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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集中检查核酸类保健食品广告违法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3:17: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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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集中检查核酸类保健食品广告违法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集中检查核酸类保健食品广告违法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广字(2001)第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抽查了部分核酸保健食品广告,发现此类广告违法问题较为普遍,其主要表现:一是超出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范围对产品功能进行扩大、夸大宣传,如“调节内分泌”、“增加肌肉、减少脂肪”、“恢复性功能”、“胸部保健”;二是宣传疗效,如“拯救骨骼衰老”、“治疗糖尿病、帕金森症”、“恢复生命青春”等;三是利用新闻报道形式进行广告宣传;四是广告中大量使用国家机关(如卫生部、科学技术部)名义、使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名义,以及使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消费者的名义为产品做证明。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关于“反误导打虚假”广告市场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1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核酸类保健食品的广告违法问题在全国进行集中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对核酸类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对检查出的违法广告依法处理。
二、凡超出卫生部批准的核酸保健食品保健功能(见附件)范围进行虚假、扩大宣传的,应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或者《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查处。
三、对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的,对在广告中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或宣传疗效的,分别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查处;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做证明的,依照《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查处。
四、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37号)第七条认定,依照《广告法》第四十条查处。
五、各地在执法办案中涉及保健功能范围认定有专业技术方面困难的,请及时与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各地查处的典型案例,请于今年第二季度的每个月末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司。

附件:

卫生部批准的核酸保健食品及功能名单
-----------------
产品名称 批准文号 保健功能
1、恒达核酸口服液 卫食健字〔1997〕第283号 免疫调节
2、泼力金核酸饮品 卫食健字〔1998〕第615号 免疫调节
3、正分子牌核酸胶囊 卫食健字〔1998〕第092号 免疫调节
4、中西新生力牌核酸胶囊 卫食健字〔1998〕第092号 免疫调节
5、珍奥核酸胶囊 卫食健字〔1999〕第081号 免疫调节
6、珍奥核酸口服液 卫食健字〔1999〕第0575号 免疫调节、
抗疲劳
7、迪源牌鲁迪核酸口服液 卫食健字〔2000〕第0445号 免疫调节
8、安泰核酸口服液 卫食健字〔2000〕第063号 免疫调节
9、御麟牌御麟核酸胶囊 卫食健字〔2000〕第0649号 免疫调节
10、莱福赛茵牌敬尊核酸片 卫食健字〔2001〕第0003号 改善记忆、
延缓衰老


2001年4月12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5〕12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法制办制定的《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三日

  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方案

(省法制办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为了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去年我省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目前清理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但是对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审批项目、行政许可以外的确认资格、身份等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审批项目还没有进行清理。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我省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按照国家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有关要求,省政府决定在省级机关范围内对我省执行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清理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为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进一步改善我省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为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服务。

  在清理过程中,要坚持合法、合理、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监督有效的原则。

  二、清理的对象和范围

(一)清理对象包括:

1.本省执行的国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2.依据国家规定在省级各类文件中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3.在省人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文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省政府各部门文件中自行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清理范围包括:

1.行政机关要求其他行政机关及其不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到行政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活动的行为;

2.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某些优惠待遇的资格、身份以及其他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行为;

3.行政许可以外的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活动的其他行为。

  三、清理的标准和处理意见

我省执行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国家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中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或者已被列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国办发〔2004〕62号)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继续执行。

(二)在省级的各类文件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或者已被列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国办发〔2004〕62号)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予以保留。

(三)我省在省人大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中自行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区别情况做出处理。其中,取消后将会影响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的,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享受优惠待遇的,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项目,予以保留。

(四)上述三类项目以外的项目,予以取消或者停止执行。即使是符合第(三)项保留条件的项目,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项目,也予以取消或者停止执行。

(五)各部门准备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法律、法规、规章中已经规定了审批条件和审批期限的,在上报的审核单上必须列出;没有规定审批条件和审批期限的,上报审核单时必须提出具体意见。

