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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变相销售购买小汽车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4:25: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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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变相销售购买小汽车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变相销售购买小汽车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办公厅(行管局),全国政协办公厅(行管局),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
随着我国汽车租赁业的不断发展,中央在京单位开展汽车租赁业务的单位越来越多,租赁企业申请租赁业务用小汽车数量增加较快。汽车租赁业的发展,为单位及市民出行提供了便利,对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也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汽车租赁企业无视财
务制度规定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借汽车租赁为名变相将小汽车出售给单位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期满后小汽车所有权归属承租者;一些承租单位则将小汽车的租赁购置费用摊进成本(费用)。这种不规范的经营行为给财务制度和控购管理工作带来
了很大的冲击,并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为制止此类现象继续发生,引导汽车租赁市场健康规范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并通知如下:
一、申请办理租赁业务用小汽车,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准许经营汽车租赁业务,有相应的经营资本金,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为整顿规范客车租赁市场,缓解交通困难,北京市作出了“有效控制租赁客车增长趋势,一部分中、高档租赁车准予更新”的规定。按照同一地区政策统一性的原则,当前,中央在京汽车租赁企业购车主要以办理报废更新车辆为主,适当限制新增租赁业务用小汽车的过快增长。
三、为解决单位对小汽车的临时需要,准许汽车租赁企业以经营租赁的方式向党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办理租赁小汽车业务,但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向上述单位变相销售小汽车,不得搞以租代卖。
四、国家支持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赁机器设备,但不允许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小汽车。小汽车属于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不能列入企业的融资租赁项目。
五、单位如确需用小汽车,只能按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规定,按规定的报批程序和资金渠道办理购买手续,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变相购买小汽车;企业要严格按财政部(86)财工字第148号文件规定,其购置费用不准列入成本(费用)开支。
六、凡违反以上规定,汽车租赁企业搞以租代卖,承租单位搞以租代买的,一经查出,按违反财务制度和控购纪律处理。除对签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予以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双方单位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七、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1997年11月19日

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77号)


各保监办,各寿险公司:
为规范各寿险公司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演示利率
演示利率是公司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对应资产的未来年投资收益率假设。
保险公司应根据过去的经验保守的确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演示利率。对于分红保险,暂定高、中、低三个演示利率分别不得高于6%、5%、4%,现金红利累积年利率不得高于3%;对于投资连结保险,暂定高、中、低三个演示利率分别不得高于7%、5%、3%,并在利益演示下,显著位置用比正文大一号的黑体字说明“该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收益可能出现负值”。
在利益演示中,不能出现任何演示利率等比例性指标。
二、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备案
(一)各公司向保监会备案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同时,上报信息披露材料的磁盘文本文件。
(二)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将在保监会内部网上公布,供各保监办办理备案手续时参照。对未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保监办不予备案(对已经在保监办备案的,应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法律责任人应切实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履行职责,对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我会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的使用
(一)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制。
(二)对于2002年5月1日后备案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险公司应在营业场所提供产品说明书,供消费者查阅。
(三)各公司要切实加强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的管理工作,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材料进行认真清理,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在2002年8月15日前销毁。未经中国保监会和保监办备案的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立即停止使用。对使用未经备案的信息披露材料的,我会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关于电话回访和投诉
(一)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代理人的素质和管理情况,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回访内容应包括:是否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和保单利益测算书、是否正确理解保险责任、是否正确理解自身承担的风险、是否了解犹豫期内自己的权利、是否知道退保扣费情况等,确保消费者正确了解自身权益和承担风险等情况。对于客户投诉较多,处理不及时,市场反映强烈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监办可以要求其就新签发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保单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100%的电话回访。
(二)保险公司应认真处理客户投诉,保险公司和分支机构一把手应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对保监会或保监办批转的投诉材料应积极处理,并在1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向批转机构报告。
五、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必须建立投资连结保险财务核保制度,并报保监会和保监办备查。
                       二OO二年七月十二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灾后重建项目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政办发〔2008〕107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灾后重建项目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灾后重建项目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汉中市灾后重建项目使用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资金进行灾后重建,确保灾后重建项目的建设质量和进度,建立“借、用、管、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制,提高贷款资金利用效益,保障贷款资金按期偿还,巩固信用环境,促进汉中经济社会突破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人是指经汉中市人民政府与开行共同确定的作为市政府指定的融资平台——汉中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市城投公司负责办理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汉中市财政局和发改委,以及各县区财政局和发展计划局配合并协调、管理还款事宜。

第三条 贷款资金管理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统借统还原则,即由市政府指定的借款人统一向开行借款、还款。

(二)专款专用原则,即对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分类偿还原则,即按照贷款项目自身性质分类制定偿还计划。

(四)防范风险原则,即采取严格审慎态度,按规定程序办理贷款手续,严防贷款风险,维护政府信用形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汉中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汉中市灾后重建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实施。

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由市政府和开行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城建局、规划局、环保局、审计局、交通局、水利局、教育局、卫生局、旅游局及各县区负责人等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审核灾后重建贷款项目规划、贷款使用和偿还计划,指导协调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由省开行、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合作办是负责市政府与开行合作有关事务的管理、协调工作机构,工作职责是:

(一)编制灾后重建贷款项目规划;

(二)编制年度灾后重建贷款项目建设计划和借款资金使用计划;

(三)指导灾后重建贷款项目考察和评审工作;

(四)指导协调灾后重建贷款项目全过程的实施管理工作;

(五)会同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灾后重建贷款项目实施情况;

(六)监督管理贷款的使用、偿还和还贷风险准备金等事宜;

