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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诉讼法理上主张成功庭审的标准/杨亚新

时间:2024-07-10 02:08: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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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理上主张成功庭审的标准是:在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前提下,应确定程序公正优先的庭审标准问题在关键在于,为什么在诉讼法律上要主张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理由主要有:
(一)实体公正有赖于程序公正的保障
法谚云,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去实现。由于人类思维能力的非至上性与客观技术手段的局限性,司法判决往往是不确定的,除少数简单案件以外,大多数案件的判决往往并没有什么标准答案。原因在于,法律适用是不确定的,法律规范或司法解释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滞后性;事实认定具有不确定性,法律上的证据与客观现实的证据有很大不同,法庭审理所能查明的事实只能相对地接近客观真实而不可能完全等于同于客观真实;法官的个性因素是不确定的,法官的家庭出身、政治立场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知识结构、法律素养、职业道德、个人性情、嗜好和偏见等,无不对案件的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有着或明或暗的影响,并进而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此外,像政治、道德、习俗、宗教教规等其他社会因素也以一定方式影响着判决,这更增加了判决结果即实体正义实现的不确定性。正是由于司法判决具有相对不确定的特点,与司法裁判结果相关的实体正义也只能相对实现,这使诉讼法上的实体公正具有相对公正的性质。而程序公正则是司法公正的核心。这不仅在于程序公正对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有着积极的意义,更在于程序公正的合理是自由的内在本质,如果有可能的话,人们宁愿选择通过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暴戾的实体法,也不愿选择通过不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较为宽容的实体法。审判程序的真正价值在于,它能够给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换言之,程序公正的内在价值在于它高扬了人的生命、自由与人格尊严的意义,具有人权保障的重要政治意义。这表明,不管程序动作产生的结果如何,程序动作的本身即具有人权保障的绝对价值程序运用本身产生的正义是绝对正义。对庭审程序而言,面对相对公正的实体正义与绝对公正的程序正义的价值选择,当然应该树立程序公正优先的价值观念。
(二)程序公正使司法裁判结果具有权威性与合法性
只有程序的正当性才能支持裁判结果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因为司法实践表明,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规矩与保障,不遵守规定的程序,一般而言难以得出正确的结论而且,如果裁判结果是从公正的程序中产生的,则容易为当事人(包括那些在裁判结果中遭受不利者)接受并能排除、消化其不满情绪,增强其对法院裁判的认同和服从,使裁判得到自觉履行。因为当事人已被给予充分、平等、公正的机会和手段保护自己,其受到的不利只是自己诉讼行为的产物。
(三)程序公正可以有效避免和防止司法腐败
在庭审程序中,以公开审判、程序参与、程序理性、程序平等和对策、程序自治为内容的一系列审判程序的充分实施,增强了程序透明度与诉讼当事人的主体意识,法官自由裁量行为被有力制约,使法官不能为了实体正义而无礼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更不能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北安法院 杨亚新

国家经贸委令第24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废止和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24号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8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5件部门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废止
的部门规章目录(8)件

序号:1

  规章名称:《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2年12月28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说明:主要内容与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相适应。

 

序号:2

  规章名称:《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4年5月10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已被2001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代替。

 

序号:3

  规章名称: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增加国有工业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4年10月13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主要内容与当前的国家财税政策不相适应。

 

序号:4

  规章名称:《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5年7月13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已被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代替。

 

序号:5

  规章名称:《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6年11月8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已被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代替。

 

序号:6

  规章名称:《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6年11月8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已被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代替。

 

序号:7

  规章名称:《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9年12月22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家设立科学技术奖的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8

  规章名称:《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和机关:2000年9月19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家设立科学技术奖的规定不相适应。

 

 

附件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宣布失效
的部门规章目录(5)件

序号:1

  规章名称:《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1年8月19日,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说明:录像机市场已经放开,其中的打击走私工作也已经并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之中。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

  规章名称:《秦皇岛港中转煤炭分堆质量检验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2年12月14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说明:该办法主要针对当时泰皇岛港口煤炭质量工作制定的暂行办法,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

  规章名称:《秦皇岛港中转煤炭分堆质量规定(暂行)》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2年12月14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说明:该办法主要针对当时泰皇岛港口煤炭质量工作制定的暂行办法,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