  四、清理方法和步骤

  这次清理由执行部门负责清理,提出意见。从现在起,由省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负责执行的项目进行清理,分别填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我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本省自行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并加盖省政府部门印章后,于2005年4月15日前,送省政府法制办(上报材料时请附电子文本及项目所在文件的文本原文)。由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立法咨询委员论证后,报省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初审,最后报省政府审定。逾期未上报审核材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律按照取消处理。此项工作拟于6月底前完成。

  五、清理结果及处理

  清理工作完成后,由省政府分别公布保留和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对未列入保留项目目录的,一律停止执行。今后,除了省政府公布保留和继续执行的许可项目和非许可审批项目以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执行其他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对象的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继续执行其他项目的,省政府将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组织领导

  省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一把手”挂帅,主管领导亲自抓,并确定专人负责。有关文件和清理项目,应逐件逐项地把关讨论,并提出具体理由和意见。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本次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及时掌握各单位的工作进度。对于清理工作不积极、不认真的部门,省政府将通报批评。省政府法制办联系人:肖富强,联系电话:8905450。

附件:

1、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2、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

  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

  3、我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其他规范性文件

  在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

  4、本省自行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

  附件1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我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三、本省自行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盖公章)

  附件2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其他规范性

  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所在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

  三、项目所在条款及该条款内容。

  四、规定该项目审批条件的条款及条款内容。

  五、规定该项目审批期限的条款及条款内容。

  六、部门意见和理由。

  七、法制办审核意见。

  注:尚未规定审批条件和审批期限的项目,请在本附件第四、第五项对应的位置做出规定。

  附件3

我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其他规范性文件

在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所在我省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

  三、项目所在我省文件条款及该条款内容。

  四、项目依据国家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

  五、项目依据国家文件条款及该条款内容。

  六、规定该项目审批条件的条款及条款内容。

  七、规定该项目审批期限的条款及条款内容。

  八、部门意见和理由。

  九、法制办审核意见。

  注:尚未规定审批条件和审批期限的项目,请在本附件第六、第七项对应的位置做出规定。

  附件4

  本省自行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所在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

  三、项目所在文件条款及该条款内容。

  四、规定该项目审批条件的条款及条款内容。

  五、规定该项目审批期限的条款及条款内容。

  六、部门意见和理由。

  七、法制办审核意见。

  注:尚未规定审批条件和审批期限的项目,请在本附件第四、第五项对应的位置做出规定。

金华市外贸出口考核奖励实施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外贸出口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200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金华市外贸出口考核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金华市外贸出口考核奖励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外贸出口,确保完成全市外贸出口目标,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金华市外贸出口考核奖励实施办法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全市自营进出口企业。
二、考核内容
(一)对县(市、区)政府的考核
根据当地开展外贸出口工作的综合情况,按考核得分高低评出外贸出口工作金奖1名,银奖1名,铜奖1名,分别奖励人民币4万元、3万元、2万元;其它县(市、区)凡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出口目标,且达到全市实际平均增长水平以上的可评为外贸出口工作先进单位,并奖励人民币1万元。
评分方法:
(1)完成市政府当年下达出口目标任务的得基本分50分;
(2)出口增幅前三名,分别得20分、15分、10分;同比保持增长的得5分;
(3)出口规模超5000万美元的得10分,每超500万美元加1分;
(4)每新批一家自营进出口企业得1分;
(5)出口同比下降的,不得参与评奖。
(二)对市级有关部门的考核
按照市级有关部门对全市外贸出口工作的扶持工作及实际效果,评出4-6个扶持外贸出口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奖励每个单位人民币1万元。
(三)对出口企业的考核
(1)当年自营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且创历史最高水平)的自营出口企业,可评为出口创汇规模奖。自营出口超1000万美元的,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人民币1万元;每增加1000万美元,再增发奖金1万元。
(2)当年自营出口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企业,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三、考核依据
以海关提供的数据为准。
四、考核程序
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经贸委、财政局、海关、外管局等部门进行考评。根据考核办法和得分实绩,提出考评意见报市政府审定、授奖。
五、奖金来源
以上各项奖励奖金,市直单位在市外贸发展基金中列支,县(市、区)单位在统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