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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办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29 13:39: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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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办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南通市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2〕203号 2002年11月28日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制定的《南通市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办理暂行办法》及各牵头单位制定的相应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办理暂行办法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二OO二年十一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办理(以下简称项目联办)行为,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需进行联办的行政审批项目,是指须经3个以上(含3个)市级行政机关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工商企业登记注册项目、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及其他需联合办理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联办实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负责项目联办重大问题的协调服务。参与项目联办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各司其职,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工作。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的联办牵头单位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的联办牵头单位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工商企业登记注册项目审批的联办牵头单位为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审批的联办牵头单位为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其他行政审批项目的联办牵头单位由"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项目联办实行"牵头单位统一受理,抄告相关责任单位,并联承诺办理,限时反馈结果"的联合办理方式。具体程序为:


  (一)牵头单位受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经审查确认属联办范围的,应当于受理当日确定相关责任单位,并向其发送《南通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项目联审通知书》(附件一),同时抄报"中心"。


  (二)各相关责任单位在审批过程中要指导行政审批项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牵头单位应当及时跟踪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度,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三)需召开项目联办会议的,牵头单位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南通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项目联审会议通知书》(附件二)发送"中心"、相关责任单位和申请人。


  第六条 项目联办会议由牵头单位组织并主持。关系经济发展大局或情况十分复杂的投资项目的联办会议,可请市政府领导主持召开。但项目联办会议的参加对象及时间、地点等仍由牵头单位安排和通知。


  第七条 项目联办会议应以高效、服务为原则,切实解决具体问题。


  (一)各责任单位接到项目联办会议通知后,应按要求指派代表参加,对议定事项按会议要求在承诺的时限内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无故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办会议意见。对需要申请人补办有关手续或补充资料的项目,责任单位应负责对申请人进行指导,并书面列出补办手续所需的相关要件。


  (二)需现场踏勘的,由牵头单位组织;只涉及少数单位的,可由各单位直接进行现场踏勘。


  (三)联办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牵头单位负责人签发,必要时可报请市领导审定。


  第八条 对经项目联办会议协调未能形成统一意见的问题,由牵头单位告知"中心",由"中心"进行调研督查,必要时直接组织协调。


  第九条 为简化联办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较易审批的联办项目,实行书面联系,同步办理。由牵头单位受理后向相关责任单位发送《南通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项目联审联系单》(附件三)。有关责任单位收到联系单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牵头单位。


  第十条 "中心"要加强对项目联办及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按联办要求办理的项目,一经发现,"中心"应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 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联办涉及未进入"中心"的单位的,所涉及单位亦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








南通市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联合办理实施办法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一月)

  一、联合审批项目范围


  重大中外投资项目、其他需联合审批立项的项目以及属市计委审批权限范围内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


  二、联合审批工作流程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中心")计委窗口统一受理申请,有关资料抄送各联办责任单位,并行联合承诺办理,限时反馈办理结果。具体流程图附(略)。


  三、项目立项的联合审批操作办法


  (一)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持立项申报资料向"中心"市计委窗口申报立项,市计委对项目进行初审或联合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即予受理,对资料不全者发补件通知书,对不予立项的发退件通知书。


  (二)对予以受理的项目,市计委向各相关责任单位开具《南通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项目联审会议通知书》(附项目申报材料),并于3个工作日内组织市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联合会审(必要时可踏勘项目现场),形成会审意见当即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根据会审意见进行必要的前期报审工作,工作完成后,即由有关责任单位进行一些关键性事项的审批。


  (四)待关键性事项审批结束后,市计委窗口根据项目审批的要求,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并联审批,向申请人开具办理立项批文的承诺通知书。承诺工作日取各相关责任单位所需办理时间的最大值。申请人按承诺的工作日到"中心"市计委窗口领取项目批文。


  如提前办结,由计委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批文。


  四、项目初步设计的联合审批操作办法


  (一)申请人根据项目批文委托设计部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完成后申请人持初步设计申报资料向市计委窗口申报,计委即予受理,并向申请人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初审。同时请市建设局审查设计单位资质。


  (二)对初审合格的项目,向各相关责任单位发送审批联办材料,在各相关责任单位无重大异议的情况下,于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联办。对不合格的项目,退回申请人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后重新上报。


  (三)项目如存在重大原则性问题,由申请人根据联办会议的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后,市计委窗口向申请人开具承诺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批文,申请人按窗口承诺时限到市计委窗口领取项目批文。


  五、参与联合审批的责任单位


  一般基建项目涉及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治安支队)、市外经贸局、市地震局、市经贸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人防办等,专业性强的基建项目需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参与,必要时邀请专家参加。



南通市技术改造项目审批联合办理实施办法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一月)

  一、联合审批项目范围


  需经3个及以上市级行政机关审批的、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二、联合审批工作流程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经贸委窗口统一受理申请,有关资料抄送各联办责任单位并行联合承诺办理,限时反馈办理结果。具体流程图如下:(略)


  三、联合审批操作办法


  (一)项目审批申办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按规定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报送至"中心"市经贸委窗口。市经贸委初审认可后即予受理。


  (二)市经贸委向各责任单位开具《南通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项目联审通知书》,指导企业到各前置 审批部门窗口进行衔接。


  (三)各责任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四)市经贸委依据前置审批部门初审"同意"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备案或审批手续。


  (五)市经贸委在办理项目备案或审批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召开各责任单位联办会议,形成有承诺办理期限的会议意见。


  (六)申请人提供有关材料到相关责任单位办理专项审批手续,相关责任单位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并向市经贸委反馈办理结果,市经贸委负责跟踪和协调。


  四、参与联合审批的职能部门


  市计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经贸委(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五、联合审批各相关部门承诺办理时限(略)

