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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树江与陈伯寅房屋租赁案的批复

时间:2024-07-25 04:22: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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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树江与陈伯寅房屋租赁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树江与陈伯寅房屋租赁案的批复

1981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0)沪高民申字第48号函收悉。关于函中所请示的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1965年2月1日《关于处理二房东问题的请示报告》中第七条的规定,考虑到目前张、陈二户的居住现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分户给张树江一间亭子间居住为宜。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张树江与陈伯寅房屋租赁纠纷案的请示报告 (80)沪高民申字第48号
最高人民法院:
被告陈伯寅(第八帆布厂退休职工)于1951年租赁了绍兴路96弄9号三楼前后两间住房,前间朝南连阳台20.2平方米,由3个子女住;后间朝北15.2平方米,陈夫妇自住。半年后,陈的连襟即原告张树江(瑞金医院医生)之父为便利治病寄住到陈家。随后,张母、张弟与张本人也先后住过。户口都迁入,与陈的3个子女同住前间,并长期搭伙在陈家。1953年张母自行租赁同弄内一个20平方米的房间,供张树江与弟同住,户口未迁。1956年张弟在此屋内结婚,张又住回陈家。陈因子女长大,住房困难,于1960年又租赁同幢房子的三楼亭子间(11.4平方米),由张树江与陈的长子同住。1965年陈长子去云南后,此屋便由张独住,但陈仍放有家具在内。张父继续与陈两子女同住前楼,张母1965年起常住苏州(户口未迁)。
陈每月房租8元,张住陈家是不付房租的。陈与张的老家都在苏州,陈在苏州的家具什物一直堆放在张苏州的私房中。自1958年国家在苏州另行安排公房给张后,陈的家具就放在张的公房里,每月付给张那间公房的房租6元(此房已于1978年还给张),从此张也开始贴补陈房租3元。1977年张父去世,两家纠纷公开化,张树江以两家合租为由,要求分租立户,并于1977年向卢湾区法院起诉。区法院会同双方组织、里弄、派出所、房管所等有关单位一起调解,认为租赁权是陈的,张无权分房,但为了解决纠纷,照顾张无房居住的困难,经陈同意将亭子间给张分租立户,因张不同意,调解不成。后来,区法院认为房屋租赁权是陈的,但双方共同使用已有28年之久,张也是实际使用人,故以三间房屋分成两组,前间(包括阳台)一组,后间与亭子间一组,由陈家先挑,陈认为这样分组不合理而拒绝,于是第一审判决张住前间,陈住后间与亭子间。
陈认为自己是为了照顾张家便利治病,给予寄住的,反而给分去了一间面积最大,朝向最好的房间,不服原判向中院上诉。中院审理后考虑到张与其母两人住亭子间面积太小,欲调解给后间,张又执意不从,中院便维持原判,陈向高院申诉。
我院认为,陈的租赁权应得到保护,第一、二审判决不当,故撤销第一、二审判决,发回卢湾区法院重审。但张及张的单位到处写信,坚持要维持原判。而区法院经再审也认为,张寄住了28年已形成实际使用人,取得了租赁权,打算维持原判。
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张虽住陈家二、三十年,但性质仍属寄住。根据是:一、租赁契约户名是陈家的。二、户口资料中记载张家迁入户口是为了“便利治病”、“寄住”。三、20几年张一家搭伙在陈家,从不独立开伙。四、张向自己组织、向苏州房管部门申请房屋亦说是寄住在陈家的。陈家出于对亲戚的照顾,还可从他们居住的实际情况中看出:张父一直是与陈子女混住前间,张从1965年起虽独住亭子间,但陈的家俱仍存放在亭子间内。因此,陈家的租赁权是明确的,应当受到保护。至于实际问题的处理,根据上海市人委批发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1965年2月1日《关于处理二房东问题的请示报告》第七条规定“对于确实为了照顾亲友居住困难,挤出一部分公管房屋让给亲友居住没有中间剥削的,在处理的时候可以根据他们的自愿,分户同房管部门建立租赁关系,也可以不分户,由房管部门在管理资料中注明备查”的精神,由于张在上海确无住房可迁,张又长期居住亭子间,陈也愿意将亭子间分户给张,因此,原则上应维持居住现状,张继续居住亭子间是比较合理的。
鉴于这件纠纷有一定的代表性,法院上下之间又意见不一致,为慎重起见,特此请示。
1980年12月29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共建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和飞地项目财税分成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明政〔2008〕4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共建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和飞地项目财税分成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共建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和“飞地”项目实行财税分成。现将《三明市共建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和飞地项目财税分成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与问题,确保试行办法顺利实施。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三明市共建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和飞地项目财税分成试行办法

