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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借国庆50周年名义向企业摊派和生产制作纪念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00:17: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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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借国庆50周年名义向企业摊派和生产制作纪念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借国庆50周年名义向企业摊派和生产制作纪念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精心组织好首都和各地的庆祝活动是全党全国的一件大事。当前,各地区、各部门在国庆50周年活动的准备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在建国50周年庆祝活动中严禁铺张浪费的通知》精神,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据有的地方反映,最近一些新闻出版单位、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以编辑出版国庆献礼图书、出专刊或专版、拍电视专题片和办展览为名,强行或变相向企业摊派、拉广告、拉赞助,索取费
用,加重了企业负担,造成不良影响;还有的地区、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正在或准备借国庆50周年名义,以营利为目的,生产制作纪念品、收藏品、礼品并在上述物品上使用国旗、国徽及其图案。这些做法,违反了中央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必须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为制
止类似现象,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严禁借国庆50周年活动之机,巧立名目,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拉广告,搞募捐、搞摊派,乱集资、乱收费,决不允许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
加重企业负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工作。各企业及有关单位对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抵制。对打着领导同志或党政机关的旗号招摇撞骗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以国庆50周年之名,把产品、商务活动冠以“国庆献礼”或类似的字样。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宣传教育,严格国旗、国徽及其图案的使用。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
旗、国徽,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与国庆50周年相关的纪念品、收藏品、礼品等物品上使用国旗、国徽及其图案。对违反规定的,要责令其立即纠正。
三、要严肃纪律,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采取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问题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清理。对借国庆50周年之机向企业乱收费、乱集资和强行或变相摊派等违规做法,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国旗、国徽及其图案的,要鼓励企业和个人
进行举报,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受理,一经查实要坚决处理。新闻出版单位要严格遵守新闻出版纪律,带头执行中央有关规定;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违反中央有关规定的做法,及时予以曝光。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对国庆50周年各项活动的准备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庆祝活动的准备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



1999年7月14日

河北省厂务公开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厂务公开条例

(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民主制度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
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劳动法、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厂务公开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将有关重大事项向职工公
开,实施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厂务公开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及时准确和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劳动和社会保障、乡镇企业、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根据其职责,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厂务公开工作负有指导、监督、
检查、考核的职责。
各级地方工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厂务公开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工
作。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企业有关部门负
责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企业工会负责组织职工对厂务公开实施民主监督。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对举报有功者
,应当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应当公开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经营状况和规章制度;
(二)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及企业的重大决策情况;
(三)可以公开的企业重要基建项目、重大技术改造、工程投资、招标、技术
引进、产品开发情况;
(四)大宗物资采购、处理和大额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企业用工、裁员,职工晋级,工资、奖金分配事项和职工养老、失业、
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及福利基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情况;
(六)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
(七)集体合同及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修订、续订、履行情况;
(八)高、中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待遇和民主评议情况;
(九)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提取及年度使用情况;
(十)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认为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除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外,其他类型的企业应当公开下列内
容:
(一)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
(二)辞退和处分职工的情况及理由;
(三)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
(五)集体合同及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修订、续订、履行情况;
(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其它事项;
(七)企业经营者和工会经过协商同意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公开是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在醒目处设立固定的厂务公开栏,还可以通过厂情发布会、座谈会等
其他形式进行厂务公开。
第十一条 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厂务公开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依据本条例规定,公布应当公开的内容;
(二)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对公开内容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的重点是真实性、合
法性;
(三)企业应当根据职工的评议意见,制订整改措施,并对职工提出的重要问
题给予答复或说明;
(四)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对整改措施的实施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二条 属于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应当每半年公开一次
,其他事项应及时公开,或根据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要求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
报批评;对不改正的,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实行厂务公开的;
(二)不按规定内容公开的;
(三)搞虚假公开的;
(四)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公开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五)对职工的合理意见不答复的;
(六)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
(七)打击报复在厂务公开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十四条 企业公开的事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厂务公开进行指导
、监督、检查、考核工作中敷衍塞责、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本
级人民政府对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双版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登记编号:云府登73号



第11号



《西双版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8月8日州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州长:岩 庄



二OO五年八月十九日





西双版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与周围电磁环境合理兼容,确保西双版纳机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 4003-1996)》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西双版纳机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双版纳机场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管理和作为非航空导航设备与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兼容的准则。

第三条 西双版纳机场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西双版纳机场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及空间范围,包括中波导航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仪表着陆系统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全向信标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通信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二章 中波导航台(NDB)电磁环境管理



第四条 中波导航台包括南远台、南近台和北近台。

第五条 南远台位于景洪市嘎洒镇曼播村委会曼桄村旁,坐标为东经100°48´12"/北纬21°51´05";南近台位于景洪市嘎洒镇允大公路2.1km处西侧,坐标为东经100°46´10"/北纬21°57´20";北近台位于景洪市嘎洒镇曼掌宰村委会曼迈村田坝内,坐标为东经100°45´21"/北纬21°59´31"。

第六条 禁止在以南远台、南近台和北近台设备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半径2000米以内修建发射功率5KW的广播电台; 半径5000米以内修建发射功率50KW的广播电台。