南通市企业登记注册审批项目联合办理实施办法
(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二年十一月)

一、联合审批项目范围


  由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负责办理的涉及前置性审批事项的企业登记注册项目(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增资)。对不涉及前置性专项审批的受理事项,由工商局依法独立审核,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二、联合审批项目工作流程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商局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告知前置审批各责任单位,并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具体流程图附后。


  三、项目审批操作办法


  (一)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由"中心"的工商局窗口统一受理。


  对涉及前置性专项审批的事项,工商局窗口受理后,开出《南通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项目联审联系单》,告知各相关专项审批项目的前置审批责任单位。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持联系单到"中心"各相关责任单位窗口(未进"中心"的则直接到单位)办理专项审批。


  涉及企业名称登记事项的,均先由工商局窗口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各审批联办责任单位统一使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办理审批文件或许可证等。


  (二)项目联办各责任单位在接到工商局开出的联系单后,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依法予以审查。


  经审查不宜批准的,责任单位应在"联办单位受理意见"栏内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并注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同时加盖单位印章或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文件不全或条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出具补件通知书。
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受理;符合即时审(核)批条件的,要及时出具专项审批批件、许可证,或在企业登记申请书"有关部门意见"栏内先签注审批意见;不能即时办理的,必须在承诺期内办结。


  (三)对需作现场勘察的专项审批项目,一般由相关责任单位本着简化程序、勤政高效的原则,自行组织现场勘察;对涉及多个部门现场勘察的,由工商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联合勘察。对符合审(核)批条件的,均应在承诺时限内予以办结。责任单位经自行组织现场勘察后,认为项目不宜批准或暂时不予批准的,应及时将意见反馈工商局和申请人。


  (四)申请人在完成相关专项审批手续后,持专项审批文件或许可证或审批部门的确认意见,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工商局在承诺时限内核发营业执照,并及时督促其办理企业代码登记、税务登记和银行开户登记。


  (五)进入"中心"的责任单位窗口首席代表即为专项审批联办人;暂未进入的责任单位,从第一项接受联办审批事项时,即向工商局备案联办人员。


  (六)前置审批项目的操作办法,根据不同内容另行告知。


  四、工商部门承诺时限及收费(略)


  五、前置审批相关责任单位承诺时限(略)





南通市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审批联合办理实施办法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OO二年十一月)

  一、联合审批项目范围


  市本级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增资(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二、联合审批工作流程


  市外经贸局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并会同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初审,根据需要组织联合审批。具体流程图如下:(略)

  三、联合办理操作办法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市外经贸局窗口统一受理,受理窗口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办理程序和所需提供的资料。


  (二)市外经贸局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计委、市经贸委、南通工商局完成初审。新办企业由市计委批准立项;嫁接企业由市经贸委办理备案或审批。对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向有关责任单位开具《南通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项目联审通知书》。申请人持通知书到有关责任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各责任单位在接到通知书后即同步办理审批手续,能即时办理的立即办理;对涉及时间较长的审批内容,采用预审查的办法,由企业先行签署办理承诺书,责任单位据此办理批准或预审同意手续。有关责任单位在审批过程中,遇有与其他责任单位关联的事项,由相关责任单位协调解决。该过程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结果反馈给外经贸局窗口。


  (四)市外经贸局初审后认为有必要召开联办会议的,由市外经贸局牵头召开联办会议。


  (五)市外经贸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办理赋码通知单,并由市外经贸局颁发批准证书。该过程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申请人凭批准证书到南通工商局窗口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该过程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到有关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并按承诺补办有关手续。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人发〔2005〕49号


各市、县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省直及中央驻穗各单位:

根据全国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人发〔1999〕99号)的要求,为加强我省人事争议仲裁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现将《广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人才管理开发处(仲裁办)联系。





广东省人事厅

二○○五年二月六日



(联系人:于凤梅,联系电话: 83134936)





广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队伍建设,规范人事争议仲裁员的工作行为,做好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争议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仲裁员实行聘任制。专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中聘任。兼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聘任兼职仲裁员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的数量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应从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公道、正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三年的;

(二)从事组织人事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的;

(三)从事律师执业活动五年以上的;

(四)从事其他法律工作五年以上的。

以上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 仲裁员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后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续聘。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应向被聘任的仲裁员颁发由人事部统一监制的仲裁员聘书,聘书应明确聘任期限等内容。

第八条 仲裁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仲裁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办事机构交办的人事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首席仲裁员主持仲裁庭的审理工作;

(二)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时进行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取证;

(三)主持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四)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

(五)及时制作仲裁文书,做好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九条 仲裁员审理案件,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的名单由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办事机构指定。仲裁员制作的仲裁文书,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后,发给当事人。

第十条 仲裁员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同意,有权向案件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有权查阅当事人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支持和配合仲裁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 仲裁员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仲裁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人事争议处理的各项规定和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不得泄露人事争议案件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和代理人。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建立正常的仲裁员培训制度,提高仲裁员的政策水平和办案能力。仲裁员有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的权利和接受培训的义务。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应每年对仲裁员进行一次考核,重点考核仲裁员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定制度的情况。

第十五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予以解聘:

(一)聘期已满,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续聘的。

(二)仲裁员在聘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承办仲裁委员会(办)交办工作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循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按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解聘外,应视其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承办案件的兼职仲裁员应给予一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仲裁委员会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140号


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2〕1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51号)有关规定,现将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到国外流片、加工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因国内无法生产,到国外流片、加工,其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 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国内无法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由信息产业部进行认定,并送国家计委备案。相关企业其产品经过认定后,直接到海关办理有关即征即退手续。具体认定办法和海关具体操作办法分别由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三、 信息产业部将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产品的认定情况抄送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将享受该政策的年度实际进口金额和数量抄送财政部。
四、 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