第六条 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发改委及区县发展计划局职责:负责项目推荐、立项、审批等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对贷款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协调及检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区县政府;

(二)市、区县财政局职责:1.负责审查项目回购计划等与还款相关的具体事项。2.负责保证项目资本金按比例到位。3.负责按照项目还款计划落实财政补贴还款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项目自身偿还能力制定分类偿还计划,保证按期还贷。4.督促城投公司对贷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5.对贷款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审核、批准项目的预算、决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并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对市城投公司贷款资金的划拨支付进行审定、监督。6.负责对项目实施财务监督。7.对城投公司报送贷款资料进行备案。

(三)市、区县审计局职责:负责对贷款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进行审计。

(四)市、区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本行业内使用开行贷款项目的报批、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市城投公司作为政府指定的融资平台,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开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

(二)负责与项目法人(实际用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

(三)负责办理资金提取手续,并按项目建设进度支付资金;

(四)负责统贷资金本息的偿还、支付;

(五)负责还贷风险金和还贷准备金的归集、管理;

(六)监督和检查借款人规范财务管理,审核其财务报表。

第八条 项目法人(用款单位)职责:

(一)与市城投公司签订资金管理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二)按照借款合同及资金管理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四)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实施破产、关闭、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须事先报经市政府和省开行同意,并重新落实债务人和偿债责任,防止债务悬空。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汉中市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管理包括建设期资金管理和投产期资金管理。建设期资金管理是指对开行贷款资金和财政拨款资本金等配套资金的管理;投产期资金管理是指灾后重建项目建成后的收益及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市城投公司在省开行开立贷款帐户和存款帐户。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用款单位)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应在开行或开行指定的代理结算行开立存款帐户。

灾后重建项目分为两类,新建类和非新建类(如维修加固等)。新建类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汉中市总体建设规划;2.完成项目实施规定的审批程序;3.应办理立项、可研、土地和环保等审批手续;4.符合国家对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5.落实相应的担保和抵质押条件;6.其它必需的要件。非新建类项目可依据有关部门批准,简化上述新建类项目必须符合条件的1—3项的相关程序和文件。

项目法人(用款单位)所负责的项目属新建类的,应在开行开立存款帐户。

项目法人(用款单位)所负责的项目属非新建类的(如维修加固),应在开行指定的代理结算行开立存款帐户。

第十二条 为保证资金封闭运行、便于监管,所有在当地参与项目施工建设、与项目法人(用款人)有资金结算的施工单位必须在指定结算行开户,与项目法人(用款人)的资金结算、划转必须在指定结算行内进行。已在其它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施工单位须在指定结算行重新开立账户。

第十三条 贷款资金严格执行“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直接支付”的管理原则,必须用于灾后重建项目工程实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转移和挪用贷款及配套资金。

第十四条 贷款资金使用按照法人申请、各方审批的原则进行。

属于市本级的项目,项目法人(用款单位)依据监理部门核准的工程进度审核表草拟支付申请表,向市城投公司、市财政局申请,由市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报市发改委审核签字后,连同必要的施工合同、采购合同、工程进度审核表等文件一同送开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支付使用贷款资金。

属于各区县的项目,项目法人(用款单位)依据监理部门核准的工程进度审核表草拟支付申请表,分别向区县合作办、财政局申请,由区县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报市城投公司领导审核签字后,连同必要的施工合同、采购合同、工程进度审核表等文件送开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支付使用贷款资金。

属新建类项目,贷款资金由开行划拨至项目法人(用款单位)在开行开立的存款帐户,然后支付给施工单位。

属非新建类项目,贷款资金由开行划拨至项目法人(用款单位)在开行指定的代理结算行开立的存款帐户,由代理结算行按开行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审查合规资金支付的相关文件后,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市城投公司在与开行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开立“还贷风险金”和“还贷准备金”专户,用于归集项目法人(用款人)和借款市、区县财政筹集的还贷风险金和还贷准备金。

贷款资金到位前由借款县区财政或项目法人(用款人)按项目总贷款额的3%筹集还贷风险金,一次性划入市城投公司的“还贷风险金”专户,用于项目风险代偿,当项目贷款全部还清后风险金全额返还项目法人(用款人)。

还贷准备金由市、区县财政或项目法人(用款人)每年按合同约定分次划入市城投公司还贷准备金专户;每年的还贷准备金筹集额由市城投公司测算,并通知市财政局、市合作办;市财政局通知各区县财政局,市合作办负责协调督促,由市区县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报请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用款人)依据市城投公司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提前5个工作日将到期本息汇入市城投公司在开行开立的还贷准备金专户,逾期将依据贷款合同支付罚息。

第十七条 灾后重建项目实行借款人和项目法人(用款人)还贷终身负责制。依法应由借款人和项目法人(用款人)承担的还贷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离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十八条 在项目法人(用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时,市城投公司在与市、区县合作办、市财政局协商后可动用还贷风险金应急代偿,再由项目法人(用款人)补足还贷风险金。

第十九条 市城投公司与项目法人(用款人)签定借款合同时,由区县财政向市城投公司、市财政局出据扣款承诺文件,承诺本区县不能按时足额还贷时,由市城投公司提请市财政局扣划资金(包括所有应由市财政向各区县财政划拨的各类资金)用于归还到期本息。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文)精神,市城投公司可从项目中适当收取管理费,标准可按贷款总额的0.1%收取,该项费用作为市城投公司开展融资工作的业务经费,收取后应专款专用,不得胡支乱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汉中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补充文件、附属文件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