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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21:14: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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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小额信贷扶贫到户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扶贫方式,也是确保如期完成扶贫攻坚任务的关键措施。本办法已征得省农业银行同意。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基本原则、运作程序和操作办法,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规范运作。各地(市)要对以前的小额信贷扶
贫到户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总结,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扶贫经济合作社运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促进扶贫攻坚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市)要在年底前就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写出专题报告。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管理工作,确保到本世纪末如期完成《陕西省五七扶贫攻坚计划》确定的工作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精神和坚持扶贫到村到户的方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信贷扶贫到户是指通过扶贫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扶贫社”),采用小额短期、整贷零还、五户联保、妇女为主、不抵押担保的办法,向贫困农户提供有偿扶贫资金支持的一种扶贫方式。
第三条 小额信贷扶贫到户以贫困乡村为重点,以贫困农户为对象,通过连续有效扶持,使贫困户尽快解决温饱问题。
第四条 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实行“三线管理”的运行体制,即:党政一条线,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扶贫社一条线,负责扶持对象及项目的选择,扶贫资金的承贷、投放和回收;农行一条线,负责扶贫贷款的审批、发放、监督、管理、回收,帮助扶贫社建立健全帐表和管理制度,监
督资金运行。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扶贫社是以为贫困农户服务为宗旨的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分级负担全额拨款。
第六条 省上设扶贫经济合作总社(简称“扶贫总社”),其职责是: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编制全省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有关政策;指导基层扶贫社的工作,负责地、县扶贫社的业务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扶
贫到户资金的检查、审计和监察。
第七条 地(市)设扶贫经济合作联社(简称“扶贫联社”),其职责是:在地(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编制地(市)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基层扶贫社运作中的问题;监督、检查、落实扶贫开
发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扶贫资金的审计和监察;对县、乡扶贫社进行业务培训;总结推广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经验,指导县、乡扶贫社的工作。
第八条 县(市)设扶贫社,其职责是:在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编制县(市)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承贷承还扶贫到户资金;安排调度扶贫到户资金;培训乡镇扶贫分社工作人员;
审查落实扶贫开发项目;负责稽核扶贫分社财务;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扶贫资金的审计和监察。
第九条 乡镇设扶贫经济合作分社(简称“扶贫分社”),其职责是: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受县(市)扶贫社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编报乡(镇)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年度计划;组建扶贫中心和联保小组;确定扶贫对象,帮助贫困户选择生产项目;负责小额信贷资金
的投放和回收;组织召开中心会议,开展技术培训,提供项目配套服务。
第十条 按行政村组建1个或几个扶贫中心,每个扶贫中心由4-6个社员联保小组组成。中心设主任1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扶贫中心要有固定的活动场所。中心主任职责是:组织社员选择生产项目,申请扶贫资金;按时召集主持中心会议,交流生产经验,传递市场信息,开展
技术培训,办理扶贫资金的投放和还款手续,落实联保责任,宣传扶贫政策。
第十一条 在村民小组范围内,按照居住就近、自愿、平等、民主、信任、互助、联保的原则,组建若干个社员联保小组。小组一般由5户组成,设组长1名,由小组成员民主选举产生。小组组长职责是:帮助成员落实生产项目,申请扶贫资金,落实联保责任,督促小组成员按时参加
中心会议,按时还款。

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扶贫社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扶贫社接受当地党委、政府和扶贫办的领导,同时接受上级扶贫社的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人事部门必须按照扶贫社业务所需调配干部。县以上扶贫社的财务人员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分社财务人员须具备初级技术职称,选配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应熟悉金融财会、农村经济和农村工作,热心扶贫事业。
第十四条 扶贫社干部可从党政机关中调配,也可从事业单位中选调,还可从大专院校毕业生中录用。扶贫社新选配的干部,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坚持管事与管人相结合的原则。扶贫社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扶贫办与组织、人事部门联合考察,联合审批。扶贫社干部调入,由扶贫办考察考核提出意见后,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扶贫社干部调出扶贫社,必须征得扶贫办的同意方可办理调动手
续;对于不胜任扶贫社工作的干部,人事部门应根据扶贫办的意见,及时办理调出手续,并按编制及时补员;乡镇扶贫分社干部,由县(市)扶贫办统一考核、统一管理;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可以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六条 扶贫社干部参照公务员管理,享受公务员的待遇。属于专业技术干部,可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管理部门按照不同技术职务人员结构,划定扶贫社技术职务编制。
第十七条 建立扶贫社工作人员年度目标考核责任制,实行基本工资、奖金、补贴与年度扶贫工作任务挂钩。小额信贷覆盖率95%以上,回报率1∶1.2以上,按期回收率95%以上,年周转率1∶1.3次以上,工资全额发放,并给予奖励和补贴。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按比例
扣减工资。
第十八条 扶贫中心主任和联保小组组长的报酬,按工作量的大小,可用减免义务建勤工和劳动积累工办法解决。村组集体经济条件较好的,可以资顶工。对工作积极负责、服务效果显著的扶贫中心主任和联保小组组长,年终由扶贫社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扶贫社的办公经费按投放到户贷款总额的3.5%核定,县级财政承担0.5%,省上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2%,扶贫社可收取贷款额1%的运管费。

