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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20:20: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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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4〕5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专项规划范围内从事森林培育、林木采伐,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范围涵盖市辖的芙蓉区、雨花区、天心区、开福区、岳麓区,望城县全部和长沙县的暮云镇、黄兴镇、朗木梨镇、黄花镇、星沙镇、跳马乡、干杉乡、安沙镇、北山镇,总面积2893平方公里。
第四条 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保护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全民动员、全社会办林业的原则;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效益优先的原则;城市与自然共存,创造人与自然和谐的绿色城市空间的原则;统一规划、属地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的主要目标为:环绕长沙形成以森林和乔木为主体的大规模、宽厚的绿色生态圈,为省会长沙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市民增加游憩场所;发展森林公园、各种生态主题公园、旅游观光园等绿色产业,按照“长滕结瓜”的格局,建成青山、森林、碧水相连的生态景观廊带;城市森林覆盖率达到45%以上。
第六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发改委、林业、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城建等部门完善规划,协调配合,把建设任务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督促落实。
第七条 市林业局及相关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的组织实施和保护、管理等工作,涉及城市绿化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林业生态圈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

第八条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专项规划》以及相应的详细规划,保证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用地,林业、规划、国土资源、城建、绿化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主动搞好衔接,积极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造林和管护目标,确保完成任务。
第九条 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用地分为城市建设用地、单位用地、农地和林业用地。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不改变这些用地的权属和用地性质。建成后城市建设用地、单位用地、农地分别成为城市绿化用地、单位附属绿地、农业结构调整用地。对已办理征用林地手续的由用地单位腾地造林,计入单位的绿地面积。所植树木实行谁造谁有、合造共有,也可由区、县人民政府确权给土地所有单位或个人,确权后由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管护。
第十条 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林业生态工程主要包括:绕城高速和二环线两侧各建设宽100米的环城林带;长永高速、长常高速、临长高速、机场高速、金星大道、长湘公路、黄兴大道、京广铁路、长石铁路两侧各建设宽50米的绿色通道;湘江、浏阳河、捞刀河、沩水河、靳江河、圭塘河、龙王港两岸防洪大堤内各建设宽50米的江河风光带;规划新建8个森林公园、21个生态主题园。
第十一条 环城林带、绿色通道、江河风光带建设应根据《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专项规划》和《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林业生态工程造林作业设计》制订的技术标准实施,工程建设必须树立整体观念,体现整体绿化、美化效果。森林公园、生态主题园在保护好原始生态、生物多样性、自然生态大环境的前提下,先规划,后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市场筹资为辅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区、县人民政府都应把建设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向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投资。


第三章 城市林业生态圈保护

第十三条 从严控制征用、占用林业生态圈范围林业用地。规划建设环城林带、绿色通道、江河风光带、森林公园、生态主题园范围内(下称重点保护区域)的林地,不准改变用地性质、改变现有地形地貌、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实行定址勘界,埋设界桩、界碑,设定标志,加以保护,实行绿线控制。

第十五条 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内现有林地禁止开垦、建设,现有林木和新造林木禁止采伐,禁止猎采野生动物和植物。
第十六条 城市林业生态圈范围内树龄在一百年以上或者珍稀名贵、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禁止采伐、移植或者损毁;确需进行保护性移植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禁止非法猎采城市林业生态圈范围内非重点保护区域的国家及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或者人工培植、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猎采国家及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猎采手续。
第十八条 城市林业生态圈范围内的湿地资源实行普遍保护,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禁止随意开垦、侵占、随意改变湿地用途和破坏湿地资源。


第四章 城市林业生态圈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实行用地绿线管理制度,规划、林业、国土资源、绿化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城市林业生态圈范围内现有林木、林地和新增林木、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予以登记造册、核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第二十一条 征用、占用城市林业生态圈范围林地、绿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应经市林业局同意。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土地一般不得征用或者占用,必须占用或者征用的,应分别在办理规划蓝线和办理用地红线两个环节,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并确保作为绿化用地,由
用地单位按规划要求组织造林。

第二十二条 城市林业生态圈内的森林和林木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范围,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并按有关程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其中重点保护区域森林和林木纳入自然保护区管理范围,严禁采伐。
第二十三条 在林业生态圈范围内猎采国家级、省级重点保护动植物名录以外的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狩猎证或采集证。

第二十四条 林业生态圈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防火期内,生态圈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门统一组织指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第二十五条 相关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城市林业生态圈范围森林病虫害的调查、预测预报。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的除治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修改、变更规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毁损、移动、破坏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界桩、界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盗砍滥伐林木,毁坏、移植古树名木,乱征滥占林业用地、改变林地用途、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伐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从事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保护和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到底什么叫“至上”?

