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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行《中国古代书法——楷书》特种邮票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3:17: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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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行《中国古代书法——楷书》特种邮票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公报

[2007]29 号


关于发行《中国古代书法——楷书》特种邮票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定于2007年11月5日发行《中国古代书法——楷书》特种邮票1套6枚。详情如下:

  志号:2007-30

 图 序  图 名   面 值
(6-1)T 宣示表    1.20元
(6-2)T 张猛龙碑    1.20元
(6-3)T 九成宫醴泉铭 1.20元
(6-4)T 雁塔圣教序  1.20元
(6-5)T 颜勤礼碑   1.20元
(6-6)T 玄秘塔碑   1.20元

邮票规格:30×40毫米
齿孔度数:12×11.5度
整张枚数:版式一 20枚
     版式二 12枚(2套)
整张规格:版式一 150×240毫米
     版式二 200×135毫米
版  别:胶印(版式二采用压凸工艺)
防伪方式:防伪纸张
     防伪油墨
     异形齿孔
     荧光喷码
设 计 者:王虎鸣
资料提供:故宫博物院、曲阜市文物管理局、西安市大雁塔保管所、上海博物馆
责任编辑:佟立英
印 制 厂:河南省邮电印刷厂

出售办法:自发行之日起,在全国各地邮局出售,出售期限6个月。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青岛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2001年11月22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私营企业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私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私营企业。
  第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是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成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代表私营企业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私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私营企业工会开展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接受市、区(市)总工会的领导。
  市、区(市)总工会、乡镇(街道)工会应当帮助、指导私营企业工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私营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均可以参加工会成为工会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禁止、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六条 私营企业有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职工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者设工会经费审查委员。
  第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会委员、组织员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罢免。
  私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会成员和组织员的人选。私营企业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应当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八条 私营企业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第九条 私营企业工会组织所在的私营企业终止,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工会撤销后,应当到原登记机关注销其法人资格。
  第十条 私营企业中未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建立的任何组织或者机构,不得以工会的名义开展活动,也不得替代工会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工会有权对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研究确定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奖惩与辞退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违反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和保护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私营企业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十四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私营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克扣职工工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强迫职工缴纳抵押金、扣留职工的合法证件或者对职工搜身、侮辱、体罚、拘禁、殴打等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私营企业工会应当予以制止并支持和帮助受害职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参与职工停工、怠工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调解和处理。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教育职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开展技能培训、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活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和其他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支持和督促企业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组织互助互济活动。
  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私营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协商应当按照合法、利益兼顾、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同级工会、私营企业协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私营企业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私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和经费。
  私营企业已建立工会的,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企业工会拨缴当月的工会经费。
  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私营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私营企业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工会根据工会经费独立的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制度。工会经费应当独立支配和使用,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并接受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调拨。
  第二十五条 私营企业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开展活动,应当在企业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确需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的,应当征得企业同意。
  私营企业工会的兼职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会的非专职委员和组织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工会活动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并经企业同意的,其参与活动人员视为正常生产、工作,其各项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 私营企业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会委员或者组织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会委员或者组织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组织员任职期间,经上一级工会与私营企业协商,可以由私营企业在其原工资基础上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区(市)总工会有权要求私营企业纠正;拒不纠正的,有权提请市、区(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一)禁止、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
  (二)阻挠、干扰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拒绝为本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的;
  (四)未征得企业工会委员会同意和上一级工会批准,随意调动本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组织员工作,或者擅自辞退、开除本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和组织员的;
  (五)随意撤销或者解散工会的。
  第二十九条 私营企业侵害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私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


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援〔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对口支援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深圳市对口支援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批复》及深圳市现行建设工程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为确保我市援建项目规范推进,督促参建各方切实履行职责,现结合甘肃省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对口支援甘肃地震重灾区恢复重建工作中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策划、起草、谈判、签订、履行、变更与签证、争议解决以及归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甘肃省和深圳市两地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援建工程合同价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合同主要指深圳市对口支援甘肃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恢复重建工程前期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起草和签订的与本恢复重建工程有关的专业工程合同和专业服务合同。

  第五条 援建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由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方指挥部)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前方指挥部应根据援建工程的特殊性起草合同文本。

  第七条 专业工程和专业服务合同主要包括:

  (一)工程勘察合同;

  (二)工程设计合同;

  (三)工程监理合同;

  (四)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五)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六)工程检测合同。

  第八条 工程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工程承包范围与工作内容;

  (三)标的规格与数量;

  (四)质量要求;

  (五)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合同双方责任与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九条 所有工程合同应根据援建项目所涉及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和造价咨询等专业进行分类编号,具体方法和规则如下:

  合同编号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一)深圳援建—Shen Zhen Yuan Jian简称SY;