资金运作
第二十条 国家每年分配给我省的专项扶贫贷款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及其它可以用于扶贫到户的资金,采取小额信贷方式,投放到贫困户。
第二十一条 县(市)扶贫社或乡镇扶贫分社从农业银行(营业所)直接承贷承还的扶贫贷款,贷款期限不少于3年,由扶贫社负责向贫困农户投放和回收,滚动使用。扶贫社统贷贷款的担保,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一是保证贷款方式,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
,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方式;二是债权抵押方式,即以扶贫社对贫困农户贷款的债权作为抵押物,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三是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方式,即经办行(所)与扶贫社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补充协议,必要
时,经办行(所)有权向从扶贫社贷款的农户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县(市)扶贫社承贷的扶贫贷款,按贴息和不贴息的利率标准向银行结息;对投放给贫困农户的资金可实行综合利率计息。为了化解扶贫社资金运行中的利息损失,要加强资金安排使用的计划性,按已落实的扶贫对象和项目分期分批从银行承贷扶贫资金,简化运作环节,
减少资金滞留时间。县(市)扶贫社也可将资金安排计划下达到扶贫分社,由扶贫分社分期分批从当地农行营业所承贷扶贫贷款。也可与当地农行协商采取其它办法和途径解决利息损失问题。
第二十三条 扶贫社不设金库。县、乡扶贫社必须在农业银行县支行和基层营业所开设基本帐户。未设营业所、边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扶贫分社,经县农行同意可在就近信用社开设辅助帐户,核定暂存限额。
第二十四条 小额信贷扶持对象必须是贫困农户,凡有砖房楼房的不扶;有彩电及高档家用电器的不扶;有摩托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不扶;有大额存款和高收入的不扶;搞非生产性活动的不扶;长期好逸恶劳不讲信誉的不扶;无生产项目和经营能力的不扶;违犯计划生育规定未作处理
的不扶。
第二十五条 小额信贷必须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确定扶持资金。项目原则上采取由贫困农户自愿选择、联保小组评议的办法。要注意把户办项目与发展当地主导产业紧密结合起来,形成生产规模,便于开展产供销和技术服务。合理确定项目发展结构,长短结合,以短养长,使贫困户
既能尽快受益,又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六条 扶贫社向贫困农户第一年投放扶贫贷款额度控制在1000元以内。对扶持效果好,还款及时的贫困农户,可以连续扶贫2-3年,贷款额度也可适当增加,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元。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扶贫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准扣收陈贷及其它债务;不准扣缴各种统筹及罚没款;不准转移用途挪作它用;不准搞非生产性项目;不准以权谋私优亲厚友;不准加息和提前收息;不准增加贫困农户负担;不准违误农时;除贫困农户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借用扶贫社资金。
第二十八条 扶贫社对贫困户坚持整贷零还的原则,居住相对集中的地方,可实行周还、旬还、半月还款制。对居住比较分散的地方也可实行月还款制。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乡扶贫社必须做到有六帐、三书、三册、二表。
六帐:总帐、分类帐、社员分户帐、现金帐、固定资产帐、费用帐。
三书:社员入社申请书、借款契约书、联保合同书。
三册:扶贫到户花名册、社员还款手册、工作人员收款入库手册。
二表:中心社员还款结算表、财务统计表。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扶贫社工作有章可循。特别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统计考核制度,检查监督制度,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县(市)扶贫社帮助乡镇扶贫分社健全帐务,逐月进行核帐、查现、查库、稽核。纪检、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扶贫资金跟踪监察审计,对违章违纪的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确保安全运行。

配套服务
第三十二条 农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扶贫社的工作,县(市)支行和营业所要分别向县扶贫社和乡镇扶贫分社派驻社信贷员,帮助开展业务,建立健全帐目,监督资金运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科委、科协和专业技术部门要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广泛开展科技下乡扶贫活动,结合扶贫项目进行技术培训和各项技术服务,到本世纪末要使每个贫困农户主要劳动力掌握1-2项实用技术。购销部门要积极帮助贫困农户做好生产资料供应和产品销售。
第三十四条 把社会扶贫和小额信贷扶贫有机结合起来,实行部门包村包中心、干部包小组包贫困户制度,帮助落实项目,落实资金,督促还款。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98年10月21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报废汽车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报废汽车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2]10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ⅴ