侍丹青


  经济危机不见底了,楼市疯狂涨价了,上海小高层倒塌了,中央高层震惊了,最高法也就出台文件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2号)。

  从这篇文章(权且称其为“文章”,因为看不出任何法律职业的色彩)中,可以很肯定地看出,最 高法已经摒弃了“司法的被动性”这种老教条的东西了,转而“为国家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文章通篇冠以“依法”的字 样,但是内容均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是否“依法”暂且不论,起码最高法已经表明了其面对当事人时自身鲜明的立场。

1. 尽力维持哪些合同的效力?

  文章第一条讲到,要“切实依法维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尽可能维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效力”;第九条讲到,要“在处理小型企业租赁他人厂房、仓库等经营性用房的案件时,如果承租人因资金短缺临时拖欠租金,但企业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 要从维护企业的生存发展入手,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促成合同继续履行”。

  可以直接得出结论,政府的利益和生产型企业的利益是第一位的;与之对应,开发商和厂房业主的利益需要“依法”地让位。

2. 什么时候慎用财产保全措施?

  以前不知道财产保全措施为什么要慎用,看看文章第三条就明白了:“涉及国家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要慎用财产保全措施,尽可能加快案件审理进度,发挥财产效益,为重点工程按期完工提供司法保障。”

  看来最高法为建设部等部委服务已成定局,相应地,债权人需要“依法”地承担可能
的损失。

3. 针对上海倒楼:别让购房者解除合同

  上海倒楼事件还没有彻底了结,购房者要求返还房款的事情还没有正式启动,最高法的这篇文章就 直接定性了——不要让购房者解除合同。对此,该文章第七条规定:“对于买受人请求解除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要严格依法审查,对不符合解除条件的不能解除。 ”处处都是“依法”,但是这句话显然立场鲜明:不解除合同是原则,解除是例外,与法无关。

4. 都是违约,为什么彻底相反?

  文章第七条说,“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确因资金暂时困难未按时交付房屋的,要多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紧接着第八条又说,“在审理因商品房买受人拖欠银行贷款产生的纠纷案件中,要依法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都是违约,为什么前后如此相悖?

  很显然,最高法的立场在开发商和银行的边上;相应地,购房人需要在左边开发商不交房、右边银行催债的情况下,“依法”地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舍小家顾大家。

5. 一句话结尾

  如果这篇文章是其他部委颁布的,那么完全可以接受,因为行政部门确实需要讲求社会建设的效率;但是最高法写出这样一篇文章,不免让人心惊胆寒。

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旅游管理总局关于下达《对外宾供应商品作价和饮食服务收费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 等


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旅游管理总局关于下达《对外宾供应商品作价和饮食服务收费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79年4月20日,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旅游管理总局

为了适应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做好对外宾供应商品作价和饮食服务收费工作,我们曾向国务院写了《关于对外宾供应商品作价和饮食服务收费问题的报告》,业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根据这个报告的精神,我们制订了《对外宾供应商品作价和饮食服务收费问题的若干规定》现随文下达,请研究执行。
供应外宾商品的作价和服务收费,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互相支持,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经营管理,把这项工作做好,以利于为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积累资金,并增强同各国人民的友谊。