(二)半径300米以内设置35KV的架空高压输电线; 半径500m以内设置110KV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220—330KV的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1500米以内设置330KV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

(三)半径2000米以内修建发电厂、4KW以上大功率电焊和高频设备的工厂、矿山等企事业单位。

(四)半径500米以内修建金属结构的建筑物、铁塔。

(五)半径150米以内设置架空电话线、广播线、低压电力线或新建公路。

(六) 半径150米以内修建金属栅栏和电力排灌站,堆积金属堆积物。

(七) 半径120米以内修建高于8米的建筑物。

(八)半径50米以内修建高于3米的建筑物或种植树木。



第三章 仪表着陆系统台站(ILS)电磁环境管理



第七条 仪表着陆系统包括航向台和下滑台。

第八条 航向台位于天线阵北侧(垂直于跑道中心延长线)60米处,坐标为东经100°45´30"/北纬21°59´06";下滑台位于跑道南端东侧,距跑道中心线120 米,距跑道入口的内撤距离295米,坐标为东经100°45´58"/北纬21°58´03"。

第九条 航向台电磁环境保护区是一个由圆和长方形合成的区域。圆的中心即天线阵中心,其半径为75米。长方形的长度从天线阵开始沿跑道中心延长线向跑道方向延伸至跑道末端,宽度为120米;下滑台电磁环境保护区是以本台天线阵为中心前方长900米,宽120米的范围。

第十条 禁止在航向台保护区内或以设备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在保护区内杂草高度超过0.5米;修建建筑物、堤坝或道路;种植树木;设置金属栅栏;架空金属线缆;停放车辆或飞机;进行地面交通活动。

(二)在天线阵前方±10º,距天线阵3000米,修建高于15米的建筑物和大型金属反射物、高压输电线等。

(三)通信和电源线缆穿越保护区。

(四)半径2000米以内修建发射功率5KW的广播电台; 半径5000米以内修建发射功率50KW的广播电台。

(五)半径300米以内设置35KV的架空高压输电线; 半径500米以内设置110KV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220—330KV的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1500米以内设置330KV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

(六)半径2000米以内修建发电厂、4KW以上大功率电焊和高频设备的工厂、矿山等企事业单位。

(七)半径500米以内修建金属结构的建筑物、铁塔。

(八)半径150米以内设置架空电话线、广播线、低压电力线。



第四章 全向信标台(DVOR/DME)电磁环境管理



第十一条 全向信标台位于景洪市勐罕镇景仑公路28.1km处东侧,坐标为东经100°55´58"/北纬21°51´43"。

第十二条 禁止在以全向信标台设备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半径100米以内修建各类建筑物;半径100米-300米之间修建的金属结构建筑物的高度超过以地网水平面为准的1º垂直张角,木质结构建筑物的高度超过以地网水平面为准的2.5º垂直张角;半径300米以外修建金属结构建筑物的高度超过以天线基础为准2.5º垂直张角,木质结构建筑物的高度超过以天线基础为准5º垂直张角。

(二)半径50米以内种植树木;半径50米-100米(300米)之间种植成片的树木及高于地网水平面4米的单棵大树;半径150米-300米之间种植树木的高度超过以地网水平面为准的2°垂直张角;300米以外种植树木的高度超过以天线基础为准的40垂直张。

(三)半径100米以内设置金属栅栏和拉线;半径100米-200米之间设置的金属栅栏和拉线的高度超过以地网水平面为准的0.5º垂直张角;半径200米以外设置的金属栅栏和拉线其高度超过以地网水平面为准1.5º垂直张角。

(四)半径100米以内设置架空金属线缆(电话线、广播线、低压电力线);半径100米-300米之间设置的金属线缆其高度超过以地网水平面为准的1º垂直张角;半径300米以外设置的金属线缆其高度超过以天线基础为准的3º垂直张角。

(五)半径100米以内新建交通流量大的公路。

(六)半径2000米以内修建发射功率5KW的广播电台;半径5000米以内修建发射功率50KW的广播电台。

(七)半径300米以内设置35KV的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500m以内设置110KV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220—330KV的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1500米以内设置330KV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

(八)半径2000米以内修建发电厂、4KW以上大功率电焊和高频设备的工厂、矿山等企事业单位。

(九)半径500米以内修建金属结构的建筑物、铁塔。



第五章 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塔台)电磁环境管理



第十三条 机场通信塔台设置位于停机坪东侧,坐标为东经100°45´21"/北纬21°59´31"。

第十四条 禁止在以机场通信塔台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半径6000米以内设置lkW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

(二)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调频广播电台。

(三)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

机场新建、扩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按其台站属性、分类及保护要求实施有效保护。



第六章 管理机构和责任



第十五条 州无线电管理部门是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景洪市嘎洒镇、勐罕镇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西双版纳机场应当协助州无线电管理部门做好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西双版纳机场航空无线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城市规划,并按照规划严格管理,保障机场航空无线导航台站的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在西双版纳机场航空无线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机场航空无线导航台站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州、市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州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监督、检查管理工作,防止机场无线电导航台电磁环境遭受破坏。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民航和州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占用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不明干扰源的干扰时,机场应当及时报告无线电管理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干扰。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州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