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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8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9:45: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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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8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8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各级税务机关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指示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国共征收个人所得税259.55亿元,比1996年增收66.49亿元,同比增长34.4%。这是继连续3年高速
增长之后,再次实现大幅度增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不断加强,对于增加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政治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就全国来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深度和广度仍然不够,征管潜力还很大。1998年,应在过去几年征管工作的良好基础上
,进一步挖掘潜力,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地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征管机构。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当作带动整个地税工作上台阶的突破点,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细、抓好。地方税务局的主要领导每个季度要亲自过问个人所得税征管
工作,领导班子每年要专门听取几次该税征管情况汇报,研究改进和加强征管的措施和办法,解决工作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特殊作用、发展前景以及征管任务日益繁重的现实情况,为了适应和确保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各地应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机构的
建设。有条件的省份应设立专门机构,配备合格管理人员;其他地区应配调高素质人员充实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同时,各地税务机关应依照征管工作现代化的要求,优先开发和配置个人所得税计算机征管系统,并适当解决其征管所必需的经费。
二、狠抓税法宣传,拓展宣传深度。过去几年,各级税务机关在个人所得税宣传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社会对个人所得税的了解程度有较大提高。但是,有针对性的宣传辅导工作做得还不够,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税款计算、征纳程序等具体规定尚未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因此,今后在继
续抓好面上宣传的基础上,要根据宣传对象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尤其要突出对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义务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宣传。今年各地应选择若干高收入行业及应税所得项目进行深入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明了税
法精神、政策规定和操作程序、方法,提高他们的依法纳税意识和具体办税水平。
三、加大工作力度,落实代扣代缴。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70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抓紧落实代扣代缴工作,有力地推动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但是,全国开展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不平衡,有的地
区尚未足够重视,工作迟缓,措施不力,没有大的起色。今后,各地要继续按照上述通知精神,扎扎实实推进代扣代缴工作,力争经过今年一年的努力,使代扣代缴工作基本走上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为了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总局将于四、五月份进行督促检查,以
此推动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四、突破薄弱环节,管好重点税源。摸清税源,掌握和管好重点税源,突破和加强对薄弱环节的税收征管,是拓宽税源、保证收入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今年要求各地:(一)全面加强对个体行医、私人办学、取得各类境外所得以及城乡结合部、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力争在短时期内有所突破,取得明显成效。(二)在切实抓好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的基础上,对条件具备的业户逐步实行查帐征收。(三)对辖区内的名演员、名运动员、特殊技能者等高收入个人建立档案,掌握其取得收入的主要渠道、形式、特点,跟踪了解其纳税情况,力求征管到位
。只要做好这三个方面的工作,就会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使个人所得税收入有更大增长。
五、积极探索,加强对外籍人员的税收管理。做好对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是税收服务改革开放和维护国家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务必予以高度重视。各地要在机构和人员上保证这项业务工作的开展,加强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各项纳税申报制度,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做好有
关税收政策和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特别是针对一些外籍人员申报收入偏低的现象,有关地区要认真调查原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探索反偷、避税措施,并将有关情况专题报告总局。总局将对一些地方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进行推广。
六、深化专项检查,严查大案要案。1997年,总局提出把演出市场、广告市场和建筑安装业作为专项检查的重点,并要求通过整顿使这些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从落实结果看,这一目标尚未完全达到。因此,1998年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各地应继续将
这三个方面作为重点,还应对金融、保险业以及境外所得和城乡结合部私房出租业进行重点检查。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应把查处个人所得税偷逃税案件作为今年稽查工作的重点之一,对发现的个人所得税偷逃税线索,要选择数额较大、群众关心或者较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一抓到底,及时依法
处理。
七、充分挖掘潜力,大力组织收入。切实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对于保证完成全年工商税收任务,增加财政收入和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开展税源调查,分析收入潜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征管,确保完成年
度收入计划,并且力争多收超收。



1998年4月8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抚府发〔2009〕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抚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推动本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节能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各县(区)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辖乡(镇)公共机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能意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会同市统计部门,定期统计并公布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状况。

  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耗状况,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统一建设、购置和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能源消费计量与监测体系应当按照国家、江西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通过分析总结形成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指定专人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重要信息,协调督促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情况,分析汇总和及时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出节能管理的具体措施,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日常办公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建立巡检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

  (二)空调系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江西省有关室内温度控制的标准,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运行管理,加强维护保养。中央空调系统应当每2年清洗一次;

  (三)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四)照明系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五)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提高工作效率,节约人力物力,减少、制止能源浪费。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江西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优先选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设计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改建、装修、加固时,必须同时考虑节能改造的内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规模,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全面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及定期核定行驶里程、用油额度、运行费用支出统计报告和公布制度。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班车、接待用车等公务用车的服务社会化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每2年由本单位或者委托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

  (三)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四)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六)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九)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四)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七)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扩建办公楼和进行豪华装修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二十六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搞好配合,合理规划资金用途,共同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关于修订“中国海监”飞机登机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修订“中国海监”飞机登机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3月27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中心、研究所,海洋出版社,海洋学校,海南省海洋局:
根据当前形势发展对安全保卫工作提出的要求,对国海保(88)018号《关于“中国海监”飞机登机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原国海保(88)018号文同时废止。

