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49号)
《吉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若干规定》已经1996年9月28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
吉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科技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一切组织和个人自行筹集资金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的,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主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依据本规定取得民营科技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本规定给予的优惠待遇。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营科技企业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取得民营科技企业资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者技术服务为主要业务经营范围;
(二)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工作场所和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名称和企业章程。
第七条 任何单位申请取得民营科技企业资格,均须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手续,取得资格认定证书。
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分立、合并以及变更经营者、经营项目或者经营地点,须事先到原办理资格认定手续的机关办理变更审查手续。
第九条 科技行政部门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手续,必须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并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结。对于符合条件的,发给资格认定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停业或者歇业时,须向原办理资格认定手续的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民营科技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
第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取得的技术性收入,可以凭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出具的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和技术合同认定证明,享受国家和本省有关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经科技行政部门对其签订的技术合同认定后,可以提取技术性纯收入的15%到30%作为奖金;其中,对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发给作出直接贡献的有功人员。
发给个人的奖金,由支付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在申请科技和新产品开发计划项目、贷款、成果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国有科研单位相同的待遇。
第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自行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定,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职科技人员经批准离开原单位,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其档案可以由原单位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进行资源和技术开发,允许民营科技企业依法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其他企业。
第十八条 在民营科技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经依法批准,可以组建科技信用社或投资公司,可以设立民营科技发展基金和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互助基金,扶助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申请贷款时,可依法将其财产或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用于担保。
第二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按时参加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年度技术资格审查和民营科技企业状况统计。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民营科技企业资格,并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取消其享受的民营科技企业优惠待遇:
(一)未参加民营科技企业年度技术资格审查的;
(二)在申请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过程中,提供不正确文件和证明的;
(三)经审查不符合民营科技企业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管理民营科技企业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借故刁难民营科技企业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地质调查局地震研究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国地震局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 美国内政部地质调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地质调查局地震研究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1月24日 生效日期1980年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地震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内政部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特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进行地震预报、地震灾害评定、地震工程以及地震现象的其它基础和应用研究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交流和其它的合作活动。
第二条 双方同意,合作可包括以下彼此感兴趣的领域:诸如对地质和地球物理数据的获得、解释和评价;安装和操作地球物理仪器以及为地震研究处理和解释所获得的数据;地质和地球物理技术,包括地质填图和构造分析,应用于断层、震源区和影响地震波传播的地质条件的研究;为地震工程进展所需的强地面运动研究安装和操作仪器;对震前、震时和震后的地质和物理过程进行实验室、理论和数值的研究;震后的破坏调查;对结构和土壤在地震波激发期间的反应进行理论、分析、数值和实验(实验室和现场)的研究;彻底理解有关自然现象的基础研究,以及双方感兴趣的其它领域。
第三条 双方同意,合作可包括下列形式:
一、互派科学家、专家、代表团和交换科学技术情报;
二、就双方感兴趣的课题开展合作研究,包括仪器设备的研制和安装,以及对所得数据的分析;
三、联合组织学术会议、讨论会和讲座;
四、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形式。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将视各方所能获得的经费和人力而定。关于上述活动的具体任务、职责和条件,包括支付费用的责任,应由双方逐项商定。每年双方应通过会议或通信联系安排所涉及的人员交流。按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一方可向另一方派遣额外人员。参加者眷属的一切费用由参加者自理。
