镇卫生院在农村三级卫生网中的功能、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2)乡镇卫生院如何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和事故?
(3)乡镇卫生院在传染病防治中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4)乡镇卫生院如何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5)乡镇卫生院如何实现合理用药、合理诊疗?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政策规定、报销方案的设计以及资金如何实
现封闭运行?
(7)乡镇卫生院如何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如何实现两者的同步发展?
(8)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技巧和艺术主要包括什么?
二、加强培训效果的监测评价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培训效果作出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培训评价报告。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可采取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的方式,加强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学员学习情况的督促检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的专家组要定期到基层做好技术指导工作,帮助基层培训师资,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卫生部将依据本指导意见所规定的主要培训内容,择时开展督查和抽查工作,以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三、严格要求,加强管理
承担此次培训具体任务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工作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 制定培训的具体实施计划;
(二) 提前培训师资;
(三) 组织安排学员学习;
(四) 加强学员管理;
(五) 制定培训质量评价和监测等各项管理制度;
(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确保学员按照有关要求完成各项培训任务;
(七)其他有关工作。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责任制,明确其在培训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四、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达到规定的培训目的和要求
在开展培训的过程中,各地可采取集中授课和分散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保证学员有足够的实践时间和交流机会,提高学员参与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重在提高实践操作能力,切实做到理论教学和实践学习的有机结合。
在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中,应重点启发卫生院院长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和思考,并可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经验交流和现场参观。为提高培训效果,应尽量采取20人左右的小班授课方式。培训结束后,对卫生院院长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知识的测试,同时卫生院院长应联系所学知识撰写一篇推进所在卫生院发展或促进当地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报告。按照卫生部《关于开展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的通知》(卫人发[2004]114号)提出的要求,此次培训内容和测试结果可用于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岗位培训,学员的培训时间可计算为集中面授的学时。

齐齐哈尔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已废止)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齐齐哈尔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5月25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建 设
第四章 管 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网点建设和管理,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城镇的商业网点建设和管理,均应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网点,是指从事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商品交换和经营性服务的固定场所。
第四条 商业网点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行业配套,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美化城市”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商业网点建设,鼓励和扶持国营、集体、个人和各行各业多渠道投资建设商业网点。加强宏观管理,促进商业网点建设的发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商业网点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和商业、城建、规划、土地、工商、财政、审计及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商业网点建设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规 划
第八条 商业网点建设发展规划和商业网点建设年度计划应分别纳入市、县(市)的城镇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九条 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内容包括: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发展重点、地区布局、行业结构和规模结构等。
商业网点建设计划的内容包括:网点建设性质、行业性质、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
第十条 商业网点建设发展规划,由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
商业网点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县(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商业网点建设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城市主要街道和临街的住宅楼底层,应主要安排用于建设商业网点。现有临街非商业用房,经批准可逐步改做商业网点。
改造旧城区和新建居民区,均应配套建设商业网点,并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中动迁的商业网点,由投资建设单位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在原地或就近予以重建,按照重置价格结算差价。
第十四条 商业网点用房的建设,必须符合不同行业经营的要求。
第十五条 凡新建住宅的,除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之外,均应拨出住宅建筑面积的6%配套建设商业网点用房或按建筑总造价的6%缴纳商业网点建设费(以下简称网点费)。
第十六条 住宅建设单位缴纳商业用房的,应在批准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前,与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签订《商业网点建设合同书》;工程竣工后,按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由国家、省下达住宅建设计划的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应先办理网点费缴纳手续,持《商业网点建设通知书》方可到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办理建设手续。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凭有关部门的原始鉴定或批件方可免收或减收网点费:
(一)属于旧城区改造拆扒的住宅,按原动迁面积免收网点费。
(二)个人集资新建住宅,按3%征收。
(三)安居工程住宅,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配套建设和用网点费建设的商业网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及经营方向。确需改变的,应经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条 市、县(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商业网点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参与商业网点建设的立项审批。
(三)收取、管理和按计划分配网点费。
(四)分配用网点费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和按规定拨出的商业用房。
(五)协调解决商业网点建设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商业网点的产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财政投资和用网点费投资兴建的商业网点,其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管理。
(二)企业自筹资金兴建的商业网点,其产权归企业所有。
(三)引进外资或个人投资兴建的商业网点,其产权归投资者所有;联合投资兴建的商业网点,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明晰产权关系,按投资比例确定产权。
(四)租赁经营的商业网点,由承租人和产权人投资扩建新建的面积,由承租人与产权人根据投资比例,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产权。
第二十二条 网点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有偿使用的原则,全部用于商业网点建设和动迁商业网点的结算差价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 新建住宅按规定拨出的商业网点用房和用网点费投资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均应由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按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建设商业网点的,由市、县(市)规划部门责令停建,限期拆除或没收非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除合法商业网点拒不重建、复建的,由市、县(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补建、复建或赔偿。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交付商业网点用房的,限期补拨,并处以建筑总造价1%至3%的罚款;逾期不交纳网点费的,责令补交,并按日征收1‰的滞纳金。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改变配套商业网点经营性质的责令纠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挪用、截留网点费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罚款使用收据和所罚款项的处理,均按《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处罚决定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执法违法、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行政监察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拒绝或阻碍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6月30日