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旅游管理总局关于对外宾供应商品作价和饮食服务收费问题的报告(1979年3月12日)
随着我国旅游事业的迅速发展,在供应外宾的商品作价和服务收费方面,出现了不少新的问题。主要是:第一,供应外宾的商品,贯彻按质论价不够,优质不优价;服务收费有的偏高,有的偏低。第二,对国外情况了解少,研究外宾的心理状态和生活习惯不够,专供外宾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同国外比,大部分偏低。第三,城市之间的商品供应价格和服务收费互不衔接,高低相差悬殊。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减少了国家的外汇收入,而且外宾和华侨也有不好的反映。对此,我们进行了调查研究,又同有关部门作了反复商量,一致认为,供应外宾的商品作价和服务收费,应当贯彻以下原则:
一、商品作价和服务收费,要有利于发挥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以便把供应和服务工作做得更好;要有利于吸收更多的外汇,为加速我国的四个现代化服务;也要有利于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谊和相互了解,巩固和发展国际反霸统一战线。
二、旅游服务收费办法,可以继续包干,也可以只包一部分或者完全不包,做到既增加国家收入,又适应外宾的不同要求。
三、价格和费用的制定,要掌握适当,防止过高、过低。要根据不同商品、不同的服务条件,分别按以下原则订价:
国内市场上公开供应的一般商品和饮食服务项目,对中国人和外国人执行同价。质量不同的,应按质论价,服务条件不同的,应按照不同的情况分别订价。
专供出口和专为供应外宾生产,国内市场不公开供应的商品,按照外贸出口价格,适当加成作价,出口商品在国内供应外宾的价格,应当略低于国外市场价格。加成比例由主管部规定。
文物、古玩,按照“少出口,高换汇,细水长流”的原则订价。稀有珍贵的特制工艺美术品,名家书画等特殊商品,要灵活掌握,在购买者能接受的条件下,尽量为国家增加收入。
饭店、名菜馆接待外宾宴会和零餐,一般仍执行商业部规定的毛利率和作价办法。专供外宾饭菜用的原、辅料,由于近几年收购价格变动较大,应合理调整价格。供应外宾的饭菜价格也相应调整。
为外国人提供劳务和修理服务,应考虑国内的劳动生产率水平,适当参考国外劳务收费的情况,确定收费标准。外国人在市场门市修理物品,仍执行内外同质同价的原则;专为外国人设置的服务点和上门服务,应高于一般门市的收费;复杂劳动应高于一般劳动的收费;为外宾服务的国内传统独特技艺(如名厨师、修脚师等)收费可适当从高。
四、各有关部门之间和地区之间要互相配合,沟通情况,衔接价格。主管部门与兼营部门也要加强协作,互通情报,同一市场同一商品的价格和服务收费,要大体一致。
五、加强对商品作价和服务收费的管理。一般商品作价和服务收费,应分别不同情况,由商业、工业和服务部门管理。文物、古玩由文物,文化部门管理。特制艺术品由生产或经营的单位灵活掌握。旅游外宾的综合服务收费,由旅游部门掌握管理。旅游外宾的食宿收费,由旅游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以上原则如同意,我们拟按此制订《对外宾供应商品作价和饮食服务收费问题的若干规定》,下达各地研究执行。

