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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教育局关于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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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教育局关于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教育局


金华市教育局关于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办法

金市教综〔2004〕22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学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县以上行政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现提出市教育局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政务公开的目的意义和基本原则
  推行和深化政务公开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有利于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利于建立一支廉洁高效的教育公务员队伍,使教育行政机关更好地为我市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简化环节、方便办事;健全机制、常抓不懈;明确责任、强化监督。
  二、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决定建立市教育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办事管理机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应恩民任组长,许璋、吴文飞、徐灵甫、戴玲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办公室、人事处、计财处、基础教育处、职成高教处、审计监察处、教育督导处、机关党委、教育工会等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等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局“政务公开栏”的日常管理工作和信息上网等工作;审计监察处负责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检查和监督等工作;人事处负责对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情况的考核等工作。各处室对各自承担的政务公开的事项和内容的真实性、文字表述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信息的保密和安全性负全责,在政务公开的事项和内容发生调整和变化时,负有及时修改的责任。
  经党组研究决定,直属单位(学校)要建立政务(校务)公开的领导、监督和管理机构,单位的一把手任政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监督小组组长由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要求党政工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具体承办、教职员工全员参与。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全部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
  政务公开事项主要有:1.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2.教育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3.全市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4.年度教育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5.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7.学校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8.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和物资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9.抵御灾害而接受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10.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11.有关项目审批、指标分配、发证验证、行政收费、行政处罚情况。12.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情况。
  办事公开事项主要有:1.教育局的管理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2.下列十项内容的办事依据、要求、程序、时限、经办人员及其办事结果:①大中专师范毕业生(含研究生)就业。②教师职务评审。③人事调配及教师评优、奖励。④学生评优。⑤教育经费管理。⑥教师资格认定。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审批。⑧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⑨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复)学手续办理。⑩中小学生赴国(境)外参加夏(冬)令营活动审核。
  教育局机关内部公开事项有: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2.机关财务收支情况。3.机关干部交流、考核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市委办(2004)38号《金华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用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办事公开制度的意见》要求,在直属单位全面实行办事公开制度。直属单位政务(校务)公开事项分为校内、校外两部分:1.校内:①学校发展规划及重大决策。②干部选拔任用和教师聘用情况。③教师职务评审、聘任。④各类先进、优秀指标的评比条件和评比结果。⑤财务收支情况和民主理财小组监督情况。⑥教职员工福利分配情况。2.校外:①学校招生政策、计划、原则,学区划分。②学生就读、转学、休学、借读的条件和办理程序。③学校收费依据、项目、标准;代管费支出和社会捐资款管理使用情况。④基建项目、大宗物品采购招投标情况。⑤食堂管理、财务收支情况。⑥监督投诉电话及受理部门。各单位(学校)要结合以上公开事项,把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和服务承诺、违纪违诺的查处办法等修订成本单位的校务公开实施方案,报教育局批准后贯彻实施。
  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要按照本处室(单位)的工作职能,落实办事公开服务项目。把面向群众工作的事项作为公开的重点,防止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对公开的政务(校务)项目要从政策依据、工作程序、办事结果等方面加以归类整理,规范操作。
  四、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局机关全体干部和直属单位全体教职员工要充分认识推行政务公开对加强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育公务员队伍和提高教育管理整体水平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领导,搞好思想发动,积极稳妥地推行这项工作。各处室及有关直属单位一把手,必须亲自抓好这项工作。要把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考核处室和干部工作情况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丰富公开形式,规范公开时限
  教育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推出的各项办事公开事项,要不断进行补充完善。政务(校务)公开的内容每月要及时更新,在直属单位继续实行校务公开情况月报告单制度。要丰富和创新公开的形式,充分利用公开栏、发布会、小册子、电子屏幕和教育网站等,以方便群众办事、查询和监督。
  (三)规范服务标准,提高工作效率
  局机关各职能处室、各直属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服务标准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制订办事指南。要把机关的主要职能、各处室的职责范围及处室分布,予以公开公布,以方便群众办事。
  2.实行A、B角工作责任制度。除特殊岗位外,处室对外业务工作实行A、B角制度,保证业务工作不断线,提高工作效率。
  3.实行来访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工作人员外出公示制,完善岗位责任制和机关处室、工作人员的考核机制。接待服务对象要做到态度和蔼、礼貌用语,解难答疑,文明服务。对群众来信,按程序及时处理。