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有关单位:
《阿克苏地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地区财经领导小组2011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阿克苏地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企业债权债务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和《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新国资发〔2011〕4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应收款项是企业的主要流动资产之一,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
第三条 建立应收款项清收与绩效考核挂钩管理制度。对2005年开展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以前形成的应收款项,按照账龄和催收难度,确定不同提成比例。2005年以后(含2005年)形成的应收账款,回收时间不超过3年,其中:第二年年底回收率要达到85%以上,第三年年底要达到100%。时限内完成任务的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于清欠措施不力而造成潜在风险的,除通报批评外,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当年年薪。



第二章 应收款项台账管理


第四条 企业要按照客户设立应收款项台账,详细反映内部各业务部门以及各个客户应收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其每笔账龄等财务信息。要加强合同管理,对债务人执行合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防止坏账风险的发生。
第五条 企业财务管理部门要按季度定期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向企业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部门反映应收款项的余额和账龄等信息,及时分析应收款项管理情况,提请有关责任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企业资产损失。 



第三章 应收款项催收责任


第六条 企业对到期的应收款项,要及时提醒客户按约付款;对逾期的应收款项,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催收;对重大的逾期应收款项,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七条 企业要落实内部催收款项的责任,将应收款项的回收与内部各业务部门的绩效考核及其奖惩挂钩。对于造成逾期应收款项的业务部门和相关人员,要给予警诫。对于造成坏账损失的业务部门和责任人员,企业要按照内部管理制度扣罚工资和赔偿损失。
第八条 企业在追索逾期应收款项过程中,应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给予专门收账的机构或人员核拨专项劳务费用、诉讼费用,作为当期费用处理,不得挂账。企业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对逾期应收款项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的,根据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及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可将折扣部分作为损失处理。

  第四章 应收款项的清查

第九条 每年年终时,企业必须组织专人全面清查各项应收款项,并与债务人核对清楚,做到债权明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企业在清查应收款项时,相对应的应付款项应当一并清查。对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同一债务人,应付该债务人的款项,应当从应收款项中抵扣,以确认应收款项的真实数额。



第五章 坏账核销管理

第十条 企业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要作为坏账损失,并及时进行处理。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作为本期损益;属于清算期间的,作为清算损益。坏账损失处理后,要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要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以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要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3)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经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4)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第六章 坏账损失内部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清查出来的坏账损失,要及时按规定程序处理,处理的程序是: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坏账损失的原因和事实;
(2)企业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经过追查责任,提出结案意见;
(3)涉及诉讼的损失,企业要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4)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对确认的坏账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十三条 企业处理的坏账损失属于逾期3年应收款项的,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也可以划转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管理,或者划转内部设立的专门机构追索。



第七章 核销国有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企业在公司改制、实施合并或者分立、依法整顿或者变更管理关系等行为时,清查核实的坏账损失涉及核销所有者权益的,在核销国有资本时,必须得到地区国资委的批准。并附送以下资料:
(1)企业清查应收款项理由的说明;
(2)企业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的结案意见;
(3)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研究作出的决议;
(4)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八章 应收款项回收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根据应收款项的金额大小、不同的形成时间、不同的收款区域、不同的难易程度,按照以下原则清收:
(1)谁造成的欠款谁回收,谁销售的产品谁收款;
(2)先易后难,先近后远;
(3)先疆外,后疆内。
第十六条 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三种清收欠款方式:

(1)对造成欠款的直接责任人,实行离岗离职清收欠款或者带职清收欠款,已调离原单位、原岗位者,在国资监管系统的,由地区国资委协调,回原单位清收欠款;
(2)集中销售、财务等部门人员清收欠款;
(3)鼓励其他人员积极参与清收欠款。

第十七条 为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应收款回收工作,加速资金回笼,根据应收款项账龄长短、难易程度,考虑清欠过程发生的费用,在与单位或个人签订清收责任书时,明确责任、权利、义务,在清收资金到账或实物运达原单位前提下,按一定比例予以提成。
第十八条 离岗离职清收欠款或者带职清收欠款提成(含清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比例:
(1)收回2004年发生的欠款,疆外按12%提成,疆内按8%提成。
(2)收回2003年发生的欠款,疆外按16%提成,疆内按12%提成。
(3)收回2002年以前发生的欠款,疆外按20%提成,疆内按16%提成。
(4)在清欠期间,给直接责任人预发70%工资,清欠任务完成后,在计提的清欠费用中扣除预发的工资。
第十九条 专职清欠工作人员,扣除清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含工资、差旅费等),清收欠款提成比例:
(1)收回2004年发生的欠款,按9%提成。
(2)收回2003年发生的欠款,按12%提成。
(3)收回2002年以前发生的欠款,按18%提成。
第二十条 其他人员清收欠款提成比例:
(1)收回2004年发生的欠款,按16%提成。
(2)收回2003年发生的欠款,按22%提成。
(3)收回2002年以前发生的欠款,按30%提成。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在本规定的原则内制定具体清欠奖励细则,对难度十分大的欠款清收,在上述规定的提成比例基础上可适当提高,报地区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九章 企业应收款项管理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主要领导人作为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清欠的组织协调,并指定一名副职领导主抓清欠工作。清欠任务较重的企业,要组织专门的清欠工作班子,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抓出工作成效。
第二十三条 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给国有资产带来损失的,要根据损失大小,按照党纪、政纪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法人或个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地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