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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和工作人员禁令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01:46: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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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和工作人员禁令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 土 资 源 部 文 件

 

国土资发[200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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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和工作人员禁令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直属单位,机关各司局:


现将《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和《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禁令》印发给你们,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决执行,确保落实。执行情况请及时报部。

 



二O O四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一:




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本着依法、公开、公正、廉洁、便民、高效的原则,在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行如下为民措施。


一、向社会公开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主要内容。


二、向社会公开土地、矿产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及审批结果。


三、向社会公开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


四、向社会公开土地、矿产方面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五、依法向社会公告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公告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划定后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公告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及延续、变更、保留等信息。


六、除涉及保密的以外,公开土地登记、土地变更调查统计资料,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结果,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公益性地质调查及矿产勘查成果资料等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七、公开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将农村宅基地现状和规划图及用地计划表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使群众对宅基地建设规划、计划清楚、明白。


八、对法定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窗口受理承办制度。凡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土地登记发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等,均实行窗口接待、封闭运行、接办分离、限时办结。


九、对信访、举报等群众反映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线索,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职责范围立即进行分类处理,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初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十、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立国土资源法律热线,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国土资源部设立中国土地矿产法律热线(电话:16829999)。


以上各条措施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二:

 

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禁令


为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确保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行为的公平、公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特对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制定如下禁令。


一、禁止为补偿安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项目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或以各种变通的办法为之供地、发证。


二、禁止在土地、矿产等行政审批事项中为项目申请人批条子、打招呼。


三、禁止配偶子女为本人任职单位直接管理的案件和土地、矿产资源等各项具体行政事务提供中介服务。


四、禁止指定或向办事方授意由指定中介机构从事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地质灾害咨询评估和项目设计等相关工作。


五、禁止接受基层单位和管理相对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有碍公务的宴请招待,报销应由本人或亲友承担的费用。


以上各条禁止事项,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违者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是继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修改民事诉讼法后对其进行的第一次全面修改。本次修改创设了小额诉讼制度,简化了诉讼程序,节省了诉讼资源。小额诉讼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三者并列的独立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为基层人民法院为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大众化,在审理标的金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采取得比简易程序更简易的一审终审诉讼程序。笔者认为,审判实践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简易程序)规定。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类型。从立法规定来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必须是属于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至于涉及离婚、收养等人身性质的案件则一般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是因为具有人身性质的案件不适宜以金钱价值来衡量,而且也无法衡量。

  一般来讲,以下几类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买卖、借款、租赁、服务四类合同纠纷;2、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纠纷;3、责任明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及其他人身损害案件;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5、银行卡纠纷案件;6、劳动关系明确的劳动合同纠纷;7、仅对给付数额、时间有争议的劳务报酬案件;8、其他类型的给付。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2、追加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案件;3、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的界定,不是所有的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只有符合法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根据2011年山西省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0281元,我省小额诉讼标的额上限就是12 084元。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过程中,答辩期、举证期的设定。审判庭针对符合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须知。小额诉讼须知应包括以下内容:答辩期、举证期不应超过十天;赋予双方当事人小额诉讼异议的权利,小额诉讼异议期不超过十日;告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得提出上诉。

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期货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 籍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处 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自律性管理,促进中国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 籍
  第二条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等机构、以及取得协会颁发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个人从事期货行业工作后应当加入协会。
  第三条 申请入会的机构,须向协会提供下列文件(一式两份):
  (一)申请书;
  (二)期货经纪公司提交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他团体会员须提交有关法定资格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申请入会的个人,须向协会提供下列文件(一式两份):
  (一)申请书;
  (二)国家正式承认的学历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个人简历及从业经历;
  (四)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团体会员对申请人的推荐材料;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协会收到申请者递交的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述的文件之日起(以邮戳为准)二十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发出“会员登记表”,对不符合入会要求的申请单位予以函告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申请者收到“会员登记表”后,在三十日内(以邮戳为准)寄回协会,并按照规定缴纳会费,否则须重新申请。
  第七条 收到申请者递交的“会员登记表”、入会费后七个工作日内,会长办公会依据理事会授权作出是否同意吸收入会决定,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发放同意入会的批准文件及《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证》。对不同意入会的予以书面说明。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
  (一)会员丧失会员资格;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对自动退会的团体会员,协会将吊销其会员证,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自动退会的个人会员,不得在协会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中任职。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会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会员应规范经营,文明服务,自觉维护行业及协会形象。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引导其遵守国家颁布实施的《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及协会颁布的《期货业从业人员行为守则》。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设一名协会“会员代表”,代表本会员单位履行会员职责。“会员代表”须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高级管理人员。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更换“会员代表”及“协会联络员”须向协会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应按协会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协会报送业务和财务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如遇下列情况,须及时函告协会:
  (一)变更章程;
  (二)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
  (三)变更业务范围或注册资本;
  (四)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解散;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
  (六)变更法定住所;
  (七)个人会员的工作岗位变动情况;
  (八)会员和本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纠纷可向协会申请调解。
第四章 处 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会员,经告诫仍不改正,协会可依授权及章程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分:
  (一)批评;
  (二)协会内通报批评;
  (三)通过媒体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并公告。
  第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会员,协会应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会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时,协会予以备案。
  第十九条 协会建立数据库,将受协会处分的会员名单集中存档,并提供社会公开查询。
  第二十条 会员对处分不服,可向协会申请要求复议,也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