“中国海监”飞机登机暂行规定
一、为保证“中国海监”飞机顺利执行海上巡航监视、执法管理、科学试验、调查和技术服务等项任务,防止人为意外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做好登机人员的审查工作
1.对登机人员实行登机人员所在单位部门政审、主管单位(承担任务的单位)保卫部门把关、国家海洋局批准三级审查办法。
2.执行飞行任务一个月前,主管单位业务部门应将使用“中国海监”飞机计划(任务、参加单位和人数、飞行次数、时间和使用机场等)通知本单位保卫部门。
3.参加执行任务的单位(含局外单位),在登机人员进入机场前二十天必须完成政审,并将登机人员政审表和一寸免冠照片(两张)报主管单位保卫部门复审。登机人员政审表必须加盖本单位党委、保卫部门印章,并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主管单位保卫部门提前十天写出审查报告连同登机人员政审表报局保卫部门。局保卫部门审查并拟出批复意见,送指挥中心、人劳司、管理监测预报司会签后,由局办公室审批签发。主管单位保卫部门按照批复意见通知登机人员所在单位并办理登机证。派出登机人员单位如不按期办理登机审批手续,保卫部门概不补办,已办理登机
审批手续的人员,不得自行更换。
4.登机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作风正派、业务熟练,能独立完成本职工作,身体素质能适应空中飞行。派出单位的主管领导对登机人员应亲自把好政治、业务、身体素质关。政治审查按中办(82)26号文件执行,重在现实表现。严格防止因把关不严造成劫机、炸机等严重事故;严格防止照顾关系、拼凑人数、不考虑身体素质、不注重完成任务等倾向;严格禁止与任务无关人员搭乘。
5.“中国海监”机组人员的审查,由中国飞龙专业航空公司负责。
三、登机证只限于持证者本人执行本项任务时使用,不得擅自涂改或转交他人使用。登机人员对登机证要妥善保管,不慎遣失时应立即报告发证部门。本项任务完成后,主管单位保卫部门负责将登机证收回、注销。
四、安全检查制度
1、主管单位保卫部门负责登机前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项目:(1)登机人员和登机证是否一致;(2)是否带有易燃易爆物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3)是否带有与工作无关的刀具、嚣械、枪支弹药等。
2、凡是带上飞机的仪器设备,装机前由使用仪器设备单位领导负责检查把关,主管单位保卫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五、登机人员上机后,按规定位置进行作业,严格禁止进入驾驶舱。
六、主管单位保卫部门积极配合主管业务部门,做好每个航次的空勤技术编组工作,推选或委派空勤作业组长负责空中技术指导,并协助机长做好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主管单位业务部门要建立“航空日志”。对登机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工作情况及飞机起飞时间、转向点、飞行高度、气象条件等作详细记录。
八、各主管单位的保卫部门,每季度要分析一次空中防线工作形势,了解和掌握登机人员政治思想情况,对经常登机执行任务的人员,按照空勤人员条件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查,并将情况向本单位党委和上级保卫部门报告,如有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九、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国家海洋局办公室。
登机工作人员政审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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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 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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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 性 别 │ │ 年 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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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出身│ │本人成份│ │ 职 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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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何时参加│ │何时入党│ ┃
┃ │ │工 作│ │ (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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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籍 贯 │ │ 民 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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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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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 ┃
┃人 │ ┃
┃政 │ ┃
┃治 │ ┃
┃思 │ ┃
┃想 │ ┃
┃及 │ ┃
┃现 │ ┃
┃实 │ ┃
┃表 │ ┃
┃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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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 ┃
┃庭政│ ┃
┃成治│ ┃
┃员情│ ┃
┃及况│ ┃
┃主 │ ┃
┃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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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 ┃
┃关 │ ┃
┃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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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年龄│ │职务│ │家庭│ ┃
┃爱 │ │ │ │ │ │ │出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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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文化│ │政治│ │民族│ │本人│ ┃
┃ │程度│ │面目│ │ │ │成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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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 ┃
┃况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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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 │ ┃
┃出 │ ┃
┃单 │ ┃
┃位 │ ┃
┃保 │ ┃
┃卫 │ ┃
┃部 │ ┃
┃门 │ 盖 章 ┃
┃意 │ ┃
┃见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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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 │ ┃
┃出人│ ┃
┃单审│ ┃
┃位批│ ┃
┃党意│ ┃
┃委见│ ┃
┃及 │ ┃
┃主 │ ┃
┃要 │ ┃
┃负 │主要负责人签名 党委盖章 ┃
┃责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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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1.此表由派出登机工作人员单位负责填写,一式二份。 ┃
┃ │2.此表于登机工作前二十天送达主管单位保卫部门,主管单位保卫部门┃
┃ │ 提前十天报送局保卫处。 ┃
┃明 │3.此表不能作登机证明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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