  (二)援建工程的专业分类—勘察合同Kan Cha简称KC,设计合同She Ji简称SJ,监理合同Jian Li简称JL,检测合同Jian Ce简称JC,造价咨询合同Zao Jia Zi Xun简称ZX,施工合同根据援建任务实施方案中任务类型不同:居民住房Ju Min Zhu Fang简称ZF,学校Xue Xiao简称XX,医院Yi Yuan简称YY,社会福利设施She Hui Fu Li She Shi 简称SF;

  (三)专业合同序列号-00×,如001;

  例如勘察专业合同001号编号为:SY-KC-001,居民住房施工合同001号编号为:SY-ZF-001,其他合同编号依次格式进行。

  合同编号的具体工作由前方指挥部按照本办法制定的编码规则统一进行。

  第十条 前方指挥部应会同有关单位对工程成本和价格进行测算。

  第十一条 合同谈判不得少于3人参加,前方指挥部、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均须派人参加;监察审计组派人列席。

  第十二条 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合同签订时,承建方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法人代表证明”、“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正本,留存复印件。

  代理签订合同的,代理人应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

  第十三条 工程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合同。

  第十四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同意签署的有关设计变更、洽商记录、会议纪要,以及资料、图表等均属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前方指挥部签订合同时,任何个人不允许假公济私、谋取私利,违者将依法严惩。

  第十六条 合同如发生争议,首先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合同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承建方以任何理由消极履行合同的,视为严重违约。

  第十七条 承建方履约行为将作为在深圳参与工程建设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对不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或擅自毁约的,将取消其深圳市政府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

  第十八条 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由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前方指挥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工程合同正本由前方指挥部留存,武都区、康县、文县、舟曲县项目分部各保留副本一份。合同变更的相关资料作为合同附件,一并归档。

第三章 合同价款确定

  第二十条 制定背景。

  援建工程的特殊建设条件:

  (一)交通条件差,各项目分布不均匀,间隔路途遥远;

  (二)灾后进行大规模建设,造成地方材料的供不应求;

  (三)建设项目地处山区,地质情况复杂,施工条件较差。

  第二十一条 制定依据。

  相关取费标准和计价办法:

  (一)《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2002年版);

  (二)《工程勘察收费标准》(2002年版);

  (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版);

  (四)《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

  (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

  (六)《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批复》(粤价〔1998〕72号);

  (七)深圳市现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

  (八)甘肃陇南、舟曲地区现行建设工程信息价等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参建单位的合同价款确定办法。

  (一)工程勘察合同价款确定办法:

  1.测量、钻探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地质灾害处理等项目;

  根据援建工程实际建设条件,工程勘察单位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且应满足工程设计进度的要求,其相应合同价款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2002年版)、《工程勘察收费标准》(2002年版)进行计价:

  勘察合同价款=∑勘察项目工程量×项目单价

  其中,勘察项目应按照签署的勘察合同及工程实际情况选定,相应工程量由勘察单位报送监理单位及项目代表审核后确认;项目单价应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2002年版)列明的项目收费基准价的基础上下浮10%确定。

  2.坑探、验槽等项目:

  根据深圳市政府有关规定,勘察合同价款按对应工程设计费用的30%计算,包干使用,不予调整。

  (二)设计合同价款确定办法:

  根据援建工程实际建设条件,设计单位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应满足工程施工进度要求,其相应合同价款参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2002年版)、《工程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版)进行计价:

  设计合同价款=建安工程投资额×费率

  其中,建安工程投资额以工程概算作为计费基数,费率在考虑《工程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版)中收费基价水平及市场竞争因素下浮30%。

  (三)造价咨询合同价款确定办法:

  在考虑援建项目建设条件特殊性的前提下,造价咨询单位总酬金可包含以下二部分内容:前方造价咨询服务酬金(含合同价款测算及谈判酬金)和工程预算编制、结算审核酬金。计算方法如下:

  1.前方造价咨询服务酬金:

  鉴于此次援建工程的特殊性,造价咨询服务酬金按照造价咨询公司投入人数、车辆和工作时间计算:

  酬金=∑(相应职称工日单价×对应职称人数×对应工作天数)+400元/车·天×工作天数

  其中,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工日单价综合取为高级职称960元/工日、中级职称700元/工日,初级职称及其他人员按580元/工日;造价咨询单位投入人数及工作天数,由造价咨询单位将参与此次工程造价服务人员名单及服务天数报前方指挥部审定。

  2.工程预算编制、结算审核酬金:

  工程预算编制酬金以工程概算作为计费基数,费率为2.5‰;

  工程结算审核酬金以工程概算作为计费基数,费率为2.5‰。

  (四)监理合同价款的确定办法:

  考虑到援建工程分布范围较广而散、监理人员分散等实际特点,本援建工程监理合同价款确定方法如下:

