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农业部关于颁发《农业生产救灾柴油、化肥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部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颁发《农业生产救灾柴油、化肥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9日,财政部、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农机局:
农业生产救灾柴油、化肥专项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抗御自然灾害、恢复农业生产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购买农业生产救灾柴油和救灾化肥的补贴。
为了加强此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使用效果,特制定《农业生产救灾柴油、化肥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农业生产救灾柴油、化肥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生产救灾柴油和救灾化肥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使用效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业生产救灾柴油、救灾化肥专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抗御自然灾害、恢复农业生产而设立的专项资金。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购买农业生产救灾柴油、救灾化肥的补贴,列入“其他农林水事业费”预算科目。
第三条 遭受特大自然灾害需要农业救灾柴油和救灾化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其专项补贴应先通过地方财力解决,地方补贴后仍有困难的,可向中央申请。
第四条 救灾柴油的使用范围为抗旱、排涝、灾后恢复生产,救灾化肥的使用范围为灾后农作物补种、改种、田间管理、恢复生产。凡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不得申请和使用专项补贴资金。
第五条 补贴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受灾地区的农机、农业部门组织的承担抗灾救灾任务的服务组织及农民个人。
第六条 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省要求中央给予补贴时,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或省财政和农机、农业厅(局)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灾害情况、抗灾救灾措施、地方自筹的用于购买救灾柴油及化肥的资金落实情况、申请救灾柴油和救灾化肥指标以及补贴资金数额等。
第七条 农业部根据受灾省的灾情,提出救灾柴油、救灾化肥指标及补贴资金的分配意见商财政部,财政部同意后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受灾省财政厅(局),同时抄送农业部及受灾省农机、农业厅(局);柴油和化肥指标由农业部下达到受灾省农机、农业厅(局)。
第八条 补贴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级财政与农机、农业厅(局)协商制定,并抄报财政部和农业部。补贴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1.农业救灾柴油、救灾化肥指标及专项补贴资金的分配,要根据灾情及作业任务确定。
2.农业救灾柴油、化肥指标和补贴资金最终要落实到承担救灾任务的服务组织和农民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3.灾情不重或受灾面积不大的,不予安排。
第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的,中央不予安排补贴资金。
第十条 补贴资金是农业抗灾、救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或挪用。凡虚报冒领和挪用的,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抗灾救灾工作结束后,各省要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部。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农机、农业部门等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每年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部。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开展2011年第一批工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开展2011年第一批工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工信安函[2010]196号
各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工业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现开展2011年第一批工业安全生产标准计划的编制工作。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突出重点。紧密行业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现状,分析标准需求,做好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二)急需先行。经标准清理、复审后,急需修订的项目,各行业规划中急需项目应优先安排。
(三)协调配套。项目申报应主要注意系统、配套,互相协调,系统地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发挥标准的系统效应。
(四)提升水平。采用先进安全管理理念,运用先进安全技术,总结积累安全管理经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水平。
二、申报重点
(一)提高本质安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及安全保障体系所需的安全生产基础标准项目;
(二)各行业危险源辨识、评价以及控制、管理所需的各类标准项目;
(三)各类生产作业所需的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的标准项目;
(四)各类生产作业所需的操作人员、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的标准项目;
(五)各类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护、防火防爆等方面的标准项目。
三、申报范围
(一)各单位提出的标准项目应该是本行业灶务所含盖的范围,参照以下规定:
——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
——按对口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范围;
——按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二)对于跨行业、通用、基础、强制的标准应积极申请国家标准的立项。不能将属于企业标准范围的标准和有关行政法规、办法制定成行业标准。特别是有些行业的管理要求,国家已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未能,没有必要再进行规定。
(三)本单位涉及的其它行业标准管辖的生产活动,并已有标准的,没有必要再制定标准。
四、申报要求
为使安全生产标准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相互协调、互为补充,本次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项目申报一并编制,分开列表,同时申报。请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行业发展需要,做好工业行业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的征集及筛选工作,做好项目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及科学性的论证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标准项目计划。
(一)报送材料(含电子版)
1、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项目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等;
2、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按行业分别列表), 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2);
3、国家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3,按行业分别列表),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4)及标准草案,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5)及标准草案,国家/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项目建议书(见附表6)及国家标准草案,研复制国家/行业标准样品项目建议书(见附表7)。
(二)时间安排
请各单位于2011年2月8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
联系人:肖月华,联系电话:010-68205380,电子邮箱:xiaoyuehua@miit.gov.cn。
附表:
1、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2、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3、国家标准项目汇总表
4、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5、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6、国家/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项目建议书
7、研复制国家/行业标准样品项目建议书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474702.files/n13474707.doc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