??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制定的《福建省报废汽车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福建省报废汽车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报废汽车收购站(简称收购站)、报废汽车定点拆解场(简称定点拆解场)管理,防止报废汽车回收(包括收购、拆解,下同)活动中的违规、违法和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ⅴ

  第二条?未依法取得资格认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的收购、拆解活动。ⅴ

  第三条?依法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经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个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定点拆解场可以从事报废汽车收购、拆解业务;收购站可以从事报废汽车收购业务,但不得从事报废汽车拆解业务。ⅴ

  收购站与定点拆解场均为依法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所属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的经营管理负全责。ⅴ

  第四条?经批准设立的收购站、定点拆解场须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报废汽车有关业务。ⅴ

  第五条?《特种行业许可证》由所属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并报省公安厅和设区市公安局备案。ⅴ

  第六条?各设区市经贸管理部门必须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对本辖区内收购站、定点拆解场的设立制定发展规划,报省经贸委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并未经省经贸委批准的市,不得审批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ⅴ

  第七条?企业设立定点拆解场、收购站等分支机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原资格认定机关审批。未经原审批机关审批的分支机构,公安部门不得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ⅴ

  第八条?设立收购站、定点拆解场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审批办法由省经贸委商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ⅴ

  第九条?经批准设立的收购站、定点拆解场必须严加管理:ⅴ

  收购站、收购站停车场和定点拆解场正门均须悬挂省经贸委规定样式并监制的牌匾。ⅴ

  收购站、定点拆解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报废汽车收购、拆解业务。不得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开展报废汽车收购、拆解业务;不得实行租赁或承包经营。ⅴ

  报废汽车的收购、拆解必须按下列规定程序进行:ⅴ

  (一)必须根据报废汽车所有者提交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收购前,应核对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中的记载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向报废汽车所有者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办理收购手续。ⅴ

  (二)所有收购的报废汽车均须填写省经贸委制定的《福建省报废汽车收购登记表》1式3份,1份每月定期交设区市经贸管理部门,1份交公司存档,1份留收购单位存查。ⅴ

  (三)已办理收购手续的报废汽车经复查符合报废条件的应尽快送报废汽车定点拆解场拆解。报废汽车送交定点拆解场前,应置于收购单位停车场内妥善保管。ⅴ

  (四)已办理收购手续的报废汽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继续使用。ⅴ

  (五)已收购的报废汽车移交报废汽车定点拆解场时,必须填写由省经贸委制定的《福建省报废汽车交接单》1式2份,1份存报废汽车收购单位,1份存定点拆解场。送车人与接车人必须在《福建省报废汽车交接单》上签名。ⅴ

  (六)报废汽车进入定点拆解场后,必须填写省经贸委制定的《福建省报废汽车拆解登记表》1式3份,1份每月定期交设区市经贸管理部门,1份交公司存档,1份留定点拆解场备查。ⅴ

  (七)报废汽车进入定点拆解场后,须由专人检验车辆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是否齐全,核对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并做好记录,合格后方准进入拆卸车间。ⅴ

  (八)拆解场内未拆解的报废汽车、进入拆解的报废汽车及拆解后的各类废钢铁等必须分区、分类摆放,做到有序、整洁、安全、便于管理和符合环保要求。ⅴ

  (九)营运客车的拆解必须有公安机关现场监督。ⅴ

  (十)车辆五大总成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拆解后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在发票和零配件上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ⅴ

  (十一)拆解各工种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拆解,注意安全,防止事故。ⅴ

  (十二)企业在收购、拆解过程中发现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不符者,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未经公安机关同意,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不得收留、收购、拆解盗窃车、拼装车及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或来历不正常的车辆。经公安机关同意收留、收购、拆解的上述车辆,必须单独登记,注明车辆来历和有关情况(车主、车牌号码、发动机及车架号码、车型、产地、车况等)以及同意收留、收购、拆解者的单位名称、姓名、同意时间、处理时间、方式、结果等。已收购的报废汽车发现有盗窃、抢劫或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理。ⅴ

  第十条?公安机关接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前款所述的报告后,应依法尽快做出处理决定,并及时通知企业;负责通知企业的公安机关人员,应如实将本人的单位及部门全称、姓名、职务一并告诉对方。ⅴ
  第十一条?收购站、定点拆解场出现违规、违法经营和操作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按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ⅴ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涉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由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ⅴ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格审定标准及考核办法(试行)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格审定标准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卫法监[2005]122号
各设市卫生局,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厅组织制订了《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格审定标准及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卫生厅法监处联系。联系人:翁铖,电话:87856903,传真:87873226。

福建省卫生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格审定标准及考核办法
(试 行)


  为了加强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质量管理,规范福建省职业病诊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及考核办法。

  一、职业病诊断项目认可范围

  按照职业病目录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要求,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法人资格、资源(人员、仪器设备、实验室等)、工作条件与服务能力,确定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诊断类别及具体项目认可范围。诊断项目为: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等。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能独立开展相应的职业病诊断工作;