  规章名称:《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6年9月26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随着外贸运输管理体制的变化和港口运输能力的增强,对外贸运输实行计划管理已无必要。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5

  规章名称:《关于围绕三年两大目标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9年2月24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属于阶段性工作的指导规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韶关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废止)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韶关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9月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五年九月九日









韶关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消除蚊子、苍蝇、老鼠和蟑螂等疾病媒介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病媒生物防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病媒生物的义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防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爱卫会成员单位按照其责任分工,履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职责。市和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本城区内病媒生物防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病媒生物密度监测、防治技术指导工作,及时将辖区的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情况和相关疫情通报同级爱卫办。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列支。单位和居民住户的病媒生物防制费用由各自负担。城管、农业、建设、电信、供电、人防和新闻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活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等活动。病媒生物防制统一活动,城区每年应当至少开展4次;农村至少开展2次。

第七条 各级爱卫会负责制定城区病媒生物防制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检查、监督;农业部门负责农村灭鼠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爱卫会聘任病媒生物防制监督员,监督员应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担任。监督员的职责如下:

(一)检查指导本地区单位、居民住户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街道和镇爱卫会设立病媒生物防制检查员,由县(市、区)爱卫会聘任,并报市爱卫会备案。检查员职责如下:

(一)在病媒生物防制监督员指导下,检查、督促本辖区单位、住户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二)协助监督员处理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事件。

第九条 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区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必须同时规划防制病媒生物密封下水道,逐步将明沟渠改造为暗沟渠,沙井口设“四防”装置,由规划建设部门负责;

(二)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和绿化带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但责任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应当按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五)居住区外的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六)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内及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及个体经营户负责;

(七)风景名胜区、公园等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在建工地由承建单位负责,建设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拆迁工地由拆迁单位负责,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

(九)化粪池、储粪池,由产权单位负责;

(十)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责任不明确的区域和城乡结合部,由所在地爱卫办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负责。

第十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管理、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方针。以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坚持以治本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改造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防制措施。

易招致或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严格控制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应有防鼠、灭鼠措施,采取堵洞、器械捕捉、毒杀等办法消灭老鼠。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应当妥善处理垃圾,严禁随地倾倒、堆放。采取诱捕、拍打和毒杀等办法消灭成蝇。

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应整治各自责任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地,运用生物、物理、化学等办法消灭幼虫和成蚊,水体和积水中不得孳生幼蚊和蛹。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应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蟑螂栖息场所,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杀灭蟑螂。

宾馆、旅店、饮食行业及食品生产、销售行业应设置合格的防鼠、防蝇和防蚊设施。

第十五条 屠宰场、养殖场、饲养场应当严格审批制度,采取环境综合治理措施,及时清理禽畜粪便、有机废料,经常冲洗场所,定期药物喷洒,不污染周围环境,不孳生病媒生物。

第十六条 单位内部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各单位自行负责,也可委托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易招致和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如宾馆、酒楼、食品加工企业、食堂、集贸市场、医院、学校、屠宰场、建筑工地等单位应重点落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其主管行政部门在每年换发卫生许可证时应督促其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交给专业服务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设立城市(镇)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有偿服务机构,应由市爱卫办审核资格,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营业,专业服务机构对外实施收费时,应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城市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库房;

(二)有健全的服务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1名卫生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师级以上职称,且从事专业工作2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四)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服务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药械。每年将提供服务的对象、工作方案和消杀情况报市爱卫办备案。

第十九条 严禁生产、配制、销售和使用国家禁用和伪劣的灭鼠和卫生杀虫药物。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可由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街道、镇爱卫办依照《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和罚款处理:

(一)单位、住户的沟渠、沙井、容器积水孳生蚊虫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按水体面积计算罚款,单位每平方米(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罚款100元至500元;住户罚款10元;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对单位处以罚款300元至500元,住户罚款50元;

(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省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除害。并按房间数计算每间可罚款100元至500元。

以上各项,逾期不改正者,可加倍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为病媒生物防制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确保病媒生物防制质量。防制效果未达到省规定要求的,按照《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应责令其限期改进或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所罚款项由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由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而没有查处的,市和县(市、区)爱卫会应当督促该机关依法查处;对拒不依法查处的单位,有权给予批评,并可提请本级政府或者该单位的上级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碍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罚款纳入市财政专户,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有抵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