  监理合同价款=建安工程投资额×费率

其中,建安工程投资额以工程概算作为计费基数,费率在考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的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取费综合费率水平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住宿、远征、车辆、办公等因素下浮10%。

  考虑到监理单位工作性质的特殊,本办法对监理单位人员及车辆配置要求如下:

  各监理单位须自配车辆1台;以区县为单位,各区县须至少配置总监理工程师1名,并至少有3名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此外,每项工程须有1-2名专业人员负责驻现场开展监理工作。

  (五)施工合同价款的确定办法:

  援建工程施工合同价款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现行《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并结合甘肃地震灾区实际情况确定。

  1.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

  (1)援建工程计价标准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计价程序及格式应当与现行《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一致;

  (2)援建工程计价管理费、利润、措施费、规费的费率均按现行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中的推荐费率计算;

  (3)援建工程计价税金的费率按现行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中的费率计算;

  (4)总分包管理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所进行的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总分包管理费费率取固定数值1.0%—3.0%,计算基数为发包人进行的分工程合同造价;

  (5)援建工程计价人工工日单价,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每年度所公布的各类工日单价确定;

  (6)援建工程计价主要材料价格的确定,由前方指挥部另行制定细则;其他材料价格,按同时期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及《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确定;

  (7)施工机械使用价格,按同时期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及《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确定。

  2.合同价款确定办法:

  施工合同价款应根据施工图纸、施工内容及上述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计算,总价下浮5%—10%。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浮动±5%时,可以予以调整。

  3.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确定办法:

  由于当地主要建筑材料如红砖、砂、石、钢筋、水泥(具体主要建筑材料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等货源不稳,且由于供求关系不平衡导致价格存在可预见的上涨态势,按照如下方法确定其价格:由前方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调查,并根据当地政府的指导价结合市场价,核定各单项工程开工时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设定主要建材的价格浮动范围为±5%。施工单位所报相应材料价格在该浮动范围内时不作调整;超出此浮动范围时,按照现场签证,以“核定价+超出浮动范围部分”作为该部分材料的结算价格。

第四章 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变更:

  (一)前方指挥部提出的工程变更。项目代表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见附表1),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报前方指挥部审定;

  (二)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由项目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报前方指挥部审定;

  (三)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变更。施工企业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经监理工程师核定后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报前方指挥部审定;

  (四)工程变更完成后,由总监组织设计单位、施工企业、项目代表、监察审计组及专业审计人员和前方指挥部验收。

  第二十四条 工程签证:

  (一)工程变更涉及工程量的变化,由施工企业填写《变更结算申请表》(见附表2),监理工程师审核、造价工程师复核、项目代表按审批权限核定;

  (二)市场价格变化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时,由施工企业填写《变更结算申请表》,监理工程师审核、造价工程师和项目代表复核后报前方指挥部审定;

  (三)合同范围外增加的工程,由施工企业填写《变更结算申请表》,监理工程师审核、造价工程师复核、项目代表复核后按程序报前方指挥部审定;

  (四)《变更结算申请表》需附相关票据、图片、图纸及有关原始资料;

  (五)审批程序及权限:

  承建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后,应提交《变更结算申请表》送至总监签收。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前方指挥部审批。

  1.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由设计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审批,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2.五类变更:指一次工程变更估算金额增加在1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减少或不增加总工程费用、不影响总工期的工程变更。由前方指挥部现场代表签认,报前方指挥部审批;当累计工程变更估算金额超过5万元或超过合同造价10%后,五类变更均升级为四类变更;

  3.四类变更:指一次工程变更估算金额增加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减少或不增加工程费用、不影响总工期的工程变更。由前方指挥部项目建设组现场代表签认后,报前方指挥部审批;当累计工程变更估算金额超过5万元或超过合同造价10%后,四类变更均升级为三类变更;

  4.三类、二类变更:指一次工程变更估算金额增加在5万元以上,但不引起超计划投资的工程变更,或影响总工期10天以内的工程变更及一次工程变更估算金额增加在5万元以上,并将导致超计划投资的工程变更,或影响总工期10—30天的工程变更;经前方指挥部项目建设组现场代表签认、报前方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提交前方指挥部办公会议集体审定;

  5.一类变更:指对合同中经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及重大设计方案等方面进行的工程变更,以及需通过调整工程总概算(或计划立项)来处理其费用变化的工程变更,或影响总工期30天(含30天)以上的工程变更。经前方指挥部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报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6.所有工程的变更及签证必须经政府投资审计专业部门前方代表认可后方可实施。

  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如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因援建工作任务紧迫,2008年安排的援建工程项目已开工,各承建单位的承包合同需按照本办法进行补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接受各级纪检、监察、审计、发改、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2008年7月至援建任务结束。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前方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表:1.工程变更审批表(略)

     2.工程变更结算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