附件:对外宾供应商品作价和饮食服务收费问题的若干规定
对外宾(包括政府邀请外宾、旅游外宾、广交会来宾、常驻外宾、外国专家、外国留学生、外籍人)、华侨、台湾同胞和港澳同胞供应商品的作价和饮食服务收费,总的原则是,以国内市场价格为基础,在不影响国内市场价格稳定的前提下,实行分档经营,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包装好的也应适当加价,特殊要求的,按照成本加适当利润订价。服务收费要合情合理,高级设备、高级服务,收费也要适当从高。
一、供应商品作价,仍执行国务院一九六五年国财办字433号文件的规定,即执行国内当地市场零售价格,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部分出口商品,外贸出口价格高于国内零售价格,国内市场未敞开供应的,可以按照出口价格加成作价。
在食品、土特产品和中药材中挑选最好的供应外宾时,应该增订一个特级。特级品只在供应外宾的商品中出售。特级品的价格,一般可较一级品(或统货)的价格高一倍左右。市场上可以买到的商品,价格可以少高一些(如高百分之五十左右);市场上买不到的,可以多高一些(如高出二倍左右),可以参考出口价格或按略低于香港市场价格适当掌握。
专为供应外宾生产,国内市场不出售,质量好包装精美的商品,可以适当高价。
收取布票等票证的商品,对外宾一律免收。有的地区为防止华侨给国内亲朋套购,可以制定简便易行的办法,作必要的限制。
二、对工艺美术品和纪念品的订价,要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七八年49号文件规定的原则。
国画、书法的价格,应分别不同情况由文化、出版或文物部门管理。
普通国画、书法(指成批生产的),仍按商业部规定的综合差率作价。现代国画、书法(指画家、书法家的作品),应根据每幅的具体情况(如画家、书法家有无名气,画的质量等等),按照购买者能够接受,又能增加国家收入的原则,适当作价。但也要事先由文化、出版或文物部门提出价格的掌握原则、办法,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要价,随便变价。
一个市场多家经营的商品,要以友谊商店的零售价格为准,相互衔接好。
对外宾开放的工厂,出售产品时,凡当地友谊商店有价格的,要执行友谊商店的价格;友谊商店不经营的,可执行工艺美术服务部的价格,工艺美术服务部也不经营的,可按商业部规定的综合差率订价。
文物商品(包括文物复制品,不包括珠宝钻翠)的销售价格,要由文物部门统一管起来。
三、饮食业接待外宾宴会、零餐作价,一般仍应执行一九七三年商业部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规定,毛利率(倒扣计算)掌握百分之五十到五十五。有的城市根据当地特点可以增加一档特级的,毛利率掌握百分之五十五到七十五。定为特级的饭菜,其质量标准、餐室设备、服务条件必须是突出好的。特级比重不宜过大,并要经当地财办和物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商业部门供应饭店、宾馆和名菜馆所用的原料、辅料和调料的价格(包括加工糕点、糖果和熟肉制品的原料、辅料的供应价格),可按零售价格作价。供应部门赔钱的品种,要按合理成本加适当利润订价。饭店、宾馆和名菜馆的饭菜价格,要按原料、辅料和调料的实际进货成本和规定的毛利率计算。饭店、宾馆和名菜馆的原料、辅料和调料成本提高以后,国家宴请外宾的标准应该相应调整,建议外交部、财政部研究解决;在标准未调整前,饭菜的质量和价格暂不变动。
有些名菜、名点,原料耗用不多,但费工费时,技术水平高,毛利率一般掌握百分之七十到八十,最高可以到百分之九十。
对外宾特殊要求的饭菜,应按实际成本加一定利润作价。既要讲经济核算,又要合情合理。
饭店、宾馆的外宾,如果要求在客房用餐的,可以在餐厅价格基础上加价百分之三十,作为客房用餐价格。如外宾有病,难以到餐厅,可以免加。饭店、宾馆的餐厅和名菜馆零售酒类、汽水等饮料,可以高于市场零售价百分之三十到五十。饭店、宾馆附设出售咖啡、酒类、汽水等饮料的冷饮室,可以高于市场零售价百分之五十到一百或者更高一些。饭店、宾馆冷饮室自制食品,可以按毛利率百分之七十五订价。专为外宾开放的茶室和对外供应单位的冷饮室,亦可参照上述规定作价。
外宾自带酒水,使用饭店、宾馆和名菜馆的酒具或要求冰镇时,可以酌情收取一定费用。专供外宾的商店冰镇酒水、牛奶、西瓜等,可加价百分之三十。
外宾预约包间、定座或定做宴席,外宾委托的承办单位,应事先向外宾收取定金,如到时不来,取消预定宴席,应向定户收取一定的费用和宴席损失。
对旅游局接待的实行综合服务包价的旅游者,由旅行社订餐结算餐费,在综合服务费调整之前,用餐质量和收费标准可暂时不变,不增加旅游部门的负担。
外宾到一般普通饭馆同群众一样就餐时,应同国内顾客一样计价收费。但另辟单间(经当地商业局批准)单独就餐,设备、服务和饭菜质量都是好的,毛利率也要掌握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五十五(也可以按市场零售价外加百分之五十计算)。
对外宾和华侨实行同价,不搞两个价格,对外籍人和华侨招待国内亲友,或国内亲友招待外籍人和华侨,只要在接待外宾的饭店、宾馆和名菜馆用餐的,亦均按外宾作价,对陪同外宾旅游的人员,同外宾一样用餐时,同外宾一样作价。对受聘来我国帮助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及其家属的日常膳宿收费标准,以及按照我制度规定来我国参观或休假和对来华留学生假期旅行参观的食宿费标准和毛利率,均仍执行原规定不变。
对外宾、华侨不论供应商品和饮食服务收费,均应采取切实措施,既要保证收取外汇,又要合情合理。
四、专供外宾的高级糕点和小食品(包括地方风味的名特产食品),生产和经营部门都应有一定利润。零售价格可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实际成本的基础上,根据产品用料、工艺、外形质量情况,掌握百分之五十到七十五的毛利率制订。定做的各式西点、蛋糕,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定货,毛利率可以高到百分之七十五到八十。对要求送货的,应收取合理的送货费。
五、对外宾的服务收费和洗染、服装加工的作价办法,仍执行商业部一九七六年转发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四市《关于对外宾服务收费和洗染、服装加工的价格座谈纪要》的原则规定,各地可参照就近大城市(指四大市)现行价格,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按照外宾需要,增加的快速洗衣和服装加工项目,可经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加价。
六、凡对外宾供应商品价格、饮食业的毛利率和服务收费标准的制订和调整,都要按现行物价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一个市场多家经营,价格要统一,要由当地物价主管部门(计委或物价局)统一领导,指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组织平衡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