  4.健全公文制度、来文办理制度。公文的制发、阅办等必须建立制度。急件、重要来文要按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迅速登记,分发业务处室和分管领导处理。对下级的请示、报告等应按规定及时处理。
  (四)加强社会监督,健全考核制度
  为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聘请市教育局特邀行风监督员同时兼任市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员;为方便受理各种投诉监督,在审计监察处和办公室设立监督投诉电话:2469750、2469752,并在金华教育网上设立监督投诉信箱。市教育局将各处室、各单位在推行政务(校务)公开工作中的表现列为对处室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优的依据。对不按公开服务项目要求办事,服务态度生硬冷淡,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推诿,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等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一定的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处分。对政务公开工作成绩突出的处室和个人给予奖励。


金华市教育局
二○○四年六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发城镇集体经济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我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有了较大发展,对繁荣经济、发展生产、方便生活、扩大就业和积累资金等都起了重大作用。发展城镇集体工业,是振兴四川经济实现“富民”、“升位”的一项重大
战略措施。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下发后,省政府已发出了川府发[1984] 18号、79号文件,各地要继续贯彻执行。为加速发展我省城镇集体工业,现就进一步放开搞活的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扩大企业自主权。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有权根据社会需要和市场变化调整生产方向,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对外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联合发展技术、联合开发人才,也可以同外商合作经营。在联合经营与按产品归口管理中,要坚持所有制性质、企业录属关系、基本
核算单位和财务解缴关系“四个不变”的原则,归口部门要统筹安排归口产品,不要有亲疏之分。除中央省规定的费用外,企业对各乎平调和摊派,有权拒绝、抵制、索赔经济损失。 企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招收工人,经过考试或考核,择优录用,任何部门、个人都不得违反国家规
定,不顾企业需要,给企业硬性安插人员。在城镇招收的职工,粮食部门要按规定供应工种口粮。
企业有权对成绩显著的职工进行奖励和晋级。每年晋级面可控制在百分之三,个别经济效益特别好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晋级面可达百分之五。晋级增加的工资计入成本。企业有权对违反厂纪厂规的职工进行处分,直至开除出厂。
二、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没有推行的,要放手全面推行;已经推行的,要不断完善和发展。承包应是税后承包,形式可以多种多样。要责、权、利结合,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兼顾。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承包,但重点是要搞好企业内部逐级承包。在承包中,要突出经济
效益,以利润作为承包的主要指标,同时考核产值、产量、质量、销售、品种、消耗、成本、资金周转和安全等指标。承包基数必须坚持先进合理。承包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承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奖惩一定要兑现。企业的富余职工,由承包人负责安排安排。
三、坚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企业有权自行确定适合发生产的需要的工资形式,包括计件工资、超定额计件工资、浮动工资、除本分成工资和职务津贴、岗位津贴等。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同企业经济效益和本人劳动成果挂勾,多劳多得,奖勤罚懒,反对平均主义。职工的工资收入(
包括奖金和超额计件工资)与上年实际相比,只要不增加产品单位成本中的工资含量,不超过利润和税收增长幅度,应计入成本,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允许一部分生产好、经营活、效益高的企业和勤奋劳动、技艺高超、贡献较大的职工先富起来。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不征奖金税。
四、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要逐步由上级委派改为选举、招聘,或通过经营承包产生,报主管部门审查任命,可以连选连任或连聘连任。不称职的,职代会可以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报主管部门审批。副厂长(副经理)由厂长(经理)提名,经职代会同意,由厂长
(经理)任命,报主管部门备案。中层干部由厂长(经理)任免。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对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有权实行全面指挥,对企业经营效果负经济责任。在任职期间可享受职务津贴,政治上享受同级干部待遇。
五、重视人才开发。企业据需要,可以在社会上招聘科技与经营管理人员,对其贡献大的,给予优厚报酬。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富余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以各种形式到集体企业工作,工资待遇从优。新分配到企业的大中专业毕业生(包括企业与大专院校挂勾培训、定向招生,毕业后回
单位的学员),自报到之日起,即可实行定级工资待遇。在企业工作的各类专业和技术人员,表现好、工作有成绩的,工资级别可向上适当浮动。
凡调入和分配到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全民所有制干部与大中专毕业生,都按国家干部管理,列入国家干部统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不受劳动指标和工资基金的限制。
六、疏通供销渠道。企业生产所需的物资,应随生产计划走。对指令性计划产品所需的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各级计划、物资部门应专项安排,保证供应;其它产品所需物资,可采取收废利旧、来料加工、产品换料、建立基地、调剂交流等办法解决。各级计划、物资部门要尽可能给予
照顾。
企业为开拓市场而进行的广告宣传、信息交流、展销订货、洽谈业务等所必需的业务经营费用,允许按实列支、计入销售成本。
七、广开资金来源。为增强企业的经济力量,密切企业与职工在经济上的联系,可发动职工集资入股,同时积极吸收社会资金。企业职工入股,应本着“入股自愿,到期退股自由”的原则,一人可入一股或数股,股额由企业自定。股息可参照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列入生产成本
;年终按企业税后留利,确定一定比例,实行股金分红。亏损企业只付息,不分红。厂外个人入股,应与企业职工同样享受“保息分红”;厂外单位入股,可与企业实行利润分成。
企业实现利润在一万元以下的,可减免合作事业基金。在实行增长利润减半计征所得税期间,继续执行超基数部份减半上交合作事业基金的办法。
为了加快城镇集体工业的设备更新改造,企业的综合折旧率从一九八四年起,可在原有基础上提高百分之一;一九八五年再增提百分之零点五。实行单项折旧的,可适当缩短使用年限。企业增加的折旧基金,留给企业使用。企业还可按折旧费的百分之四十提取大修理基金,与折旧基金
合并使用。
八、国家大力扶持。今后,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尽可能增加扶持城镇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实行有借有还,无息或低息,周转使用。此项发展基金,以主管部门为主,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合理安排。
在实行新八级超额累进税后,以企业一九七九年到一九八一年三年实现利润的平均数为基数,增长利润减半计征所得税的办法,继续执行到一九八七年。
为使亏损企业休养生息,对其上年的亏损金额,下年有盈利时,允许先抵补上年亏损,然后再交纳所得税。一年抵补不完的,下年继续抵补,但抵补期不超过三年。
为鼓励安置待业人员,县属镇以上的集体工业企业,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上年末职工人数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一年内减征所得税百分之一点六六。
对于一些纳税困难的城镇集体工业,特别是生产微利小商品的企业,课税所得额在三千元以下的,可以给予减免税照顾。
