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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22:26: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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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3]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2002年我部制定并颁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5号)。该办法执行一年来,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但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经征求各地意见,我们在现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度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年初分配系数进行划解,有关调库等事宜,年终结算时统一处理。
附件: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根据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在不同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设有分支机构(包括成员企业,下同)的中央企业及地方金融企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所得税地区间分配的具体企业名单由财政部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确定地方分享企业所得税收入基数和分配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按企业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相关地区间分配,其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
第五条 企业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经营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经营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各省企业经营收入按以省为单位汇总的分支机构合并会计报表数计算。
在所在省未设分支机构且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其经营收入计入所在省,除此之外的企业总部经营收入均不计入所在省。
第六条 企业职工人数是指年度平均职工人数,为企业年初和年末在编职工人数的平均值。其中,在编职工为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离休、退休人员。
各省企业职工人数按以省为单位汇总的分支机构会计报表数计算。企业总部的职工人数计入所在省。
第七条 企业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各省企业资产总额按以省为单位汇总的分支机构合并会计报表数计算。
在所在省未设分支机构且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其资产总额计入所在省,除此之外的企业总部资产总额均不计入所在省。
第八条 各省企业所得税分配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某省分配额=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比例×该省分配系数
某省分配系数=
0.35×
该省企业经营收入

———————————+

各省企业经营收入之和
0.35×
该省企业职工人数

——————————+

该省企业职工人数
0.30×
该省企业资产总额

——————————

各省企业资产总额之和

第九条 确定地方分享企业所得税基数及分配2002年集中缴纳的所得税时,分配系数按2000年各省企业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计算。
第十条 集中纳税企业所得税中央分享部分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地方分享部分按分配系数划转到地方国库,年度终了时中央和地方财政进行清算。具体划转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因改组、改制和资产重组,经批准实行集中纳税的企业分支机构发生较大变化时,中央财政相应调整企业所得税分配范围及相关省分享企业所得税基数。各省分配系数原则上每三年调一次。调整时所采用的因素及数据按调整前一年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 分配给地方的所得税收入,如涉及跨市(县)经营企业的,地方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省以下分配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5号)同时废止。


关于开展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编制调研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开展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编制调研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安监管司办字(200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

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发挥科技进步对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实现“科技兴安”的战略思想,我局决定编制2003-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为使该规划比较全面地反映各地区、各部门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现状和发展需求,给国家制定相关政策和决策提供依据,决定开展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编制调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工作的目的

摸清国内外的安全生产科技现状和安全生产科技发展面临的形势;归纳和分析各领域安全生产对科技工作的需求以及重点领域急需解决的科技问题;研究促进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二、调研工作的主要对象

国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

三、调研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见附件)

1. 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2. 安全生产科技现状及存在问题;

3. 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思想与目标;

4. 安全生产科技需求与主要任务;

5. 安全生产科技发展需要的支撑和保障条件。

四、由于规划的调研及编制工作涉及领域广、任务重,需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我们将组织由有关单位成立的调研工作组前往一部分单位开展实地调研工作,请各单位给予支持和配合。

五、请各有关单位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和本企业实际情况提出的调研报告,于6月25日前反馈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

联 系 人:朱凤山 刘正伟 林岚

联系电话:(010)64463167 64463177(传真)

电子邮箱:aqkj@chinasafety.gov.cn

附件: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编制调研提纲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编制调研提纲



1. 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1)本专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2)本专业领域已制定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中长期规划(国家或行业)情况;

(3)本专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包括近5年来灾害类型、事故发生情况及其对企业和社会的影响、事故主要原因分析;发达国家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4)本专业领域企业技术现状。

2.安全生产科技现状

(1)本专业领域安全生产科技现状(包括管理科学技术),及与国际上的比较;

(2)近5年安全科研情况,项目数量、类型、级别、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效果,主要研究方向;

(3)近5年安全科技投入情况,资金渠道(国拨、地方政府、企业及其他),企业安全科技投入占产值的比例,安全科技投入的主要方向;

(4)安全科技管理体系、运行机制;安全科技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5)本专业领域已取得的先进、实用安全科学技术和装备情况及推广的可行性、必要性;

(6)在2010年之前,应淘汰的安全技术和装备;

(7)安全科技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基础性研究、共性关键性技术开发、安全示范工程和科研成果转化、推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迫切性。

3.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思想与目标

(1)本专业领域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

(2)2003~2010年分阶段科技发展总体目标、具体目标,目标在国际上的定位和提出的主要依据。

4.安全生产科技需求与主要任务

(1)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基础性研究需求,包括自然科学领域灾害发生机理研究、灾害防治理论,社会科学领域安全生产管理科学技术;

(2)需要重点开发的安全生产共性、关键性科学技术,包括防止灾害的预测预报技术、安全监测技术与装备、灾害防治关键技术与装备、应急救援关键技术与装备、安全管理技术;在“十五”后期和“十一五”期间滚动安全科学技术等;

(3)需要进行的安全生产科技推广与技术示范工作,包括安全生产高技术产业化、科技推广和科技示范重点工作;

(4)国家对本专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所需要的科技支撑,包括监管技术支持手段、安全信息工程、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评价等方面的应开展的科技工作;

(5)完成以上科技任务的经费需求(国拨和自筹),应重点投入的方向。

5.安全生产科技发展需要的支撑和保障条件

(1)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安全科技工作的定位;

(2)推动安全科技发展需要的政策、法规支持以及应采取的措施;

(3)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建设体系及工作机制;

(4)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资金保障措施等。

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制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乱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 教育部


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制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乱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 教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广东省高教厅,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及《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对高校毕业
生收费等有关政策作了明确规定。但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仍然存在违反政策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问题。这些乱收费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价格政策,加重了学生和家长的经济负担,对此,社会各界反映强烈。鉴于今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已经开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有关文件精神,坚决制止针对毕业生就业的各种乱收费,确保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现就制止向毕业生乱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和高等院校要站在讲政治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禁止向毕业生乱收费对于安排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意义。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16号及国家计委、教育部计价费〔1998〕134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
费项目或巧立名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乱收费。
二、各地价格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顾全大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轻学生和家长的不合理经济负担,对本地区及有关部门以前所发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其收费规定与国务院国发〔1998〕16号文件及国家计委、教育部计价费〔1998〕1349号文件相抵触的
,应予以废止,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做好事后的相关工作。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加强对高校毕业生乱收费的监督检查,把此项工作作为今年治理教育乱收费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对国家计委、教育部计价费〔1998〕1349号文件下发后,仍以各种名目乱收费的地区、部
门和学校,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乱收的费用要退还学生,不能退还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各级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特别是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宣传报道高校毕业生收费的有关政策,对认真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的典型要宣传表扬;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乱收费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
本通知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199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