  (五)根据授权项目范围建立相应的内部组织机构,包括职业病检查室、临床检验室、辅助检查室和质量管理室等。机构职责工作任务明确;

  (六)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现有仪器设备能够满足认可范围内规定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要求;

  (七)具有能够满足职业病诊断要求的固定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

  (八)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体系,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性文件、诊断程序、临床检查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职业病档案管理和投诉档案等。

  三、人力资源配置要求

  (一)职业病诊断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二)熟悉《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职业病诊断标准与技术规范。

  (三)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职业病诊断相关工作5年以上。要经省级以上职业病诊断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四)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具有3名以上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病科、眼科、皮肤科、神经科、消化科、血液科、泌尿科、呼吸科、肿瘤科等相关专业的诊断医师可以外聘。

  (五)从事职业中毒诊断的机构其临床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从事尘肺病诊断的机构其放射投照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医学影像学医师不得少于2人;从事职业性眼病诊断的机构,眼科医师不得少于1人;从事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诊断的机构,耳鼻喉科医师和口腔科医师不得少于1人。从事放射性疾病诊断工作,诊断医师要放射医学专业毕业或经放射医学专业培训,有辐射细胞遗传学检验设备和用生物学方法估算受照人员剂量的能力。有综合分析和评估人员受照剂量的能力。

  (六)职业病诊断报告签发人应当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5年以上。主管的临床检验师应当具备主管检验技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职业病诊断临床检验工作5年以上。主管的影像医学医师应当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5年以上。

  (七)报告签发人、主管临床检验师、主管影像医学医师不得外聘。质量审核员和档案员可以兼职。

  四、仪器设备配置及使用要求

  (一)职业病诊断检查所需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品质(性能、量程、精度等)应满足认可范围内的诊断检查项目指标的要求;经过有效的计量检定,有明显检定标识,运行良好,量值准确可靠。

  (二)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运行期间核查或比对结果报告。

  (三)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技术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记录,且维护保养运行正常。

  (四)有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包括安全使用制度、维护保养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申请、审批、采购、启用制度等。

  五、实验室及工作场所环境条件要求

  (一)能够满足认可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要求,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标准要求。

  (二)有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技术安全制度、环境卫生制度、物品保管制度等。

  (三)职业病诊断工作场所和检验室的面积、照明、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应满足被检查人员、仪器设备和工作任务的要求。

  (四)检验室内布局合理、便于安全操作,仪器设备放置妥当,有通风、排毒设施。

  (五)有实验室常规质控记录、盲样考核记录。

  六、质量体系建设

  (一)有质量手册,包括:组织机构图、质量方针、质量管理体系图、诊断程序、人员与职责一览表、仪器设备一览表、档案管理规范要求等。

  (二)有程序文件、质量控制文件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等。

  (三)有职业病诊断机构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管理制度、公章使用管理制度、人员聘用管理制度、教学培训与继续教育制度、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仪器使用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四)临床检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病历书写、检验记录内容规范,项目完整、记录真实、清楚,更改处有盖章,有明确的报告签发人和主管检验医(技)人员签名,保存完整。

  七、考核办法

  (一)专家考核结论

  专家考核结论包括评审分数和评审意见。通过综合检查和项目考核确定评审分数再由专家进行全面评审与考核,最终做出专家考核结论。合格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不低于80分;

  2.各单项得分不低于其标准分值的70%。

  3.关键考核项目必须具备(该项目属一票否决项,用N表示)。

  (二)职业病诊断项目审定标准及考核分数

  综合考查部分包括:组织机构、人员、仪器设备检定与使用管理、实验室与工作场所环境、质量体系建设等,标准分值权重为45%。综合考查项目实际得分×标准权重(45%)之积为综合考查得分数(记为A)。

  项目考核部分包括:既往职业病诊断技术档案审查、仪器设备种类与数量、现场考核和盲样考核等,标准分值权重为55%。项目考核实际得分×标准权重(55%)之积为项目考核得分数(记为B)。

  评审分数=A+B。其中:

  既往职业病诊断档案审查,包括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现场调查与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临床病历、职业病诊断会议记录、职业病诊断程序、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

  现场考核包括:物理检查操作过程,辅助检查操作过程,病历、集体诊断会议记录、诊断证明书书写、口试、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等。考核其准确性、可靠性、规范化程度与水平。

  盲样考核:由福建省卫生厅组织评审专家统一确定。主要包括临床检验、特殊检验、尘肺片、纯音听力测试图和声阻抗图分析等,考核其准确性、可靠性、规范化程度与水平。

  附件:1.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定考核内容及分值权重(略)

     2.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定考核标准(综合考查)(略)

     3.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定考核标准(项目考核)(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