使用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允许用新增利润在税前归还贷款。银行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需要的合理流动资金,应给予贷款支持。同时企业也要逐年补充流动资金。对生产民族特需用品和小商品的企业,按规定可给予低息贷款。对经过扶持,确有生机的亏损企业,在落实扭亏措施的
前提下,也可酌情贷款。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经济往来,银行可为其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为加速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与更新产品,增 设新技术开发基金,按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一提取,计入生产成本。
九、妥善解决老年职工退休费用。企业老年职工的退休费用,按“国家资助、企业多出、个人少拿”原则,以各市、县主管部门为单位,实行退休费用统筹办法。统筹基金由各市、县主管部门本着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精神,在企业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二到三,确有不足开支的
可超过百分之三提取。同时,企业职工按个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一交纳统筹基金。此项统筹基金由工商银行代收,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十、加强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领导。各级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都要把发展城镇集体工业放在重要的战略地位,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特别是地、县(市、区)的经济工作,重点应当抓好集体工业企业的发展。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作为自己的任务去抓,为城
镇集体工业企业的发展干实事、创条件。目前街道工业企业困难大,问题多,各地在抓集体工业企业中,特别要加强对街道工业的领导。
各地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三州及边远山区县,还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灵活变通的措施。



1984年9月5日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规定生育(以下简称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公民,以及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五条 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本县(市、区)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可以本设区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前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实际纯收入,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
313第六条 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
(二)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四)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
第七条 未达到《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间隔期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妇女年龄未达到25周岁,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二)生育妇女年龄为25-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4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3、间隔期达到2周年、不满3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20%征收;
4、间隔期达到3周年、不满4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第八条 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从第二胎开始,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标准的2倍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九条 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对非法收养人,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计划外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计划外生育的具体情形,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 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当事人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分别按各自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一条 计划外生育子女3个月以内未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的,属于隐瞒计划外生育行为,对计划外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按应缴数额的110%征收社会抚养费。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报告计划外生育行为,并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隐瞒不报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或者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十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决定应当盖有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印章。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征收机关)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征收数额。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对征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管辖权。
第十五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六条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实际收入状况及履行能力证明;
(二)分期缴纳的具体计划;
(三)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分期缴纳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当事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分期缴纳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在作出的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中,明确分期缴纳的期限、金额等事项。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首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缴社会抚养费总额的30%。
313第十九条 征收机关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征收机关应当建立社会抚养费征缴分户台账。
第二十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13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13第二十二条 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征收机关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或者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征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