第五条 本议定书所属的活动,应在中美科学技术联合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该委员会是遵照前述科学技术协定建立的。
为执行本议定书,双方应各指定一名代表负责确定合作的方向和范围并保证有效地进行合作和交流。双方代表或他们指定的协调人将通过通信联系,互相协商和确定合作活动和其它有关事宜。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举行会议,磋商执行本议定书的有关事宜。
第六条 根据本议定书第三条,一方向另一方提交的科学技术情报应是提供一方所确信的准确的知识,但提供一方并不向接受一方或任何第三方保证所提交的科学技术情报适合任何特定的用途或应用。
第七条 由本议定书的合作活动所产生的科学技术情报,除本议定书第八条在附件中同意另作处理外,可按通常的途径和双方的正常程序提供世界科学界使用。
第八条
一、经双方同意的具体活动以及进行这些活动的条款,包括经费的安排,应列入本议定书的各附件内。新的合作项目将由双方代表经通信联系予以确认,并将这种新的协议作为本议定书的附件。凡遇附件的条款与本议定书的条款不一致时,应以本议定书的条款为准。
二、中国国家地震局和国家建委抗震办公室应协调中国的其它部门参与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和内政部地质调查局应协调美国的其它部门和单位,包括但不仅限于国家海洋大气局,参与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所有部门参加本议定书的合作活动应受本议定书条款的制约。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签订的协定的第五条,双方同意达成一个关于处理根据本议定书所产生的发明、发现和涉及版权的情报的协议。该协议应在本议定书生效六个月内达成,并应成为本议定书的一个附件。
第十条 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任何设备的所有权仍属提供方。本议定书有效期间或期满后,本议定书的任何一方可在当地放弃任何设备而不再进一步承担义务,或者经双方同意将所有权转让给其它任何一方,包括出售、赠送或交换。
双方同意,尽各自的努力以一切合理的方法,帮助任何一方设法按商业条件获得,并向另一方领土出口本议定书所需要的设备。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时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一致同意,本议定书可予以修改或延长。本议定书的终止并不影响根据本议定书在此次终止前开始的项目的效力或期限。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七个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国家地震局 内政部地质调查局
代 表 代 表
邹 瑜 威廉·梅纳德
(签字) (签字)
美利坚合众国
国家科学基金会
代 表
理查德·阿特金森
(签字)
附: 中国国家地震局和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美国内政部
地质调查局地震研究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有关费用支付问题的换文
(一)对方来文
中国,北京
国家地震局局长
邹瑜先生
亲爱的邹先生:
今天我们已签订了《美利坚合众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地质调查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地震局地震研究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该“议定书”及其七个附件,规定了迄今我们已同意共同执行的活动,标志我们双方在地震研究方面的合作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作为国家科学基金会和地质调查局的代表,我们所提及的是关于本议定书的第四条,我们建议,为达到至今已同意的七个附件的目的,第四条中一段所说的“……费用的支付应由双方逐项商定……”,应解释为:凡属相互交流,一国的人员在另一国停留的总时间将大体相等。派遣方应支付往返的国际旅费,接待方应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以及急诊的医疗费用。资料和设备的运费由提供方支付。
如国家地震局接受上述建议,此信和你代表国家地震局的接受信表明我们双方同意本议定书将构成共同执行本议定书的第一批七个附件所规定的活动的基础。
请接受我们真诚表达的对地震研究合作计划成功的信心。
国家科学基金会 美国地质调查局
会 长 局 长
理查德·阿特金森 威廉·梅纳德
(签字) (签字)
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四日
(二)我方去文
阿特金森博士
梅纳德博士:
今天我们已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地震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地质调查局地震研究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该“议定书”及其七个附件,规定了迄今我们已经同意共同执行的活动,标志着我们双方在地震研究方面的合作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作为国家地震局的代表,关于你们一月二十四日的信,我同意:为达到所同意的七个附件中的目的,第四条中一段所说的“……费用的支付应由双方逐项商定……”,应解释为:凡属相互交流,一国人员在另一国停留的总时间将大体相等。派遣方应支付往返的国际旅费,接待方应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以及急诊的医疗费用。资料和设备的运费应由提供方支付。
代表国家地震局的这封接受信表明我们双方同意本议定书将构成共同执行本议定书的第一批七个附件所规定的活动基础。
请接受我真诚表达的对地震研究的合作计划成功的信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地震局局长
邹 瑜
(签字)
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四日
(三)对方来文
中国,北京
国家地震局局长
邹瑜先生
亲爱的邹先生:
我们谨提及我们今天签订的美利坚合众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地质调查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地震局的议定书的第八、九条。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和地质调查局的理解是:我们认为自本议定书签字之日起应生效的有上述议定书的下列附件:
附件一、地震研究合作:
地震前兆现象与预报技术的研究
附件二、地震研究合作:
板内活动断层与地震研究
附件三、地震研究合作:
地震工程与减轻地震灾害合作研究
附件四、地震研究合作:
地壳深部结构合作研究
附件五、地震研究合作:
岩石力学实验室的合作研究
附件六、地震研究合作:
超长周期地震台站的设置与合作研究
附件七、地震研究合作:
资料和地震图胶片的交换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和地质调查局还理解为:上述部门根据本议定书所进行的活动的继续,这些活动可能产生产权问题,取决于根据本议定书第九条达成关于这类产权的分配和保护的协议。
如国家地震局接受上述建议和理解,此信和你代表国家地震局的接受信应成为本议定书双方的协议,从而构成共同执行根据本议定书及其附件的活动的基础。
请接受我们真诚表达的对地震研究合作计划成功的信心。
国家科学基金会 美国地质调查局
会 长 局 长
理查德·阿特金森 威廉·梅纳德
(签字) (签字)
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四日
(四)我方去文
阿特金森博士
梅纳德博士:
我荣幸地提到你们一月二十四日的信,你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地震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地质调查局地震研究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的第八条和第九条作了详细说明。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地震局同意你们对议定书第八条所列的七个附件合作项目清单。同时我也理解你们对第九条的说明。我希望双方应共同做出努力,在六个月内制定出适合于地震合作研究的关于处理发明、发现和涉及版权的情报的协议做为本议定书的一个附件
顺致良好的祝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地震局局长
邹 瑜
(签字)
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