为推动各级联建重要基础设施,联办工业园区,引进重大项目,完善收益分配机制,实现项目共建共享共赢,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实行财税分成的项目
(一)共建园区
共建园区为:市本级与县(市、区)(简称县,下同)之间、县与县之间联办的工业园区。共建园区的管理和经营模式为:设立园区管理委员会,下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按股权比例由市、县政府授权选派,公司经营班子负责具体开发建设。
(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为:以市本级为主争取并由市本级统一组织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如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等。
(三)“飞地”项目
“飞地项目”为:
1.以市本级为主引进、落户到县的项目;
2.以县为主引进、落户到市本级辖区的项目;
3.以县为主引进、落户到其他县的项目;
4.以市与县之间、县与县之间资产重组项目。
二、税收征收方式
市级企业异地扩改项目和以市本级为主引进的重大生产性、服务性项目(投资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及以上),原则上在市工商局注册,税收由市本级委托县(市)税务部门征收,分别缴入市级、县(市)金库。以市本级为主引进并统一组织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在市工商局注册,税收由市本级直接征收。其他项目税收按属地原则征收,对于县与县之间协商一致的,按双方协商的方式征收。上述项目实现的税收,按税收分成比例分别缴入市本级金库和县(市、区)金库;县与县之间的分成由市财政按分成比例结算。
三、税收分成比例
落户在共建园区及梅列区、三元区的项目,参与分成的税收不含城建税、城市教育费附加和排污费收入;落户在其他地方的项目,参与分成的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城市教育费附加和排污费收入。
(一)凡属市本级与县(市)级共建园区的项目(不含市级企业异地扩改项目),其税收分成按注册资金比例进行,即:福建三明埔岭汽车工业园按市本级40%、永安市60%,福建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按市县两级商定的比例(在未商定前,暂按原投资比例市36.36%、县63.64%)进行税收分成(下同)。
(二)凡属市本级与区级共建园区的项目(不含市级企业异地扩改项目),其税收分成按市区财政体制进行分成,即:福建三元经济开发区按市本级40%、三元区60%,福建梅列经济开发区按市本级45%、梅列区55%的比例进行税收分成。
(三)凡属市级企业异地扩改项目,其税收按增量比例进行分成,即:以企业扩改前三年实现税收的平均数为基数,基数内实现的税收全额归市级,超过基数的税收按比例分成。具体分成办法是:落户在县(市)共建园区的按注册资金比例分成;落户在其他的按市级与落户方三七比例分成;落户在区级的按市区财政体制进行分成。
(四)以市本级为主引进的重大生产性、服务性项目(投资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实现的税收实行市级与落户方按比例分成,即:落户在县(市)共建园区的按注册资金比例分成,其他的按市级与落户方五五比例分成;落户在区级的,按市区财政体制进行分成。
(五)以市本级为主引进并由市级统一组织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建设期营业税全部归市本级作为资本金投入,其他税费归落地方;建成投产后税收按五五比例分成,两区的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成。
(六)以县(市、区)为主引进、落户到其他县(市、区)的项目,项目实现的税收原则上按引进方与落户方五五比例分成,也可以按双方协商议定的比例分成。
(七)凡属跨区域进行资产重组或开发、利用资源的项目,项目实现的税收按双方事先约定的比例分成。
(八)属于市本级参与税收分成的,由市、县(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和县(市)财政局签订分成协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属于县与县之间参与税收分成的,由县与县财政部门签订分成协议,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项目统计
共建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和“飞地”项目实现的产值、增加值、税收等先按“在地统计”的原则进行统计,并报引进方和市统计局各一份。
五、实施与管理
(一)强化项目的组织领导。凡市本级参与共建的园区,由市政府从相关部门选派人员任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具体负责资本运作、税费征缴和开发资金使用的监管等。
(二)在符合区域总体规划布局前提下,项目用地由落户方负责规划,并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和基础设施配套。共建园区和“飞地”项目,其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投入和各项前期经费支出等,扣除土地出让金收入后,原则上按项目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三)共建园区和“飞地”项目纳入各级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同等享受当地政府出台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和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和服务。
六、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从2008年7月1日起试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会议决定,现对国有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1993年批准第一批到香港发行股票的九家股份制企业,考虑到执行新税制后需要有一段过渡期,决定仍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1994年1月1日起,批准到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一律按照税法规定的33%的比例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九家股份公司名单
附件:九家股份公司名单
1.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3.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4.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5.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6.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7.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8.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9.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