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政发[2003]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现将《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实施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9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实行“用地市场化、审批程序化、补贴货币化、购房自主化、监管规范化”。
第三条 按照“总量控制、严格审核、先购后补、阳光操作”的原则,将每年计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出让的政府净收益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优先安排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分期分批解决。
第五条 日照市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或夫妻一方是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
(二)上年度家庭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中低收入标准线以下。
(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房户(未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商品房及无商业用房、宅基地、平房等私有房屋)、危房户以及人均居住面积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将私有房屋转让他人的,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政策。
(四)申请人为企业职工、教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烈军属及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是指各类企业在劳动保障部门有劳动保障立户,办理了用工手续并依法签定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七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应当向所在单位(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职工向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审批表》。
1.户口证明;
2.婚姻证明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4.配偶所在单位和市房管局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5.配偶所在单位或劳动保障、民政、税务等部门出具的年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二)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住房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职工由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盖章),连同本条(一)项所列证明材料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严格审核,对符合购房条件的,配发购房资格顺序号。配号户数多于计划补贴的总户数时,公开组织轮候摇号,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将摇号确定的购房户向社会公示。
(四)公示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确定为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对象,发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人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后,可以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市场自主选择购买商品房(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平房除外)。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申请人在有效期内未购买住房,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自行购买的商品房,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购房人凭居民身份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政策所购房屋,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该购房户不得再申请购买其他政策性住房。5年内上市交易的购房户,必须如数退还原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方可办理房屋产权交易手续。
第十三条 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户数和每户补贴标准,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经济适用住房批准用地规模×容积率(1.2)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户数 = ————————————————————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70平方米/户)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出让的政府净收益金
经济适用住房每户补贴标准 =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户数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所得政府净收益金由市财政局专户管理,定期拨付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帐户。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每月向市财政局报送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
第十五条 对违反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和市场化运作管理经费从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出让的政府净收益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除追回补贴外,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2003年6月14日《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实施办法》发布后,到本实施细则生效期间,符合条件并已购买商品房的家庭(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平房除外),可以申请当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补贴。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令第16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创新行政管理体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建服务型政府,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市政府决定,取消或调整一批不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行政审批项目,共计125项,其中取消97项,调整28项(目录附后)。
第四批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5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处 置 方 式
实施部门
1
取水许可证年审
取消
市水利局
2
重庆市学生军训基地审批
取消
市 教 委
3
国家二类(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审批
取消
市劳动保障局
4
防盗安全门生产登记
取消
市
公
安
局
5
防盗保险柜(箱)生产登记
取消
6
受理申请港澳商务签注有效期在1年以下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的备案
取消
7
水域龙舟竞渡、体育竞赛、大型渡江游泳许可
取消
8
出租房屋登记核准
取消
9
犬只准养的审批及收费
取消
10
危险物品购运证(放射性)
取消
11
单位公章管理卡
取消
12
水域服务业登记备案
取消
13
船民变更从业单位后办理变更登记
取消
14
旧机动车交易特种行业许可
取消
15
美术品展览、展销活动的审批
取消
市
文
化
局
16
改建、迁建、拆除营业性演出场所的审批
取消
17
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审批
调整,改为备案
18
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县、市)
19
兽药制剂许可证
取消
市农业局
20
乳品加工厂建厂审批
取消
21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注册审批
取消
市
药
监
局
22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登记
取消
23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年检
取消
24
成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审批
取消
市民政局
25
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审批
取消
26
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审批
取消
27
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批
取消
市民政局
28
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核准
取消
29
收容站(点)的审批
取消
30
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审批
取消
市
工
商
局
31
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审批
取消
32
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核准
取消
33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审批
取消
34
商标印制单位证书(印制商标单位审批)
取消
35
商标印制单位证书验证
取消
36
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取消
37
酒类广告审批
取消
38
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布广告指定代理公司审批
取消
39
设置广告显示屏审批
取消
40
广告专业技术资格核准
取消
41
房地产广告备案
取消
42
合同鉴证
取消
43
粮食收购证
取消
44
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调整,由经纪人协会发放
45
进口汽车销售备案
取消
46
“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命名
取消
47
没收违法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核发
取消
48
市场登记证
取消
49
交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质考核和发证
取消
市
交
委
50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及发证
取消
51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
取消
52
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资格评审
取消
53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资质核准
取消
市
交
委
54
国内水运企业(含合资、合作水运企业及服务企业)更名和注销许可
取消
55
国内水运企业增减船舶运力(客船、危险品船、进口二手船除外)国际船舶进入国内市场审批
取消
56
化工企业质检机构认证
取消
市
经
委
57
易制毒化学物品生产许可
调整,改为登记
58
煤炭工业重大项目建设初审
调整,改为日常工作
59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核(直管煤炭企业事业单位)
调整,改为日常工作
60
矿山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政工中级职务资格评审确认
调整,改为日常工作
61
散装水泥资金预、决算批复
取消
市
财
政
局
62
国外赠款项目执行机构向赠款受益方收取管理费的审批
取消
63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的审批
取消
64
契税减免税额超过10万元的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县、市)
65
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县、市)
66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备案
取消
67
工资宏观调控审批
取消
68
经营者年薪制审批
取消
69
外国组织和个人根据有关文化交流协定利用档案审批
取消
市
档
案
局
70
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审批
取消
71
已到开放期限无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档案开放审批
取消
72
国家档案馆无合法继承者的寄存档案开放审批
取消
7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省公司制定的档案管理办法审批
取消
74
建立企业档案馆审核
取消
75
公布非国家所有档案的审核
取消
76
企业档案馆申报登记
取消
市
档
案
局
77
成立企业档案馆备案
取消
78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教育部直属的院校成立档案馆备案
取消
79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级公司制定的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备案
取消
80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各级公司制定的具体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备案
取消
81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制定的档案管理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备案
取消
82
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具体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备案
取消
83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备案
取消
84
交通档案销毁清册备案
取消
85
查处违犯《中国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案件备案
取消
86
特大城市范围以外的城镇控规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县、市)
市
规
划
局
87
特大城市范围以外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城镇建制镇(含历史文化名镇和中心镇)的总规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县、市)
88
特大城市范围以外的各城市分区规划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县、市)
89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外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规的非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市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外的非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县、市)
90
远郊区县(自治县、市)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县、市)
91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年检
调整,改为每两年1次
92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
取消
市
园
林
局
93
公园、游园、绿化广场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
取消
94
游乐园规划建设选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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